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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煤炭物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5:01:46  浏览:92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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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煤炭物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煤炭物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1998年10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吉林、河北、河南、江苏、四川、陕西、广东、海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煤炭物产集团公司《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中煤物财字〔1998〕11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8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0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煤炭物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附件:
中国煤炭物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序号 单 位 名 称 上交金额 地 址
合 计 1,000
1 中国煤炭物资天津公司 50 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
气象里37号
2 中国煤炭物资郑州公司 130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桐
柏北路
3 上海中煤物资公司 60 上海市北京东路240号
4 西安中煤物资公司 30 陕西省西安市友谊东路
86号
5 西南煤炭物资总公司 30 四川省成都市长顺下街
128号
6 中国煤炭物资唐山公司 100 河北省唐山市新华西道
132号
7 煤炭部邯郸物资供应基地 200 河北省邯郸市新市场街
1号
8 中国煤炭物资徐州公司 4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
二堡
9 中国煤炭物资大连公司 30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西安路4-8号
10 广州中煤物资公司 40 广东省广州市广园路景
泰直街13号
11 中国煤炭物资南京公司 20 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
15-1号
12 中国煤炭物资海南公司 40 海南省海口市沿江五东
路碧溪园别墅B1栋
13 中国煤炭物资沈阳公司 50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小
南街276号
14 中国煤炭物资东北公司 100 吉林省长春市同志街5

15 北京中煤物资经营公司 20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
街21号
16 中国煤炭物资徐州网架厂 60 江苏省徐州市南堡二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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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餐饮业进口自用洋酒问题的批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餐饮业进口自用洋酒问题的批复
海关总署


上海海关:
你关八月十日传真电报收悉。关于洋酒进口问题,我署署监一〔1991〕763号文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寄售进口洋酒、啤酒、饮料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中明确“今后除寄售进口外,一律不再批准进口洋酒”。你关来文中提出的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餐饮业为营业自用而
进口的洋酒问题,经商经贸部研究认为,上述企业可自行组织进口本店餐饮业所需的洋酒,但不得在附设的商品部搞出售、批发业务。
以上,请遵照办理。




1991年8月12日
2013年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要求,要着力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等“三化”建设,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院队伍建设的基本方向。
正规化建设,主要是指明晰法官与其他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责权的关系。在基层法院,有人把承办法官比作办案个体户。比喻是不恰当的,但不是无来由的,某种程度上真实反映了法官与其他人员间粗疏的工作关系。案件从分到承办法官那里起到结案,几乎成了法官个人的私事。乃至出现当案件当事人上访告状、无理取闹的情性时,有人会对承办法官说出“谁的孩子谁抱走”的责备之语,让承办法官无言以对:这是我个人的孩子吗?
多年来,无论社会各界,还是司法机关自身,都在改革法院行政化管理模式方面作了极大努力。但我们所看到的是,无论是深圳市福田区法院的审判长制度改革,还是河南法院系统试点推行的新型合议制度改革,尽管大家都肯定这一建立新型司法权运行机制的做法在大方向上是对的,但能否推广,又能够走多远,没有人能够做出肯定的回答。同时,这些改革设计的模式虽然很好,也确实在弱化行政色彩,发挥团队协作优势,提高审判效率,化解案多人少矛盾等诸多方面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究竟运行状况、实效如何,也未必如当初确立的目标那样令人满意。
制度设计之外,由于中国人际关系的复杂性,司法机关公务员等级制的管理模式,论资排辈的惯性心里,或许在影响制度落实上,有着比执行制度本身更加无比强劲,却又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力量阻碍着法官队伍的正规化建设。说的直白些,在当前,无论法院自身环境,还是社会大环境,无论法官本身,还是其他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都习惯听命于院庭长的召唤。审判长?主审法官?你算是哪盘菜?何况,改革中的院庭长与审判长也好、主审法官也好,合议庭成员之间也好,权责利的博弈既不是一句话能概括,更不是仅凭一项制度就能解决。
专业化建设,主要是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应当说,“三化”之中,或许法院在这点做的最好,成效同样比较明显。从《法官法》规定任职资格,到统一的司法考试,再到法院系统统一的招考,成为一名法官的专业要求越来越高,门槛越来越高,无专业背景担任人民法官的时代可以说一去不复还了。需要指出的是,法院院长的任职,在实际操作中,好像反倒受到的约束不如对待普通法官那样严格,难免让人腹诽。
任职后的培训上,从各高中级法院都设立了法官学院,初任法官、法官晋级必须培训、考试来看,做的也是非常好的。但对待专业化的要求上,还是有不同的声音。包括中西部一些法院院长在内的人,鉴于法院人才流失现象严重,曾提出司法考试通过率太低,要降低门槛等等,对此不敢苟同。如果做法官还没有做泥瓦匠的难度大,真的是不敢想象案件会办成什么样子,所以还是坚持宁缺毋滥好。在培训方面,与专项性培训做的较好相比,长期性、规范化的培训机制尚未建立,完成任务的形式化培训较多,入脑入心的则较少。还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能力和水平并不仅仅限于理论知识的提高,之于一线法官,操作性应当更实用、更重要。
职业化建设,主要是推动完善落实法官职业保障有关规定。曾经看到一篇文章,讲的基层法院的法官也是“弱势群体”,分析的很有道理。其实,不单是基层法院的法官,整个法官群体的生存状况都不容乐观的。早些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位法学专家在谈及信访问题时曾说:一个法官被不合理的撤职,可是这个法官却不知道上哪儿告状。从这句话不难看出,法官缺乏最基本的职业保障严重到何种程度。这种状况,从媒体的报道可以看到一部分。而在法官们生活的现实中,法官因办案被辱骂、羞辱、嘲讽,乃至人身威胁,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不能说是比比皆是,司空见惯绝不为过。是的,我们的法官没有域外法官那样专业化、精英化,相应的,也不该享有他们所获得的物质上的富足,人格上的尊崇,但基本的职业保障还是应当有的,尤其与其他部门的同级公务员相比。
对于实现“三化”,会议指出,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为推进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之于每位法官,确有必要在这三个方面,增强自身内涵,为实现“三化”作出自己的应有的努力。

作者:刘振厚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邮编:464100 电话:0376--6362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