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居民身份认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居民身份认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3号
符合香港居民身份是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待遇的前提。根据《安排》相关条款规定,以及内地与香港税务主管当局间达成的共识,现就香港居民申请享受《安排》待遇涉及的居民身份认定等问题公告如下:
一、 关于香港居民身份的认定程序
(一)认定居民身份的资料依据
税务主管机关受理香港居民申请享受《安排》待遇时,申请人为法人的,可依据香港有关当局出具的公司注册证书(副本)或商业登记证核证本,对其居民身份进行认定;申请人为个人的,可凭其香港身份证和香港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及上一纳税年度在港的缴税单,对其居民身份进行认定。
(二)需要提供居民身份证明的申请人类型
税务主管机关对申请人身份有怀疑,且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资料不足以证明其香港居民身份的,包括在香港以外地区注册成立的法人,但称其管理和控制机构在香港的,或仅在香港短期停留但称其为香港居民的外籍人士等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以下简称香港税务局)为其开具的,享受《安排》待遇所得所属年度为香港居民的证明。对要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第三条规定享受《安排》待遇的申请人,以及以个人名义申请享受《安排》第十三条财产收益相关待遇的申请人,均应要求香港税务局对其身份,包括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第三条提及的各层级居民企业或个人的身份进行认定,并出具居民身份证明。
(三)香港税务局应要求开具居民身份证明
需要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明时,内地税务主管机关应向香港税务局提出开具证明的需求,申请人携带内地税务主管机关致香港税务局《关于请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函》(以下简称转介函),向香港税务局申请开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书》(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明书)。转介函由县(市)以上税务主管机关填写。
二、香港税务局开具居民身份证明的程序规定
(一)所需资料
申请人向香港税务局提出开具居民身份证明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内地税务主管机关开出的转介函;
2.《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香港税务局规定,凡要求开具居民身份证明书的个人和法人,应如实填写香港税务局制定的申请表,其中关于法人的申请表,分别按在香港成立的居民法人和在香港以外成立的居民法人两种情况制定。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
香港税务局对申请人填报的申请表进行审核后,为申请人开具居民身份证明书。法人居民身份证明书按在香港成立的居民法人和在香港以外成立的居民法人两种情况分别开具。
三、关于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的认定
(一)对居民身份证明书予以认可
香港居民身份的构成是按香港相关法律确定,香港税务当局负责对其居民的身份进行举证。一般情况下,内地税务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资料,证明其依程序取得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应予认可:
1.内地税务主管机关为申请人向香港税务局开出的转介函复印件;
2.申请人向香港税务局要求开具居民身份证明书时填写的申请表复印件;
3.与本公告所附居民身份证明书样式一致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原件。如有充分理由说明不能提供原件的,也可提供复印件,但应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
(二)需进一步验证的情况
内地税务主管机关对按程序取得居民身份证明书的申请人身份仍有怀疑的,包括多层架构情形下,在香港以外注册成立的法人,且其控股公司为第三方国家或地区居民的情况等,税务主管机关仍然有权对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若发现香港税务局做出的香港居民身份认定与事实不符,应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资料进行判定,或将情况提交国家税务总局,向香港税务局求证。
四、各项表样
转介函、申请表和居民身份证明书等表样作为本公告附件附后,供执行中参照及印制使用。
本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请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函
2.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表 个人
3.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表 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组成的合伙、信托或其他团体
4.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表 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的公司/组成的合伙、信托或其他团体
5.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书(个人居民)
6.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书(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组成的合伙、信托或其他团体)
7.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书(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的公司/组成的合伙、信托或其他团体)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13日
附件下载:附件.zip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2379573.files/n12379574.zip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统计局黑龙江省民营经济统计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政办发〔2004〕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统计局黑龙江省民营经济统计方案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统计局制定的《黑龙江省民营经济统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4年1月10日
黑龙江省民营经济统计方案
(省统计局 2004年1月2日)
为充分发挥统计的作用,及时掌握并反映全省民营经济的发展情况,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统计目的和意义
省委工作会议提出了“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的战略目标,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已成为我省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增强经济实力的一项重要任务。发展民营经济,首先要掌握民营经济的底数。而现行的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不能系统、全面地反映我省民营经济的现状和全貌,无法满足各级党委和政府宏观经济管理和决策的需要。因此,做好民营经济统计工作,对于全面掌握我省民营经济总量、结构以及经济活动情况,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内容,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制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提供可靠依据,促进经济决策科学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统计范围
根据省委、省政府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民营经济统计范围包括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非国有(集体经济)及非国有(集体经济)控股的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视为民营经济的一部分纳入统计范围。
三、统计内容
由民营企业、公司和个体经营户的单位地址、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从业人员等属性指标,以及从业人员报酬、实收资本、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或费用、利润和税金、固定资产、总产出、增加值等价值量指标所组成,以客观地反映全省民营经济的总量规模、产业结构、发展速度和增长潜力。
四、统计方法
以政府统计为主,部门统计协助,由省统计局制定全省统一的民营经济统计报表制度,对现有政府统计资料能够加以利用的,采用统计数据整理转换或推算的方法进行统计;对现有政府统计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另行组织调查统计。
五、数据公布
民营经济统计结果由省统计局会同相关部门评估论证后统一对外公布。
六、组织实施
民营经济统计作为政府统计调查的一部分,2003年试算,2004年试行,2005年正式实施。2003年年报试算由省统计局和省农垦总局统计局负责,主要利用现有政府统计资料并结合有关部门的统计(或会计)资料测算。
省统计局负责制定统一的民营经济统计报表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调查统计、部门协调、数据汇总、评估及向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民营经济统计结果等工作。现有的统计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部分,由省统计局社会经济调查总队负责另行组织调查统计。
工商部门按现行国家工商统计制度,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企业、公司登记管理基本情况统计表,以及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国税部门按现行国家税务统计制度,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税收收入分产业、分企业类型统计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分企业类型统计表;纳税登记户数统计表;县(市)税收收入统计表。
地税部门按现行国家税务统计制度,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税收收入分产业、分企业类型统计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分企业类型统计表;纳税登记户数统计表;县(市)税收收入统计表。
民政部门负责按年度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单位数、从业人员数、经费总收入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名录库等资料。
交通部门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道路、水上客货运输行业中民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数、从业人员数及其运输总量等基本情况。
科技部门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民营科技企业年报表,以及“巨星”民营科技企业的基本情况。
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中小企业的产品销售、实现利税、资产与负债、资本产出效益及投资等情况,并配合同级统计部门建立和维护民营企业大户数据库。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同级统计部门对民营特种行业的调查统计。
文化部门负责配合同级统计部门对文化市场中民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调查统计。
教育部门负责配合同级统计部门对民营学校、幼儿园的调查统计。
卫生部门负责配合同级统计部门对民营诊所、医院的调查统计。
体育部门负责配合同级统计部门对民营体育场馆的调查统计。
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同级统计部门对民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调查统计。
林业部门负责配合同级统计部门对民营林业(包括造林、采伐和加工)生产的调查统计。
森工部门负责配合所在地统计部门对民营林业(包括造林、采伐和加工)生产的调查统计。
省农垦总局负责本系统内民营林业、牧业、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民营工业,民营建筑业,民营批发和零售业,民营餐饮业,民营第三产业(不包括批发和零售业、餐饮业)的调查统计。上述各项均由省农垦总局负责制定统计方案和统计报表制度,并在本系统内组织实施和数据汇总。汇总数据由省农垦总局统计局报送省统计局,各农、牧场及省农垦总局各直属单位报表抄送所在县(市)统计局。
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负责配合省统计局和大兴安岭地区统计局对民营林业(包括造林、采伐和加工)生产的调查统计。
七、统计指标
统计指标按照全国统一的统计分类和统一编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