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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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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1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1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公布 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 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六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应当依照本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
第二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七条 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名晾晒烟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可以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
第八条 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优良品种经全国或者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第九条 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
烟叶收购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等定价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
第三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十二条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第十三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市场销售情况下达,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超产任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需要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全国烟草总公司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总产量计划向省级烟草公司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省级烟草公司根据全国烟草总公司下达的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结合市场销售情况,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在该企业的年度总产量计划的范围内,对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适当调整。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第十五条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按卷烟等级选定部分牌号的卷烟作为代表品。代表品的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卷烟的非代表品、雪茄烟和烟丝的价格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卷烟、雪茄烟的焦油含量级标准。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第二十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 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第二十二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二十三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四条 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五章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五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本法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的整机。
第二十六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以及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组织生产。
第二十七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只可将产品销售给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第六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九条 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进货、销售、库存的计划和报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投机倒把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 伪造、变造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两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条 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1983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烟草专卖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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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事合同之默示承诺

周生军


内容摘要:默示承诺基于合同的要素即意思表示产生,在商事较发达国家就传统商事合同中发生默示承诺效力的缄默做了严格的界定。在现代商事(即电子商务)中,严格的交易规则使得要约人特定化,继而使商人的缄默或不作为发生默示承诺效力的范围得以延伸。另外,电子商务方便快捷,使得传统合同订立所需要的时间、空间被大大缩短,甚至被取消了,确认默认承诺成立必须满足合理的时效。
关键词:意思表示 默示承诺
随着市场经济机制和国际贸易规则的日趋成熟,默示承诺在订立商事合同中的作用越来越不容忽视。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的制约,一直主张民商合一,对商事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默示承诺一般持否定态度,仍延续着民法中的通常作法,未形成一定的规则。这与我国正在全面进行的经济转型是相背的,它不利于交易的快捷及安全。我们有必要从默示承诺制度的产生根源出发,结合世界上商事发达国家的现行商法及现代商事特点加以分析,阐述其存在的重要性及确立其存在的条件。
一 默示承诺之产生根源
默示承诺的产生是基于订立合同这一特定法律行为产生的。合同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合意,即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可以采取明示的方式或默示的方式作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21条),自然也就有“明示的承诺”和“默示的承诺”的区分。例如,时下采用会员制的刊物邮寄业务,业务商一季度向会员邮寄一本畅销书,并约定一个月的期限。若会员不喜欢该书,在一个月内可以寄回,否则将视该会员同意购买此书。一月期满,会员的缄默或不作为即表示默示承诺。
默示承诺,在法学理论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凡从特定的作为(甚至不作为)中间接地推知行为人有承诺的意思表示,均属默示的承诺,至于此意思表示是否需要通知要约人则不论。狭义上,默示承诺仅限于需要将默示作出的承诺意思表示通知要约人的情形,承诺无须通知的情形称为意思实现,排除在外。但是,两种定义方法存在共同点,即承诺的意思可以通过行为来表示。
二、传统商事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默示承诺
商事贸易的交易习惯与一般民事关系的交易习惯有很大的不同,为了交易的便利和安全,商人在从事商事活动过程中,创设了许多交易规则,而我国仅在新《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在这方面是比较欠缺的。我们有必要根据世界上商事活动较发达国家的商法,就商事活动范围内的默示承诺加以分析。
商事发达国家一般仅明确商事事务处理中的默示承诺条件,而在非商事事务处理方面,沉默或不行为除规范场合外仍只作为一种事实行为处理。
(一)正常商事事务处理中默示承诺成立的一般条件
第一 商人的经营活动必须是为他人处理事务。
并非商人在从事商业活动中的所有沉默都会发生默示承诺的效果,依照德国等国家商法的规定,事务处理是指为他人利益在他方利益范围内以某种法定的或事实的方式独立行事。例如在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承揽合同中的加工、定作、修理,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运输旅客或货物,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居间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为他方提供订约媒介等均属于此类事务。与之相反,买卖行为、借款行为不属于此类事务,其沉默或不作为不宜确认为默示承诺。
第二 商人必须与委托人的要约存在着一种业务上的联系。
这种业务上的联系指在要约人提出要约时,双方当事人正存在着业务关系,他们彼此都有意愿将此业务关系存继下去。例如,居民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当年的物业管理协议时已经存在的物业管理关系;存货人委托保管储存仓储物时已经存在的代理储藏和保管关系。
第三 要约人所提出的要约内容必须涉及商人所经营的业务。这就是说,要约人提出的要约内容不得超出商人的正常业务范围。例如,存货人提出要约,委托保管人代理销售其仓储物,就超出了仓储商的正常业务范围。
(二)在商人已主动提出为他人处理事务时默示承诺成立的条件:
第一 要约人必须为商人主动提出为他人处理事务意愿的特定人。不是该特定人向商人提出要约,商人缄默不应视为默示承诺。例如:某仓储商向某食品加工厂发送广告印刷品,即主动向他人提出为其处理事务的行为。该食品加工厂根据广告向该仓储商发出要约,仓储商的缄默就可视为默示承诺。但是仓储商若仅仅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则不是向具体人提出办理事务之意愿。
第二 要约人提出的要约必须在商人主动提出的为他人处理的事务范围之内。只要该特定人按照商人提供的事务处理范围或内容向商人提出要约,商人缄默既视为默示承诺。
三、现代商事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默示承诺
随着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人们迫切要求提高交易的效率。电子商务恰恰具备快捷方便这一优势,自然也就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是,电子合同完全在虚拟空间中进行,当事人往往并不见面,确认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是否存在默示承诺以及其成立的条件,对于保证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就比较重要。
(一)确认电子商务之默示承诺之必要
1、我国电子商务要约承诺制度之现状
现代商人开展电子商务业务,主要是通过电子合同,来确立其与客户间的合同关系。因此,现代商务也称之谓电子商务。所谓电子合同,是通过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订立的,以数据电文的方式来生成、储存和传递商业贸易信息的贸易方式,主要有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电子邮件(E-mail)和计算机传真等形式。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签名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对数据电文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为了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我国将电子合同拟制为书面形式的一种,主张通过明示承诺来完成合同的订立。另外,对于《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关于默示承诺的效力是否适用于电子合同订立,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很大争议。
2、我国电子商务现状
目前,电子商务主要有网上购物、网上竞拍、网上预定商品、网上预约导游、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等,其运作方式可谓多样化。但是,其运行基本上都有固定的流程,一般有几个步骤组成。即,电子商务运营商发布要约邀请;用户申请加入会员,确立用户与电子商务运营商的业务联系;会员登陆选择商品或服务项目,下单,发出货款或服务费,也就是发出要约);最后,电子商务运营商发出商品,或者承诺服务,或者拒绝要约。整个运作过程中客户基本上是按电子商务营运商的要求进行操作,并且运营商承诺与否,客户必须期待,客户只能无条件地承担缔约不能的全部责任,这实际上是将客户置于一个不利的地位。
(二)确认电子商务之默示承诺之条件
电子商务形式虽然多样化,但按其合同标的进行归纳也不外乎传统商事的事务处理和非事务处理两项权利义务内容。下面,我们从这两类标的及电子合同订立过程所具有的特点加以分析,来比较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事在默示承诺方面的异同。
1、事务处理
电子合同的标的与传统商事合同的标的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所以,事务处理定义及含义,我们仍可延用传统商事的说法。但是,我认为电子商务运营商的默示承诺是否成立与传统商事应有所不同,其成立条件只需要确认该要约是否在电子商务运营商提出的为他人处理事务的范围内,及电子商务营运商的不作为或沉默是否在合理的时效内即可,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电子商务运营商已主动提出为他人处理事务时,要约人为商人主动提出为他人处理事务意愿的特定人。客户与电子商务运营商建立联系的通常作法是:用户注册个人信息,成为营运商的会员,即特定客户。其注册信息一般根据电子运营商的交易需要以回复表单的形式来实现。在未按要求以帐户名登陆前,终端用户的身份是“游客”(即非运营商主动提出为他人处理事务意愿的特定人),电子商务运营商是不承认与其有任何民事关系的,也就是不承认其已经向“游客”提出为其处理事务的意思表示,其通常的表现形式为禁止“游客”下单。因此,传统商事关于确认发生默示承诺效力的该项成立条件可以不予考虑。
(2)要约人提出的要约应在电子商务营运商主动提出的为他人处理的事务范围之内。
电子商务营运商在向会员提出为其处理事务的意思表示时,通常会详细介绍其处理事务的项目内容,即其经营范围。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运营商为例,其会明确标示其法律援助的范围,如:“本站在河南省内提供劳动法范围内的法律援助”等等。如果要约人提出要约,要求该运营商为诉讼管辖地为河北省的劳动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或是婚姻法方面等不在劳动法范围内的法律援助,即应视为超出该运营商的处理事务范围,运营商的沉默或不作为不应发生默示承诺的效力。反之,则应发生默示承诺效力。
(3)默示承诺成立应在超出合理时效之后。
电子商务的主要特点是快捷。但是,我们不能一味的追求快捷而不设定交易安全的底线。电子商务活动中存在以下几种不容忽视的情况:一是因网络技术故障,要约短期内无法进入受要约人的计算机系统;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需要自己去认定对方身份的合法性,而通过签定确认书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主体身份,需要一定的时间;三是要约人在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其可能有撤回或撤销其要约的意思表示。以上几种情况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信息传递能够以光速在网络上进行,使得传统合同订立所需要的时间、空间被大大缩短,甚至被取消了,如果不设立一个合理的时效,将最终导致电子商务活动紊乱无序。
2、非事务处理
在传统商事中,非事务处理的合同订立,是不承认默示承诺存在的。但是电子商务合同有其特殊性,其订立合同的过程更加规范。我认为应该依交易习惯区别对待,下面我们以订立买卖合同为例加以分析。
根据电子商务运营商的约定,客户在网上购物,一般只能采取“立刻购买”和“竞价购买”两种方式。
电子商务运营商在约定“立刻购买”方式时,一般将邮寄货物的邮费平均摊入到每件商品的出售价款里,并且客户每选购一件商品,该商品的库存量在表单上的显示数目会减一,即一件商品只能有一名客户购买。电子商务运营商在收到客户所汇货款后,发出货物。这种行为应视为以意思实现的方式确认广义默示承诺的成立。
电子商务运营商在设置“拍卖”方式时,一般会设置一个底价(保留价),即成交的最低可接受价,不到该价可不成交,此价格买方是看不到的。这与传统意义上的拍卖是相同的,都是从公平原则出发,避免成交价低于商品价值或商家能承受的价格。这种情况下,不应该承认默示承诺的成立,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否则,南京市因1万元网上竞拍得价值10多万元小汽车而引起的诉讼案件将可能频繁发生。
四、小结
1、默示承诺在订立商事合同过程中的地位应当确立。在商事活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大量的交易规则,法律应加以确定,以利于交易的安全和便利。
2、默示承诺在电子商务中的适应范围比传统商事更广泛,其不仅适用于事务处理也适用于非事务处理。订立电子商务合同流程的规范性给予了默示承诺更大的适用空间。

①范健:《德国商法:传统框架与新规则》法律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

关于工交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财务处理的规定

财政部


关于工交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财务处理的规定

1989年12月11日,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现对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有关财务处理规定如下:
一、关于采取总挂分提办法企业工资基金的列支办法。
(一)采取总挂分提办法的企业,当年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包括当年工资总额基数中的成本工资和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当年在企业留利中列支的工资,包括当年核入工资总额基数中的奖励基金和在企业留利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新增效益工资中在成本列支的工资和在企业留利列支的奖励基金,必须按第一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中成本工资和奖励基金的比重分别计算。
(二)采取总挂分提办法后,企业留利仍应按挂钩前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三)当年在企业留利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必须按国家规定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扣除应交纳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后的奖励基金提取数,与计算的挂钩奖励基金进行比较,确定实际提取的挂钩奖励基金:若扣除应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后的奖励基金提取数大于计算的挂钩奖励基金,则按计算的挂钩奖励基金确定为实际提取的奖励基金,并转入企业工资基金专户,超过部分建立奖励基金储备,以丰补歉,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动用;若扣除应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后的奖励基金提取数,小于计算的挂钩奖励基金,则应以奖励基金提取数和奖励基金储备按计算的挂钩奖励基金数额,确定实际提取的挂钩奖励基金,并转入企业工资基金专户。若动用奖励基金储备后仍不足的,只能按现有数额确定挂钩的奖励基金,不得进成本。
二、挂钩的奖励基金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有关问题。
1988年10月1日以前未经国务院或劳动部、财政部批准,已采取总挂总提办法的企业,按1989年5月1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如何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具体规定》,其由成本开支的奖励基金均应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由成本开支的奖励基金按第一年挂钩核入工资总额基数的奖励基金占工资总额基数的比例计算。应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第一年挂钩核入工资
应交纳能源交通
当年应提 总额基数的奖励基金
重点建设基金 = ×─────────×15%
工资总额 第一年挂钩核定的工
(或预算调节基金)
资(或10%)总额基数


企业应交纳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在工资基金中支付。
采取总挂分提办法企业仍按现行办法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三、1989年起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以前年度的奖励基金结余数应全额转入本年工资基金年初数。违反国家规定,用其它资金垫支奖励基金超支数的,其超支的奖励基金也应全额转入并冲减工资基金年初数。
四、挂钩企业均应以当年承包上交任务或应上交利润计划作为否定指标,凡未完成上交任务的,一律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五、挂钩企业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办法由原来按提取工资总额计提改为按实发工资总额计提。即所有挂钩企业均按当年实发工资总额扣除实发各种奖金(包括企业实行的提成、超额计件和浮动工资等超过标准工资的部分)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包括1979年、1985年和1988年国家统一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后的工资总额的11%计提职工福利基金。
六、关于实行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挂钩企业新开征税种调整上交税利基数的办法。
对上年新开征税种,所有挂钩企业都要按在本年翘尾的应交税款调增本年挂钩的上交税利基数,对未实行承包的挂钩企业同时还要按应上交利润率计算的影响上交利润减少额调减本年挂钩的上交税利基数。
1988年第四季度新开征的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须按以上原则调整1989年挂钩的上交税利基数:
调增1989年上交 1988年第四季度应
税利基数的应交印花 = 交印花税、土地使用税
税、土地使用税 ────────────×9
3
调减未承包企业1989 调增1989年上交
年上交税利数的应交 = 税利基数的应交印花 ×(所得税率+调节税率)
印花税、土地使用税 税、土地使用税
七、退出挂钩企业的财务处理。
(一)挂钩期限未到而中途退出挂钩的财务处理
为了保持政策的稳定,企业在工效挂钩期间一般不能退出挂钩。确有特殊困难的企业,经财政、劳动部门批准,方可退出挂钩。凡挂钩期限未到而中途退出挂钩的企业,从挂钩第一年到挂钩最后一年期间内,每年均按以下办法处理:采取总挂分提办法企业将累计(包括当年和以前年度,下同)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采取总挂总提办法企业将第一年挂钩核入工资总额基数的奖励基金和累计新增效益工资,退出成本同时调增当年利润总额,并将调增后的利润总额,按挂钩前财政部门核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改税企业按挂钩前核定的第二步利改税方案)进行分配,与同年财务决算上的利润分配进行对比,计算当年多拿的工资,同时计算应补交所得税、调节税(承包企业按承包上交任务计算)及剩余部分。
企业当年多拿工资的计算公式如下:
采取总挂分提 当年财务 累计在成本 当年按调整
办法企业当年= 决算提取的 + 中列支的新- 后利润计算
多拿的工资 奖励基金 增效益工资 的奖励基金
采取总挂总提 第一年挂钩核 累计新增 当年按调整
办法企业当年= 入工资总额基 + - 后利润计算
多拿的工资 的奖励基金 效益工资 的奖励基金



根据上述办法计算的累计数额须在退出挂钩后的第一年进行处理:1.将各年累计多拿的工资冲减工资基金,并将冲减后的工资基金数额转入奖励基金科目。若不够冲减,则在奖励基金科目中以负号表示;2.调整上年利润总额;3.计算累计应补交所得税、调节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及预算调节基金;4.累计剩余部分按挂钩前核定的留利分配比例分配并转入除奖励基金以外的其它各项专用基金。若多拿工资,不予补提。
企业按上述方法办理退出挂钩后,重新恢复挂钩前财政部门核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改税企业恢复原第二步利改税方案)。
(二)挂钩到期后退出挂钩的财务处理
挂钩到期后退出挂钩的企业,对挂钩期内的利润分配和提取的工资基金不作调整。退出挂钩后,废止挂钩时期的利润分配方案,同时,重新恢复挂钩前财政部门核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改税企业恢复挂钩前核定的第二步利改税方案)。原实行总挂总提办法的企业奖励基金不能再在成本中开支。
(三)退出挂钩的企业一律取消“工资基金”科目,采取总挂总提办法的企业还要恢复“奖励基金”科目,同时将挂钩期内工资基金结余数或超支数,全额转入奖励基金年初数。
八、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物(工作)量(包括同产值、销售收入等挂钩的,下同)上交税利或实现税利复合挂钩的企业,在工资基金清算时,首先应计算与实物(工作)量挂钩提取的工资基金及应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然后再计算与上交税利或实现税利挂钩提取的工资基金。上交税利或实现税利中均应扣除与实物(工作)量挂钩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
以前年度颁发的有关挂钩企业的财务处理,凡与上述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此规定执行。
附件:一、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提取新增效益工
资的计算公式
二、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工资清算表和编
制说明
三、企业中途退出挂钩财务处理举例说明(略)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计算公式
一、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挂钩形式
公式1(采取总挂总提办法):
净应上交税利增加额=上交税利基数×毛应上交税利增加额÷[上交税利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工资浮动系数×(所得税率+调节税率×0.3)]
公式2(采取总挂分提办法):
净应上交税利增加额=上交税利基数×毛应上交税利增加额÷[上交税利基数+工资总额基数×第一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中成本工资占工资总额基数的比重×工资浮动系数×(所得税率+调节税率×0.3)]
公式3:

新增效 工资总额 工资浮 净应上交税利增加额
= × ×─────────
益工资 基 数 动系数 上交税利基数
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形式
公式4(采取总挂总提办法):

净应实现 实现税 毛应实现税利增加额
= ×───────────
税利增加额 利基数 实现税 工资总 工资浮
+ ×
利基数 额基数 动系数

公式5(采取总挂分提办法):

净应实 实现 毛应实现税利增加额
现税利=税利×────────────────
增加额 基数 第一年挂钩工资
实现 工资 总额基数中成本 工资
税利+总额×工资占工资总额×浮动
基数 基数 基 数 的 比 重 系数

公式6:

新增效 工资总 工资浮 净应实现税利增加额
= × ×─────────
益工资 额基数 动系数 实现税利基数

三、工资总额同实物(工作)量挂钩形式
公式7:

新增效 工资总 工资浮 实物(工作)量增加数
= × ×──────────
益工资 额基数 动系数 实物(工作)量基数
四、工资总额同实物(工作)量、上交税利复合挂钩形式
(一)与实物(工作)量挂钩
公式8:
新增 工资 与实物(工作) 工资 实物(工作)量增加数
效益=总额×量挂钩的工资 ×浮动×──────────
工资 基数 浮动系数比重 系数 实物(工作)量基数


(二)与上交税利挂钩
公式9:(采取总挂总提办法):
净应上交税利增加额=上交税利基数×毛应上交税利增加额÷[上交税利基数+工资总额基数×与上交税利挂钩的工资浮动系数比重×工资浮动系数×(所得税率+调节税率×0.3)]
公式10(采取总挂分提办法):
净应上交税利增加额=上交税利基数×毛应上交税利增加额÷[上交税利基数+工资总额基数×第一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中成本工资占工资总额基数的比重×与上交税利挂钩的工资浮动系数比重×工资浮动系数×(所得税率+调节税率×0.3)]
公式11:

净应上交
新增效 工资总 与上交税利挂 工资 税利增加额
= ×钩的工资浮动×浮动×──────
益工资 额基数 系数比重 系数 上交税利基数

五、工资总额同实物(工作)量、实现税利复合挂钩形式
(一)与实物(工作)量挂钩:
计算公式同公式8。
(二)与实现税利挂钩
公式12(采取总挂总提办法)

净应实 实现 毛应实现税利增加额
现税利=税利×───────────────
增加额 基数 实现 工资 与实现税利挂 工资
税利+总额×钩的工资浮动×浮动
基数 基数 系数比重 系数

公式13(采取总挂分提办法)
实现税 毛应实现税利增加额
净应实现税利增加额= ×────────────────────────
利基数 实现 工资 第一年挂钩工资总 与实现税利挂 工资
税利+总额×额中成本工资占工×钩的工资浮动×浮动
基数 基数 资总额基数的比重 系数比重 系数



公式14:

净应实现
新增 工资 与实现税利挂 工资 税利增加额
效益=总额×钩的工资浮动×浮动×──────
工资 基数 系 数 比 重 系数 实现税利基数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工资清算表和编制说明
一、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挂钩工资清算表和编制说明
(一)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挂钩工资清算表
编制单位: 单位:元
━━━━━━━━━━━━━━━━━━━━━━━━━━━━━━━━━┯━━┯━━━━
项 目 │行 │金 额
│次 │
─────────────────────────────────┼──┼────
一、本年毛应上交税利的计算 │ │
─────────────────────────────────┼──┼────
1.应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房产 │1 │
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 │ │
─────────────────────────────────┼──┼────
2.毛应纳税所得额 │2 │
─────────────────────────────────┼──┼────
3.复合挂钩企业与实物量等指标挂钩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 │3 │
效益工资或工资下浮数(工资下浮以“一”号表示) │ │
─────────────────────────────────┼──┼────
4.调整后的毛应纳税所得额(4行=2行-3行) │4 │
─────────────────────────────────┼──┼────
5.按调整后的毛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 │5 │
─────────────────────────────────┼──┼────
6.按调整后的毛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交调节税 │6 │
─────────────────────────────────┼──┼────
7.承包企业按毛应交所得税、调节税计算的承包上交任务 │7 │
─────────────────────────────────┼──┼────
8.减免各项税金转作归还借款和专用基金数 │8 │
─────────────────────────────────┼──┼────
9、年初欠交各项税利合计 │9 │
─────────────────────────────────┼──┼────
10.毛应上交税利合计[10行=1行+7行(或5行+6行)- │10│
8行+9行] │ │
─────────────────────────────────┼──┼────
11.核定的上交税利基数 │11│
─────────────────────────────────┼──┼────
12.毛应上交税利增加额(12行=10行-11行) │12│
━━━━━━━━━━━━━━━━━━━━━━━━━━━━━━━━━┷━━┷━━━━
续表一
编制单位: 单位:元
━━━━━━━━━━━━━━━━━━━━━━━━━━━━━━━━━┯━━┯━━━━
项 目 │行 │金 额
│次 │
─────────────────────────────────┼──┼────
二、本年净应上交税利的计算 │ │
─────────────────────────────────┼──┼────
1.净应上交税利增加额(按本文件附件一公式10计算) │13│
─────────────────────────────────┼──┼────
2.应新增效益工资(按本文件附件一公式11计算) │14│
─────────────────────────────────┼──┼────
其中:应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15行=14行× │15│
55行) │ │
─────────────────────────────────┼──┼────
3.净应纳税所得额(16行=4行-15行) │16│
─────────────────────────────────┼──┼────
4.按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 │17│
─────────────────────────────────┼──┼────
5.按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交调节税 │18│
─────────────────────────────────┼──┼────
6.承包企业按净应交所得税、调节税计算的承包上交任务 │19│
─────────────────────────────────┼──┼────
7.净应上交税利合计[20行=1行+19行(或17行+18行) │20│
-8行+9行)] │ │
━━━━━━━━━━━━━━━━━━━━━━━━━━━━━━━━━┷━━┷━━━━
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挂钩工资清算表(续二)
━━━━━━━━━━━━━━━━━━━━━━━━━━━━━━━━━┯━━┯━━━━
项 目 │行 │金 额
│次 │
─────────────────────────────────┼──┼────
三、本年实际上交税利的计算 │ │
─────────────────────────────────┼──┼────
1.实际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房产 │21│
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 │ │
─────────────────────────────────┼──┼────
2.实际上交所得税 │22│
─────────────────────────────────┼──┼────
3.实际上交调节税 │23│
─────────────────────────────────┼──┼────
4.承包企业按实际上交所得税、调节税计算的承包上交任务 │24│
─────────────────────────────────┼──┼────
5.年初超交各项税利合计 │25│
─────────────────────────────────┼──┼────
6.实际上交税利合计[26行=21行+24行(或22行+23行)+│26│
25行] │ │
━━━━━━━━━━━━━━━━━━━━━━━━━━━━━━━━━┷━━┷━━━━
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挂钩工资清算表(续三)
━━━━━━━━━━━━━━━━━━━━━━━━━━━━━━━━━┯━━┯━━━━
项 目 │行 │金 额
│次 │
─────────────────────────────────┼──┼────
四、本年工资增长的计算 │ │
─────────────────────────────────┼──┼────
1.实际上交税利增加额(27行=26行-11行,若下降则在 │27│
43行填列) │ │
─────────────────────────────────┼──┼────
2.新增效益工资(若26行≥20行,则按15行填列;若26行 │28│
<20行,则重新按本文件附件一公式11计算) │ │
─────────────────────────────────┼──┼────
3.复合挂钩企业与实物量等指标挂钩的新增效益工资或工 │29│
资下浮数(工资下浮以“一”号表示) │ │
─────────────────────────────────┼──┼────
4.复合挂钩企业新增效益工资合计(30行=28行+29行, │30│
若合计数为负数,则在45行填列) │ │
─────────────────────────────────┼──┼────
5.未完成承包上交任务或上交利润计划应扣新增效益工资 │31│
─────────────────────────────────┼──┼────
6.未完成产品质量指标应扣新增效益工资(32行=30行× │32│
61行) │ │
─────────────────────────────────┼──┼────
7.未完成其他考核指标应扣新增效益工资(33行=30行× │33│
应扣比例) │ │
─────────────────────────────────┼──┼────
8.扣除末完成各项考核指标后的新增效益工资(34行=30 │34│
行-31行-32行-33行) │ │
─────────────────────────────────┼──┼────
其中: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35行=34行×55 │35│
行) │ │
─────────────────────────────────┼──┼────
在企业留利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36行=34行 │36│
×56行) │ │
─────────────────────────────────┼──┼────
9.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 │37│
─────────────────────────────────┼──┼────
其中: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 │38│
────────────────────────────────┼──┼────
在企业留利中列支的奖励基金 │39│
─────────────────────────────────┼──┼────
10.实际提取的挂钩奖励基金(按本文件第一条第3款规定 │40│
计算) │ │
─────────────────────────────────┼──┼────
11.实际提取的工资总额(41行=35行+38行+40行) │41│
━━━━━━━━━━━━━━━━━━━━━━━━━━━━━━━━━┷━━┷━━━━
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挂钩工资清算表(续四)
━━━━━━━━━━━━━━━━━━━━━━━━━━━━━━━━━┯━━┯━━━━
项 目 │行 │金 额
│次 │
─────────────────────────────────┼──┼────
五、本年工资下浮的计算(工资下浮以“一”号表示) │ │
─────────────────────────────────┼──┼────
1.最高工资下浮数(42行=37行×20%) │42│
─────────────────────────────────┼──┼────
2.上交税利下降额 │43│
─────────────────────────────────┼──┼────
3.工资下浮数(按本文件附件一公式11计算) │44│
─────────────────────────────────┼──┼────
4.复合挂钩企业的工资下浮数合计(45行=44行+29行, │ │
若为正数,则改在30行填列计算;若大于42行,则按42 │45│
行填列) │ │
─────────────────────────────────┼──┼────
其中: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下浮数(46行=45行×55 │46│
行) │ │
─────────────────────────────────┼──┼────
在企业留利中列支的工资下浮数(47行=45行× │47│
56行) │ │
─────────────────────────────────┼──┼────
5.实际提取的挂钩奖励基金(按本文件第一条第3款规定计 │48│
算) │ │
─────────────────────────────────┼──┼────
6.实际提取的工资总额(49行=38行+46行+48行) │49│
─────────────────────────────────┼──┼────
六、本年单列工资的计算 │ │
─────────────────────────────────┼──┼────
1.新安置的复转军人工资 │50│
─────────────────────────────────┼──┼────
2.新扩建企业增人增加的工资 │51│
─────────────────────────────────┼──┼────
3.成建制划入划出增减工资(成建制划出减少工资以“-”号 │52│
表示) │ │
─────────────────────────────────┼──┼────
4.单列工资合计(53行=50行+51行+52行) │53│
━━━━━━━━━━━━━━━━━━━━━━━━━━━━━━━━━┷━━┷━━━━
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挂钩工资清算表(续五)
━━━━━━━━━━━━━━━━━━━━━━━━━━━━━━━━━┯━━┯━━━━
项 目 │行 │金 额
│次 │
─────────────────────────────────┼──┼────
七、全部提取的工资总额(54行=41行+53行) │54│
─────────────────────────────────┼──┼────
八、补充资料: │ │
─────────────────────────────────┼──┼────
1.第一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中成本工资的比例(%) │55│
─────────────────────────────────┼──┼────
2.第一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中奖励基金的比例(%) │56│
─────────────────────────────────┼──┼────
3.核定的工资浮动系数 │57│
─────────────────────────────────┼──┼────
4.复合挂钩企业与上交税利挂钩的工资浮动系数比重(%) │58│
─────────────────────────────────┼──┼────
5.年平均职工人数(人) │59│
─────────────────────────────────┼──┼────
6.未完成考核指标应扣新增效益工资的比例(%) │60│
─────────────────────────────────┼──┼────
其中:产品质量 │61│
─────────────────────────────────┼──┼────
消 耗 │62│
─────────────────────────────────┼──┼────
安 全 │63│
━━━━━━━━━━━━━━━━━━━━━━━━━━━━━━━━━┷━━┷━━━━
(二)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挂钩工资清算表编制说明
1.本表按“总挂分提”办法计算设置,采取“总挂总提”和“分挂分提”办法的企业也应参照本表清算。
2.本表按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和某一经济效益指标复合挂钩形式设置,实行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单项指标挂钩也参照本表清算。
3.本表第一层次“毛应上交税利的计算”是指上交税利中未扣除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第二层次“净上交税利的计算”,是指上交税利中已扣除在成本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
4.实行定额上交承包形式的企业,不必进行第二层次“净上交税利的计算”,直接按毛应上交税利和实际上交税利对比后计提新增效益工资。
5.本表各行指标解释:
(1)第3行“复合挂钩企业与其它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或工资下浮数”,按“工资总额同实物(工作)量挂钩清算表”中第5行或第20行填列。
(2)第7、19、24行“承包企业按毛应(或净应、实际)交所得税、调节税计算的承包上交任务”,是指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根据承包前财政部门规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承包合同规定计算的毛应或净应上交及实际上交的全部承包上交任务。实行定额上交承包形式的企业,直接按承包上交目标填列。
(3)第8行“减免各项税金转作归还借款和专用基金数”是指经税务部门批准减免的挂钩流转税,并且直接转作归还借款和专用基金,不能相应增加上交利润的数额。
(4)第9行“年初欠交各项税利合计”,是指年初欠交挂钩的各项流转税、所得税、调节税和利润、承包企业上年未完成承包上交任务,同时又未能用自有资金补足的欠交部分,也包括在欠交税利范围内。企业欠交的各项税利不能与超交的各项税利合并相抵计算。
(5)第13行“净应上交税利增加额”,复合挂钩并采取“总挂总提”办法的企业,按本文件附件一公式9计算,采取“总挂分提”办法的按附件一公式10计算。实行单项标挂钩企业,采取“总挂总提”办法按本文件附件一公式1计算,采取“总挂分提”办法按本文件附件一公式2计算。
(6)第14行“应新增效益工资”,实行单项指标挂钩企业,按本文件附件一公式3计算。
(7)第25行“年初超交各项税利合计”是指企业上年超交挂钩的各项流转税、所得税、调节税和利润,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抵顶本年各项上交税利的数额。
(8)第28行“新增效益工资”,实行单项指标挂钩企业,若26行<20行,则重新按本文件附件一公式3计算。
(9)第29行“复合挂钩企业与其它经济效益指标挂钩的新增效益工资或工资下浮数”,按“工资总额同实物(工作)量挂钩工资清算表”中的第4行或第19行填列。


(10)第40行、48行“实际提取的挂钩奖励基金”,即为本文件第一条第3款中的“实际提取的挂钩奖励基金”。第36行加39行或36行加47行为本文件第一条第3款中的“计算的挂钩奖励基金”。
(11)第44行“工资下浮数”,实行单项指标挂钩企业,按本文件附件一公式3计算。
(12)第53行“单列工资合计”,是指属于挂钩工资总额范围内,但当年不参与挂钩浮动,年终工资清算单列的工资项目。该行数按当年实际发生数填列。
(13)第58行“复合挂钩企业与上交税利挂钩的工资浮动系数比重”,是指复合挂钩企业与上交税利挂钩部分的工资浮动系数占全部工资浮动系数的比重。

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工资清算表和编制说明
(一)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工资清算表
编制单位: 单位:元
━━━━━━━━━━━━━━━━━━━━━━━━━━━━━━━━━┯━━┯━━━
项 目 │行 │金 额
│次 │
─────────────────────────────────┼──┼───
一、本年毛应实现税利的计算 │ │
─────────────────────────────────┼──┼───
1.应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房产 │1 │
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 │ │
─────────────────────────────────┼──┼───
2.毛利润总额 │2 │
─────────────────────────────────┼──┼───
3.复合挂钩企业与实物量等指标挂钩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 │3 │
效益工资或工资下浮数(工资下浮以“一”号表示) │ │
─────────────────────────────────┼──┼───
4.年初欠交各项税金合计 │4 │
─────────────────────────────────┼──┼───
5.减免各项税金转作归还借款和专用基金数 │5 │
─────────────────────────────────┼──┼───
6.毛应实现税利合计(6行=1行+2行-3行+4行-5行) │6 │
─────────────────────────────────┼──┼───
7.核定的实现税利基数 │7 │
─────────────────────────────────┼──┼───
8.毛应实现税利增加额(8行=6行-7行) │8 │
─────────────────────────────────┼──┼───
二、本年净应实现税利的计算 │ │
─────────────────────────────────┼──┼───
1.净应实现税利增加额(按本文件附件一公式13计算) │9 │
─────────────────────────────────┼──┼───
2.应新增效益工资(按本文件附件一公式14计算) │10│
─────────────────────────────────┼──┼───
其中: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11行=10行×45 │11│
行) │ │
─────────────────────────────────┼──┼───
3.净利润总额(12行=2行-3行-11行) │12│
─────────────────────────────────┼──┼───
4.净应实现税利合计(13行=1行+12行+4行-5行) │13│
━━━━━━━━━━━━━━━━━━━━━━━━━━━━━━━━━┷━━┷━━━
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工资清算表(续表一)
编制单位: 单位:元
━━━━━━━━━━━━━━━━━━━━━━━━━━━━━━━━━┯━━┯━━━
项 目 │行 │金 额
│次 │
─────────────────────────────────┼──┼───
三、本年实际实现税利的计算 │ │
─────────────────────────────────┼──┼───
1.实际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房产 │14│
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 │ │
─────────────────────────────────┼──┼───
2.年初超交各项税金合计 │15│
─────────────────────────────────┼──┼───
3.实际实现税利合计(16行=14行+12行+15行) │16│
─────────────────────────────────┼──┼───
四、本年工资增长的计算 │ │
─────────────────────────────────┼──┼───
1.实际实现税利增加额(17行=16行-7行,若下降则在33 │17│
行填列) │ │
─────────────────────────────────┼──┼───
2.新增效益工资(若16行≥13行,则按10行填列;若16行 │18│
<13行,按本文件附件一公式14计算) │ │
─────────────────────────────────┼──┼───
3.复合挂钩企业与实物量等指标挂钩的新增效益工资或工 │19│
资下浮数(工资下浮以“一”号表示) │ │
─────────────────────────────────┼──┼───
4.复合挂钩企业新增效益工资合计(20行=18行+19行, │20│
若为负数,则改在35行填列) │ │
─────────────────────────────────┼──┼───
5.未完成承包上交任务或上交利润计划应扣新增效益工资 │21│
─────────────────────────────────┼──┼───
6.未完成产品质量指标应扣新增效益工资 │22│
━━━━━━━━━━━━━━━━━━━━━━━━━━━━━━━━━┷━━┷━━━
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工资清算表(2)
━━━━━━━━━━━━━━━━━━━━━━━━━━━━━━━━━┯━━┯━━━
项 目 │行 │金 额
│次 │
─────────────────────────────────┼──┼───
7.未完成其他考核指标后的新增效益工资 │23│
─────────────────────────────────┼──┼───
8.扣除未完成各项考核指标后的新增效益工资(24行=20 │24│
行-21行-22行-23行) │ │
─────────────────────────────────┼──┼───
其中: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25行=24行×45 │25│
行) │ │
─────────────────────────────────┼──┼───
在企业留利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26行=24行 │26│
×46行) │ │
─────────────────────────────────┼──┼───
9.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 │27│
─────────────────────────────────┼──┼───
其中: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 │28│
─────────────────────────────────┼──┼───
在企业留利中列支的奖励基金 │29│
─────────────────────────────────┼──┼───
10.实际提取的挂钩奖励基金(按本文件第一条第3款规定 │30│
计算填列) │ │
─────────────────────────────────┼──┼───
11.实际提取的工资总额(31行=25行+28行+30行) │31│
─────────────────────────────────┼──┼───
五、本年工资下浮的计算(工资下浮以“-”号表示) │ │
─────────────────────────────────┼──┼───
1.最高工资下浮数(32行=27行×20%) │32│
─────────────────────────────────┼──┼───
2.实现税利下降额 │33│
─────────────────────────────────┼──┼───
3.工资下浮数(按本文件附件一公式14计算) │34│
─────────────────────────────────┼──┼───
4.复合挂钩企业的工资下浮数合计(35行=19行+34行, │ │
若为正数,则改在20行填列计算;若大于32行,则按32 │35│
行填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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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工资清算表(续表三)
编制单位: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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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行 │金 额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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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下浮数(36行=35行×45 │36│
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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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留利中列支的工资下浮数(37行=35行× │37│
46行) │ │
─────────────────────────────────┼──┼───
5.实际提取的挂钩奖励基金(按本文件第一条第3款规定计 │38│
算填列) │ │
─────────────────────────────────┼──┼───
6.实际提取的工资总额(39行=28行+36行+38行)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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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年单列工资的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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