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上海市地名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25:26  浏览:88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市地名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地名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地名管理是市政建设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科学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严肃对待,认真做好。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工作,避免一地多名、一名多地、一名多写、音义不符、随意命名的混乱现象,现根据《国务院发布关于地名命名、
更名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地名管理,由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负责,由市地名办公室主持、处理日常工作。各区、县、有关局的地名管理,分别由同级建设部门负责,指定专人处理日常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地名办公室的指导。
第三条 地名的命名要考虑到城乡建设发展,要反映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要照顾传统习惯,要简明、确切、好找、易记。
第四条 地名命名、更名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要严格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一)市、区、县等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二)公社(镇)、农场、街道办事处,以及市级河流、山丘、湖泊、岛屿、海塘、沙洲、滩涂等的命名、更名,由各区、县、有关局会同所在地区共同研究提出方案,经市地名办公室综合平衡,由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抄送中国地名委员会和民政部备案。
(三)郊区公路、市区道路、工业城镇、市住宅区的命名,由各主管规划设计部门征求所在地区建设部门的意见提出方案,有关更名由区、县建设部门和有关局提出方案,都要经市地名办公室综合平衡,由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居民委员会、县级河流、集镇道路、县住宅区、生产大队的命名、更名,由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区、县建设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市属农场范围的,由市农场局审批。都要在审批的同时,抄送市地名办公室备案。
(五)生产队、自然村(包括农民新村)等的命名、更名,由各公社审批,并抄送县建设部门和市地名办公室备案。
(六)地名的命名、更名,都要填写统一格式的《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
第五条 地名命名、更名经过批准,应及时按下列分工实施:
(一)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由市地名办公室负责将命名、更名的名称及时通知各区、县和民政、公安、城建、邮政、电讯、交通运输、宣传、出版及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由区、县建设部门通知各有关部门。
(二)路牌、门牌分别由市城建局、市公安局负责制作、设立、更换;郊县的路牌、门牌、地名标志牌,由县有关部门参照本条规定办理。
(三)有关市政设施维修保养、环境卫生、绿化及公共设施的管理,暂由更名前所属部门负责。如需变动,各方自行协商。
第六条 地名命名、更名后,凡以当地地名命名的各级行政机构、车站、码头等名称都要与新命名的地名一致,所有地图、书刊、报纸均应使用新命名的名称。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地名办公室负责检查实施。本市过去有关地名工作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980年11月2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建设局


深圳市建设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3月24日)
深建字〔2003〕16号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或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规定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四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证明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有关证书;
  (三)近5年从事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和评标报告;
  (四)招标机构的人员组成及基本情况;
  (五)招标机构中业务人员参加过招标投标法律培训的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如提供复印件,应加盖招标人公章。
  第五条
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招标人不按规定办理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手续、弄虚作假或报送备案材料有遗漏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求其补正;不及时补正的,视同其不具备自行招标的条件。
  第七条 招标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招标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八条 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有关工程建设手续。
  第九条 一次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环发[2010]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以下简称“更新调查工作”)是我部下达的两年更新调查工作的一部分,为做好此次更新调查工作,为“十二五”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工作奠定基础,按照我部《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162号)精神,针对2009年更新调查工作完成情况,我部组织力量对2010年更新调查工作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动态调整、重点调查、总体核算”为基本原则,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为基础,充分借鉴2009年更新调查工作成果,调查统计2010年度污染源数据,实现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动态更新,为构建“十二五”环境统计改革平台奠定基础,为核定“十二五”总量减排基数提供基础数据。

  二、工作内容

  (一)调查范围

  工业源的调查范围为辖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所有工业企业。城镇生活源的调查范围包括城区和镇区内的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住宿业与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以及独立燃烧设施;机动车污染源的调查范围为辖区内所有机动车。农业源调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调查范围为辖区内所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

  (二)调查内容

  主要是调查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其中废水主要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重金属等12项指标;废气主要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6项指标;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粉煤灰、冶炼废渣等指标。工业源危险废物按照我部2008年1号令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填报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三)调查方法

  工业源采取重点企业发表调查与非重点企业按比例估算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城镇生活源采取以地(市)为基本调查单位,通过产排污系数核算区域排放量的调查方法;农业源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采取逐个发表调查,其余以区县为单位,通过排污强度核算排放量的调查方法;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采取逐个发表调查的方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人员经费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更新调查工作的重要性,要加强领导,制定方案,落实人员,保障经费,从根本上解决更新调查工作保障不足的问题,确保2010年更新调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加强技术培训,确保培训效果

  我部将组织开展对省级、地市级更新调查工作业务骨干的技术培训,各省级环保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区县级更新调查工作人员和重点污染源有关人员的培训,确保培训效果。

  (三)加强部门协调,确保数据获取

  各级环保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统计、农业、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疏通数据获取渠道,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数据质量分析,确保2010年更新调查数据与经济发展等数据的有效衔接。

  (四)加强现场核查,确保数据质量

  省级环保部门要对辖区内的更新调查数据质量负总责;地市级环保部门要做好数据录入质量把关和数据汇审工作;区县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做好数据采集工作,加大现场核查力度,确保数据填报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各督查中心要做好对辖区内各省(市、区)更新调查工作的抽查核查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组织筹备阶段(2010年12月31日之前)

  各省要按照更新调查工作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建立工作机制、落实人员经费以及组织业务培训等。要根据工业源重点调查筛选初步名单和调整原则,调整确定重点调查最终名单和非重点估算比例;对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摸底清查,确定发表调查范围。

  (二)调查核查阶段(2011年1月1日-4月14日)

  区县级环保部门要在2011年 2月底之前完成入户调查及数据采集录入工作;省级、地市级环保部门要在2011年 3月底之前完成现场核查及数据审核工作;各大区督查中心要在4月14日之前完成对辖区内各省更新调查的核查工作。

  (三)汇总上报阶段(2011年4月15日-4月30日)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在2011年4月15日之前完成更新调查电子数据库报送工作,4月30日之前完成更新调查数据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报送工作。

  此次更新调查结果是确定“十二五”总量减排基数的基础数据,不与“十一五”污染减排计划挂钩,不作为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附件:1.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
http://www.zhb.gov.cn/gkml/hbb/bwj/201012/W020101224588530318906.pdf
     2.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报表制度
http://www.zhb.gov.cn/gkml/hbb/bwj/201012/W020101224588530322763.doc

     3.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报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http://www.zhb.gov.cn/gkml/hbb/bwj/201012/W020101224588530454985.pdf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