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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经济特区、沿海开发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电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1:17:11  浏览:99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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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经济特区、沿海开发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电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经济特区、沿海开发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电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1991年9月18日,能源部

为配合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开发与建设,适应其经济发展对电力的需求和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用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经济特区、开发区的电网建设,要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服从统一规划、实行分级管理。经济特区、开发区的电网发展规划、由所在城市电力部门按“城市电网规划设计导则”的要求进行编制,所在电网(省及省以上)电力主管部门审查后纳入所在城市总体规划。
二、经济特区、开发区的电力建设,应贯彻安全可靠、技术先进、节约用地的原则。按照国家计委计资[1984]536号文的规定,属于基本建设项目,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管理;属于更新改造项目,按更新改造措施项目管理,10千伏及以下配网项目,可参照大修理费及供电贴费办法管理。用户新建工程项目在选址阶段,应与当地电力主管部门联系,就工程供电可能性达成意向性协议,方可定址,未按以上规定办理的,供电部门不负供电责任。
大中型建设项目(含外资、中外合资项目)在项目任务书(或相应批准文件)中,应明确电力供应途径。
三、经济特区、开发区应利用多种渠道筹集城市电网建设资金。不论何种资金来源,均应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建成后的归属和维护管理,按国家规定办理。
在经济特区、开发区内,由于部分采用电缆配电和节约场地等原因,使供电工程造价较高,需要提高供电贴费(含配电贴费)收取标准者,按国家计委计资[1984]536号文规定,由各跨省电网或省电力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部批准后执行。
为适应经济特区、开发区的供电要求,引进部分国外电气设备时,其外汇额度,商经济特区、开发区有关部门解决。
四、经济特区、开发区的供电部门应坚持简化手续、方便用户的原则,其供用电业务,均由所在城市的供电部门直接管理,不设中间环节。凡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者,都应到当地供电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交付供电贴费(含配电贴费)等有关费用。
五、经济特区、开发区都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计划供用电的政策和规定。属于由国家计划主管部门立项的外资、中外合资项目,其生产用电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审批中明确;属于由省、地、市立项的,由相应的地方包干用电计划指标或自筹解决;所有工程建设的施工用电,均由所在地区安排解决。
六、经济特区、开发区内外资、中外合资企业的用电电价,应执行国家现行电价的政策和有关规定。对有外汇收入的外资,中外合资企业,可用外汇支付电费,收取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参照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办法执行,并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管理。
七、各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做出相应补充规定,报能源部备案。并将执行中的问题随时向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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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民委


文化部、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社图发[20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民(宗)委(厅、局):

为贯彻落实1999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文化部 国家民委 二OOO年二月十三日



在当前的国际国内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不仅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需要,而且对于提高全民族素质,促进民族团吉和社会稳定,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维护祖国统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特殊的作用和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重视少数民族文化工作,采取特殊的政策和措施,促进了民族地区文化事业的发展。但是,从整体来看,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建设仍然落后于内地,特别是与发达地区相比,差距比较大,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比如,国家“六五”计划提出的“县县有文化馆、图书馆,乡乡有文化站”的目标,迄今尚未实现的主要是少数民族地区,有一部分文化设施极其简陋,文化艺术人才缺乏,边远地区各族人民群众看戏难、看书难、看电影难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有的地区由于文化生活贫乏,封建迷信、赌博等沉渣泛起,影响了社会安定。特别是西方敌对势力利用文化加紧对我国民族地区进行渗透,妄图“西化”、“分化”我国,其不良影响不可忽视。为此,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整体部署,加强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工作,针对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抓住机遇,加快中西部民族地区文化建设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主要分布在中西部。1999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对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作出了重要部署。在国家的未来发展战略中,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将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中西部各地要抓住这一历史性机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采取措施,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建设,促进文化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一)加强西部民族地区文化发展战略研究。西部大开发是我国的一项重大发展战略,是一个全面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如何将西部大开发与本地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科学地制定本地区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制定有利于文化与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是摆在西部地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各地文化、民族部门要抓紧研究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战略,进一步明确民族地区文化建设的思路和发展的主要目标、基本任务以及有关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中西部民族地区文化发展规划。实施西部大开发,加快中西部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建设,必须统筹规划,有重点、有步骤、分阶段扎扎实实地推进。目前中央和地方正在研究制定“十五”规划,中西部地区的文化、民族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的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五”计划和2015年长期发展规划。

(三)做好对中西部民族地区文化对口援助工作。近几年来,各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支援西藏和内地发达地区对口支援少数民族地区的要求,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有力地促进了民族地区的发展。但是,在开展对口支援工作中,落实的项目多为经济项目,文化援助项目很少。有的地区甚至没有文化援助项目。加快中西部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要加强发达地区的对口文化支援。有关省(市)要把文化援助纳入本省(市)总的对口援助工作中,根据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安排对口支援的文化项目。对口援助要本着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开发、利益共享的原则,在文化设施建设、文艺人才培养、文化产业开发、文化艺术活动等方面,采取多种形式,促进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

二、采取措施,加强民族地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文化设施是开展文化活动的载体,是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标志。县级图书馆、文化馆,乡镇文化站是少数民族地区重要的文化活动阵地,也是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建设中的重点和难点,必须采取措施,加大建设力度。

(一)重点解决县(市、旗)无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无文化站的建设问题。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设施建设中,要把无图书馆、文化馆和文化站的建设作为重点,集中必要的财力、物力,解决这些文化设施的建设问题。这些地区的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安排好文化设施建设经费。文化部将以国家计委、财政部拨给的专项资金重点补助这些文化设施的建设。在文化设施建设中,要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人口较少的县可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包括图书馆、文化馆在内的综合性文化设施。乡镇文化设施要避免重复建设,尽可能建成包含文化、宣传、广播、电视、体育等多种功能的文化站(中心)。各地要对少数民族地区文化设施的基本情况进行检查,制定具体的建设计划,并于2000年6月前上报文化部。各地要认真落实文化设施建设计划,努力在“十五”期间实现县县有文化馆、图书馆或综合性文化设施,乡乡有文化站的目标。

(二)充分发挥文化设施的功能作用。要加强文化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提高文化活动的水平和效益,使文化设施真正成为群众的文体活动中心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重要阵地。要发挥基层文化设施所具有的开展文体活动、宣传时政、普及科技、传播知识等多种功能和作用,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提高群众素质。对文化设施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要认真研究解决,做到建好一个巩固一个。

(三)发展流动文化车。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多是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因此,在加强民族地区文化设施建设的同时,要发展流动文化车,把艺术表演团体和文化馆、图书馆开展阵地文化活动与流动文化服务结合起来,以满足边远地区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需求。文化部、国家民委将组织科技力量,加强流动文化车的研制,提供适合各地区特点和开展文化服务需要的多种类型流动文化车。有关地方要把流动文化车列入文化事业发展计划,落实资金,逐步配备。

三、搞好重点文化工程建设,促进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全面发展

(一)搞好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根据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的进展,下一阶段建设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到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沿边、沿海地区的有边境线和海岸线(含岛屿)的94个地(市、州、盟)的737个县(市、区、旗)、9895个乡(镇)、171111个村(寨),393个开放口岸。目前,由中央20个部委、人民团体组成的共建领导小组正在研究制定《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2001至2010年的建设规划》,将于今年下发各地。边疆各地要结合自己实际,制定本地区文化长廊建设2001至2010年的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提出具体建设措施和实施办法。要根据规划的建设需要,采取多渠道筹集和落实资金。中央财政和边疆各级财政都要增加对边疆文化长廊建设的投入。争取国家计委、财政部在补助边疆文化长廊重点文化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基础上,适当予以增加。边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也要安排好文化长廊建设经费。

(二)民族地区要搞好本地区的重点文化工程建设。民族地区在实施全国重点文化工程建设中,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组织实施了地方性的重点文化工程建设,如内蒙古自治区的“彩虹计划”,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千里文化长廊”和“知识工程”,贵州省的文化带建设,甘肃省的“丝绸之路文化长廊建设”,延边的“金达莱计划”等,不仅落实了全国重点文化工程建设的任务,而且扩大了建设范围,促进了本地区文化事业的全面发展。今后各地要进一步把本地重点文化工程建设与全国重点文化工程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把搞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与推动“兴边富民行动”有机地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以点带面,推动本地区文化事业建设。

四、繁荣少数民族文艺创作,丰富各族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一)抓好少数民族文艺创作。各级文化、民族部门要重视少数民族文艺创作,认真制定新世纪中长期的创作规划,鼓励创作人员深入民族地区,反映少数民族的新生活、新风貌,发扬各民族文化传统,创作出更多具有浓郁民族特色和地区特点的优秀作品,特别是要多创作面向基层和群众的中小型剧节目,以适应少数民族群众的审美需求。对一些重点剧节目要重点支持。创作出的剧节目要多为群众演出,并在演出中反复修改、提高,推出一批常演不衰的剧节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精选一批适合基层艺术团体演出的优秀剧节目,采取多种形式和办法解决版权问题,无偿提供给少数民族地区县级专业艺术团体和业余文艺演出团(队)移植和改编演出。要重视少数民族业余文艺创作队伍建设,加强对业余文艺创作人才的辅导、培养、提高工作,对他们的创作给予必要的扶持。文化部、国家民委、广电总局等有关部门在适当时将举办第二次全国少数民族文艺汇演。今后要进一步办好少数民族音乐、舞蹈、戏剧“孔雀奖”和少数民族题材电影、电视、文学“骏马奖”的评奖活动,以推出优秀作品和优秀人才,促进全国少数民族艺术创作的繁荣。

(二)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各地有关部门要根据新形势下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生活需求,利用农闲、民族节日和集市,积极组织和引导群众开展健康、文明的文化活动。组织文化馆、图书馆、艺术表演团体开展文化下乡活动,逐步形成制度,坚持经常地为广大群众提供文化服务。民族地区的城镇,要加强老年文化、少儿文化和社区文化服务。民族地区的城镇,要加强老年文化、少儿文化和社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建设。

(三)解决边远地区少数民族群众看电影难的问题。各地有关部门要重视边远地区少数民族群众看不到电影和看不懂电影的问题,加强对边远地区乡村的影片发行工作,采取财政补贴和群众筹资等办法解决放映经费,鼓励集体和个人组织电影放映,或包场放映,探索边远地区电影放映的新途径,建立有利于边远地区群众看电影的发行放映机制。目前我国55个少数民族使用着80多种语言、20多种文字。解决边远地区少数民族群众看不懂汉语影视片的问题,就要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语影视译制工作。各地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多年来少数民族语影视译制的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增加少数民族语影视片译制的投入,加强译制队伍的建设,为少数民族群众译制出更多高质量的影视故事片和科教片,满足边远地区广大群众看电影和学习科技的迫切要求。

五、大力培养人才,加强民族地区文化队伍建设

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人才是关键。目前,少数民族地区文艺人才缺乏,不适应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少数民族文艺人才的培养工作。

(一)继续开办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班。实践证明,文化艺术院校开办少数民族班,是培养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的有效办法。今后,中央和地方文化艺术院校要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需要,继续开办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班,定向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人才,所需经费采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给予补助,单位出一点,个人出一点的办法解决。各级文化艺术院校平时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少数民族考生。对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要通过助学金、奖学金的方式给予资助。民族地区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在职的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员的岗位培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少数民族文艺人才教育基金,用于资助少数民族文艺人才的学习,探索新形势下少数民族文艺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

(二)建立有利于吸引人才的良好机制。少数民族地区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优化文化艺术人才结构,鼓励和支持人才的艺术创新,充分发挥各类文艺人才在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和发展需要,研究制定高层次文化艺术人才引进政策,在工资、住房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以吸引和鼓励高水平的内地文化艺术人才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支援边疆建设。

(三)实行少数民族文艺人才有偿流动。要建立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合理流动机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少数民族文艺人才管理办法,实行少数民族文艺人才有偿流动。内地各部门、各单位从少数民族地区招聘人才,应得得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加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持和利用,扶持优秀的少数民族文化

各少数民族都有独特的传统文化和丰富的文化遗产,这是我国的重要文化资源,要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

(一)建立少数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收集、整理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面临严峻的形势,民族文化生态的保护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各地文化、民族部门要对民族地区的文化生态情况进行普查,对传统文化生态保存比较完整的地区,要建立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各个方面。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论证,统一规划,共同做好保护工作。特别是保护区新建设施和民居,文化、民族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共同把握建筑风格和民族特色,使之与保护区统一与协调。发展自然和文化生态旅游,要做到保持、维护自然和文化生态系统的完整性,防止文化生态的破坏。要研究制定相应的保护法规。

(二)合理利用文化资源,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产业发展。民族地区要利用独特的自然和人文优势,发展文化旅游以及艺术演出、美术品交易、民间工艺品生产、反映民族地区的影视制作等文化产业,建立一批有一定规模的文化产业集团,把民族文化资源优势变为发展文化和经济的优势。各地要加强对民族民间艺术资源分布情况的调查和研究,建立和完善民族民间艺人的档案资源,开展民族民间艺术大师和民间艺术之乡的命名工作,鼓励民间艺人将精湛技艺传授给年轻一代。对一些濒于灭绝的民族民间绝技、绝活等文化遗产要抓紧抢救和保护。研究制定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本民族地区文化资源的政策和措施。

七、落实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增加民族地区文化建设的投入

(一)进一步落实文化经济政策。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文化经济政策,是加快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地要认真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中的“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增加投入”的政策;国务院1996年3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关于“在边境建设费和民族地区发展经费中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文化事业建设”的政策;增加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补助经费的政策等。各地文化 、民族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这些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采取措施,认真落实,增加对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建设的投入。要拓宽投资渠道,在国家增加对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建设投入的同时,鼓励集体、企业、个人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资助文化建设,或兴办文化项目。要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新形势下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发展的需要,研究、制定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的新的特殊政策。

(二)继续落实对民族地区文化建设“四优先”的政策。近几年来,文化部实行的少数民族地区文化设施建设、文艺人才培养、对外文化交流、文物保护优先安排的特殊优惠政策,有力地推动了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树立民族地区文化事业优先发展的战略观众,对民族地区的文化建设也要认真落实优先的政策,加大对民族地区文化建设扶持的力度。

八、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领导

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是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少数民族文化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关系到民族地区文化与经济、政治的协调发展,增强民族团结,保证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的大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推进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1999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领导,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文化、民族工作部门要积极做好协调工作,争取各方面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民族地区的文化建设,努力开创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新局面。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03]2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1〕51号),为做好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保证省级储备粮管好盘活、库存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在省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特制定本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储备粮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条 省级储备粮粮权属省政府,其规模由省政府确定,收购、轮换计划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联合下达。
  第三条 省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办法,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的管理运作模式,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结构合理、管理规范。
  第四条 省级储备粮应集中到储藏能力较强、管理水平高、交通便利、吞吐灵活的大中型粮库集中管理。
  第五条 省粮食局负责全省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规划省级储备粮总体布局;审核认定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资格;制定省级储备粮轮换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和检查省储备粮的库存数量、质量和统计工作。协助省财政厅管理省级储备粮的费用、利息。
  第六条 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省储备粮规模,负责将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纳入当年财政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预算;制定省级储备粮费用标准,监督承储企业的财务;按时将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垂直拨付到承储企业,并监督使用情况;协助省粮食局规划省级储备粮总体布局及审核认定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资格。
  第七条省农发行按照省级储备粮收购、调运、轮换计划做好信贷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省级储备粮质量检验及监督;省物价局负责省级储备粮价格监督。

             第二章 储备粮的收购

  第八条 购入省级储备粮,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组织承储企业面向全省,原则上在省粮油批发市场进行招标采购。
  第九条 省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根据招标采购价和有关费用核定。
  第十条 承储企业要执行有关粮油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收购的省级储备粮必须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储备粮入库后,经过四川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公正检验合格后方可确认为省级储备粮。

             第三章 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有安全保粮条件、较高资产质量、较强经营能力、良好资信,并具备专业技术人员、粮食出入库检验、化验设备和粮情检测设施。承储企业的具体条件由省粮食局制定。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本省对省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省级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
  (三)未经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同意,不得变动省级储备粮储存地点;
  (四)为确保省级储备粮安全,必须做到“一符”(帐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帐)、“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
  (五)按照省粮食局入库和出库通知的要求,保证完成省级储备粮的调入和调出。

             第四章 储备粮的轮换

  第十四条 省粮食局每年应按照省级储备粮库存总量的30%安排轮换。储存年限指标以粮食生产收获年份计算,稻谷2-3年、小麦3-4年,对储存条件差的取低值,储存条件好的取高值。轮空期不得超过3个月,轮空数量不得超过储备总规模的20%。
  省级储备粮的轮换出库,由省粮食局按照所储存粮食的入库时间下达轮换计划,承储企业按照计划实行先进先出;或者根据粮食的质量状况进行安排。
  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对储备粮进行轮换。轮换采取成本不变,以当年相同品种新粮与库存旧粮等量兑换的实物方式进行。轮换所发生的价差损益,由企业负担。轮换期间的保管费用补贴照常拨付。
  第十六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向当地农发行申请,开户行根据轮换计划安排资金,并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承储企业根据省下达的轮换计划,轮出省级储备粮业务回笼的资金,要及时足额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农发行要及时安排轮进粮食所需贷款以保证新粮及时入库。

            第五章 储备粮的动用

  第十七条 动用省级储备粮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提出计划,报请省政府批准动用。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十八条 除特殊用途安排外,销售省级储备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原则上在县级以上粮油批发市场进行竞卖。
  第十九条 本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动用省级储备粮:
  (一)省级储备粮实行增值性储备,当市场粮食价格出现波动时,动用省级储备粮进行高抛低吸,平抑粮价;
  (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
  (三)省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经批准销售省级储备粮以及进行储备粮轮换业务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要求,免征增值税。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动用省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由省财政用粮食风险基金(或粮食专款)弥补;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财政,充实省级粮食风险基金。

             第六章 损耗与损失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及时核实、上报省级储备粮储存中的正常损耗、损失。
  第二十三条 省级储备粮损耗分定额内损耗和超定额损耗。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标准另行核定。超定额损耗由企业自行负担。省级储备粮损失分人力不可抗拒损失和人为损失。属于管理责任和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由企业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等部门,经审核后,其粮食净损失部分由财政负担。

           第七章 储备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储备粮布局规划,按照交通便利、规模承储、设施齐备、科学保粮的原则,择优选定承储单位并签订委托承储合同,承储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要按规定编制并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粮食局报送省级储备粮业务的财务报表。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要建立省级储备粮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反映承储企业分品种、分库点、分仓位、分年限的储备粮数量和成本,准确反映承储企业省级储备粮购、销、调、存情况,并与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连网,保证会计帐、统计帐、保管帐(卡)和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的台帐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农发行等部门要对全省储备粮承储企业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核实库存,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储粮库点的日常管理,完善业务手续,规范操作程序。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采取定期全面普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储备粮严格监管,确保省级储备粮实物和收购资金、补贴资金的安全。

          第八章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的,由省粮食局取消其承储资格;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的,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法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省粮食局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可视情节轻重,依法变更或者解除承储合同。造成省级储备粮损失的,由省粮食局责令赔偿。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建立储备粮的市、州、县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市、州、县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