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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投资项目审批联合踏勘组织工作的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1:36:17  浏览:83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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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投资项目审批联合踏勘组织工作的实施办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投资项目审批联合踏勘组织工作的实施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福州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的规定精神,为做好投资项目审批联合踏勘组织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一栋楼”实行联合踏勘的类别。
1.选址联审联合踏勘(总平面规划、建筑方案联审不再踏勘)。
2.综合管线总平面联审或管线施工图联审联合踏勘(其中市消防支队在建筑施工图送审时可进行一次现场踏勘)。
3.工程竣工综合验收联审联合踏勘(其中市消防支队和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可分别进行一次现场预验收)。
4.破路、占道审批手续联合踏勘。
二、联合踏勘的组织。
选址联审联合踏勘:
由市规划局牵头,土地局参加;如项目审理需要可由牵头单位确定,请文管局、环保局、菜办等单位派员共同参加。
综合管线总平面联审或管线施工联合踏勘:
由市规划局牵头,市计委(内资项目)、电业局、电信局、自来水公司、市政工程管理处、煤气公司、有线电视台共同参加。如项目审理需要,可请温泉公司、内河管理处、市交警支队参加,具体由牵头单位确定。
工程竣工综合验收联审联合踏勘:
由市建委牵头,市计委(内资项目)、土地局、规划局、审计局、园林局、市容委、房管局、环保局、电业局、人防办、消防支队、自来水公司、电信局、城建档案馆、质量监督站、有线电视台、有关街道、物业管理公司共同参加。
破路、占道审批手续联合踏勘:
由市政工程处牵头,市交警支队参加。
三、联合踏勘有关要求。
1.联合踏勘时间由牵头单位在“一栋楼”的窗口与建设单位协调后确定,由“牵头单位窗口”提前2天书面通知参加踏勘的“部门窗口”(其中市政工程处提前1天),并抄报“一栋楼”管委会综合处。参加踏勘人员一般也由各部门派驻“窗口”的人员参加。
2.参加联合踏勘人员可按指定时间直接到现场,也可集中“一栋楼”一起出发,具体由牵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3.凡参加联合踏勘的人员应准时到场,不得缺席。无故不参加的,视同同意,不得另行组织踏勘。管委会将会同牵头单位对无故不参加的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4.参加踏勘的人员应认真履行踏勘职责,一次性提出有关整改意见;实行联合踏勘后的项目,部门一般不再派员到现场踏勘,个别项目需要再次现场复核的,应报经牵头单位同意。
5.参加联合踏勘人员,不得接受建设单位或项目投资者以任何形式给付的误餐费、业务费及礼品等,并谢绝建设单位的宴请。
6.除以上联合踏勘外,需由审批职能部门单项现场踏勘的,由审批职能部门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做好组织和管理工作。



1997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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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政办〔2008〕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粮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贵港市粮食应急预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1.2 等级划分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2.2 各县(市、区)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3.2 应急报告
第四章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4.2 地市级(三级)应急响应
4.3 县(市、区)级(四级)应急响应
4.4 应急终止
第五章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5.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5.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5.4 通信保障
5.5 培训演练
第六章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6.3 应急能力恢复
6.4 奖励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全市范围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的有效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07号〉)、《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5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桂政办函[2006]17号)和《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2 等级的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全市范围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按照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实行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以及市长、县(市、区)长对本地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原则,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市级(三级,下同)和县(市、区)级(四级,下同)两级。
1.2.1 市级:在全市较大范围或港北区、桂平、平南等主要县(市、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地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2.2 县(市、区)级:在两个以上乡(镇)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超过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市、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2.3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县(市、区)级以下粮食应急状态分级和应急处理办法。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l.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地级市和地方的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副总指挥:市粮食局主要负责人、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广西电网公司贵港供电局、市人民政府信息科、南宁铁路局贵港火车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贵港市分行、自治区粮食局贵港粮食储备库有关负责人。
2.1.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3)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军队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4)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电话:4528088),由市粮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人民政府信息科、南宁铁路局贵港火车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贵港市分行、自治区粮食局贵港粮食储备库等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l)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l)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完善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和申请动用自治区级储备粮建议。市粮食局负责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建立应急粮食加工和供应网络,制订应急粮食供应方案,组织实施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
(2)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粮食局、市商务局做好组织、协调应急粮食进口工作。
(3)市财政局参与制订应急粮食供应方案,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4)市商务局负责配合市粮食局完善应急粮食供应网络建设,做好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5)市物价局负责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6)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7)市经委、市交通局、广西电网公司贵港供电局、南宁铁路局贵港火车站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做好电力和运力调度,保证应急粮食加工和调运需要。
(8)市农业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
(9)市工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10)市质监局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11)市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情况。
(12)市粮食局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会制订贵港市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市公安机关负责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和有害信息的封堵、删除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贵港分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4)其他有关部门在贵港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2 各县(市、区)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比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县(市、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请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第三章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市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区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市内和国内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部门所属信息中心等单位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对粮食市场的影响进行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 应急报告
市粮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建立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粮食、发展改革、物价和商务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第四章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有关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本地方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县(市、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及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接到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紧急报告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分析研究,并做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出应急响应。

4.2 市级应急响应
4.2 .1出现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必须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4个小时), 请示启动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l)动用市本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一次动用市储备粮数量在500吨以下的,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可直接下达动用命令;
(2)动用市本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市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其他配套措施。
4.2.2 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必要时,报经市新闻主管部门同意,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2)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安排,市储备粮管理公司负责市本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库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由有关部门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贵港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储备粮调拨实行送货制或取货制,调运费用由调入方承担。
(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动用本市储备粮仍可能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时,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动用自治区级储备粮,同时向有关粮食主产区商购应急粮食。
(4)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4.2.3 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进入市级应急状态后,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 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3 县(市、区)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县(市、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并向贵港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3.2 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应及时动用县级储备粮。如县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储备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粮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4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市或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市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市级或县(市、区)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第五章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完善市和县(市、区)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1.1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要进一步充实市粮食储备,优化市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储备一部分成品粮、食用油,提高库存薄弱地区的储备规模,重点保证缺粮地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需要。
5.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市下达的储备粮规模,将本级粮食储备落实到位。要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满足应急供应需要。
5.l.3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如实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粮食库存量等情况。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5.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市级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5.2.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联系、确定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5.2.2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5.2.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各级粮食部门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5.2.4 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指定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名单,要报贵港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应急加工和供应费用由财政部门支付,同时,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资金给粮食加工应急企业,改造或建设一个带有备用的柴油机动力系统的大米加工车间,从而确保在电力断供时能把稻谷加工成成品米。

5.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各级财政要增加对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的投入,加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加强对相关企业的扶持,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5.4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5.5 培训演练
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及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第六章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6.2.1 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市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及时进行清算。
6.2.2 对应急动用的市级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贵港市分行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储备粮管理公司及时清算、收回贷款;各县(市、区)相应对本级进行清算。

6.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补充贵港市和县(市、区)粮食储备及商品粮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 奖励和处罚
6.4.1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7.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本地区粮食应急预案。
7.2 本预案由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1993年11月16日


一、开庭前的工作
1、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予以告知,如果已经确定开庭日期的,应当一并告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开庭的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后,应当在三日内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告知后
,因情事变化,必须调整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应当于调整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在开庭前三日内决定调整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原定的开庭日期应予顺延。
2、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审核双方提供的诉讼材料,了解案情,审查证据,掌握争议的焦点和需要庭审调查、辩论的主要问题。
3、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4、对专门性问题合议庭认为需要鉴定、审计的,应及时交由法定鉴定部门或者指定有关部门鉴定,委托审计机关审计。
5、开庭前,合议庭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交换、核对证据,核算帐目。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开庭审理时如双方当事人不再提出异议,便可予以认定。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条件下,合议庭可以在开庭审理前让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或者双方当事人要求发给调解书的,经审查认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可以裁定准予撤诉,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制作调解
书发给当事人。
6、合议庭审查案卷材料后,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经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在开庭审理前迳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发给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只是在责任承担上达不成协议的,开庭审理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对事实予以确认的基础上,直接
进行法庭辩论。
7、开庭审理前达不成协议的,合议庭应即研究确定开庭审理的日期和庭审提纲,并明确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分工。
8、开庭日期确定后,书记员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开庭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9、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当事人或其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的,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审判长,并由合议庭确定是否需要延期开庭审理或者中止诉讼。决定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及时通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决定中止诉讼的,应当制作裁定
书,发给当事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宣布开庭
10、书记员宣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
11、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12、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入庭。
13、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出庭情况。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并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4、当事人的身份经审判长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审判长宣布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15、审判长宣布案由及开始庭审,不公开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16、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审判长可以宣布缺席审理,并说明传票送达合法和缺席审理的依据。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17、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
18、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的,合议庭应当休庭。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由审判长在
重新开庭时宣布予以驳回,记入笔录;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决定回避的,由审判长宣布延期审理。
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的,申请复议的,不影响案件的开庭。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也可以在开庭时当庭作出复议决定并告知复议申请人。
三、法庭调查
19、审判长宣布进行法庭调查后,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应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
20、原告简要陈述起诉的请求和理由,或者宣读起诉书。
21、被告针对原告起诉中的请求和理由作出承认或者否定的答辩,对双方确认的事实,应当记入笔录,法庭无须再作调查。
22、第三人陈述或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及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否认的答辩意见。
23、案件有多个诉讼请求或多个独立存在的事实的,可按每个诉讼请求、每段事实争议的问题由当事人依次陈述、核对证据。
24、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所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应经对方辨认,互相质证。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证据,当事人提交法庭的,法庭不能公开出示,但可以适当提示。
25、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法庭应查明证人身份,告知证人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证人作证后,应征询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的意见。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其所提交的书面证言应当当庭宣读。当事人自己调查取得的证人证言,由当事人宣读后提交法庭,对方当事人可以质询;人民法院调查取得的证人证言,由书记员宣读,双方当事人可以质询。
26、勘验人、鉴定人宣读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后,由双方当事人发表意见。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勘验人、鉴定人发问。
27、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查清后,审判长应当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被告的反诉请求有无变更。当事人重复陈述的,审判长应当及时提醒或制止。
28、案件的事实清楚后,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29、当事人要求提供新的证据或者合议庭认为事实尚未查清,确需人民法院补充调查、收集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到庭、重新鉴定、勘验,因而需要延期审理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应告知其在限定期间内提供。
四、法庭辩论
30、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开始,当事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本案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辩论应当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必要时,审判长可以根据案情限定发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意见的时间。
3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
34、第一轮辩论结束,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还有补充意见。当事人要求继续发言的,应当允许,但要提醒不可重复。
35、当事人没有补充意见的,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
36、法庭辩论终结,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五、法庭辩论后的调解
37、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如果事实清楚的,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顺序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需要承担义务的,在询问原告、被告之后,还应询问其是否愿意调解。
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以当庭进行,调也可以休庭后进行。
38、调解时,可以先由当事人提出解方案。当事人意见不一致的,合议庭要讲清法律规定,分清责任,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必要时,合议庭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提出调解方案,供双方当事人考虑;也可以先分别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而后进行调解。
39、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当即履行完毕,不要求发给调解书的,应当记入笔录,在双方当事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
效力。
40、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合议庭应当宣布调解结果,告知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六、合议庭评议
41、经过开庭审理后调解不成的,合议庭应当休庭进行评议,就案件的性质、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是非责任和处理结果作出结论。
42、评议中如发现案件事实尚未查清,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者由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由审判长在继续开庭时宣布延期审理的理由和时间,以及当事人提供补充证据的期限。
43、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的不同意见,书记员必须如实记入笔录,由合议庭成员在笔录上签名。
七、宣判
44、合议庭评议后,由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并宣读裁判。宣判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起立。宣判的内容包括: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判决的结果和理由、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45、不能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当宣布另定日期宣判。
46、由书记员宣读庭审笔录,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
庭审笔录经宣读或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记录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申请补正的,允许在笔录后面或另页补正。
庭审笔录由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
八、闭庭
47、审判长宣布闭庭。
48、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合议庭成员等退庭。
49、合议庭成员退庭后,书记员宣布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