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本市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管理,保障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使用效能,做好控制地面沉降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系指为取得地面沉降监测、研究数据而由国家投资建造的下列设施:
(一)用于土层形变监测的基岩标、分层标和水准点等测量标志;
(二)用于地下水动态监测的长期观测井(孔)和孔隙水压力测头孔等设施;
(三)为保护以上标志和设施而建造的房屋、防护栏等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地质矿产局(以下简称市地矿局)负责本市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管理工作,对本市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规划、建造、使用和保护进行管理、监督。其中涉及永久性测量标志规划、拆除和报废的,还应当接受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测绘办)的行业管理。
市规划、房地、公用、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职责)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负有保护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责任。
第六条 (规划)
布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由市地矿局将布设方案报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并按规定到市规划、房地部门办理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实施。布设永久性测量标志,还应当经市测绘办批准。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布设方案应当符合城市规划,避免重复规划布点,减少对设施所在地的市容交通和生产生活的影响。
第七条 (建设用地)
新建、改建、扩建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划拨国有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第八条 (设计、施工和验收)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设计、施工,由市地矿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按照规定的专业设计标准进行。工程竣工后,须经市地矿局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九条 (拆除和迁建)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面沉降监测设施造成影响。确因建设需要须拆除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地矿局的同意,并落实迁建用地,承担迁建的全部费用后方准拆除。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还应当经市测绘办批准。
第十条 (报废)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因长期使用自然损坏,无法再利用的,市地矿局应当经市建委批准后,按规定予以报废。其中报废永久性测量标志,还应当经市测绘办批准。
第十一条 (养护)
市地矿局应当建立和健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养护制度,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市地矿局可以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为养护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并与之签订委托养护的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保护范围)
市地矿局应当划定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具体保护范围,并报市建委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禁止行为)
禁止下列危害、破坏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行为:
(一)进入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所在房屋及防护栏等建筑物、构筑物内进行影响监测工作的活动;
(二)拆除、损坏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及其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周围或者地下进行有损监测设施的工程作业;
(四)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周围设置有碍监测的障碍物;
(五)危害、破坏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奖励)
对贯彻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地矿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处罚)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尚未损坏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市地矿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毁损的,市地矿局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对单位处以3000元至2万元、对个人处以200元
至2000元的罚款。
前款所列行为涉及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由市测绘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处罚程序)
市地矿局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务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七条 (复议与诉讼)
当事人对市地矿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地矿局和市测绘办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6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8月21日
关于我国现阶段有线电视综合业务用户终端体制的意见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关于我国现阶段有线电视综合业务用户终端体制的意见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发技字(2000)58号
一、前言
有线电视综合业务用户终端是指用于有线电视HFC网络环境下,接收模拟广播电视节目、数字广播电视节目和高速数据等功能的广播电视系统终端设备,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有线电视综合业务用户终端能够满足多种交互式多媒体综合业务的需求。有线电视用户使用它可享受广播电视、数据等多方位的信息服务。
为了引导我国有线电视网络开展数字电视等多媒体业务,特提出以下有线电视综合业务用户终端体制意见。
二、遵循和参考的主要标准
国家标准必须遵循。下列国际标准和技术文件可用作参考,将来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颁布后,以国家标准为准。
·GY/T106有线电视广播系统技术规范。
·GB/Txxxx—xxxx有线数字电视广播信道编码与调制规范。
·ISO/IEC13838信息技术—运动图象及其伴音信号的通用编码。
·EN300468DVB系统中的业务信息(SI)规范(DVB—SI)。
·EN300472DVB的比特流中传送图文信息的规范(DVB—TXT)。
·EN301192数据广播的DVB规范(DVB—DATA)。
·TS102201DVBIRD的接口技术规范(DVB—IRD)。
·EN50221关于条件接收和其它DVB解码器应用的通用接口规范(DVB—CI)。
·TS101197—1DVB系统中同时加密(SimulCrypt)的技术规范(DVB—SIM)。
·ETR289通用加扰系统描述(DVB—CSA)。
·ETR154MPEG—2系统、视频和音频在卫星、有线和地面广播应用中的实现指南(DVB—MPEG)。
·ETS300800有线电视分配系统的交互通道(DVB—RCC)。
·ETS300801通过PSTN/ISDN的交互通道(DVB—RCP)。
·ITU—TJ.112建议交互式有线电视业务传输系统。
·IEEE802.3以太网协议。
·ISO/IEC14496甚低比特率音频视频编码。
·ITU—TH.263低比特率通信用视频编码。
·ISO7816智能卡(Smart Card)规范。
三、频率范围
根据行业标准GY/T106有线电视广播系统技术规范,上行业务的频率范围为5MHz—65MHz,过渡带的频率范围为65MHz—87MHz,调频广播业务的频率范围为87MHz—108MHz,模拟电视、数字电视、数据业务等的下行通道频率范围为110MHz—1000MHz。
四、设计原则
有线电视综合业务用户终端的设计原则要遵循《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国家广播电视有关政策法规。
1、基本要求
·低价位、多功能;
·稳定可靠,寿命长;
·具有功能可扩展性,能软件升级;
·使用8MHz模拟带宽;
·可支持回传信号;
·操作方便,尽可能在前端设置,减少用户设置项目;
·支持数字电视有条件接收。
2、模块化
综合业务用户终端的模块化,主要是指概念上的模块化,即它要包括当前技术成熟的数字电视综合解码器(IRD),电缆调制解调器(CM)和网络电视(WTV)等几种不同产品的功能。具体实现时,可根据市场和用户的需求,将这几种不同功能的产品进行灵活组合。方式可以是:
·综合业务用户终端由这几种完全分开的产品组成;
·综合业务用户终端由这几种产品稍加改造,以插板的形式组合起来;
·综合业务用户终端可利用多种专用芯片,采用两个调谐器方式,分别工作在数字电视综合解码器(IRD)和电缆调制解调器(CM)模式。系统在一个主板上实现。
·综合业务用户终端也可采用通用CPU为基础,通过开发软件功能模块,根据不同需求,加入各种应用软件,来实现多功能需求。
3、开放式结构
综合业务用户终端应采用开放式结构,不搞自我独立封闭的体系,应遵循国家、行业标准,并参考公认的国际先进标准,保证厂家同类产品的相互兼容。
4、综合业务
可以接收模拟电视、数字电视和加密数字电视,进行视频点播或准视频点播和收发数据信息(如电子银行、电子商务、因特网浏览、网络购物、远程教育和电子邮件等)。
5、有条件接收
有条件接收系统的应用要符合《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信息安全法规。优先考虑采用具有我国自有知识产权的并得到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认可的系统。
用户终端的设计和实现应充分考虑全国或广大区域内使用统一的有条件接收体制的可能性。
6、用户管理
用户终端能够满足在全国或广大区域内统一的用户管理体制下使用的要求。
7、中文电子节目指南
用户终端的设计和实现要充分考虑使用全国或广大区域内统一标准规范的中文电子节目指南的可能性。
五、功能描述
1、基本功能
·支持数字视频压缩标准(ISO/IEC13838信息技术—运动图象及其伴音信号的通用编码)。
·支持传输标准(GB/Txxxx—xxxx有线数字电视广播信道编码与调制规范)。
·支持中文电子节目指南(EPG)。
·通过使用智能卡,能够接收数字付费电视节目和付费频道,具有安全可靠的解密功能。智能卡物理接口符合ISO—7816标准。
·可以接收模拟电视节目。
·具有PAL电视信号输出端子。
2、可选功能
·可以在电视上浏览因特网和收发电子邮件(网络电视功能)。
·利用无线键盘把用户的选择送给综合业务用户终端。
·提供以太网标准接口、IEEE1394高速串行接口或USB等接口。
·支持软件下载升级,支持图象和视频下载。
·支持中文图文电视传输规范,可处理在模拟电视场逆程中传输的数据信息。
·有回传接口(例如电话线方式)。
3、功能的扩展性
考虑到目前大多数有线网络是单向,因此用户终端所支持的业务建议从单向广播式业务(数字电视、单向数据)开始,随着有线网络的双向化改造的进展,用户终端逐步支持双向数据业务。相应地,用户终端的结构和功能也要与此相适应。
综合业务用户终端有关数字电视部分应考虑将来在两方面的可扩展性:在信道解调方面,从有线网络的QAM解调,扩展到支持卫星数字电视(QPSK)和地面数字电视(由相应国家标准确定的信道编码和调制方式)的解调;在信源解码方面,从支持标准清晰度电视(SDTV)到高清晰度电视(HDTV)的解码。
六、主要物理接口
综合业务用户终端有关数字电视接收部分的接口建议满足“TS102201DVBIRD的接口技术规范(DVB—IRD)”的规定。主要物理接口包括:
·在VHF/UHF波段内的射频输入/输出;
·调制解调器(PSTN或CATV、SMATV)接口;
·视频信号;
·音频信号;
·数据信号输出;
·控制信号的物理接口;
·可拆开的条件接收模块的接口。
编制说明
《关于我国现阶段有线电视综合业务用户终端体制的意见(草案)》(以下简称《意见》)的编制是考虑到目前全国广电系统很多单位正在建立或计划建立数字电视系统或加密数字电视系统。为使全国或广大区域内使用统一的标准体制,以便节目的互通和网络的互联,特编制《意见》。
考虑到国家标准的相对满后,执行本《意见》时,在严格遵守国家现有标准的前提下,还可参考国际上通行的已成熟的标准。关于这一点,《意见》第二款对可参考的国际标准有明细列出。
《意见》主要针对数字电视综合解码器(IRD)、电缆调制解调器(CM)、网络电视(WebTV)。其它类型的用户终端不在本《意见》考虑之内,如IP用户终端等。
本《意见》第四款设计原则中的第5、6、7三条,强调了有条件接收、用户管理和中文电子节目指南(EPG)体制标准的统一,其目的是希望建立全国或广大区域内统一体制、四级管理(或多级管理)、末端收费、按比例分成的模式,避免将来一个用户用多个用户终端收看不同的节目的局面。同时,也有助于形成规模化的用户终端民族产业。
200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