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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2:43:19  浏览:99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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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为了真正摸清全国粮食库存情况,为国家
调控粮食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保证国家库存粮食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为此,
国务院成立了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并组织实施全国粮食清仓查
库工作,协调解决全国粮食清仓查库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根据全国粮食清仓查
库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最近在吉林省公主岭市、河北省新乐市
和湖南省长沙县组织了清仓查库试点,取得了一定经验,为全面开展这项工作进
行了必要准备。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仓查库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这次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查清国有粮食部门所有粮库、粮
管所(站)、转运站、外租仓现存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和商品周
转粮等)的入库时间、数量、品种、质量情况,核清陈化粮、超期储存粮的数量,
以及中央储备粮承储库点分布情况、粮食购销企业的人员状况。
  做好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要坚持自上而下、上下结合、交叉互查、重点
复查、明确责任的原则,先试点后铺开,分阶段实施,关键是确保不走过场。各
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统一认识、认真负责、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做到有仓
必到,有粮必查,查必彻底。对粮食库存较大的省区,由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
领导小组派员指导。

  二、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江泽民同志关于确保国家粮食安
全的重要指示精神,提高对这次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党的
十五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
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几个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的意见〉的
通知》(中发〔2000〕15号)的要求,本着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
责的态度,精心组织、一丝不苟,扎扎实实做好粮食清仓查库的各项工作。各地
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要坚持省长负责制和各级行政领导层层负责的责任制。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政府要尽快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
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把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高度重视,加强
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区要根据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
合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清仓查库方案,保证质量,保证进度。
  搞好这次清仓查库的关键是确保不走过场。清查的各项工作都要围绕查清粮
食的数量和质量这个主要目标进行。要坚持实事求是,鼓励各地、各储粮单位反
映真实情况。要明确规定清查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从基层保管员、企业法人到
各级部门主要负责人,从县(市)长到省级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都要逐级在清仓
查库报告及报表上审核签字,今后发现问题的要追究责任。国家计委、财政部、
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要进一步完善库贷挂钩和超储补贴等相关政策,粮食销售
出库后必须及时进行帐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帐。未回笼的销售结算应收款记入
相应往来帐户,严禁在库存统计上出现虚帐。各地对清仓查库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要如实反映,在清查工作结束后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对故意掩盖真
实情况、弄虚作假、妨碍清查工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各地
区、各部门参加这次清仓查库的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明确纪律,加强业务培训
和廉洁自律教育。参加清仓查库的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准参加可能影响正常清仓
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这次清仓查库工作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
协同工作。要充分发挥财政、统计、审计、监察、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粮食、
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的直属专门队伍的作用,密切配合,协同行动,共同完成清
查任务。

  三、扎扎实实,落实清仓查库的工作安排

  (一)动员培训和试点阶段。
  在清仓查库工作全面启动前,由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
对各省级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进行动员和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库存统计帐核查方法、库存实物清查方法及填表方法等。各省级政府负责对下逐
级动员培训和各项清查准备工作。
  2001年2月,国有粮食企业储粮在500万吨以上的省(自治区),要
各选一个县(市)先行清查试点。清查试点工作由全国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组织,省政府负责具体安排。
  (二)清仓查库全面实施阶段。
  2001年4月1日至5月初,全国统一开展粮食清仓查库, 统计时点为
2001年3月31日24时。第一步,由省级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
市(地)之间交叉清查,按照通知要求对全部库存粮食逐仓、逐货位进行实物清
查,并与统计帐核对。实物的清查以测量计算方法为主,测量计算与过秤检斤相
结合,既要做到准确,又要提高效率。测量、检斤用计量器具应提前经过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的检定,以确保准确性。第二步,在交叉清查的基础上,由省级清仓
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联合清查工作组,按随机抽样的原则进行复查,复查比例
为粮食库点的2%—3%左右。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直接组织人员,针对重点
地区、重点库、重点环节进行抽查或复查。届时,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将组织重点抽查。
  在实物清查的同时,要对粮食陈化情况进行鉴定。为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性,
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排跨省抽样鉴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直属库、中谷粮油集团所属粮库库存粮食的清仓查
库工作,由所在地省级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清查。中国储备粮管理总
公司各分公司要在所在地省级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
共同做好中央储备粮(含原甲字、“506”粮)的清仓查库工作。
  (三)汇总上报阶段。
  2001年5月中旬,各省级政府在全面清查粮食库存情况的基础上,认真
审核编制清查汇总报表,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详细总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于2001年5月底以前(东北地区6月10日前),
向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清查工作总结报告,并分别附本地
区清查汇总报表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在当地粮库的清查汇总
报表。2001年6月中下旬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全国清
查汇总报表和清查工作总结报告,6月底前向领导小组汇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清仓查库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措施,进
一步完善粮库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统计、会计和库存管理。要改进统计手段,
逐步建立国有粮库的计算机联网,重点做好国家粮食储备库的联网工作。

附件: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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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教技〔20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2003年印发的《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规范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由于近两年国家在不断规范科技经费的使用,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为适应新形势下科技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我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水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我部对2003年印发的《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作了修订,重点增加了财务管理和网络管理等内容。现将《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教育部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鼓励高校科技工作者加强基础研究、开展原始性创新与前沿探索,培养科研学术骨干,以促进高校科学技术水平与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带动学科建设和发展,提升高校的科技竞争力,加强科技研究项目的管理,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设立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资助高校在理工农医领域及与之相关的交叉领域开展的科学和技术研究。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符合高校学科发展需求,并考虑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三条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分为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和科学技术研究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两类。

  第四条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由教育部科学技术司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项目采取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基本原则。重点项目由申请者自主选题申报,重大项目须由申请者根据教育部发布的申请指南申报。

  第六条 申报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选题应符合国家科技发展需求和经济建设需要,重点支持交叉学科和前沿学科探索研究。其中,重大项目应具有与国家相关重大科技计划衔接的明确前景。

  (二)项目应以关键性科学问题为牵引,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路线或技术方案,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提交成果具有可考核性,鼓励多学科研究人员开展合作研究。

  (三)重点项目申请者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学风端正。重点支持35岁以下的青年研究人员主持项目研究。

  (四)重大项目申请者必须具有高级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且有年龄结构合理、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业绩优秀的学术团队。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应能保证足够时间用于项目研究工作。

  (五)项目申请者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和基本的研究条件(实验室和基本设备等),能充分利用现有的研究基地和工作基础开展研究工作。

  (六)项目申请者具有完成课题的良好信誉。

  (七)项目申请者不得同时承担一项以上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第七条 在同等条件下,依托于国家或教育部科研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的申请予以优先支持。

  第八条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报程序:

  (一)重点项目于每年9月份申报;重大项目于每年4月份发布申请指南,5月份申报。

  (二)教育部直属高校由各高校统一组织申报,地方及部门所属高校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三)项目通过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实行网上申报。

  (四)项目申请接受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监督,申报截止后,申请者的基本信息将在教育部科技司网站上公示。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即取消项目申请者的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九条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审立项程序:

  (一)教育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二)评审后确定的拟资助项目名单将在教育部科技司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重点项目即批准立项;重大项目须签订《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大项目任务合同书》(简称《重大项目合同书》)后,方批准立项。

  (三)教育部印发项目立项通知到相关高校(地方及部门),并以立项通知书形式通知获得资助的项目申请者。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教育部科学技术司负责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组织与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重大项目申请指南,发布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的相关信息。

  (二)对受理的项目申请信息及拟资助项目信息进行公示。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按程序择优遴选资助项目。

  (四)对资助项目正式批复立项,下达项目研究经费。

  (五)对在研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和阶段评估检查,组织项目验收。

  (六)其他需教育部决定的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学校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项目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申请材料,协助项目申请者通过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提交申请材料。

  (二)督促项目负责人根据专家对重大项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研究方案,填写《重大项目合同书》报送教育部审查。

  (三)与教育部签订《重大项目合同书》。

  (四)每年年底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执行项目的《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简称《年报》)和经费决算。

  (五)根据承诺匹配经费,负责项目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

  (六)教育部直属高校受教育部委托负责组织项目结题和验收。

  第十二条 地方及国务院各部委教育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所属高校按照要求申报项目,审核申请材料,并通过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统一提交申请材料。

  (二)每年年底向教育部报送所属高校执行项目的《年报》和经费决算。

  (三)根据项目要求拨付配套经费。

  (四)受教育部委托负责监督、检查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组织项目结题和验收,并将相关材料通过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报送教育部。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编写项目申请书。

  (二)按《重大项目合同书》或《重点项目申请书》规定开展项目研究。

  (三)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和项目预算使用研究经费。

  (四)按要求报送执行项目的《年报》和经费决算。

  (五)项目结束后,按要求完成结题报告及相关材料,需要验收的项目应做好验收准备工作,接受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限原则为2年到3年。项目研究正式启动后,应于次年的1月20日前通过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提交执行项目的《年报》。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得中途更换项目负责人或调整《重大项目合同书》及《重点项目申请书》的内容。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项目申报渠道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并附与变更要求相应的材料(变更原因、候选人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的文字说明及完成项目的计划等)。

  (一)因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二)因非自身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延期的;

  (三)确需对计划目标、内容、进度或经费进行调整的。

  第十六条 所有变更申请须按项目申报渠道通过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提交电子版材料,同时报送书面公函。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项目难以进行的,应予中止或撤销:

  (一)配套条件不落实的;

  (二)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故的;

  (三)组织管理不力的。

  中止或撤销的项目,承担高校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按项目申报渠道报教育部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完成后的3个月内向所在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结题验收申请报告,由所在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核准后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结题验收申请报告。

  (一)教育部委托地方及部门学校的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学校的项目结题工作,直属高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校的项目结题工作。

  (二)重点项目资助经费在20万元以下的只需按要求填写结题报告;重大项目和资助经费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必须验收。验收需由承担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按项目申报渠道通过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向教育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基本信息,承担高校意见,建议验收时间、地点、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经教育部核准后方可执行。

  (三)承担的重点项目以《重点项目申请书》为依据、重大项目以《重大项目合同书》为依据,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结题验收。项目负责人应为验收会议提供《重点项目申请书》或《重大项目合同书》原件、项目验收报告等完整资料。

  (四)项目的验收由教育部或教育部委托相关单位学校主持,并由教育部聘请验收专家。重大项目验收专家组由不少于7名相关专家组成,其中项目承担学校专家不超过2名。重点项目验收专家组由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组成,其中项目承担学校专家不超过1名。

  (五)项目验收通过后1周内,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申报渠道通过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提交参加验收会专家名单和专家验收意见,方认定项目的结题工作基本完成,项目执行情况将记录到承担学校和项目负责人的信誉档案。

  第十九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重大项目合同书》或《重点项目申请书》规定任务的;

  (二)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的;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擅自修改《重大项目合同书》或《重点项目申请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第二十条 凡是项目未按期完成,或完成后未结题验收的,取消项目负责人再次申报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资格,并将视情况核减所在学校(地方及部门)申报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数量,同时记录信誉档案。

  第二十一条 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某些探索性强的基础研究项目,因与预期不符难以继续开展研究的项目,可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做出课题总结,并阐明原因,由所在学校按项目申报渠道正式上报教育部。教育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专家考察或其他形式核实后,予以调整或中止。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应注明“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重大)项目资助[Supported by the Key(Keygrant) Project of Chinese Ministry of Education.(No……) ]和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予列入该项目成果范围。

  第五章 项目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经费来源于科学事业经费。

  第二十四条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资助经费按年度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资助经费由项目承担学校负责管理,经费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有关财经和科研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科研经费。

  第二十六条 凡使用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经费购置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二十七条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缴纳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弥补与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八条 各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学校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学校科研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和监督项目负责人在职权范围内的经济活动;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批复的预算使用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财经及科研项目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滥用科研经费的,将追究项目负责人和领导者的责任,同时我部将停拨项目经费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撤销项目,并取消相关单位今后一年申请我部科研项目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中止和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学校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项目决算并按项目申报渠道上报教育部,同时将已拨经费的余额退还教育部,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教育部2003年4月7日发布的《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电厅《关于贵州省实施〈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电厅《关于贵州省实施〈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水电厅制定的《贵州省实施〈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细则》,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实施《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其他水法规的贯彻实施,强化依法治水、管水,规范水政监察,根据水利部《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水政监察是水行政执法的总称,包括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监察、河道监察、水域和水工程监察、水文和防汛设施监察、水土保持监督。
第三条 省、州、市、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各级水利管理单位可根据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水政水资源机构是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综合执法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行政管理职能和执法要求,建立水政监察执法队伍,配备专职水政监察人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水政监察执法队伍具体行使水政监察权。
水政监察队伍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受同级水政水资源机构和上一级水政监察队伍指导。
水政监察队伍的组织形式:省设水政监察总队;地(州、市)设水政监察支队;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设水政监察大队。
第六条 水政监察的基本任务和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水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依法管理和保护水资源、水土资源、水域、河道、水工程、水文和防汛设施,维护正常水事秩序;
(三)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调解水事纠纷,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四)依法征收行政事业性规费;
(五)依法承办行政复议、应诉、理赔等具体工作;
(六)对水政监察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七)配合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水利事业,具有一定的水利管理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培训,熟悉水法规,并经考核合格;
(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秉公执法,廉洁奉公。
第八条 水政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着制服、佩带水政监察的统一标志,出示执法证件。
第九条 水政监察人员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代表,在实施监察活动中,具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现场检查、取证;
(二)要求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作出笔录;
(四)依法制止不法行为,并采取防止造成损害的紧急处置措施;
(五)依法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水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行政裁定、行政处罚及其他行政措施。
第十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任何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察管理制度,定期对水政监察人员进行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培训和考核,提高水政监察水平。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当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器材等专用执法装备,提供必要的执法基础设施,实行水政监察人员出勤执法补助制度和人身伤害保险。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安排必要的水政监察工作行政执法专项经费,不足部份可在水利事业费及其他有关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水政监察人员,徇私舞弊、失职、渎职、侵犯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应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水政监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