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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6:33:33  浏览:98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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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包头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2年9月25日包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三章 城市供水设施
第四章 城市公共供水
第五章 城市用户用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供水的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用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 凡城市供水企业或者单位以及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当首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安排好生产建设用水。
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新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实行统一管理。
石拐矿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固阳县金山镇的城镇供水,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六条 城市供水应当保证水质、水量、水压符合国家标准,做到安全供水、计量准确、维修及时。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供水水源、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破坏水源和损坏设施等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对保护城市供水水源、设施,对节约用水、供水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八条 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范围内要做好水土保持,种树种草,保护自然植被,涵养水源。
第九条 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排放和倾倒废渣、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清洗携带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和容器。
在黄河的城市供水取水口上游一千米、下游二百米水域内,不准进行妨碍取水、影响供水水质的各种行为。
第十条 在城市供水水厂、泵站、清水池保护范围内和供水管道两侧规定距离内,不准修建渗水厕所、禽畜棚舍、铺设污水管道和排放污染物。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环保、水利、地矿、卫生等有关部门,定期检查、监测供水水源的水量、水质情况,做好水源保护工作。

第三章 城市供水设施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管理界限的划分:
(一)从水源地、水厂到城市道路红线以内的城市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或者单位维护管理;
(二)从指定接管点到用户总表、三通闸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投资建设,由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维护管理;
(三)用户总表、三通闸以外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自建的供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已经能够供水的区域内,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开发建设自备水源井。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必须经常保持供水设施的完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准擅自启闭、改动和损坏。
第十六条 为防止城市供水水质污染,单位自建设施的供水管道不得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通。因特殊情况确需连通时,需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
第十七条 在国家规定的城市供水设施范围内,不准挖沙取土、堆积物料;严禁修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已建的必须无偿拆除;铺设与供水管道并行或交叉的其他管线设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

第四章 城市公共供水
第十八条 取得法人资格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从事公共供水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必须做好供水服务工作,改善用户供水条件,提高城市供水普及率。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无故停水、减压给用户造成的经济损失要给予赔偿。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停止供水或者减压,应当事先通告用户;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事先通告用户的,应当在抢修抢险的同时通告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建设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
城市公共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物价管理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采用先进节水技术和节水措施减少的供水量,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在考核公共供水企业时,可视同供水量。
第二十二条 公共消防消火栓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公安消防部门共同铅封。火警消防用水和消防演习用水,事后应当及时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计量,并予重新铅封。

第五章 城市用户用水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共供水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与用户签定供水合同,共同遵守合同的各项内容。
第二十四条 凡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实行装表计量,按量收费。对无表户必须由产权单位装表;对不装表的用户,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安装总表,并按总表计量向产权单位加价收费。
用户必须按期缴纳水费,逾期交费的,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 对生产用水实行计划供水,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供水。
第二十六条 对水量、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增设内部供水设施。
第二十七条 用户新装、改装供水管道或者临时接管用水,需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供水。
第二十八条 鼓励用户节约用水,采取一水多用、循环用水、改革工艺等措施降低耗水量,积极推广使用国家认可的节水器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停止供水的处罚:
(一)拒交或者长期拖欠水费的;
(二)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结的;
(三)未经批准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装泵抽水的;
(四)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
(五)侵占和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六)阻挠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或者单位工作人员执行检修、抢修作业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企业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
(二)供水企业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供水企业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临时故障不及时抢修的。
第三十一条 由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人为原因引起的供水责任事故,应当承担经济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责任人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包头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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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9〕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不断蔓延和扩散的影响,涉农民事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案件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挑战,是今后一段时期特别是今年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意识,深刻认识开展好当前形势下,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涉农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为切实抓好当前形势下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加大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尤其是侵害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各项权益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

  二、统筹协调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间的关系。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重要目标在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发展水平和竞争力。要按照既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和规范流转,也有利于农民土地承包各项合法权益充分保障的原则,切实审理好有关违反法律、国家政策规定,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案件。

  三、对返乡农民工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用明显偏低或者返乡后流转合同期限尚未届满而引发的纠纷,特别是返乡农民工因此陷于生活困难的案件,要在当地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下,加大调解力度,多做对方当事人的工作,努力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调解不成的,应当根据当事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妥善处理,以最大限度避免返乡农民工因生活无着而引发新的社会问题。

  四、认真审理好国家有关家电下乡、汽车下乡、农机下乡、家电汽车以旧换新等拉动内需政策措施落实过程中出现的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等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充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手段为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切实惠及农民群众提供保障。

  五、进一步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在劳动条件、安全生产、劳动报酬,以及工伤、医疗、养老保险等各个方面,引导和树立城乡平等的社会观念。对因就业歧视等引发的纠纷案件,要按照促进城乡平等就业、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以及有效化解农村就业压力的指导原则,做好审判及相关工作。

  六、不断强化返乡创业、就地就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工作,积极探索、稳步推进返乡创业、就地就业农民工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制度措施,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地就业创造有利司法环境。

  七、按照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好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等纠纷。在审理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实行差别待遇,侵害当事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中,要依法充分保护农村集体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八、认真贯彻《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继续加大对农村贫困群众的司法救助力度,强化诉讼提示和指导。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农民当事人,特别是特殊困难群体,要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措施,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民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九、抓紧建立健全案件繁简分流和速裁工作机制,快速化解矛盾,提高诉讼效率。对于边远地区或者纠纷集中地区,人民法庭应当加大巡回办案力度,努力做到就地立案,就地审判,当即调解,当即结案,就地执行,切实方便农民群众诉讼。

  十、结合当前形势,认真做好农村涉诉信访工作,努力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加强源头治理,落实诉访分离制度,完善信访案件的接待、分流、处理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党委领导下的信访案件终结机制,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完善对符合救助条件上访人的救助基金制度。

  十一、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农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引导当事人利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切实减少纠纷解决的层次和环节,降低化解矛盾的成本支出。注重与基层政府、村民自治组织等多元纠纷解决主体的联动协作,构建纠纷解决的全覆盖网络,争取将矛盾化解在诉前,消除在萌芽状态。

  十二、在当地党委领导下,加强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支持政府在化解重大风险方面的主导地位,着力推动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协同联动化解机制,形成合力,避免风险扩散和失控。建立畅通的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重大涉诉信息;完善指导机制,强化对重大案件的审判指导;健全应急预案,妥善化解敏感性和群体性纠纷。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认真研究,尽早提出对策,必要时及时层报我院。


关于表彰第一届至第五届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单位的决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表彰第一届至第五届国家技能人才
培育突出贡献奖单位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表彰有关单位在培育高
技能人才方面做出的突出贡献,营造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根据《中华技能
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
我部决定对第一届至第五届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所在的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等46家单位
进行表彰,授予“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

企业是培养和造就高技能人才的沃土。培养和使用好技能人才,对提高企业竞争力具有
关键作用。希望受表彰的单位能以这次获得的荣誉为新的起点,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一如
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技能人才的培养,拓宽高技能人才成长的通道,建立健全“培养快、使用
好、待遇高”的激励机制。同时,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
充分依靠有关行业、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群众
性活动,为普遍提高劳动者素质,造就亿万高素质的劳动大军, 实现新时期的宏伟发展目
标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第一届至第五届“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获奖单位名单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第一届至第五届“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获奖单位名单

一、第一届
1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
2湖北蒲纺集团三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3北京荣宝斋
4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
5天津市电缆总厂
6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7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8吉林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第二届
9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10宁夏电力工业局石咀山发电厂
11本溪市北方机械重汽有限责任公司
12江西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13济南成通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14武汉品芳影像有限责任公司
15山西平朔煤炭工业公司
16广东省电信公司数据通信局
17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18西安庆安集团有限公司

三、第三届
19江西铜业集团公司
20云南红塔集团玉溪卷烟厂
21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兰州铀浓缩厂
22郑州铁路分局
23湖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2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
25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26临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27上海锦江集团和平饭店

四、第四届
28山东省第六地质矿产勘查院
29中国国际航空西南公司
30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二研究院
31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上海印钞厂
3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
33苏州市恒孚首饰集团有限公司
34牡丹江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5上海液压泵厂
36.大连造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五、第五届
37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
38广东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39航天科工集团○六一基地
40江苏宜兴市紫砂工艺五厂
41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42河南莲花味之素有限公司
43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上海船厂
44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45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6丹东化学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