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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清洁生产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58:52  浏览:93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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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清洁生产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清洁生产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进一步推进农业清洁生产,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快推进农业清洁生产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推进农业清洁生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长期以来,我国依赖于资源高强度开发、生产要素高度集中的农业生产方式,导致环境污染和资源利用效率不高,制约农业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推进农业清洁生产,转变农业增长方式,不仅是防治农业环境污染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也是降低农业生产成本、保障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迫切任务。

  (一)农业清洁生产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保证。我国人口多,资源约束性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方式相对粗放,资源浪费严重、环境污染加剧的问题日益突出,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越来越受到资源环境的制约,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登上新台阶的难度加大。农业清洁生产改变以往农业发展过度依赖大量外部物质投入的生产方式,用循环经济的理念发展农业生产,实现资源利用节约化、生产过程清洁化、废物循环再生化,有利于缓解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资源环境约束,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途径。

  (二)农业清洁生产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保障。工业“三废”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正在由局部向整体蔓延,污水灌溉农田面积不断增加,农村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大部分随意丢弃和排放,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加剧,严重威胁着农产品质量安全。部分地区农业自身造成的面源污染日趋严重,成为水体富营养化的重要原因之一,集约化农区地下水硝酸盐污染也呈上升趋势。农业清洁生产通过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严格控制外源污染,减少农业自身污染物排放,对防治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三)农业清洁生产是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农业清洁生产实行生产过程清洁化,大力推广应用低污染的环境友好型种植养殖技术,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饲料等投入品,节约了生产成本。通过资源的梯级利用,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综合生产体系,充分挖掘农业内部增值潜力,增加附加值,提高农业的质量和效益,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供有效途径。

  二、加强农产品产地污染源头预防

  (四)控制城市和工业“三废”污染。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农产品产地周边污染源的监管,严禁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倾倒废气、废水、废油、固体废物,严禁直接把城镇垃圾、污泥直接用作肥料,严禁在农产品产地堆放、贮存、处理固体废弃物。在农产品产地周边堆放、贮存、处理固体废弃物的,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农产品产地污染。引导乡镇企业聚集发展,完善排污综合治理设施。加大对污染企业的整治力度,依法“取缔关停一批、淘汰退出一批、限期治理一批”,严格控制新上污染企业,加强对重金属污染源的监管。

  (五)加强农业生产投入品管理。加强对化肥、农药、农膜、饵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健全化肥、农药销售登记备案制度,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于肥料或造田。实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制度,加强水产苗种监督管理,科学投饵,合理用药。加大对违法违禁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有害农业投入品的处罚力度,营造生产、销售和使用安全农业投入品的良好氛围与环境。

  三、推进农业生产过程清洁化

  (六)推广节肥节药节水技术。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精准农业技术,鼓励农民开展秸秆还田、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优化配置肥料资源,合理调整施肥结构,改进施肥方式,提高肥料利用率。科学合理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先进施药机械,配置杀虫灯,建立多元化、社会化病虫害防治专业服务组织,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推广绿色植保技术,进行病虫抗药性监测与治理,提高防治效果和农药利用率,减少农药用量。大力推广节水农业技术,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率,缓解水资源供给矛盾。

  (七)发展畜禽清洁养殖。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小区),推行农牧结合和生态养殖模式,实现畜牧业与种植业协调发展。科学配制饲料,规范饲料添加剂使用,提高饲料利用率,减少氮、磷等排放。制定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规划,推广雨污分流、干湿分离和设施化处理等先进适用的污染防治技术,以生猪、奶牛等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为重点,加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推进畜禽废弃物的无害化治理和利用。

  (八)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制定和完善水产养殖环境技术标准,加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和养殖证核发工作,加强水域环境监测力度,合理调整养殖布局,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加快推进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改善养殖环境和生产条件。建立标准化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区),普及推广生态健康水产养殖方式。积极推广安全高效人工配合饲料、工厂化循环水产养殖、水质调控技术和环保装备,减少污染排放。

  四、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力度

  (九)实施农田氮磷拦截。在现有农田排灌渠道基础上,通过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改造修建生态拦截沟,吸附降解农田退水中的营养元素,改善净化水质,促其循环再利用,减少农田氮磷流失。

  (十)推进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以村为单位,因地制宜建设秸秆、粪便、生活垃圾、污水等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大力发展农村沼气,推进人畜粪便、生活垃圾、污水、秸秆的资源化利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快农膜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鼓励引导农民使用厚度大于0.008mm的地膜,回收利用废旧地膜,解决农田“白色污染”。

  五、保障措施

  (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由主管领导牵头负责本地区农业清洁生产工作,真正把农业清洁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农业清洁生产工作责任制,把目标和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层级、各单位,强化监督管理和服务,严格绩效考核。

  (十二)完善政策法规。要研究制定农业清洁生产的相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农业清洁生产标准规范。积极争取资金投入,加大对农业清洁生产重点项目、重大工程、技术推广的支持力度。结合本地实际,把农业清洁生产作为当地制定产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调整产业结构。

  (十三)加强科技支撑。整合优势科技力量,集中开展农业清洁生产关键技术研发,尽快取得一批新成果、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同时,对现有的单项成熟技术进行集成配套,形成适宜于不同地区的技术模式,进一步扩大推广应用规模和范围。大力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成功经验。

  (十四)强化宣传培训。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农业清洁生产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意识。把农业清洁生产作为农民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农民清洁生产技术培训,逐步使农业清洁生产变成广大农民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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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


(2001年1月4日青海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省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青海科技事业进步,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人民政府设立青海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实行分类奖励。省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州(地、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 省科技奖的奖励经费在省政府奖励基金中专项列支;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列支。
第四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青海省人民政府设立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技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技行政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
省科技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具体承担省科技奖的评审。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可以设若干评审小组。
第六条 省科技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必须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科学技术面向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方针;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规则。
第八条 省科技奖实行异议制度,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九条 鼓励社会力量面向社会设立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面向社会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省科技奖的设置
第十条 省科技奖授予在科学发现、科技发明、科技合作、科技创新、科技成果应用、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共分三类:
(一)重大贡献类;
(二)科学技术进步类;
(三)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
第十一条 重大贡献类奖授予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科技工作者。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奖授予下列科技工作者或组织:
(一)实施技术开发项目,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四)实施社会公益项目,长期从事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和科技基础性工作,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或应用科学基本原理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的。
(六)运用科学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
前款第(三)项重大工程项目的省科技奖仅授予组织。
第十三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授予对青海省科技事业做出贡献的外国人和外国组织:
(一)同在青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
(二)向在青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促进青海省与外国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四条 省科技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除外)所授予的公民、组织,是指在青的公民、组织,或同在青公民或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区的公民、组织,以及完成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我省所需的科技项目的其他地区的公民、组织。
第十五条 省科技奖重大贡献类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不设等级;科学技术进步类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省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5项;重大贡献类奖可根据实际,由省科技奖励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评审,但每次不超过5人;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项。
第十六条 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由省科技行政部门按《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省科技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七条 省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八条 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请奖项目的单位、个人为:
(一)州(地、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二)省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省内各高等院校、省属科研机构,中央驻青科研机构;
(四)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符合有关资格条件规定的其他单位或专家、学者。
符合请奖条件的单位、个人可直接向省科技行政部门申请。
第十九条 推荐或请奖的单位、个人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或申报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省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向省科技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类别、项目、人员、等级的建议。
省科技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类别、项目、人员、等级的决议,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奖重大贡献类奖和科学技术进步类奖由省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由省政府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奖的奖金标准为:重大贡献类奖按照创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大小,奖励10—30万元/人;科学技术进步类奖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创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特别巨大的项目,奖金数额不受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限制,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决定。
第二十三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
科技奖奖金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剽窃、侵吞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技奖的,由省科技行政部门报省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和证明,协助他人骗取省科技奖的,由省科技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参与省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或创造性研究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奖的评审标准和规则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青海省科技进步奖励条例》(青政〔1985〕102号)同时废止。


2001年1月19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软件杰出人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软件杰出人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0〕96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软件杰出人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软件杰出人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闽政文〔2009〕374 号),营造软件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激励我省广大软件产业工作人员勇于创新、敢于开拓,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作出更大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

  在我省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动漫游戏、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集成电路设计及相关适用人才教育培训等企业或机构工作,从事研发、经营、管理、教育的高层次人才和软件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申报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为我省软件产业快速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新一轮评选周期内取得以下成就之一者可以申报:

  (一)在入选全国软件百强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福建省软件骨干企业和福建省高成长性软件企业中从事经营管理和研发的高层次人才;

  (二)开发的软件产品对提高我省软件产业的自主创新综合技术水平起重要推动作用,在国际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或在国内某一行业、某一领域细分市场占有率名列前五位的企业中从事经营管理和研发的高层次人才;

  (三)承担国家“核高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或其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带头人;承担我省重点软件类项目的项目带头人;国家级、省级软件创新平台的学术带头人;

  (四)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含)以上项目的第一完成人;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或累计获得二项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省优秀新产品奖一等奖(含)以上项目的第一完成人。且上述所得奖项科研成果在福建省软件业发展中已经发挥重要作用;

  (五)“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和省级人选,且在国内软件业的某一专业技术领域具有较大影响;

  (六)为我省软件适用人才教育培训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

  (七)其他对推动我省软件产业快速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

  第四条 评选组织

  每次评选表彰成立福建省软件杰出人才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福建省软件杰出人才的评选工作。省评委会主任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评委会委员由省信息化局、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有关领导和专家担任。设立评审专家组,专家组由软件产业专家和经济管理专家组成,其中国家级专家占20%~30%比例。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信息化局。

  第五条 评选程序

  评选程序包括推荐、评审、公示、批准四个环节:

  (一)推荐。由人才所在单位填写《福建省软件杰出人才推荐表》一式三份(加盖推荐单位公章),报送省评委会办公室。

  (二)评审。评审分成四个步骤:(1)省评委会办公室对推荐上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选名单;(2)经专家组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推荐名单;(3)省评委会根据专家组意见和评审标准进行评选,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4)将候选人建议名单提请省政府审定。

  (三)公示。经省政府审定的候选人名单,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和《福建日报》等新闻媒体上公示7天。

  (四)审批。省评委会根据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六条 表彰与奖励

  福建省软件杰出人才从2009年度起,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表彰不多于30名,报请省政府发文表彰,颁发奖章、证书,并给予相应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