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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9:52:01  浏览:94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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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立法工作效率和质量,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立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制定由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省人民政府发布或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章,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职权。其主办部门是省政府法制机构。。
省政府法制机构在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审查、修改法规、规章草案,组织起草重要的法规、规章草案;
(三)组织清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编辑法规、规章汇编;
(五)其他立法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规定的法规草案和规章,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实际,内容切实可行,文体简明规范。

第二章 立法计划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要求向省政府法制机构报送立法建议,内容包括:法规规章名称、起草部门、立法依据、送审时间、发布形式等。
第六条 省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立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制定法规草案、规章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制定法规草案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在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批之前,要认真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认真执行立法计划,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立法计划的,应当向省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可以适当调整。

第三章 起草、送审
第八条 法规、规章草案由主管部门按计划起草。起草部门领导应当认真负责,组织政策、业务和文字水平较高的人员承担起草工作。也可以由主管部门牵头,吸收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共同起草。
第九条 内容重要或者涉及面较广的法规、规章,省政府法制机构可根据情况提前参与,指导起草工作。也可以由省政府法制机构、主管部门和专家、学者共同组成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工作。
第十条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立法计划规定的时间上报草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报的,应当及时向省政府法制机构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
(二)符合本省实际,有较强的针对性,便于操作,能促进本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三)内容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在较长时间和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
(四)概念明确,规定具体,结构严谨,语言规范,文字精炼,标点正确;
(五)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时,应当结合本省实际,把原则规定具体化。
第十二条 起草部门草拟法规、规章草案后,应当组织有关方面认真研讨,广泛征询意见;涉及相关部门、地方职责或利益的,应当请相关部门、地方会签。
会签单位应当对草案认真研究,提出同意或修改的意见,经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起草部门的要求及时反馈。
起草部门应当吸收会签单位合理的意见。需要会签而未经会签的法规、规章草案,省政府法制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起草部门向省政府法制机构报送法规、规章草案,应当包括下列材料或内容:
(一)法规、规章草案和送审报告(法规草案应附起草说明),一式20份;
(二)起草法规、规章草案所依据的国家法律和法规、政策性文件,以及所参考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有关部门、地方会签意见原件及处理情况说明;
(四)省政府法制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审查、协调、修改
第十四条 经对法规、规章草案初审,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决定暂缓制定或者退回起草部门再行修改:
(一)未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且未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办理的;
(二)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违反国家政策的内容的;
(三)规定内容不符合本省实际的;
(四)国家近期即将发布此类法律、法规,草案的内容需与之相衔接的;
(五)未按本规定第三章规定起草、送审的。
第十五条 经初审确认,法规、规章草案的内容属于起草部门自身职责和权限的,省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退回起草部门自行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十六条 省政府法制机构初审修改后的法规、规章草案,需要征求有关部门、团体和地方意见的,法制机构应当组织会签。
会签部门应当提出具体修改意见,经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要求的时间反馈。
因故不能按时反馈意见的,应当及时向省政府法制机构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下列法规、规章草案应当征求基层意见:
(一)调整面较大或者专业性较强的;
(二)涉及企业、农民负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
(三)相关部门对草案分歧意见较多,且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
第十八条 审查、修改法规、规章草案过程中需要进行调查研究的,省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拟定调研提纲,商起草部门确定调研时间、地点、内容、对象等,并由起草部门提前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九条 法规、规章草案专业性较强需请专家论证的,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商起草部门及有关单位确定参加论证的人员,拟定论证提纲并提前通知参加人。起草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并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对法规、规章草案的不同意见,由省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协调。
第二十一条 协调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坚持原则,公正合理。必要时可以请有关领导出面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下列原则和规定,办理或参与对法规、规章草案的协调工作:
(一)顾全大局,从全局利益出发,不得片面强调本部门利益。
(二)对协调内容有不同意见时,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
(三)部门参加省政府法制机构召开的协调会,必须按通知要求选派熟悉业务并对问题有决定权的人员参加;个别会上未能解决需单位领导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带回部门研究,并按时反馈文字意见。
(四)对经协调达成的一致意见,参与部门的负责人应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对有关问题争议较大,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省政府法制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四条 在会签、调研、协调的基础上,省政府法制机构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法规、规章草案进行反复修改,并拟定发布形式,撰写审查报告。
起草部门负责修改过程中的文稿印制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修改后的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按程序逐级上报。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部门应当视财力情况,按年度向省政府法制机构拨付立法经费,用于法规、、规章草案的调查、论证工作和综合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

第五章 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行政规章,由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个别涉及面较窄、内容较简单的,也可由省长和主管副省长(政府顾问)审批定稿。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法规、规章草案时,省政府法制机构领导人应当到会作审查、修改情况的报告,起草部门和相关部门的领导人应当按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通知要求参加会议。
第二十九条 法规草案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省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代省人民政府起草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按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法规草案一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表述省政府议定的意见,不得再坚持自己已被否定的或其他有违政府意图的意见。

第六章 发布
第三十条 发布规章,可以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也可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部门发布。两种发布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规章发布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一条 凡省政府发布的规章,《河北日报》、《河北经济日报》均应当全文登载;河北电台、河北电视台应当发布消息。

第七章 奖励、惩处
第三十二条 凡在制定法规、规章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表彰。
第三十三条 凡在制定法规、规章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由所在单位或省政府法制机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不执行立法计划或随意变更立法计划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 起草部门未按要求起草、报送法规、规章草案,或者送审后对审修工作不予配合的,由省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不按要求参加协调会,或者在协调中对所提意见不负责任,片面强调本部门、地方利益,无原则争论,贻误立法进度的,省政府法制机构有权提出批评;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可建议省人民政府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七条 省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凡不按要求和程序办理,故意刁难起草部门、相关部门,或偏袒个别部门利益的,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修订法规、规章的权限和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石家庄市、唐山市、邯郸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参照本规定执行。
石家庄市、唐山市、邯郸市制定的规章,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3月2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制定地方性经济法规、规章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冀政[1986]28号)同时废止。



199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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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蚌埠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表彰我市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成绩突出的企业,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持续提升经营业绩,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规定,借鉴省内外开展质量奖评审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蚌埠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本市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以促进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坚持好中选优、公正、公平、公开和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按照专家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充分发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的作用,不断推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范围为:生产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度评审1次。每年授奖企业总数不超过2家,可以少额或空缺。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获奖单位在获奖3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在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质监部门”),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评委会由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协会负责人、质量专家、行业技术专家组成。评委会名誉主任由市长担任,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质监部门提出,报市政府确定。评委会办公室负责人由市质监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办公室提出初步名单,由评委会审定。

  第九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长质量奖拟奖企业名单;

  (四)邀请市政府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监督工作。

  评委会下设若干专家评审组,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 评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并报评委会批准;

  (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评审员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按行业分类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和优胜劣汰机制;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发布评审公告,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审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组织评审、公示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五)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情况;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七)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意见,提请审议候选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评委会办公室在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十二条 县(区)政府、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和本行业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推荐专业人士担任市长质量奖评审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注重自身品牌建设,主导产品为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或省级以上著名、驰名商标且绿色、节能、环保;

  (四)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突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生产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位居市内同行业前三位;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获得县(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

  第十四条 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请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节能和质量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

  (四)近3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中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或服务被有效投诉;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总分1000分。相关评审标准由评委会办公室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生产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指南。重点在生产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价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所有申请企业未能达到600分的,该奖项空缺。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在市政府网站及市质监部门网站等媒体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蚌埠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县(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市行业协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评委会办公室受理。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办公室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员应经过评委会办公室组织的专业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从事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市长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及工作守则由评委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资料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评审报告,并按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出现场评审企业名单。

  第二十四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由专家评审组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结合现场评审得分排序,统筹行业分布情况,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候选名单,经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拟奖企业名单。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企业名单,并组织对举报投诉情况的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获奖条件要求的,取消拟奖建议。

  第二十七条 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由市长签署和颁发市长质量奖证书和奖杯(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给予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并颁发奖杯(牌)和证书,奖励经费由市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第二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和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每年市财政预算。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条 获奖企业可以在其宣传活动中(包括广告宣传)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在商标等标识标注中印出获奖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三十一条 获奖企业应从企业实际出发,制定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经验。

  第三十二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已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有效期满后,可以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自愿申请复评。对质量水平显著提高,始终保持同行业先进、用户满意的企业可再次授予市长质量奖。

  第三十四条 市质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获奖企业进行必要的监督,并帮助和促进获奖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条 对已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如发生以下情况的,评委会办公室应提请市政府暂停或者撤销该企业的市长质量奖称号。

  (一)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

  (二)产品或工程有严重质量问题或服务质量不稳定,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

  (三)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社会责任明显滑坡;

  (四)生产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被发现的,评委会办公室应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七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八条 市质监部门会同市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县(区)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印发蚌埠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6〕59号)同时废止。







盖 茨 深 圳 旋 风 留 下 的 启 示

浦增平

大学没有毕业的世界首富比尔·盖茨,本周到访深圳,前后仅用七个小时,出席五项主要活动,分别与国内最知名的六家电脑公司——宏基、联想、海尔、四通、步步高、裕兴等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特别是与“联想”主席单独会面,可能有进一步的合作,而“四通科技”股票即刻暴涨数日,投资者是否联想盖茨有参股意向?盖茨参与中国电信和国家贸易委“政府上网工程”并签订合作备忘录,这意味将有更大的合作空间,为微软大举进军中国发出了一张通行证,不知美国某些国会人士是否又会说尖端科技泄密了,流到中国来了。盖茨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协议,共同保护知识产权、扩大软件使用范围等协议,人民银行一次性购入微软产品,这就是说,今后全国银行系统将可能要联网,就象全国股票电脑统一使用“钱龙”软件,而“人总行”也可以随时随地、分分秒秒知道哪一家企业、哪一个个人帐号大额进出资金,随时随地、分分秒秒知道哪一家银行、哪一家金融机构在做非法拆借资金及违规行为,当然更有其他功能,如统一调度、加强统计、提高结算效率等等,从大处讲就是对金融的宏观与微观调控,是防止金融事件和风暴的最有效工具。盖茨与深圳市政府签订备忘录,使用正版软件。最有影响的是盖茨针对中国市场特点,推出“维纳斯计划”。所谓“维纳斯计划”,是针对中国市场特点开发的计划,这在微软发展史上还是少有的。主要是利用中国家庭电视机的普及率,将电视作为显示器,集通信、娱乐、信息处理等为一体,使家庭中所有成员,包括主妇、老人、小孩等都可以轻松上网,如网上理财、网上炒股、网上银行、网上医疗、网上购物、网上旅游、网上交易、网上聊天、网上教育等等,并配有VCP功能,而且成本便宜,市场售价在一千至三千人民币,比电脑便宜,充分利用电视。我们之所以称他为旋风,短短七个小时办成这么多事情,谈判和协议能够成功,真是电脑工作作风。这场旋风在近期电脑、信息等产业中将会继续,在传媒中将炒一段时期,特别对打开我们的新思路、市场竞争、消费热点等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值得我们好好想一想。但这场短短七个小时的旋风,却活生生地将上海原计划成为科技信息中心的地位抢到深圳,况且运用闭路电视上网的计划,原是上海在先,并为上海一项重大发展项目,盖茨深圳旋风,给我们留下许多启示。
启示一:盖茨深圳旋风刮来了新希望。当我们反复寻找新的消费热点,扩大内需,发展科技信息产业陷入困境时,一场七小时的旋风就打开了这个巨大的市场。我们找来找去找不到,谈来谈去没成功,做来做去难成气候,人家只用了七个小时解决问题。所以说国内不是没有市场,没有投资方向,没有消费新热点,而是缺少大思路、大手笔、高办事效率。中国电脑上网只有153万台,但中国有3.2亿台电视,利用电视上网十分方便,就是要有思路。现在企业竞争很厉害,电脑公司很多,但能够将许多公司联合起来做事很难,各有各的打算,人算不如天算,时机都错过,缺少大手笔、大协调人。上海更是如此,精明不高明。还有办事效率,谈一个项目反反复复,一次又一次,人家七小时,当然许多工作和谈判都事先有人做好,但盖茨的效率实在叫人佩服,这种人就不愿与反反复复、斤斤计较的人谈判,更不愿合作,以前说落后要挨打,如果做事动作迟缓,在商场上就该挨打。有时候机遇比你素质、水平、经济实力更重要。以前小平同志老是讲机遇、机遇,很多人不理解,或没有深深理解,机遇这东西比什么都重要,没有资金,但抓住机遇就有资金,我们搞开放,不是引进了巨大资金,东南亚刮金融风暴,是因为太多的泡沫经济成份。但一刮风暴,资金跑到美国去了,他们的股市泡沫最多,早该暴跌,但他们抓住人家遇到风暴的机遇,靠人家抽离的资金来维持自己的泡沫,把风险转移到人家头上,这也是一种机遇。接下来,美国股市也会暴跌,就看东南亚谁再能抓住机遇,把资金引过来,当然引来的资金并不多是为了炒股票,主要还是其他投资,如吸引盖茨来投资合作等等。没有技术,如能抓住机遇也就有了技术,东南亚四小龙,四小虎就引进了美国、日本许多技术,我们改革开放也引进许多技术,这次微软在美国发展受到法律限制,所以来中国大陆和香港,这也是机遇。上海整体技术水平比深圳好,也化下很大功夫和时间,但错失机遇。所以说,机遇这东西比资金、技术等都重要,有时候等你什么都准备好了,机遇过了,一切也过去了。为什么人家说,风险很小的生意不做,因为风险小谁都会去做,机遇也就没有了。
启示二:盖茨深圳旋风刮醒了市场,给市场、给企业、给各地政府又带来一个信息和做法。这种做法从宏观上说我们市场在逐步向国际市场开放、融合、即所谓一体化。微软在美国受到限制,盖茨马上打入中国。既然这一行能够这样做,那么其他行业也能这样做,接下来汽车行业、旅游行业、教育产业等等都可能刮起类似的旋风,这就可能引起一场经济新浪潮,人家做法就是新,速度就是快,服务就是好,市场针对性强,价格便宜又能使消费者接受新消费。反过来,其他行业人士,特别是做中介、咨询服务的人士,是否也能做这些引进、协调、开发等工作和努力。盖茨打开中国电脑新市场信息,其他人能否又打开其他新市场?接下来对那些没有方向的企业,或日子不好过的企业,能不能主动去做、去想、去协调。再往下推,既然深圳市政府做了这件大事情,其他地方、特别是条件更优越的上海没做成这个大手笔,并将先做的事情让给人家,将已经取得的地位仅用七小时被夺走。
启示三:盖茨深圳旋风也刮来了证券市场新热点。随着“维纳斯计划”实施,该产品计划下半年推向市场,可以网上炒股、网上结算、网上银行服务、网上看到世界各种金融、股票信息等等。一种技术的革新,往往会带来一场经济新浪潮,家中炒股给股市带来新变化,“维纳斯计划”给电脑上市公司及相关通讯公司带来机遇,新消费也会提升相关的上市公司的业绩,引起这些股票和板块上扬。这种方式也给收购兼并及其他上市重组带来样板,兼并概念题材又会更新,也给中介行业带来新思路等等。
市场经济搞了好几年,许多企业领导还是老习惯,一等二看三谈。一边说中国的市场很大,一边设法激发消费;有钱的在等,没钱的也在等;有了好的思路和项目,但就是实施慢,最后被人抢收。笔者曾参与不少大项目谈判,实在做不下去,大钱要算,小钱也要争,谈好了回去又不算数,反反复复,特别是遇到新做法,新概念,不知要谈多少次,等最后谈成了,情况又变了,机遇又错过了。
近日科技板块,特别是涉及相关电脑的科技板块股票走势尖挺,成交量放大,盖茨会不会参股,科技板块会不会炒微软概念,我们不得而知,但今后肯定会有,只要微软进入中国市场,必然会进入股市。那么电脑进来了,通讯行业也要进来,还有其他等等,这时候的股市概念肯定有题材,投资者等待下一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