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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促进设施农业发展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12:14:25  浏览:95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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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促进设施农业发展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促进设施农业发展的意见

农机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农垦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设施农业是综合应用工程装备技术、生物技术和环境技术,按照动植物生长发育所要求的最佳环境,进行动植物生产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设施农业是现代农业的显著标志,促进设施农业发展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任务。设施农业的快速发展,为有效保障我国蔬菜、肉蛋奶等农产品季节性均衡供应,改善城乡居民生活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设施农业的整体发展水平不高,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和标准化程度较低;科技创新能力较弱,生物技术、工程技术和信息技术的集成运用不够;资金投入不足,基础设施、机械装备和生产条件不配套;支持措施不尽完善,发展的规模、质量和效益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深入实施现代农业设施装备加强行动,现就进一步推进设施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发展设施农业的重要意义

  设施农业技术密集、集约化和商品化程度高。发展设施农业,可有效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素质、效益和竞争力,既是当前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客观要求,也是克服资源和市场制约、应对国际竞争的现实选择,对于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发展设施农业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内容。发展现代农业的过程,就是不断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水利化、机械化、信息化,实现农业生产又好又快发展的过程。设施农业通过工程技术、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的综合应用,按照动植物生长的要求控制最佳生产环境,具有高产、优质、高效、安全、周年生产的特点,实现了集约化、商品化、产业化,具有现代农业的典型特征,是技术高度密集的高科技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设施农业可以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变。

  (二)发展设施农业是调整农业结构、实现农民持续增收的有效途径。设施农业充分利用自然环境和生物潜能,在大幅提高单产的情况下保证质量和供应的稳定性,具有较高的市场竞争力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是种植业和养殖业中效益最高的产业,也是当前广大农民增收的主要渠道之一。设施农业产业不仅是城镇居民的“菜篮子”,也是农民的“钱袋子”。促进设施农业发展,有利于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三)发展设施农业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的重要手段。资源短缺和生产环境恶化是我国农业发展必须克服的问题,发展设施农业可减少耕地使用面积,降低水资源、化学药剂的使用量和单位产出的能源消耗量,显著提高农业生产资料的使用效率。设施农业技术与装备的综合利用,可以保证生产过程的循环化和生态化,实现农业生产的环境友好和资源节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四)发展设施农业是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保障食物安全的有力措施。优质园艺产品和畜禽产品的供应与消费,是衡量城乡居民生活质量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农业基础地位和战略意义的具体体现。设施农业可以通过调控生产环境,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保证农产品的鲜活度和周年持续供应。发展设施农业有利于保障食物安全,不断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明确发展设施农业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我国设施农业产业经过引进、消化、吸收和自我创新,形成了内容较为完整、具备相当规模的主体产业群,已经进入全面提升的发展阶段。发展设施农业是科学发展观在农业农村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和落实,也是我国农业机械化由初级发展阶段进入中级发展阶段的新要求。扩大设施农业发展规模、改善设施农业基础条件、提高设施农业生产效益和产品市场竞争能力,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发展方向。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设施园艺和设施养殖技术创新为重点,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创新发展机制。通过优化设施结构,完善配套技术,强化生产标准,提高设施装备,充分挖掘设施农业生产潜能,实现速度、质量、结构和效益的协调发展,提升设施农业发展水平,进一步强化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目标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多渠道增加设施农业投入,不断加强设施农业基础设施、机械装备和生产条件的相互适应与配套;加快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普及推广,推进生物技术、工程技术和信息技术在设施农业中的集成应用;努力拓展设施农业生产领域,深入挖掘设施农业的生产潜能;切实提高设施农业管理水平,大力提升设施农业发展的规模、质量和生产效益。努力实现我国设施农业生产种类丰富齐全、生产手段加强改善、生产过程标准规范、生产产品均衡供应的总体目标,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设施农业发展道路。

  三、坚持发展设施农业的基本原则

  我国人口众多,土地、淡水和能源等资源严重短缺,发展设施农业要从我国国情出发,着力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

  (一)坚持优化布局、发挥优势。要发挥区域品种和产业优势,着力优化区域布局。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区域,统筹育种、栽培、装备、管理等多方面的力量,发挥本地资源优势,充分挖掘设施农业生产潜能,促进设施农业快速发展。

  (二)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要根据地区气候、资源、生产方式、种养殖传统等特点,有重点地选择设施农业的发展方向。同时坚持效益优先,着力提高种养殖综合生产能力以及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三)坚持改革创新、建立机制。始终以实现设施农业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机制创新来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并将行之有效的创新成果加快推广应用,促进技术提升,努力探索建立促进发展的长效机制。

  (四)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坚持市场引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要以解决农民就业、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着力提高农民科学生产素质,提高种养殖科技含量,提高产品竞争力,提高生产过程的机械化、自动化和生态化水平。

  四、落实完善促进设施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在我国发展设施农业,要按照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要求,认真落实中央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措施,促进设施农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落实扶持政策。要认真落实中央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扶持鼓励设施农业发展。将重点设施农业装备纳入购机补贴范围,加大对农民和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设施农业的扶持力度。要与有关部门协调,加大对设施农业财政、税费、信贷和保险政策的支持,同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对灾区受毁设施的恢复重建给予扶持,不断提高农民发展设施农业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二)积极推动科技创新。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支持设施农业共性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加强宽领域、深层次的协作,积极探索设施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高产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实现产业不断升级。

  (三)制定完善标准体系。加强设施农业标准建设,建立和完善设施农业标准化技术体系。重点加强设施农业建设、生产和运行管理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切实提高我国设施农业的标准化水平。

  (四)努力做好技术培训。要整合资源,争取支持,加强设施农业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把发展设施农业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

  五、切实加强对设施农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发展设施农业是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设施农业的发展。

  (一)把发展设施农业摆到重要位置。各地要把发展设施农业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建立合理的运行机制和严格的责任制度,加强技术指导和调查研究,不断解决设施农业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推动设施农业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二)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制定设施农业发展规划,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具体措施和保障机制。要注重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把制定规划与争取各方支持有机结合起来。

  (三)依法促进设施农业发展。要深入贯彻实施农业法、畜牧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科技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普法力度,提高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环境氛围,落实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各项措施,依法促进设施农业发展。

  (四)加强多部门协调配合。设施农业的发展需要多部门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坚持农机与农艺结合,在加强设施装备建设的同时,大力推广农艺技术和健康养殖技术。各级农业、农机、畜牧和农垦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和作用,共同促进设施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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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探讨

罗朝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调解处理。这从法律上规定了,公安机关在行使治安处罚同时,可以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损失或伤害的赔偿部分进行调解处理。司法实践中,由于公安机关存在着久调不结和在程序上做法不够规范情形,常给人民法院审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带来困惑。笔者想结合审判实践,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认定、法院受理条件和责任认定三个问题,谈谈自己看法。
一、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认定问题。
从《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规定上看,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以下称治安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有两种情况,一种涉及到财产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另一种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对诉讼时效期间计算本身而言笔者没有异议,但是在诉讼时效发生中断时,应如何计算和确认诉讼时效中断期间,正是笔者要提出来探讨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涉及赔偿部分常常久调不结,也不宣告调解终结,或者没有做出裁决。在这种情况,当事人往往又向人民法院起诉。造成法院难以确定其行为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4条的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助议,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这就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起算时间,既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请求时,诉讼时效开始中断;但是,对诉讼时效中断的终止时间的规定,就相当含糊了,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可以是第一次,也可以是多次之后,从该规定上看,无法确定调处达不成协议具体时间。因而,在审理治安民事赔偿案件中,给法院计算和确认诉讼时效中断时间带来因难。实践中,不易于操作。由于《治安处罚条例》对公安机关调处治安民事赔偿案件的期限没有做出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多次调解达不成协议,如何计算诉讼时效也未做出明确规定,这就必然造成了法院在具体操作中无从认定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起始时间问题。从适应审判需要出发,有关部门对此应早日作为规定,为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提供法律依据。因此,笔者建议,公安机关应当比照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程序做法,对治安赔偿案件进行调处。即公安机关对治安民事赔偿案件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进行调处,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必须在规定结案期内做出裁决或者宣告调解终结,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期限。这样可以解决诉讼时效中断期间计算和确认问题,不影响法院对诉讼时效的认定。
二、关于违法治安管理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受理条件问题。
由于民间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对治安部分依照程度上进行处罚,尚能容易做到。但对损失或伤害赔偿部分常有久调不结现象,表现在人为地将案子长时间搁浅一边,不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权利,或者虽有告知,也不规范,而且该类案件当事人又不愿向法院起诉,这就造成了给当事人认为,案件已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只有找公安机关解决的假象。实践中,受害人欲寻求民事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存在举证困难,法院即使受理了,也较难打赢官司。所以,当事人只好长时间找公安机关要求解决问题,直至最后向法院起诉为止,才获新的认识。同时,法院对这类案件的事实查清、责任认定也存在困难,这就造成法院不愿意受理此类案件,出现了法院与公安机关相互推诿现象发生,导致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产生该弊端其实质原因在于:
1、公安机关执法程序上不规范,对外履行法律手续不完备。公安机关对治安、赔偿双重性质案件的调处与交通警察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存在着程序上差别,前者程序上不规范,没有统一规定,执法随意性较强,其对外履行法律手续也不完备,主要体现在公安机关久调不结,不受期限限制,没有宣告调解终结或者宣告调解终结不规范,不告知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权利等。后者在执法程序上已经形成规范,履行法律手续也较完备,实践中,可操作性较强。
2、立案管辖界限不明确,导致法院和公安机关相互推诿。公安机关在尽了调处努力后,一般都将该类案件推给法院,而法院又不愿意受理此类案件,又将之推回给公安机关,造成相互推诿现象。现实中,存在这种现象,在案件发案后,受害人首先向公安机关报告要求处理,而公安机关则要求受害人先作法医鉴定,法医鉴定结论作出以后,对于构成轻微伤或轻伤的案件,公安机关难予调处时,便将案件推给法院。而法院对此类案件审理难度大,便借公安机关在程序上做法不规范弊端,又推回公安。双方就立案管辖界限发生争执。从而,导致失去有利的取证条件,使本来可以顺利解决的案件变得复杂化起来。
3、该类案件处理难度较大。由于这类案件往往事发民间纠纷,处理不好,会带来不好的社会效果。同时,这类案件的受害人和致害人双方之间对立情绪很大,在司法机关处理时,一方或者双方往往找关系,托人情,甚至出伪证,为处理案件设置障碍,使调查取证十分困难,容易导致错案的发生,办案人员大多不愿受理此类案件,更不愿意承担错案的责任。
因而,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应当比照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程序做法进行调处。首先对打架斗殴或即损害他人财物现场进行处理,然后查明事实,认定责任,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进行治安处罚,最后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在立案之后45日内宣告调解终结,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限。只有规定公安机关对该类案件调处比照交警调处程序做法,才能给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提供事实依据,避免错案发生。因此,当事人就该类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除提供诉状外,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无法认定该纠纷为哪一方过错责任的结论。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受理。除此之外,法院可以不予受理。这样法院可以对事实不清的案件不进行审理,从一定程序上,可以避免了错案发生。因此,法院限制对治安民事赔偿案件的受理是必要的、确实的、可行的。
三、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责任认定问题。
在解决和规范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造成损失或伤害案件调处程序做法时,法院就不难对治安民事赔偿案件责任进行认定,其主要依据是以公安机关对责任的认定为前提,通过开庭审理,进一步查明造成损失或伤害的事实、原因。然后,根据当事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造成损失或伤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造成损失或伤害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所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受理该类案件后,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定案依据。它可以不受公安机关对责任认定的限制。
在审理治安民事赔偿案件中,我们可以把责任认定,划分为四种,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当事人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其行为与造成损失或伤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应采用过错归责原则,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虽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其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上述的因果关系,我们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区别对待以下三种情况:
1、一方当事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损失或伤害的,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方应当负全部赔偿责任;其他方没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虽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其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则不应负赔偿责任。
2、两方当事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均造成对方损失或伤害,给损害结果造成严重的一方,应负主要责任,反之,另一方则负次要责任。
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造成损失或伤害中,结果相同,作用相当,两方负同等责任。
在遵守上述责任认定原则同时,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情况:
1、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共同造成损失或伤害的,应根据各自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造成或伤害作用大小、损害结果,来划分责任。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打架斗殴造成损失或伤害现场,毁灭证据,使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损害责任无法认定的,视情况承担责任。
4、当事人各方均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损害责任无法认定的,应采用混合过错原则,责令他们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责任,法律规定要承担责任的,我们在认定责任时,则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没规定要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我们在审理时,可以根据据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酌情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11]76号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为加强管理,特制定《“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为加强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政策目标
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政策旨在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业,降低农林产品生产成本,增加农民收入,改善人民生活。
二、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条件
(一)免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的下列种源:
(1)用于种植和培育各种农作物和林木的种子(苗);
(2)用于饲养以获得各种畜禽产品的种畜(禽);
(3)用于培育和养殖的水产种(苗);
(4)用于农、林业科学研究与试验的种子(苗)种畜(禽)水产种(苗)。
2.进口种子(苗)不得用于高尔夫球场、足球场、度假村或俱乐部等场所的建设;进口种畜(禽)鱼种(苗)不得用于度假村或俱乐部等高档消费场所。
3.在每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年度进口计划产品范围内。
(二)免税进口野生动植物种源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进口单位是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种植园。进口单位应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
2.用于科研,或育种,或繁殖。以科研为目的免税进口种源,应说明具体科研项目并适时提供科研项目成果。以育种或繁殖为目的免税进口种源,进口数量应以确保野生动植物存活和种群繁衍的合理需要为限。
3.在每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年度进口计划产品范围内。
三、种子种源进口免税申请
种子种源进口单位应适时向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政策执行单位(以下简称执行单位,即农业部或国家林业局)提出种子种源进口免税申请。
执行单位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及实际需要,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核定后汇总的本年度免税进口计划和上一年度的免税进口执行情况(数据具体报送格式按产品种类分别采用附1、2)报财政部,抄报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
四、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核定
每年3月31日前 ,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通知本年度免税进口计划。
执行单位在核定的年度免税品种、数量范围内签发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证明文件(以下简称免税证明文件)。执行单位应核定、确认种子种源进口单位的资质、进口种子种源最终用途以及免税进口申请数量合理性等事项,确保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免税条件。
经核定的种子种源免税进口年度计划以及执行单位签发的免税证明文件在公历年度内有效,不得跨年度结转。未经核定或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进口种源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在本年度种子种源(不包括警用工作犬、繁育用的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免税进口计划下发前 ,对于上一年度免税进口计划中已列名的种子种源品种,执行单位可以在上一年度确定的免税进口额度的30%以内,提前签发免税证明文件 ,有关进口单位可凭免税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五、监管及处罚
关于第四条提前签发免税证明文件:(一)若有关执行单位超出规定数量范围提前签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相应扣减其本年度的免税进口额度。(二)若上一年度有关品种违反本管理办法免税条件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后暂停执行单位提前签发有关品种的免税证明文件。
若有关执行单位超过年度核定计划数量签发免税证明文件,应暂停有关公务人员签发免税证明文件的资格,对其予以书面通报批评。
若有关执行单位上一年度超过年度核定计划数量签发免税证明文件,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暂停核定该执行单位本年度有关品种的免税进口年度计划。
免税进口的种子种源,未经合理种植、培育、养殖或饲养,不得擅自转让和销售。但种子种源进口单位在向执行单位申请免税进口额度时,已经执行单位核准可以转让和销售的,可转让和销售。对违反规定的种子种源进口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并暂停其1年免税资格;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种子种源进口单位,暂停其3年免税资格。
六、本办法有效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附:1.201*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执行情况表
2.201*年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执行情况表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1759151.files/n11759154.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