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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56:10  浏览:97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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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


法〔2012〕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实施以来,依法文明和谐征收拆迁得到社会广泛肯定。但是,今春以来,一些地区违法征收拆迁的恶性事件又屡有发生,并呈上升势头。为防范和遏制类似事件的继续发生,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学习培训

  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相关审判执行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行政强制法》、《条例》和《规定》,全面理解掌握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立法背景及具体规定精神,认真学习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和《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特别是要组织基层人民法院搞好专门培训,切实把思想认识和工作思路统一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上来,在立案、审查和执行等工作中严格贯彻落实,不得擅自变通和随意解读。

  二、抓紧对征收拆迁案件进行一次全面排查

  各地法院近期要对已经受理或将要受理的征收拆迁诉讼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提前预测、主动应对和有效消除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同时,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颁布施行后的执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在自查的基础上,上级人民法院要派出督查组对排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特别是对近期发生征收拆迁恶性事件的地区和城郊结合部、城中村改造、违法违章建筑拆除等领域,要进行重点检查。坚决防止因工作失误、执法不规范或者滥用强制手段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等恶性后果以及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三、认真研究解决征收拆迁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

  当前征收拆迁主要问题集中在违法征收土地和房屋、补偿标准偏低、实施程序不规范、滥用强制手段和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方面。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受案范围、立案条件、审理标准、执行方式等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补偿标准过低、补偿不到位、行政权力滥用等突出问题。对于审判执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汇报取得支持,加强与政府的沟通互动,积极探索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疏通行政争议化解渠道,努力实现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的有机统一,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规范司法行为,强化审判执行监督

  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征收拆迁案件过程中,立案、审查、执行机构要注意加强沟通配合,创新工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办案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拆迁裁决)的案件,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通知精神办理,严把立案、审查、执行关,切实体现“裁执分离”的原则,不得与地方政府搞联合执行、委托执行。要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对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准许;凡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方可采取强制手段;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监督指导,防范和制止下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和危害社会稳定的情形发生。

  五、建立完善信息和舆情报告制度

  为便于了解掌握各级人民法院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信息和情况,要建立和完善征收拆迁案件信息和舆情报告制度,特别是在十八大召开前夕和会议期间,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按月搜集掌握辖区法院办理征收拆迁诉讼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的情况。凡在办案中出现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隐患或事件的,有关人民法院必须立即向当地党委和上级人民法院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准确、反映迅速。上下级人民法院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随时掌握相关重要舆情动态,及时调查了解事实真相并采取应对措施,回应社会关切。要严格执行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对隐瞒不服、歪曲事实、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予以曝光通报。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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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新能源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新能源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5月27日,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计经委):
我国具有丰富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在开发利用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对缓解部分地区能源供应的紧张程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能源作为商品能源开发和利用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国家加以扶持和引导,以促进其健康发展。
新能源的建设应根据资源条件、经济条件和能源需求状况,做到合理布局,以便集中资金、分期分批建设,使每个项目能达到生产经营的经济规模,尽快发挥效益。
为了加强对新能源基本建设的宏观管理,明确划分项目审批和管理权限,我委制定了《新能源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新能源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新能源产业是我国起步较晚的新兴产业,为了鼓励和支持我国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促进新能源产业化建设,加速新能源设备国产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和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新能源项目的特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新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资源经转化或加工后的电力或洁净燃料。凡新建的新能源设施的项目(转化或加工电力或洁净燃料)为新能源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新能源的开发应用既是近期能源平衡的补充,也是远期能源结构调整的希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新能源及其技术的开发应用。
第四条 新能源的开发应用要在对可再生资源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做出规划。国家鼓励新能源建设项目向经济规模发展。资源丰富地区可以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第五条 新能源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主管部门编制,经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纳入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六条 新能源技术的研究和新能源设备的制造,要采用自主开发与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相结合的方式,实行技工贸一体化,加速设备国产化。
第七条 新能源基本建设项目的经济规模为:风力发电装机3000千瓦及其以上、太阳能发电装机100千瓦、地热发电装机1500千瓦及其以上、潮汐发电装机2000千瓦及其以上、垃圾发电装机1000千瓦及其以上、沼气工程日产气5000立方米及其以上及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它新能源项目。达到经济规模的为大中型新能源基本建设项目,达不到的为小型项目。
第八条 申报新能源建设项目需要经过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个阶段。项目建议书由申请项目的企业法人提出;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由企业法人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新能源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分为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按项目经济规模分为大中型项目和小型项目。
中央大中型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批准;中央小型项目由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大中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批准;地方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批准。
第十条 凡利用外资、引进设备和技术的新能源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外商直接投资新能源项目),由国家计委审查批准,批准前不得与外方正式签约。
第十一条 新能源基本建设项目在申报项目建议书阶段要明确资本金来源和融资意向,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要落实资本金和资本金以外的融资方案。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未列入年度新能源建设计划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对转基因烟草监控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科[2003]387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对转基因烟草监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各省级工业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青州烟草研究所:
  为确保烟叶及其制品中不含有转基因成分,维护我国出口烟叶及其制品的质量和信誉,在继续严格执行《烟草基因工程研究及其应用管理办法》(国烟法[1998]168号)的基础上,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局(总公司)”)决定进一步加强对转基因烟草的监控。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和工业公司要高度重视预防转基因烟叶释放工作。要把杜绝烟叶中混有转基因烟叶当做重合同、守信用,维护中国烟草质量信誉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和督查;要组织力量,制定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狠抓落实。
  二、各省级烟叶管理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加大对良种繁育基地种子的繁育、加工和供应的监管力度,加强对烟草种子供应和农民用种情况的监督管理。种子经营单位必须确保种子质量;各有关分、县公司要实行烟草种子发放、使用情况的户籍化管理,建立严格的种子发放、使用检查制度和详细的种子发放、使用档案。有关工作必须责任到人,落实到户。
  三、坚决杜绝劣杂品种、私自繁育品种、未经审定品种、不明来源品种或可能的转基因品种的种植。省级烟草品种审评委员会要对烟草种子严格把关;转基因品种烟草的研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凡未经国家局(总公司)批准,严禁转基因品种烟草在田间试验、示范和释放。否则,国家局(总公司)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各级烟叶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责任人负责制,确保使用有生产经营认证证书的良种繁育基地或种子公司的烟草优良种子。因种植自留种、劣杂品种、未经审定品种或来历不明种子而出现转基因问题的,烟草种子经营单位、有关烟草公司都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国家局(总公司)将严肃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各烟叶产区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不断完善工作制度、生产技术规程和监控方法,严格管理,不留死角,并加强与中烟进出口集团各有关成员企业的衔接和沟通。要从烟叶生产、收购、调运到打叶复烤、供货建立起一整套科学、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国内使用和出口的烟叶及相关产品中没有转基因成分,特别要严防出口烟叶及相关产品(包括烟梗、碎烟片以及委托外方加工再造烟叶的烟梗、烟沫等原料)和生产出口卷烟用的烟叶及相关产品有转基因成分。
  六、各级烟叶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在烟叶种植过程中使用可诱发烟叶转基因检测结果呈假阳性的农药、化肥等相关产品。各卷烟生产企业在卷烟生产过程中严禁使用可诱发烟叶转基因检测结果呈假阳性的产品或技术。
  七、各打叶复烤加工企业要按照防止烟草转基因释放的总体要求,制定严格、周密的打叶复烤烟叶加工规程,包括对加工的烟叶登记造册,详细记录烟叶的产地、等级、质量等情况,按规定留样备查,及时对相关的生产设备进行严格清洗等。严禁打叶复烤加工企业加工来历不明且未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的烟叶。
  八、国家局(总公司)责成中国烟草进出口烟叶检测站不定期地对烟草种子、鲜(干)烟叶、片烟和卷烟进行转基因成分的抽查,特别要对部分重点烟叶产区进行监督抽检,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有关工作。
  九、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出口烟叶及相关产品实行送检制。各货源供应单位要按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的要求送中国烟草进出口烟叶检测站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经该站检测确认没有转基因成分并出具检验证明后方可交货(有关的检测费用由供货方支付);中烟进出口集团各有关成员单位在接收出口烟叶及相关产品前,须查验供货方提交的由中国烟草进出口烟叶检测站出具的转基因成分检验合格证明。若供货方不能出具此证明,则任何单位不得接收。
  十、出口卷烟的目标市场系转基因敏感地区的,对用于生产出口卷烟的各种原料(包括烟叶、烟梗、烟沫、膨胀烟丝、再造烟叶等),要进行转基因成分检验,以确认所用原料没有转基因成分(检测费用由卷烟生产企业支付)。出口卷烟生产企业必须建立详细的原料使用档案,加强对含有转基因成分原料的预防管理,并在出口卷烟交货前送中国烟草进出口烟叶检测站进行卷烟中转基因成分检测(检测费用由卷烟生产企业支付),确认没有转基因成分后,由中国烟草进出口烟叶检测站出具检验合格证明。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所属各经营卷烟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在接收出口卷烟前,须查验供货方提交的由中国烟草进出口烟叶检测站出具的转基因成分检验合格证明。若供货方不能出具此证明,则任何单位不得接收。
  十一、凡发现出口烟叶及相关产品或出口卷烟中有转基因成分,有关单位须立即报国家局(总公司),同时供货方要无条件接受退货,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全部由供货方承担。
  十二、再造烟叶与膨胀烟丝生产企业可参照对打叶复烤加工企业的有关要求制定严格的加工规程,建立完善的加工过程档案,确保产品没有转基因成分。
  各相关单位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以保证我国烟草贸易的顺利进行。

二00三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