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1:16:57  浏览:93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评字〔1999〕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解
放军国有资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促进资产评估机构上规模、上水平,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资产评估机构等级管理制度,是深化资产评估机构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促进资产评估机构规范执业的重要措施,有利于资产评估行业进一步发展壮大。
二、全国各类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要求,在脱钩的基础上向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产评估资格。
三、对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初审后上报,由我部会同中国证监会共同进行审批。
四、根据我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实际情况,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机构等级管理制度,实行1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达到规定等级标准的,批准相应的等级资格。
五、各地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积极慎重地组织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和反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资产评估工作质量,保证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凡从事资产评估专营、兼营业务的资产评估(估价)事务所(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机构)均应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营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以资产评估为主要业务的资产评估(估价)事务所(公司);兼营资产评估机构是指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
第四条 财政部是全国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财政部负责管理、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市列财政厅(局)(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同)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本地区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主要形式为合伙制,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具备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授予资格并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资产评估机构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执业。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并盖章编号。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实行A、B、C三级管理。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实行有偿服务,按标准收费。

第二章 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可以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出资,合伙设立。
合伙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以各自的财产对资产评估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为×××资产评估事务所。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可以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责任,资产评估机构以其全部资产对机构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为×××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一条 根据第十条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或由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法人资格的会计、审计、财务咨询等相关行业的中介组织,可以再出资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设立合伙制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2名以上合伙人。合伙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二)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三)8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四)书面合伙协议;
(五)合伙人实际出资总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
(六)机构名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
(七)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八)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2名以上出资人。出资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二)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三)12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四)公司章程;
(五)注册资本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
(六)机构名称符合要求;
(七)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八)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条件:
(一)由自然人出资设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有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二)机构的合伙人或发起人中须有一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且专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三)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部门,配备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和相应的专业人员,财务独立核算;
(四)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五)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上财政部门申请资产评估资格。
第十六条 申请资产评估资格须提交以下申报文件:
(一)资产评估资格申请书和资产评估资格申请表;
(二)合伙人协议或公司章程;
(三)合伙人、出资人简历;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省以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对申请成立专营资产评估机构的,经财政部门审查后,向申请人出具同意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再向财政部门申请核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申请资产评估资格的,经财政部门审查后,向申请机构出具同意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批准文件。申请机构凭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再向财政部门申请核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批准成立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同时将批准文件抄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 具备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对年检合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须在其资格证书上加盖财政部门年检专用章。

第三章 资产评估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分立,资产评估机构的合并、分立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通信地址、合伙人、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评估部门负责人等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之日起15天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终止前应成立包括出资人,该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代表以及有关利益方在内的清算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3个月内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资产评估机构应停止开展评估业务。
第二十五条 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终止后,原合伙人对资产评估机构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终止,应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印章交回财政部门,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发布公告。

第四章 等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实行A级、B级、C级管理。财政部负责审批和管理A级资格,并核发A级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批和管理B、C级资格,并核发B、C级证书。
第二十八条 A级资产评估机构的必备条件:
(一)20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二)资产评估机构近3年内未受过处罚;
(三)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四)按照有关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
(五)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基金;
(六)近3年年平均评估收入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或达到与之相应的评估资产值;
(七)具有规范和完善的评估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八)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B级资产评估机构的必备条件:
(一)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二)注册资本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
(三)按照有关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
(四)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基金;
(五)近3年年平均评估收入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达到与之相应的评估资产值;
(六)具有规范和完善的评估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C级资产评估机构的必备条件:
(一)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二)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
(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可从事与其等级相适应的资产评估业务,不受地区、行业限制。
(一)A级资产评估机构可从事所有的资产评估业务;
(二)B级资产评估机构,可从事除金融资产和证券评估业务以外的资产评估业务;
(三)C级资产评估机构,可从事除金融资产、证券、政府指定评估业务以外的业务。
第三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等级升降管理:
(一)资产评估机构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凡当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等级必备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次年下降到与其条件相对应的等级;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等级必备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上升到与其条件相对应的等级;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审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从C级晋升为B级的资格;资产评估机构从B级晋升为A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初审连续三年的执业情况后,报财政部审批;
(三)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申报材料:
1.资产评估资格等级申请报告;
2.资产评估资格等级申请表;
3.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资产评估机构年检材料;
6.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第三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故意出具虚假报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原因出具具有重大遗漏问题的报告的,责令改正;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予以暂停执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通过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招揽业务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佣金或介绍费等;
(二)对客户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欺诈、利诱;
(三)恶意降价收费。
第三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承办资产评估业务,或允许本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同时在其他资产评估机构执行业务的,予以警告。
第三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与客户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予回避的,予以警告。
第三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泄露客户商业秘密的,予以警告。
第三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拒绝、阻挠财政部门检查、调查的,予以警告。
第四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资产评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行为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追偿。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资产评估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独资的资产评估机构或与我国境内资产评估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合作的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资产评估机构来中国境内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州市银河革命公墓安放骨灰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银河革命公墓安放骨灰规定
广州市政府


(一九九○年七月二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

规定
第一条 广州市银河革命公墓(以下简称公墓)是安放革命烈士和牺牲、病故的国家干部、军人骨灰的墓园;是褒扬革命烈士,对人民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的场所。为加强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东省,广州市,中央、部队驻穗单位的下列牺牲、病故人员,其骨灰可放在公墓:
(一)革命烈士;
(二)国家干部;
(三)军人;
(四)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五)在国内外有政治影响的爱国知名人士;
(六)援助我国建设的国际友人;
(七)户籍不在本市,特殊需要安放骨灰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一至三项的规定,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团)以上主管单位的人事或组织部门审核证明,直接到公墓管理处办理手续和存放骨灰;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四至七项规定的,由有关县(团)以上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市或广东省、部队军
以上单位的有关主管部门证明,送市民政局核批后到公墓办理手续和存放骨灰。
第四条 骨灰楼设三个安放区:第一区安放革命烈士骨灰;第二区安放副省职(包括广州市副市长职)和部队副军职以上干部以及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的骨灰;第三区安放其他人员的骨灰。
第五条 骨灰盒不得超过长三十八公分、宽三十公分、高二十四公分。重量不得超过四公斤。骨灰盒正面可记载死者姓名、籍贯、出生年月、政治面目、生前单位、职务和牺牲、病故时间。
第六条 骨灰安放柜内不准摆设封建迷信品和其他有损骨灰安放的物品。不存放贵重的装饰物品。
第七条 安放在第一区的骨灰长期存放并免收管理费;安放在第二区和第三区的骨灰,自安放之日起,安放期限为二十年,并由死者家属缴交管理费(因公牺牲由单位负责)。
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审定。
第八条 在安放期限内,如家属要求领回骨灰的,凭骨灰存放证办理手续。安放期满,由公墓管理处发出书面通知,家属应在半年内(家属居住国外的一年内)将骨灰取出自行处理。逾期未办理或无人认领的骨灰,由公墓管理处作入地深葬处理。
第九条 对过去在公墓内土葬的坟墓,除革命烈士墓外,公墓管理处不再出资维修。
第十条 为更好地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凡安放在公墓的革命烈士或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和在国内外有影响的爱国知名人士的生平事迹,以及有教育意义的遗物,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并送公墓管理处保管陈列,以供后人瞻仰学习。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一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七九年广东省广州市革命委员会《广州市银河革命公墓管理暂行规定》(穗革发〔1979〕59号)废止。



1990年7月2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试行)已于1995年12月29日经总行第10次行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正式印发你们,并将执行该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分行遵照执行。
一、现金出纳实行柜员制,是我行现金出纳工作适应建设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提高经营管理和金融服务水平的一项改革。各分行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
二、为了适应现金出纳核算电算化的要求,保证款项及时入帐,做到帐款相符,实行出纳柜员制的行,现金出纳核算软件系统主机和端机必须联机。客户交款时,使用一联式交款单(暂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第二联代用,第一联(回单)不填),客户回单(见附式)应由出纳微机打印并加盖银行“现金收讫”章。
三、鉴于总行统一出纳核算软件尚未出台,各分行目前自行选用或开发的出纳核算软件必须符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制度》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并由分行计算机部门报总行备案。
各分行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以便修订完善。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试行)

1995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第10次行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现金出纳柜员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现金出纳柜员制劳动组合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金出纳柜员制,是指出纳临柜人员独立完成人民币现金收款业务的接柜、凭证审核、现金复点、票币整理、登记帐簿和付款业务的现金领取、凭证审核、登记帐簿、配款、付款等各环节的业务操作,柜员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一种劳动组合形式。

第二章 申报程序和基本条件
第三条 现金出纳柜员实行柜员制,应由经办行根据业务需要提出申请,经地、市级行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或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
第四条 实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的行应具备的条件:
(一)现金出纳内部管理较好,管理人员素质较高,财会工作达标;
(二)柜台出纳人员,必须有较高的思想觉悟、职业道德,责任心强,熟悉和掌握现金出纳有关规章制度和计算机操作技能,从事临柜工作1年以上,点钞速度达到单项三级能手(含三级)以上标准;
(三)现金出纳柜台必须实行核算电算化,点钞机、复点机、伪钞鉴别仪、捆钞机等出纳机具齐全。同时还应安装监控设备,对出纳柜台进行监控;
(四)计算机出纳核算软件采用总行统一版本。

第三章 岗位设置和岗位责任
第五条 实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的行,原则应设出纳主管岗、主机管理岗、收款岗、付款岗或收付合一岗。
第六条 出纳主管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行现金出纳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落实出纳工作规章制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组织、调配柜员组合,保证业务正常开展;
(三)设置、更换密码,负责高级别业务操作;
(四)检查、监督柜员日常现金业务核算,定期或不定期核查柜台尾箱现金,并做好检查记录,确保帐帐、帐款、帐表相符;
(五)负责出纳柜台安全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异常情况深入分析,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行领导汇报;
(六)负责柜员工作量的考核和岗位津贴的计提、分配;
(七)负责对辖属出纳机构的业务检查、指导,搞好出纳业务综合分析,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条 主机管理岗职责:
(一)负责启动和关闭计算机出纳核算系统;
(二)掌握计算机出纳核算系统的运行管理,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协调各端机的操作,保证系统安全运行;
(三)认真填写工作日志,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负责日终结帐,打印各种帐表,并与各专柜、库房和会计部门核对;
(五)负责数据备份,软盘及各种帐表资料的装订、保管。
第八条 收款岗职责:
(一)按有关制度要求审查客户交款凭证;
(二)负责客户交存现金的初点、复点、挑残和保管;
(三)负责收入现金真伪鉴别工作;
(四)负责登记有关帐簿,保管和使用“现金收讫”章;
(五)营业终了,双人装箱,轧结、核对尾箱现金;
(六)保管和维护所用出纳机具。
第九条 付款岗职责:
(一)向业务库领取备付金,办理对外付款业务;
(二)审查付款凭证的各项要素和有关人员名章是否齐全,登记有关帐簿;
(三)根据付款凭证金额和客户要求的付款面额配款、复点、付款;
(四)负责保管和使用“现金付讫”章;
(五)营业终了,双人装箱,轧结、核对尾箱现金,办理尾箱入库交接手续;
(六)保管和维护所用出纳机具。
第十条 收付合一岗职责:
收付合一岗位指既办理现金出纳收款业务又办理付款业务的岗位,其职责同收、付款岗位。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收款岗操作程序:
(一)收款员将客户交来的现金和交款凭证一并收下,按有关规定审查交款凭证诸要素填写是否齐全,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无误后,凭以收款。
(二)收款时,先以手工初点,先点大数后点小数,先点主币后点辅币,先点大额票面后点小额票面,边初点边验钞,并按收入现金券别、张数、金额准确输入出纳微机。
(三)将初点扎把后的现金,放入出纳复点机复点,复点无误后在腰条上加盖收款员名章,放入柜(箱)保管。
(四)收款中发现交款凭证金额与现金不符,应立即向交款人声明,可按原凭证金额多退少补或由交款人重新填制现金交款凭证,同时登记“客户交款差错登记簿”,由交款人、经办人签章备查;发现假币按规定处理。
(五)现金收妥后,打印交款回单(回单格式附后),并在回单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个人名章交客户。交款凭证经内部及时递交会计柜台记帐。
(六)中午结数碰库,清点尾箱现金,并与主机结计的“现金收入日记簿”合计数核对,无误后予以记录,收款尾箱入库保管。
(七)营业终了,收款员整理尾箱现金,将入库现金和并零现金的券别、张数和金额输入微机,与主机打印的“现金收入日记簿”和“现金收入结数表”核对无误后,成捆现金办理入库手续,不成捆(把)的零散现金并入付款或整点尾箱。
第十二条 付款岗操作程序:
(一)填制“现金出库票”领取备付金,点捆、卡把、验券别,与出库票核对一致;
(二)核对昨日付款尾箱金额,无误后方能对外付款;
(三)付款员接到会计柜台内部递交的付款凭证,审查凭证要素内容、会计记帐及复核签章,无误后,按凭证金额和客户提出的券别要求配款;
(四)配款时按凭证大写金额逐位配款,同时将金额、券别、张数输入微机复核;
(五)确定所配款与凭证金额相符并核对无误后,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和个人名章,将现金从大到小逐位向取款人点交清楚,付款凭证退会计柜台;
(六)中午结数:清点付款尾箱现金,与主机结计的库存现金核对,无误后予以记录,付款尾箱入库保管;
(七)营业终了,付款员整点尾箱现金,与主机打印的“现金付出日记簿”和“现金付出结数表”核对无误后,付款尾箱双人加锁贴封入库保管。
第十三条 主机管理岗操作程序:
(一)每日营业开始,打开主机及其他辅助设施,启动计算机出纳核算系统,引导系统进入业务处理状态;
(二)营业中协调各端机的操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做好运行记录;
(三)营业终了,汇总结帐,打印“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现金收入、付出结数表”、“库存现金登记簿”和“现金收付汇总结数表”,分别与收款员、付款员、管库员核对无误后,将库存现金登记簿送会计柜台核对签章;
(四)结帐完毕,进行数据备份,关闭主机及其他辅助设施。
第十四条 收付合一岗操作程序:
收付合一岗柜员办理现金收入、付出业务,比照收款岗、付款岗操作程序办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现金出纳柜员制后,现金整点、押运、管库和守库仍然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制度(试行)》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金库管理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收款仍要做到空箱上柜。付款柜营业中现金不足支付时,要按规定手续领取,柜台之间不得调剂使用。一笔业务未办完,柜员不得离岗。
第十七条 柜员日终办理结帐时,出纳负责人必须在场监督。
第十八条 柜员不得携带个人现金、手袋等物品临柜营业。
第十九条 在岗柜员不得相互顶班换岗。
第二十条 柜员必须严格管理电脑有关钥匙、口令,注意保密;上下班必须坚持签到签退制度,工作时间中途暂离岗位,亦须办理签退,锁好现金尾箱,印章入屉,待回岗后,重新签到,开箱办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 出纳负责人必须严格管理计算机出纳核算系统,做好系统口令及有关资料的保管、保密工作;应对柜员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特别要加强对尾箱款、库款等关键环节的检查,发现违反操作规程,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出纳核算系统独立运作后,严禁非故障停机,发生故障要请有关厂家或技术人员及时排除。
第二十三条 主机操作员不得兼职管库,不得操作柜台端机,临柜人员不得操作主机。
第二十四条 柜员因故离岗,必须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出纳负责人监交。
第二十五条 出纳柜台的监控设备必须由专人管理,他人不得进入监控室。每日按时开启,营业终了,将录像资料交行内指定的有关部门保管。

第六章 岗位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为提高出纳人员的责任心和风险意识,实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的行,应对出纳人员的工作进行明确分工。营业中,发生长款归公,发生短款自赔;出纳负责人应负相应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行现金出纳柜员制,使现金出纳人员所承担的劳动强度和风险责任较过去增大。为了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调动出纳人员的积极性,对出纳人员应执行相应的专项岗位津贴。岗位津贴按柜台现金收付(不含储蓄等内部收付)工作量0.20元/万元的标准计提。岗位津贴的分配与使用应纳入目标责任津贴核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建设银行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实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的,比照本办法执行。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出纳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银行总行财会部负责解释,自1996年3月1日起执行。
附式: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回单
年 月 日
--------------------------------------------------------------
| 交款单位 | |开户银行|
|------------|----------------------------------|--------|
| 款项来源 | |帐 号|
|----------------------------------------------------------|
|人民币(大写) |
|----------------------------------------------------------|
| |100|50|十|五|二|一|五|二|一|五|
| 券别 | | | | | | | | | | |
| | 元 | 元|元|元|元|元|角|角|角|分|
|------------|------|----|--|--|--|--|--|--|--|--|
| 整把券 | | | | | | | | | | |
|------------|------|----|--|--|--|--|--|--|--|--|
| 零张券 | | | | | | | | | | |
|------------|------|----|--|--|--|--|--|--|--|--|
|没收零张假币| | | | | | | | | | |
--------------------------------------------------------------
----------------------------
|
--------------------------|此 交
|单 款
--------------------------|由 单
金额(百万元位) |银 位
--------------------------|行 作
二|一|合计| |盖 记
| | |收款银行盖章|章 帐
分|分|金额| |后 凭
--|--|----|------------|退 证
| | | |
--|--|----| |
| | | |
--|--|----| |
| | | |
----------------------------
收款员:
规格:连边长8.5×宽17.5厘米(白底印黑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