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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关于印发《师范教育司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28:54  浏览:88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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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关于印发《师范教育司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


关于印发《师范教育司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教师司[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师范大学:

根据教育部2008年度工作计划,我司拟定了《师范教育司2008年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供参阅。

附件:师范教育司2008年工作要点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

师范教育司2008年工作要点

2008年师范教育司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教师教育和教师工作,围绕建设德才兼备教师队伍的根本目标和教育部中心工作,以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为契机,积极推进教师教育创新,努力提高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整体素质和水平。

1.把师德建设放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位。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广泛开展师德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弘扬模范教师高尚师德,完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激励广大教师自觉践行总书记提出的“四点希望”,努力成为受学生爱戴、让人民满意的教师。

2.加强教师教育改革发展和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战略与政策研究。按照教育改革发展对教师工作的新要求,研究制订《2008-2012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进一步确定教师教育改革发展和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推进实施相关政策措施和重大项目。

3. 认真落实部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示范性举措。促进部属师大围绕造就大批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精心组织实施免费师范生培养教育方案,以新的教育理念、方法和最好的教育资源培养师范生。启动实施“国家教师教育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试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积极推进教师教育改革创新,逐步形成吸引优秀学生读师范、鼓励优秀人才当教师的新机制。

4.积极探索农村学校教师补充新机制。推进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农村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加强调研、指导和督查,不断提高计划实施工作质量。

5. 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健全城镇教师支教和定期交流制度,促进城乡教育协调发展。

6.进一步推进师范生实习支教。召开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推动各地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的意见》精神,完善建立师范院校高年级师范生到中小学实习半年的制度。强化师范生教育教学实践环节。

7.规划并积极推进教师教育院校布局结构调整。研究提出新时期教师教育院校布局结构调整指导意见。加大对师范教育的支持力度。加强师范院校建设,充分发挥师范院校的主体作用,并鼓励有条件的高水平综合大学积极参与教师教育。逐步形成开放灵活、规范有序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教师教育体系。

8.启动实施教师教育课程教学改革计划。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求,研究制订教师教育课程和教学改革指导性文件,颁布《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调整和优化课程结构,更新教学内容,构建多层次、多形式、多样化的教师专业教育精品课程教材资源库。总结交流教师教育课程教学改革经验。加强师范教育类特色专业建设。

9.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制度。研究实施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考试考核的标准和办法。建立适应信息化和政务公开要求的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系统。

10. 启动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2008—2012年)。加强基础教育新课程培训。全面实施中小学班主任培训计划。组织优秀班主任国家级研修和农村班主任国家级远程培训项目。继续推进实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11.启动实施“中西部农村教师专项培训计划”。 大力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组织实施中西部农村教师远程培训项目、东西部“手拉手”对口支援培训项目和支持边远民族地区教师培训项目,促进中西部农村教师整体素质和水平全面提高。

12. 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培训制度,研究修订《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建立健全教师培训的激励和保障机制。

13.采取新的措施,深入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构建覆盖全国城乡的中小学教师终身学习体系。建立远程教师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加强教师远程培训优质课程资源建设,推进区域性教师教育网络联盟和县级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建设,促进远程教师培训工作的开展。做好国际合作教师培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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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联审和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鹰潭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联审和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鹰府发〔2011〕7号


月湖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鹰潭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联审和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鹰潭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联审和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行为,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维护建设单位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批准的,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组织建设的普通住宅、公寓、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及其按规划要求配置的配套设施。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进行设计联合审批(以下简称联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必须进行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验)。

未经联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未经联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

  第四条 鹰潭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审和联验的牵头工作,月湖区政府、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等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审和联验工作。

邀请项目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参与房地产项目的联审联验。

月湖区政府、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城管局等单位编制的社区居委会、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站、体育设施、环卫设施等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联审和联验的依据。

  第五条 参加联审的部门(以下称联审部门)和联验的部门(以下称联验部门)应当在鹰潭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明确专人负责联审和联验工作中的受理、现场查验、投诉调处及联系等事宜。



第二章 联审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联审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运作方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项目核准文件;

(三)《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图;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

(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六)全套设计方案(包括公共配套的幼儿园、安保监控设施、社区卫生服务站、体育设施、环卫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小区内消防设施、休闲设施、小区绿化方案及树木保护方案、消防设计、人防设计、防雷设计等)和施工图审查备案单;

(七)按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联审单位职责分工:

(一)市房管局负责审查申请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项目核准文件等与本局职责相关的内容;

(二)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审查《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红线以及公共配套建筑设计方案中的小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环境景观设施、游憩休闲设施等与本局职责相关的内容;

(三)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供水、排水、供气、节能等与本局职责相关的内容;

(四)市城管局负责审查建设范围内的《小区绿化方案》、《树木保护方案》、公共配套建筑设计方案中的物业管理用房和环卫设施等与本局职责相关的内容;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等与本局职责相关的内容;

(六)市消防支队负责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等与本支队职责相关的内容;

(七)市环保局负责审查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表)等与本局职责相关的内容;

(八)市人防办负责审查人防工程设计方案等与本办职责相关的内容;

(九)市气象局负责审查与防雷装置等与本局职责有关方面的内容;

(十)月湖区政府、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分别负责社区居委会用房、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站、体育设施等方面的审查;

(十一)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有关窗口工作的协调和规费的核算、跟单等工作。

第九条 鹰潭市行政服务中心房管局窗口(以下称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单位的有关资料,受理窗口应当场对开发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出具《联审联批通知单》,明确办结时限,并抄告市行政服务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明确告知建设单位所缺资料,出具《补件通知书》,并予以退件,待符合条件后予以受理。

第十条 受理窗口受理联审资料后,将相关资料通过联审部门窗口分送各联审部门进行审查。各联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涉及批前公示、结果公告、听证、专家评审、政府审批、招投标时间除外,涉及重大复杂工程时,消防审查可放宽至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给受理窗口和市行政服务中心(需要签订有关协议的要提交书面协议)。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意见,又未及时提出资料不全或材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同意。

第十一条 开发项目经联审后,由市房管局通知建设单位依照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的有关规定在窗口进行跟单缴费,经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市财政局窗口复核后,统一缴入财政专户,再到市城乡建设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红线所确定的建设范围统一设计、统一联审,并实施一次性开发,同步交付使用。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分期建设的,应在设计联审时提出分期建设方案,相应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满足使用要求。其中首期开发的工程中应当优先建设主要公共配套设施。项目中有拆迁安置任务的,安置房应当安排在首期。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转让时,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原规划方案和经联审批准的原公共配套建筑方案对受让方同样适用。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超过法定时效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联审。

第十五条 联审通过后的相关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调整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联审。



第三章 联验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联审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实行竣工联验,由市房管局组织实施。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单项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由市城乡建设局依法监督建设单位组织实施;规划指标验收由市城乡规划局先期负责验收。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内容包括:

(一)规划指标验收;

(二)市政公用设施验收:含道路与标志标识、停车场(库)、室外公共照明、环卫设施、各类公用管线(供水、供电、供气、雨水、污水管线,其它管线应设专用管沟);

(三)环境景观设施验收:含绿地、游憩设施等;

(四)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站、体育设施等验收;

(五)拆迁安置房和白蚁预防落实情况验收等;

(六)建设用地合法性验收;

(七)人防工程验收和消防验收;

(八)按照国家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联验职责分工:

(一)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供水、供气、排水和建筑节能等有关方面的验收;

(二)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规划指标、市政公用设施、环境景观设施等有关方面的验收;

(三)市城管局负责环卫设施、物业管理用房、小区绿化和树木保护等有关方面的验收;

(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出让合同有关方面的验收;

(五)市房管局负责拆迁安置房和白蚁预防落实情况有关方面的验收;

(六)市气象局负责防雷装置有关方面的验收;

(七)市消防支队负责消防有关方面的验收;

(八)市人防办负责人防设施有关方面的验收;

(九)市环保局负责环保有关方面的验收;

(十)月湖区政府负责社区居委会用房有关方面的验收;

(十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分别负责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站、体育设施等有关方面的验收;

(十二)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规费有关方面的验收;

(十三)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的施工机器(具)、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建设期间临时设置的架空电缆、电线、地面裸露的管线等已拆除或埋入地下,达到工完、场清、地平、无垃圾(所有验收人员现场察看,并签署意见);

(十四)建设用地四周界限与建设用地外相连的道路、人行道、河道、围墙等设施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并满足业主生活和通行条件(所有验收人员现场察看,并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联验应提交的资料由各联验部门根据竣工验收的内容予以明确后,由受理窗口统一对外公示。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项目联验手续时,应当向受理窗口报送按前条规定的公示资料。受理窗口应当在收到相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联验。各联验部门应当派人现场参与联验。不派人到场的视为同意验收合格。各联验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全部合格后,发放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各联验部门要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整改到位后,书面报告受理窗口,再由受理窗口书面通知相关联验部门窗口,相关验收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反馈验收意见。建设单位如拒不按要求整改的,由相关部门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申请分期验收的,应当经市房管局同意后方可实行,待项目全部完成后再进行项目总体验收。

  第二十二条 市房管局负责组织接待验收投诉。各联验部门应当明确专门部门按照联验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方面投诉的解释和调处,不得拒绝和推诿。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将联合验收合格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并在商品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注明。

建设单位在各新闻媒体发布的商品房屋销(预)售广告,必须标注“鹰潭市房管局忠告购房者: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通过联合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字样。



第四章 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城乡建设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未经联验并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市房管局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联审部门和联验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审和联验活动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索拿卡要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规章备案审查条例》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规章备案审查条例》的决定

(2006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市规章备案审查条例》,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