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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5:56:14  浏览:96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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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中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后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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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总局和法兰西共和国标准化专署一九八一年标准化合作项目议定书

中国国家标准总局 法兰西共和国标准化专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总局和法兰西共和国标准化专署一九八一年标准化合作项目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7月22日 生效日期1981年7月2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总局和法兰西共和国标准化专署一九七九年七月签订的标准化合作协议,双方就一九八一年两国标准化合作项目议定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相互提供下列标准化情报资料:
  一、一式三份新出版的国家标准目录和国家标准。
  二、类标准的技术资料、标准化情报资料和正式的技术条例。
  三、一式三份有关标准化活动的定期出版物。
  四、标准化培训资料,特别是教科书、教程计划、电影、宣传资料。

  第二条 双方同意相互邀请下述标准化专家进行考察访问:
  一、中方邀请三名法国专家考察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名统计方法标准化专家访华三周;
  一名包装标准化专家访华三周;
  一名标准化专家访华三周,具体项目由双方商定,一九八二年执行。
  二、法方邀请三名中国专家访问法兰西共和国,考察法国个人安全防护标准和消费品安全标准三周。

  第三条 邀请方负担本议定书第二条所列人员在其本国国内的交通、食、宿费用。

  第四条 双方将对共同感兴趣的国际标准化问题交换意见。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经双方一致同意,可进行补充和具体安排。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法兰西共和国标准化专署
     总局代表           代表驻华大使馆科学专员
     董 跃 先             顾 华 年
     (签字)              (签字)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再审共同犯罪的刑事申诉案件时可否仅就其中应改判的原审被告人单独进行改判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再审共同犯罪的刑事申诉案件时可否仅就其中应改判的原审被告人单独进行改判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9月22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研)发(1989)55号《关于再审共同犯罪的刑事申诉案件时可否仅就其中应改判的原审被告人单独进行改判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精神,再审共同犯罪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而不应只将原案中需改判的个别被告人单独制作判决书予以改判。

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再审共同犯罪的刑事申诉案件时可否仅就其中应改判的原审被告人单独进行改判问题的请示报告 鲁法(研)发〔1989〕5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们接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再审共同犯罪的刑事申诉案件时可否仅就其中应改判的原审被告人单独进行改判问题的请示》,我院讨论中一种意见认为,应坚持全案全结的原则,不能将原案中应改判的个别被告人抽出另立一案进行改判;另一种意见认为,将原案中应改判的被告人抽出单独制作判决书予以改判纠正可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有利于改变目前刑事申诉工作被动的局面。
据了解,目前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各地均不统一,法律规定也不够具体,特作请示,请批复。
198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