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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IC卡门票管理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5:54:05  浏览:83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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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IC卡门票管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IC卡门票管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232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IC卡门票管理问题的请示》(湘地税发〔2005〕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随着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发票的形式和载体也发生了变化,除纸质凭证外,还出现了电子的和IC卡等非纸质性形式的凭证;但无论收付款凭证的载体发生什么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并没有改变发票的性质和职能,都属于发票管理的范畴。
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非纸质性收付款凭证的研究和管理,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办法。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望及时上报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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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报表及报送方式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报表及报送方式的通知

汇综发[2012]1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改进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和大额结售汇交易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外汇收支监测工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格式(附件1、2)。

二、为配合报表调整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进行了升级。新版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仍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简称ASOne)报送。其中,外汇局访问地址为:http://100.1.48.51:9101/asone/,银行访问地址为:http://asone.safe:9101/asone/。系统使用方法详见ASOne平台首页“常用下载”栏目“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用户使用手册”。

三、新版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上线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一)2012年8月20日-9月3日,新版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进行试运行。在此期间,银行仍然通过旧版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向外汇局报送正式数据。银行应同时在新版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中报送不少于2个交易日的数据,以确保可以通过新版系统正常报送数据,但相关数据只作为测试数据管理。

(二)自2012年9月4日(报送9月3日的结售汇综合头寸数据)起,新版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正式运行,旧版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停用,银行必须通过新版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向外汇局报送数据。新版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启用后,银行不再通过传真方式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

四、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和大额结售汇交易的其他制度性要求,仍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6号)执行。

五、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银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

业务支持联系电话:010-68402271、68402313;

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10-68402220。

附件:1. ( 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
http://www.safe.gov.cn/resources/wcmpages//wps/wcm/connect/safe_web_store/safe_web/zcfg/gjszywhtj/yhjshywgl/node_zcfg_yhjshywgl_store/0820de804c5d1504ae21aea46e1b18c9/
2. ( 银行)大额结售汇交易统计
http://www.safe.gov.cn/resources/wcmpages//wps/wcm/connect/safe_web_store/safe_web/zcfg/gjszywhtj/yhjshywgl/node_zcfg_yhjshywgl_store/0820de804c5d1504ae21aea46e1b18c9/




2012年8月10日




相关信息:
附件1: ( 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
附件2: ( 银行)大额结售汇交易统计



附件1:

( 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
年 月 日

单位:万美元

项 目 差额 结汇/买入 售汇/卖出

上一日结售汇综合头寸 (1)
当日对客户即期结售汇 (2)
当日自身结售汇 (3)
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交易 (4)
当日对客户远期结售汇签约 (5)
当日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签约 (6)
当日对客户期权Delta净敞口变动 (7)
当日银行间期权Delta净敞口变动 (8)
当日结售汇综合头寸 (9)

当日末对客户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 (10)
当日末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累计未到期 (11)
当日末对客户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 (12)
当日末银行间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 (13)
当日收付实现制头寸 (14)
附加项
当日对客户远期结售汇履约及期权行权 (15)
备注:



注:1、(9)=(1)+(2)+(3)+(4)+(5)+(6)+(7)+(8)
(14)=(9)-(10)-(11)-(12)-(13)
2、“当日对客户/银行间期权Delta净敞口变动”:对形成银行外汇多头的一笔期权,如Delta敞口比上一日增长,则以正值计入变动差额,反之以负值计入变动差额;对形成银行外汇空头的

一笔期权,如Delta敞口比上一日增长,则以负值计入变动差额,反之以正值计入变动差额;对当日全部期权的Delta敞口加总形成Delta净敞口变动。
3、期权到期,如果执行,则Delta值计为1;如果不执行,则Delta值计为0。



附件2:

( 银行)大额结售汇交易统计
年 月 日

单位:万美元
结汇/售汇
交易类别 客户名称 交易性质 交易币种 折美元金额 交易品种 备注




注:1、区分结汇和售汇分项填报;2、交易类别分为银行对客、银行自身;3、交易性质分为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4、交易品种分为即期、远期(签约)、期权(签约);5、大额结售汇交易的标准为单笔等值5000万美元以上(含)。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和专科组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突尼斯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和专科组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6月17日 生效日期1980年6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对于两国的医疗合作和发展表示满意。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的医疗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根据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突方)的要求,同意派遣一个十六人和一个十七人组成的具有大学水平的医疗队以及一个六人的针灸专科组赴突尼斯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和针灸专科组(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和专科组)的任务是与突尼斯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一个在马赫迪亚省医院,一个在西迪·布基德省医院。专科组工作地点在突尼斯市。其各点人员组成见附件。届时,中方向突方提供经中国官方确认的中国医疗队医务人员的简历。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和专科组工作所需的针灸用具,由中方无偿提供;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全由突方供应。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和专科组人员由中国赴突尼斯工作和由突尼斯回中国的旅费以及三十公斤行李超重费,由突方负担。他们在突尼斯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和卧具,交通工具和根据突尼斯施行的定价交通费用,以及在公共医院的疾病治疗费用,全由突方负担。

  第六条 突方按下列等级和标准向中国医疗队和专科组人员提供生活费:
  一级:队长、教授、主任医生和主治医生,每人每月一百五十个突尼斯第纳尔。
  二级:医生、医务技术人员和翻译,每人每月一百三十个突尼斯第纳尔。
  三级:司机、厨师,每人每月六十个突尼斯第纳尔。
  中国医疗队和专科组人员享有节、假日和夜间值班补助,每人每班三个突尼斯第纳尔;放射科工作人员享有保健补助,每人每月十三个突尼斯第纳尔。
  上述生活费和值班、保健补助,免除一切捐税,其中百分之五十以自由外汇支付,并由突方按月向中国驻突尼斯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在突尼斯国民银行所开立的100149149021账户上缴付。

  第七条 突方免除中方无偿提供中国医疗队和专科组工作所需的针灸用具的各种税款;免除从中国进口给中国医疗队和专科组的生活物资的各种税款。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和专科组人员享有中方和突方各自规定的假日,此外每工作二十二个月享有二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和专科组人员在突尼斯工作期间,应尊重突方的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中国医疗队和专科组人员抵突尼斯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二年。如突方要求延聘中国医疗队和专科组,应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六月十七日在突尼斯市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突尼斯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谭 云 鹤            拉希德·斯法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