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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3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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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3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


关于2003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精[2003]4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部属社团:

  2002年,建设部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行风建设为重点,以创建文明行业为主线,全面推进了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有力地促进了建设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加强了调查研究,对十四届六中全会以来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进行了全面调研;加强了行风建设,在建设系统开展了“树行业新风,让人民满意”主题活动;进一步加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稳定工作;发挥行业优势,制定和实施了建设系统“三下乡、五服务”工作方案;典型宣传有了新进展,中宣部把朱崇跃作为公民道德建设先进典型在全国进行了集中宣传;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深入开展,与中央文明办、国家旅游局联合推出了第五批10个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点,部推出了职业道德建设示范点和第四批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单位。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还有许多突出问题亟待解决:一些部门和单位存在着道德失范、诚信缺失、合同欺诈;一些部门和单位存在着不正之风,有的问题还相当严重;一些部门和单位服务意识不强,办事手续繁杂,等等。我们必须深入研究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探索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新思路、新途径和新办法,切实解决存在问题,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200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重要一年。为全面推进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今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总的要求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围绕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实际,以建设“四有”职工队伍为目标,以职业道德建设、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典型培育宣传为重点,加强和改进行业思想政治工作,深化三大创建活动,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稳定工作,为完成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各项任务提供精神动力、思想保证和智力支持。

  一、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党的十六大是我们党在新世纪召开的第一次代表大会。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作为第一位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日程,精心组织,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必须“围绕主题,把握灵魂,狠抓落实”,在深入人心上下功夫,在开拓创新上下功夫,在务求实效上下功夫。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热潮不断引向深入,兴起学习宣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要深入贯彻落实十六大对文化建设提出的要求,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结合行业特点,积极推进产业文化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积极推进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通过深入学习,把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六大精神上来,把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完成十六大提出的各项任务上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紧密联系本系统、本行业、本部门的实际,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要实现这个奋斗目标,必须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此,建设部门负有重大责任,肩负重要任务。建设事业的很多工作,特别是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事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既是生产和其他各项消费的基础条件,也是扩大内需的重要方面,对于拉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为主要特征的社会转型期,同时仍将长期处于以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主要特征的体制转轨期。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既是建设事业发展的机遇,也是严峻的挑战。建设部门在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上负有重要的历史责任,既要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又要遵循客观规律,克服盲目性,实现可持续发展。总之,要以十六大精神统揽和指导建设事业的各项工作,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积极推进建设事业的各项改革,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作出建设部门应有的贡献。

  二、以诚信建设为重点,深化思想道德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大力加强诚信建设,采取有力措施,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教育,强化信用观念,增强诚信意识,完善监督机制,在建设系统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

  加强诚信建设,今年重点就是要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和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重点是建立企业状况、专业技术人员和评标专家数据库。今年要在建立部负责审批和注册的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的基础上,完成地方负责审批或注册的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的建立,并与部连接。同时基本完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评标专家数据库同部连接,建立健全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信用档案。建立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要在去年部开通全国一级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的基础上,今年各省(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要组织所辖各地市认真做好二级以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力争6月底前开通部、省、市三级联通的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系统。通过建立信用档案,“使有不良记录者,付出代价,名誉扫地,直至绳之以法。”

  深化职业道德建设,必须坚持“教育是基础、规范是核心、机制是保证”的思路,继续深入开展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职业纪律的普遍教育,大力倡导和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各行业、各岗位的职业道德规范,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建设系统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建立和完善制约监督机制,实现职业道德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要突出以各级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者、青年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为重点,发挥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表率带头作用。要强化青年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的教育,整体上提高建设职工队伍的素质。

  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认真探索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积极推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改进与加强。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大局,结合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职工解疑释惑,化解矛盾,理顺情绪,激励斗志。继续深入开展向徐虎、李素丽、范玉恕、朱崇跃和徐州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下水道四班、北京市呼家楼液化气供应站、中建八局921—520工程项目经理部等先进典型的学习活动。继续大力挖掘、培养、树立、宣传新的典型,在全系统营造争优创先的浓厚氛围。认真组织好今年部级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的推荐评选工作。

  要根据十六大的要求,牢牢把握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加强建设系统的文化建设,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要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向上、富有时代特征的企业精神。组织好第九届“五个一工程”评选工作。

  三、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积极参加文明城市的创建工作。积极参与制定《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探索建立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的长效机制。把深入开展创建优秀物业管理小区活动,同创建文明社区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文明工地活动,为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作出努力、作出贡献。

  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村镇活动。为进一步推动城乡两个文明建设,继续实施建设系统“三下乡、五服务”(即科技、规划、设计“三下乡”;为农民建房、修路、改水、改厕、改善人居环境“五服务”)工作方案,要把对农村住房建设的指导和农民居住环境的改善,作为建设系统“三下乡、五服务”活动的重点,切实抓出成效,使“三下乡、五服务”活动取得新突破、新进展。

  深入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建筑行业要把创建着力点放在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上,坚决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违反法定建设程序,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中的转包、违法分包、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执行强制性标准,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行为。房地产行业要把创建着力点放在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和守合同、重信用上,坚决反对在商品房销售中的虚假广告、面积缺斤短两,以及房地产市场交易中多收费、乱收费等问题。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自律,规范服务与收费行为。市政公用行业要把创建着力点放在规范服务、守法经营、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上,坚决反对“吃、拿、卡、要”,以权谋私,以及多收费、乱收费、强买强卖等问题。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单位要把创建着力点放在反腐倡廉、提高办事效率、文明管理、公正执法上。要建立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控、违法有追究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抓好试点,逐步推广。坚决反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以权谋私,克服办事推诿拖沓、行政审批过多过乱、手续繁杂等问题。坚决反对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粗暴执法等问题。

  继续开展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活动,与中央文明办、国家旅游局共同做好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点的复查工作。继续开展规范化服务活动,继续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公示制、信用制、首问责任制等工作制度。进一步抓好“12319”热线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和完善建设系统服务热线。认真抓好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建设,同时向窗口企业拓展延伸。全面开展创建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与共青团组织共同做好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复查和推荐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

  加强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工作,要根据国务院纠风办的部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认真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纠风工作要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围绕“三审”(即规划和项目的审批、资质和资格的审批、评优评奖的审批)、“两交易”(即房地产交易、工程承发包交易)、“一服务”(即市政公用行业改进服务),加大从源头治理的工作力度。要大力推进公开办事制度,把办事公开、民主评议和责任追究紧密结合起来,形成“纠—评—建”相互促进的监督制约机制。

  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必须从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衡量各项工作的根本标准。今年要按照主题不变,巩固、提高、深化、延伸的工作思路,继续深入开展“树行业新风,让人民满意”主题活动,重点抓好三点:一是抓好联系点。部已确定南京市建设部门为行风建设联系点,要深入南京市建设部门调查研究,探讨总结行风建设的规律。今年要把联系点扩展到重点省市和重点行业,及时总结行风建设的经验,指导和推动建设系统的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二是抓好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单位作风整改。对此,部已下发了《关于建设系统创建文明行业中重点抓好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单位作风整改的意见》,提出重点解决提高办事效率、反腐倡廉、文明管理、公正执法的问题。三是抓好示范点。高起点、高标准地把295个示范点建设好,充分发挥示范点的典型示范作用和激励辐射作用。今年对第三批文明服务示范窗口进行复查,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五、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切实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要根据中央综治委和中央维护稳定办公室的部署,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化基层安全创建活动,深入排查调处矛盾纠纷,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要结合建设系统的实际,与有关部门配合,认真加强对本系统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建设系统“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管理、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区安全创建工作。为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今年我部会同中央综治办和司法部开展建设系统进城施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会同团中央开展创建“维权岗”活动。今年,建设系统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三个重点问题仍然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城市房屋拆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解决稳定工作的三个重点问题,必须加强调查研究,实施综合治理,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长效机制。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从市场准入和资质管理等入手,切实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坚决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一票否决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和信访情报调处机制。对于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稳定因素,及时排查纠纷,及时化解矛盾,妥善处理各种棘手和突发事件,力争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继续做好“法轮功”痴迷者的思想转化工作。

  六、切实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

  党的十六大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既是小康社会的一个奋斗目标,又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在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的同时,肩负起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责任,始终以精神文明建设为己任,坚持把精神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领导目标责任制,把两个文明作为统一的目标,一起安排部署,一起推进落实,一起检查考核,一起总结表彰。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必须贯彻“重在建设”的方针,一切着眼于建设,一切立足于建设。切忌做表面文章,搞形式主义。

  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必须首先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做起,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机关活动,充分发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表率带动作用。精神文明建设任何时候都不能削弱,必须明确精神文明建设的主管部门,做到专人负责,任务落实。要加大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投入。同时,要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的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为总结工作,表彰先进,部决定今年四季度召开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会议主要是认真总结交流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经验;与国家人事部联合表彰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表彰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部署今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动员广大建设职工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十六大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开创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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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汽车品牌销售授权经营合同

喻昌运

2005年2月由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汽车品牌销售基本模式进行了规制,但《办法》对授权经营合同仅作了一项原则性的规定:“汽车供应商应当与汽车品牌经销商签订授权经营合同。授权经营合同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有对汽车品牌经销商的歧视性条款。”《办法》没有对如何签订授权经营合同、签订什么样内容的授权经营合同做出明确的规定,本文拟结合汽车品牌销售的特点并结合本企业开展汽车品牌销售的实践,对授权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辨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授权经营合同的地位
授权经营合同是汽车供应商与经销商之间就汽车品牌销售事宜达成的协议。授权经营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没有特别的规定,可以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它是汽车品牌授权经营体系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关键,关系到汽车品牌授权经营双方的切身利益,同时也是解决汽车品牌授权经营有关纠纷的根本依据。依据《办法》关于“汽车供应商应当与汽车品牌经销商签订授权经营合同”的规定,开展汽车品牌销售,汽车供应商与经销商必须签订授权经营合同。
授权经营合同对于双方来说,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其地位相当于“宪法”,双方当事人围绕汽车品牌销售开展的一切活动都应受该授权经营合同的约束。它是总纲,而其它的合作文件,如汽车供应商发布的商务政策、管理标准等都应遵循授权经营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各方不得违反,否则构成违约,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汽车供应商可以结合本企业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将授权经营合同进行适当分类,以适应汽车品牌销售的不同模式。如中法合资的神龙汽车有限公司,旗下拥有东风雪铁龙和东风标致两大品牌,通过分别建立营销网络实施汽车品牌销售。该公司将东风雪铁龙品牌授权经营合同分为五类:第一类适用于东风雪铁龙品牌汽车授权销售服务商,即4S店适用。此类合同是最有典型意义的授权经营合同,包含了授权经营合同的主要要素,使用范围最广;第二类适用于东风雪铁龙品牌汽车授权服务商,即2S店适用,该类网点仅仅提供服务,不销售车辆,因不销售车辆,其授权也不必办理品牌授权备案手续,公司可以自行授予;第三类适用于东风雪铁龙品牌汽车授权专项销售商,在开拓机关事业单位大客户和出租车、租赁车用户时适用,虽然单纯,但也需按正常程序办理品牌授权备案手续;第四类为出租车专修网点授权合同,适用于专修出租车的网点,其性质与第二类相同,但权限比第二类小一些;第五类是二级网点合作合同。特殊之处在于这是一个三方签署的协议,当事人为神龙公司、神龙公司的一级网点、新发展的二级网点。三方合同的签署,可以使得二级网点获得神龙公司的品牌销售授权,同时可以通过合同的约定将一些本应由神龙公司享有和承担的义务转由一级网点享有和承担。以上分类可根据公司的需要不时予以调整,一成不变的合同是没有的。
二、授权经营合同主要条款辨析
1、必备条款。
(1)术语。授权经营合同涉及诸多的法律的、技术的和管理的专业问题,对合同中出现的一些专业用语,如商务政策、网点管理标准、形象与建设标准、网络组织成员、分销店、规定区域、合同产品和服务的内容等。为了避免发生因对上述专门用语的理解不同导致双方发生纠纷的可能。对这些专门用语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明确界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2)合同宗旨。约定汽车品牌授权经营授权的内容和双方签署授权经营合同拟达到的基本目的和拟开展的核心业务。
(3)双方的法律地位。要明确以下几种关系:一是根据《办法》的精神,一方成为“汽车供应商”,另一方成为“经销商”或“某某品牌汽车授权销售服务商”或特约经销商;二是明确经销商在特定的区域范围之内,是否具有独家垄断地位;三是划分代理业务和非代理业务的界限,明确在非代理业务范围内,双方不存在代理关系;四是对经销商的法律资格进行确认。
(4)授权经营的地域。汽车品牌销售的地域通常是指经销商有权从事汽车品牌授权经营业务活动的地域范围。同时,它也可以用来限定汽车供应商在特定地区发展经销商的数量,防止因汽车供应商无节制地发展经销商,损害经销商的利益。但在出现某些特定情形时,如经销商在投资规模或经营规模、人员配备、设备配备、技术/服务要求、产品销量、服务质量方面不能满足汽车供应商确认的专门标准的,汽车供应商可以保留在该区域增设网点的权利,但应提前一定时间书面通知经销商。
(5)汽车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汽车供应商的基本权利有:第一、汽车供应商有权对经销商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包括日常的检查、暗访和正式的审计。第二、对违反授权经营合同规定,侵犯汽车供应商合法权益、破坏汽车品牌销售体系的行为,汽车供应商有权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暂停开展部分业务直至终止授权经营合同,取消经销商的汽车品牌授权经营资格。第三、直销的权利。
汽车供应商的基本义务。第一、提供代表该品牌销售体系的形象建设标准,如统一店面设计、统一招牌、宣传用品、工作服装等;提供《商务政策》、《网点管理标准》等经营手册。第二、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通常是由汽车供应商统一安排教育和培训,如经销商有特殊要求,双方另行协商。第三、指导经销商做好开店准备。通常汽车供应商为经销商提供店址选择、店面设计、广告策划、开业仪式的策划。第四、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培训和合同规定的商品供应。
(6)经销商的权利和义务。
经销商的基本权利:第一、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汽车供应商所赋予的权利,利用汽车供应商的商标、标识等从事经营活动。第二、有权获得汽车供应商所提供的培训和指导。汽车供应商应安排好接受培训的人员,充分利用培训的机会提高自己的经营管理水平。第三、有权按授权经营合同的要求设立分销店。
经销商的基本义务。第一、有义务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开展营业活动。第二、有义务维护汽车品牌销售体系的名誉和统一形象。第三、有义务接受汽车供应商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支付各种费用。如建站保证金,即为确保经销商履行授权经营合同,汽车供应商可要求经销商交付一定的保证金,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经销商。第五、竞业禁止义务。第六、反馈信息的义务。
(7)商标的许可使用条款。汽车品牌授权经营是以品牌为媒介联系起来的,而商标是是汽车品牌销售体系品牌形象的核心要素,它们在汽车品牌授权经营体系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正确使用商标和保护商标合法权益是维系、发展汽车品牌授权经营体系的基础和关键。商标使用许可条款的基本要素可直接参照单纯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样本,内容可相对独立,曾经有企业将商标许可使用的内容制作成单独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也可达到同样的效果。
(8)贸易条件。集中描述双方在汽车整车买卖和备件买卖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有人称之为“买卖通则”。可以约定订单的形式、订单的效力、订单的履行(支付、交付、验收运输、保险等)、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等内容。
2、通用条款。
(1)保密条款。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在授权经营中商业秘密的保密问题十分重要。可以约定,除非获得另一方的书面许可,否则双方中任何一方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将从另一方处获得的依照本合同规定须保密的图纸、技术资料、文件、质量动态、经营诀窍、商业秘密以及相关统计数据等内容(简称“保密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透露、提供、翻印或复制)给第三方。但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的情形除外。

(2)合同转让问题。一般而言,未经协商一致,不得转让。如约定:未经汽车供应商事先书面同意,经销商不得将通过本合同获得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分包或转让给第三方,包括经销商的分支机构。
(3)违约责任条款。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既有利于督促双方认真履行合同,又有利于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因此制订详尽的违约责任条款具有一定的意义。
(4)不可抗力条款。
(5)合同的终止及终止后的处理程序。合同到期终止,但授权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较长,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出现一些意外情况,双方可以约定提前终止合同。应在合同中详细约定解除合同条件,以便合同当事人在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终止后,经销商需立即停止汽车品牌销售经营业务活动,且仍须履行一系列附随义务,以免引人误导,损害用户和汽车供应商的利益。如停止使用商标和标识、拆除标识标牌、移转用户资料、返还信息系统等。
(6)纠纷的解决方式。授权经营合同的履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出现纠纷是很正常的事情。合作双方既有对立的一面,也有统一的一面。因此一旦纠纷出现,双方应该彼此坦诚地交换意见,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这样对双方都较为有利。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7)文字效力。不少汽车供应商为中外合资企业,其授权经营合同文本往往以中外文两种文字书就。按照平等原则,中外文两种文字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实践中,外文往往仅供汽车供应商内部合资外方相关人员阅审,应用更广泛的是中文,故有企业约定,两种文字文义出现歧义时,“以中文所表达的含义为准”,提前避免一个争议来源的产生。
3、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一般包括附件一:经销商企业情况;附件二:年度整车和备件买卖合同样本;附件三:网点形象与建设标准;附件四:合同期间汽车供应商商务政策文件。除附件一外,其余合同附件以汽车供应商制定并发布、提供的为准,汽车供应商在制订、发布这些附件时应遵循诚信、效率原则。

(作者:喻昌运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2年3月1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2年3月16日)

(1992年3月1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王文元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免去仇明、杨咸艺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