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建议刑法增设“性贿赂”罪/洪碧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11:17:41  浏览:83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建议刑法增设“性贿赂”罪

洪碧华


[摘要]性贿赂古已有之,危害性极大,其影响并不亚于财产贿赂,我国刑法应尽快增加此犯罪的规定,才能有效打击和遏制“性贿赂”行为。本文透过当今社会存在的官场腐败新景观——性贿赂现象,从性贿赂的现状和危害谈起。着重论述了增设“性贿赂”犯罪的必要性,以及如何通过立法惩治贿赂犯罪。

[关键词] 性贿赂; 犯罪; 刑法


  “性贿赂”是指请托人为了获取某种利益而不惜牺牲自身或他人的肉体进行性服务,从而达到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与其进行不正当交易的目的。“性贿赂”包含“性受贿”和“性行贿”两个具体罪名。贿赂的本质是一种利益交换,包括权钱交易和权色交易。

一、我国“性贿赂”现状

  “性贿赂”尚未入罪,打击“性贿赂”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现行刑法及七个修正案都没有规定“性贿赂”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每一个倒下的贪官后面都有一个女人”,镜头一:成克杰与其情妇李平共收受贿赂4000余万元,上演了一幕幕权钱交易的“二人转”。由李平出面与请托人联系请托事项并收取贿赂款,由成克杰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在承包工程、解决资金、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镜头二:江苏省如东县“养鳗大王”顾成兵,4年内贷款达12亿元,一个鱼贩子靠着“金弹”和“肉弹”,居然百发百中,数十名干部被拉下水。镜头三,原深圳市罗湖公安分局女局长的安惠君常常利用职权接受男警员的性贿赂,出差总要带个帅哥同行,被称为是“性受贿第一案”。镜头四:湖南省建工集团总公司蒋艳萍,一个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女人,只用了短短13年,演出了一场又一场的“桃色丑闻”,用“肉弹”击倒的各级干部就达40多人,从仓库保管员升到副厅级干部,性贿赂不仅助她官场发迹,还帮她疯狂聚敛财产1000多万元。被称为是“性行贿第一案”。 
  权色交易愈演愈烈,呈蔓延之势,一些不法分子花钱雇佣“三陪女”,直接取媚个别贪官,要求或者迫使他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十个贪官九个色,被查处的腐败案件中绝大部分贪官都有情妇。过去金钱对人的诱惑力大是因为口袋没钱,而现在不算巨额的经济利益已经不能使贪官动心了,这时,“性贿赂”就显示其巨大威力,成了行贿犯罪的绝招,贪官的色情腐败已疯狂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
  然而,我国刑法仅规定受贿、行贿和介绍贿赂三种形式,且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对“性贿赂”的界定和惩治标准确属“真空地带”,法无明文不为罪,这就等于用10万贿赂换取权力者100万的“利润”可定其罪,用10个女人换取100万“利润”却可以不予处理。这是立法的漏洞。
  十年前,刑法学者金卫东就提出性贿赂属于贿赂犯罪的一种形式。赵平等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增设“性贿赂罪”的议案。2002年,翁维权等3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同样议案,建议在《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增设“非财物贿赂罪”。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在反腐败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性贿赂目前在行贿犯罪中已相当普遍”,“最近查办的几起部级干部受贿大案中,几乎都涉及到情妇。”

二、在刑法中增设“性贿赂”犯罪的必要性

  “性贿赂”行为的普遍性和社会危害性,决定了将这种行为犯罪化的必要性。
(一)增设“性贿赂”罪、可堵塞法律漏洞
  刑法第385条第一款对受贿罪的定义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389条第一款对行贿罪的规定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这两条都是针对财物贿赂犯罪做出的规定,但是贿赂的形式却远远不止财物一种,按照这两款规定,其他贿赂形式是不能按照贿赂犯罪来定罪量刑的。这就为那些利用美色进行贿赂犯罪的犯罪分子钻空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对“性贿赂”作出规定可以有效地堵上这一个法律漏洞。
(二)将权色交易定为“性贿赂”罪、符合立法本意

1.“性贿赂”与财物贿赂所侵犯的客体相同。贿赂犯罪的立法目的在于同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作斗争,以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它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权色交易侵犯的客体同样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廉洁性,权色交易行为同财物贿赂行为一样,都损害了社会公众对于公共权力的信赖感。性贿赂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对于公职人员来讲,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

2.性贿赂具有犯罪的实质特征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权色交易比权钱交易的危害更大,它策划于密室,行事于床笫,处心积虑,手段隐蔽,不留痕迹,作用持久,它滋生腐败,导致权力变质,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其危害可见一斑。因此,“性贿赂”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如果仅靠道德来调整保护显然是不够的。

3.惩治“性贿赂”犯罪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面对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遏制时,才能运用刑法的方法,亦即通过刑事立法制止这种危害行为。因此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刑法机制的运作要同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罚的不可避免性。“性贿赂”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道德的调整已不足以抑制其危害的发展,故必须用刑律来加以约束。

(三)增设“性贿赂”罪的立法依据

  根据2005年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5条的规定,凡是直接或间接给予公职人员不正当好处,以影响该公职人员作为或不作为的都规定为犯罪行为,而公职人员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收受不正当好处的,以作为其执行或不执行公务的条件的,也被认为是犯罪。这其实已经把非物质利益纳入了贿赂犯罪的范围。作为一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的国际公约,自然成为我国的法律渊源,对我国公民都具有约束力。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了打击色情腐败,禁止官员婚外情、婚外恋;公安部消防局为了加强廉政建设,发布 “四个严禁”,在行政规章中首次提到了性贿赂:“严禁在部队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财物分配中收受贿赂,包括提供性服务等非物质性利益”。 2007年颁布的《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1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性贿赂”自然属于嫖娼、色情淫乱同类范畴,必须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我国古代唐律、元律和大清律已将性贿赂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包括德国、加拿大,我国的台湾、香港等均将“非财产性利益”作为贿赂犯罪的内容。也就是说,“性贿赂”在这些国家和地区是一种贿赂。台湾地区刑法规定贿赂是指财物,但构成受贿罪,除收受贿赂外,还包括收受“其他不正当利益”。日本刑法明确规定贿赂包括精神上的利益,如日本明治44年5月15日大审院判决承认“性交”是贿赂,奠定了性贿赂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可见,把性服务拟定成贿赂犯罪的目的物,那么其作为贿赂犯罪的对象、形式,而以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下来就成为了可能。
(四)“性贿赂”行为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性服务,或者公然以要挟的方式强迫他人提供性服务,或者接受他人性服务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性贿赂”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4、主观方面。必须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三、加强立法,依法惩治“性贿赂”犯罪

1、在刑法中把“其他非物质利益”作为贿赂罪行为对象

  现行刑法侧重于受贿罪的经济性及可计量性。而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和其他国家刑法中规定的贿赂行为对象是基于行为对公务的侵害程度来界定受贿罪的,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此而论,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刑法关于贿赂罪的行为对象也应将贿赂行为对象规定为“财物和其他非物质性利益”,这也是符合本罪的立法旨意的。“其他非物质性利益”同样可以用作贿赂双方交易的内容,同样会危害公务行为的正当性、公正性和廉洁性。而从社会危害程度上看,用“其他非物质性利益”去交换比用财物去交换所造成的影响可能更广泛、危害更大。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往往可以转化为金钱财物。如果对各种以“其他非物质性利益”为行为对象的贿赂犯罪不予刑事制裁,而仅作党纪、政纪处分,一方面不足以有效制止和预防该种贿赂犯罪的发生,另一方面也易导致放纵罪犯、纵容犯罪的不利后果。贿赂罪行为对象的客观变化发展,既给司法机关执法提出了挑战,也给立法机关提出了应从立法上扩展贿赂范围的迫切要求。
  这样规定之后可以看出,为“他人谋利益”之中的“利益”与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中的“财物”、“其他非物质性利益”在外延上相吻合,更能体现法律的统一与连贯,以及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厦门市烟草专卖管理规定(2004年修正)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烟草专卖管理规定(2004年修正)


(1997年3月7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公布 根据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保护烟草专卖品的合法生产和经营,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四条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 厦门烟草专卖局主管本市烟草专卖工作,依法对生产、经营和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工商、公安、交通、邮电、技术监督等部门,应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七条 对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规定做出突出成绩及检举和协助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有功单位和个人,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八条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的企业,必须依法申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第九条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依法申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第十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厦门烟草专卖局或其指定的下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一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二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及时向原发证部门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并相应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一)企业合并、分立、撤销的;

(二)企业改变名称、住所、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类型、营业范围的;

(三)歇业或终止经营的。

第十三条 经营烟草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的经营地点和方式经营。

烟草专卖许可证应放置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十四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生产和销售

第十五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限量生产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工艺规范进行生产,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第十六条 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点的企业印制,未经定点的企业不得印制。

第十七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第十八条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和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

第十九条 禁止销售非法进口的卷烟、雪茄烟和印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国产卷烟、雪茄烟。

第二十条 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从事跨省、跨地区烟草制品调拨、批发的购销业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跨省、跨地区进行烟草制品的购销业务。

第二十一条 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向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批发烟草制品。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第四章 烟草专卖品运输

第二十三条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托运或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按下列规定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一)跨省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处理走私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的,应持有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二)跨省运输国产烟草专卖品、省内运输进口烟草专卖品、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或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的,应持有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省内运输国产烟草制品的,应持有效的随货票据。

第二十四条 在海关监管下的烟草专卖品的转送运输,依照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运输手续。

第二十五条 邮寄以及进出本市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生产、经营烟草制品的,处违法生产、经营总值20%以上50%以下罚款;

(二)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处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总值10%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无准运证或超过准运证规定数量托运、自运烟草专卖品以及超量携带卷烟、雪茄烟数量较大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按国家规定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并处以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或超量携带卷烟、雪茄烟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节严重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托运、自运或携带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运输卷烟数量超过200件(200万支)的;

(二)运输烟草专卖品被处罚2次以上的;

(三)使用改装、伪装运输工具逃避检查的;

(四)运输非法进口的卷烟、雪茄烟或标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国产卷烟、雪茄烟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违法经营烟草制品总值20%以上50%以下罚款:

(一)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跨省、跨地区进行购销烟草制品业务的;

(二)无证经营罚没非法进口卷烟、雪茄烟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和不按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的经营地点、方式或不亮证经营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销售非法进口卷烟、雪茄烟和印有“专供出口”字样国产卷烟、雪茄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尚未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并处销售总值2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买卖、出租、出借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和买卖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违法经营总值10%以上30%以下罚款;

(二)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三)生产、销售未经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处生产、销售总值的20%以上50%以下罚款;

(四)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和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的,没收尚未销售的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倒卖烟草专卖品的,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倒卖总值20%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当事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1.《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2.《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统计报表》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一○年二月



目录



1总则

1.1目的

1.2范围

2工作目标和任务

2.1工作目标

2.2工作任务

3检查内容和依据

3.1检查内容

3.2检查依据

4职责分工

4.1国土资源部

4.2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4.3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5工作流程

5.1工作部署

5.2工作准备

5.3提取疑似违法图斑

5.4制发卫片

5.5土地监测图斑核查

5.6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核查

5.7整改查处

5.8信息填报

5.9督查

5.10挂牌督办

5.11排序

5.12约谈

5.13通报

5.14验收

5.15奖惩

5.16组卷归档

6施行时间和解释权



附录

1.名词解释

2.地块编号方法

3.判别标准

4.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统计报表

  1总则
  1.1目的
  为促进利用卫星遥感信息资料对土地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开展执法检查(以下简称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在发现和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上的客观性、公正性及重要作用,有效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提高执法监察效能,制定本规范。
  1.2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任务、内容、依据、程序、方法及相关要求等,适用于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2工作目标和任务
  2.1工作目标
  利用以卫星遥感为主的现代技术手段,发现、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分析并探究违法成因,完善规范土地矿产执法监察制度,提高执法监察效能。
  2.2工作任务
  2.2.1调查统计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监测区内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
  2.2.2调查统计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监测区域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
  2.2.3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督促整改。
  2.2.4分析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成因和深层次综合因素,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建议。
  
  3检查内容和依据
  3.1检查内容
  3.1.1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
  3.1.2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
  3.1.3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整改查处情况。
  3.2检查依据
  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职责分工
  4.1国土资源部
  4.1.1组织开展全国土地利用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遥感监测,部署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4.1.2组织开展督查、挂牌督办和验收工作。
  4.1.3约谈土地违法严重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员。
  4.1.4立案查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
  4.1.5通报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情况。
  4.1.6依法制定、实施奖惩措施。
  4.1.7制定和解释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的有关政策。
  4.2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4.2.1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4.2.2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开展督查、验收,督促落实国土资源部督查、验收意见。
  4.2.3立案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典型违法案件。
  4.2.4汇总上报相关数据和情况。
  4.2.5通报本行政区域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情况。
  4.2.6依法制定、实施奖惩措施。
  4.3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4.3.1核查监测图斑
  组织核查监测图斑,区分监测图斑类别,确定监测图斑涉及的地块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的坐标,调查基本情况,拍摄实地照片,制作适当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现状图(局部)等。
  4.3.2审查用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
  4.3.2.1审查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涉及的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上标注地块位置。审查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涉及的地块是否属于国家或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
  审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涉及的图斑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在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图(局部)上标注图斑位置。
  4.3.2.2审查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涉及的地块是否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和供地审批手续。
  审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涉及的图斑是否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其中应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是否依法办理。
  4.3.3依法组织查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4.3.4填写相关报表
  根据土地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的核查和查处情况,分别填写《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对判定为军用土地的图斑,填写《军用土地图斑登记表》。
  4.3.5汇总上报相关数据和情况。
  
  5工作流程
  5.1工作部署
  5.1.1国土资源部确定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要求,统一部署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5.1.2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逐级部署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5.1.3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订购卫片数据,统一制作和发放用于卫片执法检查的卫星遥感监测成果。
  5.2工作准备
  5.2.1组织准备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各相关业务部门确定专人协同配合,共同完成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任务。
  5.2.2装备准备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准备用于判读卫片的计算机及相关软件、制作卫片的绘图仪及相关耗材、外业核查的交通工具及测绘仪器等必要的工作装备。
  5.2.3经费准备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专项工作经费。
  5.2.4资料准备
  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准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文件、土地变更调查图件和统计台帐、用地审批文件、日常巡查台帐、违法用地案件查处案卷等相关文件资料。
  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准备矿产资源规划图件、矿区范围图件、矿山企业变更统一台帐、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文件、日常巡查台帐、群众举报违法勘查开采的登记材料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案件查处案卷等相关文件资料。
  5.3提取疑似违法图斑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利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对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的土地利用变化图斑进行内业核查,提取疑似违法用地图斑,填写《土地卫片疑似违法图斑登记表》。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利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对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图斑进行内业核查,结合矿产资源规划、探矿权、采矿权等基础数据和地质背景,区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延续图斑、新增图斑和关停图斑,提取疑似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图斑,填写《矿产卫片疑似违法图斑登记表》。
  5.4制发卫片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部统一提供的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印制、分发卫片。
  5.5土地监测图斑核查
  5.5.1区分地块
  市、县级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通过内业判别和实地核查,区分卫星遥感监测图斑所涉及的地块范围,判定地块类别,做好相关记录。
  5.5.1.1地块类别
监测图斑涉及的地块区分为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实地伪变化、军用土地三类。
  5.5.1.2地块编号
  一个地块对应一个地块编号。地块编号以图斑编号为基础进行编定(编定方法详见附录二)。
  5.5.1.3坐标文件
  市、县级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确定图斑所涉及的每个地块的范围,根据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的要求制作地块坐标文件并上传电子文件。
  5.5.2地块判别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内外业核查成果,对图斑所涉及地块的类别逐一进行判别(判别标准详见附录三)。
  根据判别情况,对判定为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填写《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基本情况”和“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相关栏目;对判定为实地伪变化的,填写《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基本情况”和“实地伪变化”相关栏目;对判定为军用土地的,填写《军用土地图斑登记表》并以机要件逐级上报。
  5.5.3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审查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根据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审批,建设用地供应、土地登记等文件资料,对判定的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逐宗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填写《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合法性审查”相关栏目(判定标准详见附录三)。
  5.5.4违法用地类别判定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根据图斑核查情况,判定违法类别,填写《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违法情况”相关栏目(判定标准详见附录三)。
  5.5.5在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督查前,违法批准占用、未报即用、边报边用等类型的违法用地,已依法查处并复耕到位的耕地面积,实施问责,核算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时不予计入。
  5.6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核查
  5.6.1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的编号方法和坐标文件与土地监测图斑的处理方法一致。
  5.6.2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区分与疑似违法图斑判定。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通过内业判别和实地核查,判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图斑,提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域(钻探区、坑探区、槽探区、井口、硐口、采区等)位置、勘查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等信息;在与矿产资源规划、探矿权、采矿权数据综合对比分析的基础上,初步判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疑似违法图斑。
  5.6.3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审查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疑似违法图斑逐个进行合法性审查,填写《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矿产资源核查”相关栏目。
  5.6.4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类别判定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判定违法类别,填写《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违法情况”相关栏目(判定标准详见附录三)。
  5.7整改查处
  5.7.1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核查情况和整改查处建议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5.7.2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需要立案查处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按照管辖权限立案查处,分别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中“立案情况”相关栏目。
  5.7.3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整改查处结果,分别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中“落实情况”相关栏目。
  5.8信息填报
  5.8.1实时录入土地矿产卫片检查情况和数据。市、县级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在完成实地调查后,实时将《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的相关信息录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上传实地照片和相关执法检查结果文件。
  5.8.2按行政管辖逐级报送检查情况和数据。
  5.8.2.1纸质报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报告》及《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违法勘查开采分类统计汇总表》、《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5.8.2.2在线上报由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数据。
  5.8.3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国土资源部的同时,抄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5.9督查
  5.9.1督查主体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组织督查。
  5.9.2督查任务
  5.9.2.1了解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9.2.2核查自查上报成果中图斑所涉及地块性质判定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5.9.2.3选取重大、典型违法案件。
  5.9.2.4提出整改意见。
  5.9.2.5提交督查工作报告和重大、典型违法案件材料。
  5.10挂牌督办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督促查处到位。
  5.11排序
  综合考虑土地违法严重程度或比例变动趋势等因素进行排序。
  5.12约谈
根据土地违法严重程度,约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员,责令整改。
  5.13通报
  5.13.1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总体情况。
  5.13.2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
  5.13.3违法用地排序及约谈情况。
  5.13.4重大、典型违法案件。
  5.14验收
  5.14.1验收主体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组织验收。
  5.14.2验收标准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5.14.2.1没有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5.14.2.2弄虚作假,虚报瞒报。
  5.14.2.3应立案查处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依法履行职责到位率低于95%的。
  5.14.2.4组织整改不力的。
  5.15奖惩
  5.15.1奖励
  5.15.1.1通报表扬。
  5.15.1.2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奖励措施考核依据之一。
  5.15.1.3推荐表彰为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先进单位。
  5.15.2惩戒
  5.15.2.1通报批评。
  5.15.2.2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处罚措施考核依据之一。
  5.15.2.3依法实施问责。
  5.16组卷归档
  5.16.1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信息填报后,应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成果进行组卷归档。
  5.16.1.1归档原则为一个地块一个卷宗。
  5.16.1.2归档内容包括: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登记卡、实地照片、相关审批文件材料、违法案件处理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5.16.2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统计汇总表及各种相关文件材料按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年度进行组卷归档。
  5.16.3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对每年度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所有电子成果进行归档,并将数据导入“批、供、用、补、查”综合信息监管平台。

  6施行时间和解释权
  6.1本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6.2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卫片
  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制作的叠加监测信息及有关要素后形成的专题影像图片,简称卫片。
  2. 图斑编号
  图斑编号是对监测区域内图斑编定的序号,以行政区划代码为基础,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编定。
  3.依法履行职责到位率
  依法履行职责到位率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所实际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措施,占依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应当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措施的比例。行政行为、行政措施包括立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有权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录二】



地块编号方法

  一个监测图斑为一个地块的,以图斑编号为地块编号。
  一个图斑涉及多个地块,既有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又有实地伪变化或者军用土地的,先分割为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实地伪变化或者军用土地,在图斑编号后按顺序增加支号作为分割后地块的地块编号。如分割前图斑编号为5,分割成两个地块,则地块编号分别为5-1、5-2。
  一个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地块涉及多个用地单位的,按不同用地单位的界线范围对地块进行分割,在分割前的地块编号后按顺序增加支号作为分割后地块的地块编号。
  相邻多个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实为一个地块的,将这些相邻的地块进行合并,以相邻地块编号中最小的作为合并后地块的地块编号。如合并前的地块编号为10、11、12,则合并后地块编号为“10”,合并前的地块编号以逗号分隔,填入“图斑编号”栏目。
  一个图斑涉及多个地块的,按多宗计算地块宗数;多个图斑实为一个地块的,按一宗计算。


【附录三】


判别标准
  
  1. 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判别
  监测时段内土地实际用途由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判定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
  监测时段起始时的土地实际用途和地类面积以当时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依据确定。因监测时段起始前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而变更了土地利用现状图的,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使用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依据确定。
  在监测时段内为实施建设而进行土地平整的,判定为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
  2. 实地伪变化的判别
  因各种原因导致卫片反映地形地貌发生变化,但监测时段内土地的实际用途未发生改变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际状况也未发生改变的,判定为实地伪变化。
  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转变为农用地的,判定为实地伪变化。
  3.军用土地的判别
  军事单位使用的土地,判定为军用土地。
  4.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判定
  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建设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供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已依法取得先行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已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因用地主体不明确而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公路用地、公园与绿地、河流水面等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已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且在批准使用时限内的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法律法规规定的紧急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5. 违法用地类别判定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违法用地类型分为违法批地和违法占地。违法批地分为违法批准占用、违法供地;违法占地分为未报即用、边报边用、未供即用。
  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审批手续,而擅自批准占用土地的,判定为违法批准占用。
  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审批手续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供地的,判定为违法供地。
  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结束时,用地者未申报用地报批手续,或用地申请材料虽已申报但由于用地指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制等原因,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未予受理,即擅自占用土地的,判定为未报即用。
  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结束时,用地申请材料已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但未获得有权机关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用),或虽已批准但因各种原因未能取得批准文件,即开始占用土地的,判定为边报边用。
  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结束时,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已经有权机关批准,但未办理供地手续即开始占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判定为未供即用。
  6. 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类别判定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类型分为违法勘查、违法开采、违法转让、违法审批。违法勘查分为无证勘查、越界勘查等;违法开采分为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地下越界除外)、以采代探、擅自改变开采方式、擅自改变开采矿种等;违法转让,分为违法转让探矿权、违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审批,分为违法批准勘查矿产资源、违法批准开采矿产资源、越权审批探矿权、越权审批采矿权、违反规划审批探矿权、违反规划审批采矿权等。
  未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的,判定为无证勘查。
  矿业权人超越批准勘查的区块范围进行的勘查活动,判定为越界勘查。
  未按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对象,擅自勘查其他工作对象的,判定为擅自改变勘查工作对象。
  探矿权人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边探边采或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的,判定为以采代探。
  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及未经批准在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开采区开采矿产资源的,判定为无证开采。
  采矿权人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进行的采矿活动,判定为越界开采(不包括地下越界)。
  未按照采矿许可证载明开采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判定为擅自改变开采方式。
  未按照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种,擅自开采其他矿种的,判定为擅自改变开采矿种。
  违反探矿权转让法律法规规定转让探矿权的,判定为违法转让探矿权。
  违反采矿权转让法律法规规定转让采矿权的,判定为违法转让采矿权。
  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批准勘查矿产资源的,判定为违法批准勘查矿产资源。
  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判定为违法批准开采矿产资源。
  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审批探矿权的,判定为越权审批探矿权。
  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审批采矿权的,判定为越权审批采矿权。
  违反矿产资源规划擅自批准探矿权的,判定为违反规划审批探矿权。
  违反矿产资源规划擅自批准采矿权的,判定为违反规划审批采矿权。

【附录四】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统计报表
  
1.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
2.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
3.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
4.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
5.土地卫片疑似违法图斑登记表
6.矿产卫片疑似违法图斑登记表
7.军用土地图斑登记表
8.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
9.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
10.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
11.违法勘查开采分类统计汇总表
12.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13.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国土资源卫片规范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2010年2月20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