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工商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工商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6〕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延安市工商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延安市工商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延安市工商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延安市本级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工商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和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业务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在延安市境内依法设立,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工商企业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重点支持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引进、推广和研究开发,节能、环保技术应用,产品检验检测,企业扩能改造,农副产品加工、销售,旅游纪念品开发、加工,与大企业协作配套产品及技术改造,具有地方特色和优势的产品技术改造项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项目以及发展新型服务业、现代物流体系项目、市场改造项目等。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经贸委和市商贸办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两种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建设项目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只采用其中一种支持方式,同一个项目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200万元以内,无偿资助资金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投入的50%。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请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企业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二)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况、企业基本情况、产品需求分析和改造的必要性、改造的主要内容和目标、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和资金构成、人员培训及技术来源、项目实施进度计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意见;
(五)该项目在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六)申请无偿资助资金的企业应提供已投入自有资金凭证(项目新增设备的购买发票、建筑工程合同及收据复印件)。如发票等凭证太多,可以由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代替。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投资总额、项目建设期、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自有资金已支出额(需列明其中的设备及安装费、建筑工程费);
(七)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需提供企业与金融机构签定的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贷款凭证复印件;
(八)申请资助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应提供担保机构贷款情况汇总表、担保机构基本情况、上年末担保贷款卡凭证复印件;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一条 市直工商企业由项目实施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经贸委、商贸办和财政局;县区企业由项目实施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市经贸委、商贸办和财政局。
第十二条 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市经贸委、商贸办、财政局对各县区和市直企业申报的项目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审核,提出扶持的重点项目和扶持资金使用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扶持项目和资金使用意见,确定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按照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支持市直企业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对支持县区企业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下达到县区财政部门,县区财政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企业。为了使资金及时拨付到企业并确保专款专用,该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金融机构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承担中小企业服务项目的单位,收到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县区工业和商贸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经贸委、商贸办、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一个月内向市经贸委、商贸办、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承担中小企业服务项目的单位,应于年底前向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委、市商贸办每年对全市专项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次年一季度上报市政府。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或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市财政将收回全部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县区财政部门收到市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后应按计划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实施企业,不得截留或挪用,否则市财政将在该县区的转移支付资金中扣除,以后年度不再考虑对该县区企业的扶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商贸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延安市工商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延政办发〔2000〕65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申请延安市工商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2、延安市工商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3、延安市工商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附件1:
申请延安市工商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编制单位: 市财政局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所属行业 企业性质 销售收入 资产总额 职工人数 项目投资数 自有资金 项目贷款情况 资助方式 资助金额
金额 期限 利率
附件2:
延安市工商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所在地点: 市 县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延安市工商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企业
基本
情况 组织形式 注册地点 注册时间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主要产品
职工人数 利润总额 上缴税金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项目
基本
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工艺技术水平
批准或备案文号 项目建设起止年限
投资
构成 投资总额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其他资金
申请支持方式及金 额 贷款
贴息 已贷款额或已签贷款合同额
申请贴息金额
无偿
资助 已投入自有资金数额
申请无偿资助金额
市级工商企业管理部门审核
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主管
市长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全国妇联印鉴管理使用规定》、《全国妇联机关工作证、出入证管理规定》、《全国妇联机关机动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全国妇联办公厅
妇厅字〔2004〕5号
关于印发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全国妇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机关管理,规范工作秩序,经全国妇联书记处研究决定,现将《全国妇联印鉴管理使用规定》、《全国妇联机关工作证、出入证管理规定》、《全国妇联机关机动车辆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4年4月26日
全国妇联印鉴管理使用规定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使机关工作更加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的精神和全国妇联书记处加强制度建设的要求,在修订全国妇联2000年制定的《全国妇联印鉴管理使用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一、印鉴的种类与管理
(一)全国妇联印鉴的种类有: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印章、中国共产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党组印章、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书记处印章、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办公厅印章。
(二)上述印鉴由办公厅秘书处指定专人管理,保险柜专柜保存。使用印鉴时,印章使用人员、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
二、印鉴的使用
(一)使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印章,由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审核,经分管书记签署意见后送办公厅,由办公厅主任报分管办公厅的书记签批使用,重大事项报书记处主要领导同志签批使用;使用中国共产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党组印章,由党组主要领导同志签批使用;使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书记处印章,由书记处主要领导同志签批使用;使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办公厅印章,一般由办公厅主任签批使用,重要事项报分管办公厅的书记签批使用。
(二)签批件需明确所盖印章的内容及数量。
三、不办理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的盖章。
四、办公厅主任、秘书处处长对印鉴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印鉴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本规定。
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参照本规定,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印鉴的管理。
全国妇联机关工作证、出入证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妇联机关办公楼的管理,规范工作环境和秩序,现制定本规定。
一、全国妇联机关工作证是全国妇联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凭证,是全国妇联机关工作人员联系公务的有效证件。
二、全国妇联机关出入证是全国妇联机关、在机关楼内办公的直属单位在编人员和机关离退休人员出入机关的有效证件。
三、全国妇联机关临时出入证是全国妇联机关、在机关楼内办公的直属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出入机关的有效证件。
四、全国妇联机关、在机关楼内办公的直属单位在编人员和机关离退休人员凭出入证,临时聘用人员凭临时出入证,在机关楼外办公的直属单位凭本单位工作证,进入全国妇联机关办公楼。
五、外单位人员因公联系工作时,需在传达室进行会客登记,凭会客单进入全国妇联机关办公楼。来访人员离开时,需将接待部门签字后的会客单交回传达室。
六、全国妇联机关工作证、出入证、临时出入证由办公厅人保处负责制发。各直属单位制发的工作证,报办公厅人保处备案。
七、新录用、调入机关工作人员凭组织部调入通知办理出入证,试用期满后办理工作证。职务变动的机关工作人员,凭组织部任免通知,到办公厅人保处办理新工作证,同时交回旧工作证。
八、证件应妥善保管,专人专用,不得外借、转让或涂改。如有遗失,及时报告办公厅人保处,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九、机关工作人员调离时,办公厅人保处凭组织部通知收回工作证和出入证后,在调出通知单上签字。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由组织部收回工作证,退办公厅人保处。
十、机关楼内办公的直属单位人员调离时,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收回机关出入证,退办公厅人保处。
十一、临时聘用人员办理临时出入证时,需提供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派出所有关证明和聘用部门领导审核意见。
十二、出入证应随身携带,进入机关办公楼时,应主动出示并自觉接受验证。如人证不符,保卫人员有权收回证件,查明原因,视情节做出处理。
十三、本规定由办公厅人保处负责解释。
十四、新工作证自2004年5月1日启用,届时旧工作证自行作废。
全国妇联机关机动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机关办公区域内机动车辆的停放管理,维护机关院内的安全和秩序,根据全国妇联书记处关于加强机关制度建设规范管理的有关要求,在修订机关2000年4月颁布实施的关于《机关院内车辆停放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一、出入机关办公区域的机动车辆,一律凭机关机动车通行证按指定区域以及规定车位停放。
二、无机关机动车通行证车辆(邮局、机要通讯车辆除外),未经批准不得驶入机关院内。
三、出入机关院内车辆的驾驶员应自觉遵守机关有关管理规定,保证行车安全,在机关院内行车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四、举办会议、活动如有外来车辆需进入院内时,主办部门要提前通知办公厅人保处,并服从现场工作人员调动。
五、为缓解机关车位紧张状况,除部分机关公务用车、办公楼内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外,凡需在机关办公区域长期停放的公务用车,均需缴纳车位占用费。私人车辆暂不收费,待车辆进一步增加,再视情况采取适当管理措施。
六、车辆停放区域
(一)会领导公务用车、机关各部门公务用车、办公楼内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机关机动公务用车,停放办公楼前停车场和机关地下车库。
(二)机关其它公务用车、办公楼内直属单位及有关单位公务用车停放办公楼前地下收费停车场。
(三)职工私人车辆停放办公楼后院停车场和机关地下车库。
七、办证程序
(一)不需交费的车辆,凭机动车行驶证经办公厅人保处认定后登记备案,办理机关机动车通行证。
(二)需交费公务用车,用车单位凭办公厅人保处开据《交费通知》,到中国妇女活动中心按每车每月300元标准,按年度缴纳费用。持交费收据到办公厅人保处办理相关证件。
八、机关机动车通行证应摆放在车辆驾驶室前方明显位置,丢失立即报告。每个车证收取押金50元,如发现车证转借、涂改,则收回车位另行分配,押金不予退回。
九、机关机动车通行证每年更换一次,根据车辆的变化,车位将适时作出调整。
十、本规定由办公厅人保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