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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税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林万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1:57:10  浏览:96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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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税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林 万 泉 兰 平


农民负担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的问题,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党中央、国务院于2000年3月2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将原有过多过滥的各种不合法收费强行予以取消;一改过去管理失控的状况,将那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政策规定的农民合法负担,改革为税收的方式依法予以征收。试点实践证明: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农业发展新阶段为加强农业基础、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正是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农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对我国农村的长期稳定发展,农业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全面推进农村小康建设,以及农村民主法制建设,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但是,任何新生事物的产生发展,都将伴随着对旧的体制的斗争。因此,税费改革,给人们带来成功喜悦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新的思考。笔者所在的地区处于我国川南“鱼米之乡”的泸州市纳溪区, 也属我国典型的丘陵农业地区, 全区243个行政村,1844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人口384276人,106498 个农业纳税户。该区于2002年全面进行了农村费改税工作,费改税前不含投劳折资的负担为人均76元,费改税后人均45元。农村实施税费改革以后,农民的负担切实减轻了,农民得到了实惠,绝大部分农民对党中央、国务院的税费改革工作是拥护和支持的。但是,据地方税务部门统计显示,费改税前所欠税数额为212万元,费改税后仍有部分农民拒交农税,单就2002年全区欠税额为142.4 万元。对于费改税前欠税的问题,本文不作研究,费改税后仍然出现欠交、拒交农税的问题,就不得不引起注意,其原因如何,有何良策?笔者试就存在的这一问题作如下分析:
一、欠交、拒交的原因
农村税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欠交、拒交的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原因,笔者对所在辖区的十六个乡镇,160个农户进行了实名或问卷调查,归纳起来,有这样几种原因:
(一)法制观念淡薄,对费改前欠费与费改后欠税的区别不清。由于改革前欠款的农户,一直未受到任何制裁,欠款户认为原来不交都可以,改革以后仍然不交何尚不可,因而我行我素,仍然采取拖欠或拒交的方式对待。殊不知这种行为是拒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偷税、漏税、抗税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与费改税前的欠款行为所承担的责任是截然不同的,但全区这样的欠款户约占25%。
(二)互相攀比,好滞后。改革后部分欠税户持观望的态度,认为“他人旧欠不清,自己新税不交”无关紧要,这样的欠款户约占50%,而其中约15%的欠款户还是税改前交清了的,税改后看到别的欠税户过去和现在未交都能过关,自己才跟着拖欠、拒交。
(三)借题发挥,附条件纳税。部分农户认为自己与他人的纠纷未得到解决,由此而拖欠拒交的欠税户约占10%。
(四)工作失误、民心不顺。这种情况多系计税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所造成。中央规定,费改税后的计税面积以第二轮承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面积为计税依据,而在第二轮承包土地时,有的实行丈量亩分配,有的仍实行习惯亩分配,分配的标准不统一等,由此造成纠纷,部分社员因而拖欠拒交。
(五)纳税人不知情,或委托代理手续未完善。如纳税农户举家外出,田土无人耕种,因而无人代交农税。由于本地区农业生产投入产出效益较低,政府鼓励农民参加劳务输出,外出务工者众多。据不完全统计,全区约有八万四千多人外出务工经商,由此导致个别农户田土无人耕种、抛荒,税费无人代交。
(六)农税减免工作滞后。按照《四川省农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农村特困户、革命烈士军属、在乡的革命伤残军人、残疾人、五保户、因生活贫困或者缺乏劳动力而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实行先减后征,对遭受灾害的实行减征或者免征,实行即灾即减即免的办法,但在实施费改税工作时,没有将减免工作及时落实到位,导致部分农户拖欠、拒交。
(七)趁机煽动,破坏改革。个别农户断章取义、歪曲中央政策,四处串联、造谣生事,对抗国家税收法规,造成相当一部份农户不明真象,误听误信,随波逐流,拖欠或拒绝交纳农税。如:本区护国镇沙田村的刘某和丰乐镇罗东村的陈某等人,从1998年起就拒交农税、提留、统筹款,且经常利用赶集的日子,在茶馆、酒店聚集,将自己栓改、剪辑后的“中央文件”予以散布,负面影响相当大。
二、税改前法律法规对农民承担义务的规定
(一)国家宪法、基本法对农民承担义务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4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义务”, 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法律和劳动纪律及社会公德”,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交纳税的义务”。从上述宪法条文规定的内容理解,劳动既是农民的权利也是农民的义务,农民所缴纳的农税是依附于耕作土地所产生的纳税义务。提留、统筹及义务工积累工是农民应当履行的社会公益性义务。同时,我国《农业法》第16条规定:“农民依法缴纳税款,依法缴纳村集体提留和乡统筹费,依法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由此,我国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和国家基本法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农民缴纳农税、提留、统筹费和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是应尽的义务。既然是义务就不得放弃和推卸。
(二)《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对农民承担义务的规定
《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8条规定:“农民除依法交纳税金、完成农产品定购任务外、依照本条例上交集体提留和统筹费,承担一定数量的劳动是应尽的义务,应当积极履行。”同时,该《条例》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农民交纳的提留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用于“五保户”供养等集体福利事业;统筹费主要用于乡、村中小学危房维修、改造及其他办学经费,同时用于计生、优抚、交通、广播、卫生、文化等民办公助事业。《条例》第13条、第15条规定“为农村的植树造林、防汛抢险、公路建勤、修缮校舍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劳动力应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该《条例》作为国家的地方行政法规,乡(镇)人民政府就有权依照该《条例》的规定予以执行。《条例》第33条、第35条规定,对无故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限期履行。逾期拒不履行的,每日加收相当于应交提留、统筹费总和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税改后法律、法规对农民承担义务的规定
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即就是对过去收费过多过滥、管理失控的状况,结合国家税收制度予以改革和完善,由税收政策,按农业税及其附加予以调整。也就是说,对农民负担不能采取再收费的形式,而只能按照税收政策及法律规定予以依法征收。因此,农民的义务就是依法纳税。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人。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纳税义务。如有特殊困难不能交纳或不能按期交纳的,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或免税,减交、免交或缓交须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可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因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特殊情况还可延长到10年,并可追收滞纳金。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然后由税务机关予以处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我国《刑法》第203 条规定:“欠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倍至5倍的罚金......”。第202条规定,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倍至5倍的罚金......。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对欠交税款的行为依法予以追收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
四、对清欠工作的几点建议
近年来,我国少数不发达地区,由于部分农户拒绝交纳农税、提留、统筹,严重制约着乡(镇)政府和村一级机构的正常运转,个别地方已形成恶性循环,原来不欠款的农户,眼看自己身边的欠款户都能了事,反而自己都拒绝交纳而成为欠款户了。这样的恶性循环若不根治,必将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发生。如何妥善处理这些税费尾欠问题呢?按照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农民拖欠的合理承担的税费应当予以清欠,但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过去从宽,今后从严;欠费从宽,欠税从严。一般只能清理有关农业税收及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对不合法、不合理的欠费不能追缴;二是要分析欠款的原因,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宣传和发动依靠群众,贯彻国家税费减免政策,该减免的予以减免;三是要制定清欠计划,根据清欠数额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分期、分批清缴,不得突击清欠,不得搞一刀切,更不得让政法干警混编参与;四是对所清欠款应按原上交渠道分别处理,不得随意挪用。为此,笔者认为,清欠工作可围绕这样几个方面开展进行。第一、对现有所欠税费,以当地农村费改税时间划线统一进行清理,对税改前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的费用坚决予以废除(取缔),不再清收,并予以公开公布、“割断脚筋”,以免让别的农户误认为还未交清。第二、对符合减、免税费规定的农户,依照法定程序,本人出具书面申请,经当地本社社员讨论,按照逐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主管部门批准减或免,并予以公告。第三、对计税面积有争议的,切实进行清理,对个别户争议较大的,可以进行实际测量,以测量的实际面积作为计税依据,切实杜绝不必要的纠纷发生。第四、加大对乡(镇)村、社干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化解纠纷能力,对本地区尚存纠纷统一进行清理、分类梳理,该解决的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告知其解决途径,使干部和群众均从纠纷中解脱出来,并同时告知农户,有纠纷需要解决与履行纳税义务之间的关系,二者不能混为一谈,通过耐心、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和宣传教育,排除一切对立因素。第五、对举家外出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承包地,可以要求承包人定期提出委托代理手续后由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代理,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发包给他人经营,落实纳税义务,确保国家税费的正常征收。第六、对改革前所欠的税费,可分农税和合理费用(提留、统筹、以资代劳款等)两项,分别由地税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处理,组织清收,即:农户所欠农税,由地税部门组织清理以后,依照《税法》和《四川省农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作出限期履行及逾期履行法律责任的书面处罚决定,对欠税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欠费的农户,可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理》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分别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对税改后拖欠的税款,由地税部门组织清理,符合减、免、缓的农户,依照法定程序,由县级地税机关批准缓、减、免。对无理拖欠拒交的农户,直接依照《税法》和《四川省农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作出限期履行及逾期履行法律责任的书面处罚决定,对欠税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生效的处罚决定,依法组织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对于个别造谣生事,断章取义,煽动闹事的违法犯罪分子或个别“钉子户”,必须坚决予以强制执行,并可另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九、大力倡导和发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作用,让村民自治落到实处,防止费税改革工作的反弹,杜绝部门采取其他措施变相收费,同时,督促村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稳步发展,维护农民利益,激发和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进一步推动全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全面开展,发展农业基础,维护农村稳定,极尽全力维护全社会的综合稳定、确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面发展。


(作者单位: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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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通知
1995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近年来,国家十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立法、司法、执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各级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也应该看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还较为薄弱,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大量存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需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今年1月11日下发了《关于依法严肃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通知》。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附后),决定将今年1月1日开始的知识产权重点执法期延长到8月31日,集中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法律实施。为配合这次行动,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自觉性。知识产权制度对于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繁荣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与世界经济接轨的基本要求。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侵犯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影响我国对外贸易关系的发展。各级检察机关要把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作为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方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力求通过这次集中打击,有效地遏制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抓住重点,加大查处力度。各级检察机关要同文化、新闻出版、工商、海关、公安、法院等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充分利用重点执法期这一有利时机,对《通知》中确定的音像制品、书刊和计算机软件盗版盗印犯罪活动、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假冒侵权、专利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犯罪等方面的重点案件和侵权产品的生产地、集散地和销售点加强查处。对于正在办理的案件,要快侦快结,快捕快诉,加强出庭公诉工作,提高执法水平。
三、严格执法,强化法律监督。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知识产权意识,掌握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对于其他机关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的,要敢于行使法律监督职权,依法监督;在办案过程中,要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正确掌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坚决杜绝违法插手经济纠纷,防止推诿扯皮和越权办案。
四、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办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要注意选择典型案例,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公开报道,广泛深入地宣传检察机关打击犯罪活动,保护知识产权的成果,揭露犯罪,震慑犯罪,鼓励举报,弘扬法制,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并向国际社会表明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得到了有效的贯彻实施。
五、上级检察机关要及时掌握情况,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查办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必要时要直接组织指挥查办。
重点执法期以后,各级人民检察院仍应当根据本《通知》精神,做好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的通知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94〕38号),国务院同意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的意见,将今年1月1日开始的知识产权重点执法期延长到8月31日,集中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法律实施,推动全社会树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风尚,为发明创造、文学艺术创作以及对外科技、经济、文化的合作交流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为此,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出发,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到科技、经济、文化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决定,充分发挥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按照统筹协调、分工协作的原则,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实施和监督。要引导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自已的知识产权,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创造良好环境。
二、各地主管知识产权工作的机构应抓紧制定和实施本地区加强知识产权的工作计划,建立由工商、公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科技、文化等部门和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管理案件的查处工作,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对侵权行为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的问题。
三、在重点执法期间内,查处的主要对象是音像制品、书刊和计算机软件盗版盗印活动、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假冒侵权行为、专利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的重点是侵权产品的生产地、集散地和销售点。对涉嫌侵权的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生产线和有关知识产权产品的出版、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经营性录像放映等生产和经营单位要逐一检查。要把重点查处和日常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相应的认证、许可制度和执法队伍。
四、各地在加强执法检查的同时,要认真做好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和其他大众传播媒介开展全国性的宣传活动,及时报道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情况,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五、重点执法期内的查处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知识产权工作的机构按系统上报,由国务院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汇总报国务院。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汉中城区东和北出入口道路征地及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汉政发〔2008〕29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汉中城区东和北出入口道路征地及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汉台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城建规划局、城建管理局、公安局、综合执法局:

市政府同意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汉中城区东和北出入口道路征地及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汉中城区东和北出入口道路征地及

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市国土资源局



为了保障汉中城区东、北出入口道路建设工程的顺利推进,维护被征地拆迁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汉中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拆迁范围

城市东出入口道路西起东一环路,东至新民寺转盘,全长4816米,红线宽55米,涉及汉台区铺镇关爷庙村,七里办事处七里村、吴基庄村、胡家扁村、周家湾村和新民寺村,东关办事处雷家巷村。北出入口道路南起石马坡、北至崔家沟转盘,全长4607.5米,红线宽55米,涉及汉台区北关办事处叶家营村、青龙观村,汉中经济开发区鑫源办事处鑫源湖社区居委会、大坝村、崔家沟社区居委会。

二、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

本次征地包含在《汉中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范围内,水田、菜地、建设用地征地补偿费用按照城市规划区内7.2万元/亩进行补偿,城市规划区外按照6万元/亩进行补偿。其他的农用地按上述标准的85%执行;未利用地按此标准的40%执行。征用被拆迁单位和个人所使用的土地,如需政府另行安排用地的,其征地补偿费不计发,建设单位只承担所用土地涉及的各种税费。

三、拆迁补偿

(一)本项目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

(二)该项目补偿对象为上述拆迁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单位、个人所拥有的合法房屋及附属物,经审核无误的给予补偿。

(三)对未经批准(包括擅自扩大建筑面积)的各类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没有规定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一律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对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可按残存价值予以补偿。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在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后,由拆迁人收回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原发证机关注销。

(五)拆迁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按本办法附表标准执行。房屋拆迁结合现状成新拆旧后予以补偿,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拆迁单位和私人产权的住房改为门面房,仍按照普通住房对待。其装饰装潢可按同类房屋拆迁标准的30%给予材料款补助。

(七)拆迁区域内电力、通讯、有线电视、杆线、自来水管道等公共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迁移,适当给予补偿。被迁单位或个户原使用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应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迁移、转户、销户等手续,拆迁人按统一标准一次性付给迁移费。

(八)从征地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进行下列活动的一律不予补偿:凡在征地范围内栽种树木、农作物和经济作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

(九)因拆迁而发生的设备、物资、临时存放物的迁移,不予补偿。

(十)从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所出租房屋合同自行解除。由此引起的给被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十一)拆除被抵押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十二)拆除有权属纠纷的房屋和无人管理的房屋,由拆迁人拍摄照片、勘丈房屋、登记结构,保存该房屋的相应资料,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拆除。

(十三)拆迁居民、村民私有住房,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15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助费,并一次性给予被拆迁人30元/平方米的自行临时安置过渡费。按签订协议时间拆迁的,每户奖励1500元。拆迁单位房屋,一次性给予被拆迁单位15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助费,按签订协议时间拆迁的,按拆迁建筑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的奖励。

四、拆迁安置

(一)在拆迁范围内,下列情况不属安置对象:

1.凡在2008年7月20日之后分户、入户的农村村民。

2.住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宿舍的。

3.拆除房屋属违章建筑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临时建筑。

4.未办理合法手续而使用、占用、交换房屋的。

5.承租私人房屋、单位房屋、集体房屋和国家直属公房。

6.拆迁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二)拆迁范围内涉及房屋拆迁的农村村民按以下方案安置:

1.被拆迁村民采用两种途径实施安置。一是利用现有规划村庄用地自行建房安置;二是规划村庄安置不完的另行安排土地修建公寓式住宅楼安置。宅基地安置与公寓楼安置由拆迁户选择其一。

2.被拆迁户按照“早拆迁、早安置”的原则,依次妥善划拨农户建房宅基地及分配公寓楼。拆迁安置按照先拆迁先选址的办法。

3.进入规划村庄自行建房安置所需的宅基地,由所在村、组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划拨和调整。

(三)拆迁范围内涉及房屋拆迁的非农业户口成员不适用农村村民的安置方案,按照《汉中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

(一)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拆迁协议拒绝搬迁的,或已达成拆迁协议故意拖延时间搬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或司法强制措施处理。

(二)在拆迁工作中,对无理取闹、态度顽劣,漫骂、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汉中城区东和北出入口征地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2.汉中中心城区东和北出入口拆迁零星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3.汉中城区东和北出入口征地拆迁树木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