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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1:12:55  浏览:99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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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于2000年4月25日在比勒陀利亚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业经南非和我国外交部分别于2000年11月30日和2000年12月8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协定应自2001年1月7日起生效,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的文本,我局已于2000年5月17日以国税函〔2000〕323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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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系统平台(第6批)公示

交通运输部


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系统平台(第6批)公示




根据《关于认真贯彻〈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两项标准的通知》(交运发〔2011〕158号)以及《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审查办法(试行)》(中交通信字〔2011〕75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已通过相关技术审查、拟发布的《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系统平台(第6批)》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向部道路运输司(电话:010-65293754)或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电话:010-65293309,电子邮件fhxsc@cttic.cn)反映。


附件: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系统平台公示名单(第6批)。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
2013年9月26日




附件: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系统平台公示名单(第6批).xls



附件 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系统平台公示名单(第6批)
序号 平台名称 平台类别 申请单位 平台编号 平台所在地
1 辽宁省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监督考核平台 省级政府监管平台 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 12100 重新申请
2 安徽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管系统 省级政府监管平台 安徽省交通运输联网运行管理中心 13400
3 广东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卫星定位数据管理子系统 省级政府监管平台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14400
4 本溪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平台 地市级政府监管平台 本溪市运输管理处 20601
5 衡阳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平台 地市级政府监管平台 衡阳市交通运输局 20602
6 兴运卫星定位监控平台 非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贵州省兴义汽车运输总公司 40601 黔西南州
7 智远众达物流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上海众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50601 北京市
8 伟航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北京伟航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50602 北京市
9 天翼GPS/BD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服务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北京翼快科技有限公司 50603 北京市
10 同方工业卫星定位安全服务运营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同方工业有限公司 50604 北京市
11 汇通天下GREAT运输管理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北京汇通天下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50605 天津市
12 航天科技车联网天津市信息服务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天津市英贝特航天科技有限公司 50606 天津市
13 汉佳车辆位置服务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河北汉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50607 石家庄市
14 唐山奇华运营客货车辆监控调度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唐山奇华卫星定位有限公司 50608 唐山市
15 万合车辆信息监控服务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信息技术份公司 50609 邯郸市
16 盛通卫星定位安全服务运营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衡水盛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50610 衡水市
17 内蒙古呼运(集团)北斗卫星定位监控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内蒙古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0611 呼和浩特市
18 营口市港信科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营口港信科技有限公司 50612 营口市
19 上海畅胜货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上海畅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50613 上海市
20 经达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上海经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50614 上海市
21 天泽信息车联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50615 南京市
22 纳可北斗导航与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南京纳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50616 南京市
23 爱卡司道路运输车辆监控服务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无锡爱卡司科技有限公司 50617 无锡市
24 江苏中交车辆监控运营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江苏中交兴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50618 徐州市
25 金港科技“星视通”智能信息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张家港市金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0619 苏州市
26 太平洋车联监控服务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南通太平洋数码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50620 南通市
27 宏大部标车辆卫星定位管理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连云港宏大科技有限公司 50621 连云港市
28 江苏国脉卫星定位服务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江苏国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50622 淮安市
29 江苏神龙北斗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服务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江苏神龙北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50623 盐城市
30 易瑞德综合业务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扬州易瑞德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50624 扬州市
31 扬州星网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服务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扬州星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50625 扬州市
32 深爱GPS车辆监控管理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江苏深爱科技有限公司 50626 扬州市
33 马良车辆监控导航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浙江马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50627 宁波市
34 吴霞GPS车辆智能系统管理软件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浙江吴霞科技有限公司 50628 温州市
35 福建移动车务通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50629 福州市
36 福州创想卫星定位安全服务运营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福州创想科技有限公司 50630 福州市
37 龙翼客车运营管理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50631 厦门市
38 青岛广通信达车辆动态监控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青岛广通信达电子有限公司 50632 青岛市
39 泰通元货车位置显示运营服务平台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淄博泰通元车辆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50633 淄博市
40 临沂新亮电子车辆动态监控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临沂高新区新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50634 临沂市
41 滨州北斗电子科技卫星定位服务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滨州北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50635 滨州市
42 菏泽北斗电子科技卫星定位服务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菏泽开发区北斗电子有限公司 50636 菏泽市
43 三新GPS车辆监控管理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濮阳市三新科技有限公司 50637 濮阳市
44 湖南省六九零六道路运输车辆监控运营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国信军创(岳阳)六九零六科技有限公司 50638 长沙市
45 衡阳国脉车辆动态监控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衡阳国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50639 衡阳市
46 经纬长运监控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湖南经纬长途运输有限公司 50640 邵阳市
47 广州市易杰数码科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广州市易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50641 广州市
48 海南友捷GPS信息服务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海南友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50642 海口市
49 宝岛通车辆智能管理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海南宝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0643 海口市
50 德瑞卫星定位安全服务运营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重庆德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0644 重庆市
51 星辰北斗兼容智能位置服务运营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重庆北斗导航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50645 重庆市
52 中国移动车务通系统(重庆子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 50646 重庆市
53 天地宏华卫星监控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四川天地宏华导航设备有限公司 50647 成都市
54 众易通道路运输车辆监控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成都众易通科技有限公司 50648 成都市
55 亿盟恒信车辆安全管理综合服务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成都亿盟恒信科技有限公司 50649 成都市
56 安彩敬天车辆卫星监控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成都安彩敬天科技有限公司 50650 成都市
57 路行通GPS车辆监控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成都路行通电子有限公司 50651 德阳市
58 四川省内江市道路运输动态监控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四川省内江乘风智能交通有限公司 50652 内江市
59 天宫七星GPS车辆监控管理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四川天宫七星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50653 南充市
60 亿程卫星定位监控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陕西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 50654 西安市
61 众力北斗监控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甘肃众力厚德北斗卫星导航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50655 兰州市
62 宁夏车联位置信息交互服务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宁夏德诚汽车监控有限公司 50656 石嘴山市
63 新疆移动车务通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 50657 乌鲁木齐市
64 致远道路运输动态监控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新疆致远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50658 乌鲁木齐市
65 新疆奇华信息科技运营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新疆奇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50659 乌鲁木齐市
66 新疆成新九洲车辆动态监控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新疆成新九洲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50660 乌鲁木齐市
67 新疆鑫长宇GPS监控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新疆鑫长宇信息科技及有限公司 50661 乌鲁木齐市
68 诚韵达车辆监控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新疆诚韵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50662 乌鲁木齐市
69 新疆烽火台车辆监控管理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新疆烽火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50663 乌鲁木齐市
70 乌鲁木齐赢时通赛格重点营运车辆监控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乌鲁木齐赢时通赛格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50664 乌鲁木齐市
71 新疆伟之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监控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新疆伟之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50665 昌吉州
72 诚缘昊车辆安全管理综合服务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乌鲁木齐市诚缘昊工贸有限公司 50666 喀什地区
73 诚鑫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喀什诚鑫通讯服务有限公司 50667 喀什地区




长沙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长沙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有效调控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级储备粮油包括:市本级静态储备粮油(稻谷、大米、小麦、面粉、食用植物油,下同)和动态储备粮(稻谷,下同)。
  (一)静态储备粮油权属市政府,由承储企业实行“专仓、专账、专人”管理。市政府批准后动用取得的差价收入上缴市财政,在省农发行营业部设立专户管理,用于粮食事项等方面的支出;市政府批准后动用发生的差价亏损及有关费用由市财政局核实后补贴。
  (二)动态储备粮权属承储企业,其收购、销售和轮换均由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和生产经营需要自主进行,盈亏企业自负。但在市场供求紧张、粮价大幅波动时,承储企业必须服从市政府的宏观调控要求,参与粮食市场调节。动用时承储企业与市财政的结算价格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第三条 部门职责
  (一)市粮食局负责本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二)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本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省农发行营业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关贷款管理办法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四条指定承储企业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的收购、销售、轮换计划的具体实施和储存保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的安全保管和规范化管理,采用科学储粮油技术,确保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三)准确、按时向市粮食局报告粮油库存数量、质量、储存仓廒和管理情况,并抄报承储企业所在农发行开户行。
  (四)根据市级储备粮油储存情况,提出轮换方案,包括轮出(入)品种、数量、储存仓廒等。
  (五)按照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省农发行营业部下达的计划文件要求,具体组织落实市储备粮油的入库和出库。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五条 承储企业由市粮食局依据《长沙市粮食应急预案》应急储存、加工、销售网点布局要求,按照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确定,实行挂牌委托储存。
  第六条 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或市级以上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并符合市场调控和长沙市粮食应急保障储存加工销售网点布局要求。
  (二)主营业务以粮油仓储、加工、销售为主。粮食有效仓容不少于4万吨,油脂容量不少于1万吨;大米日加工能力不低于200吨,面粉日加工能力不低于200吨,油脂日小包装生产能力不低于100吨。
  (三)粮油库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和装卸、输送、清理、计量、消防等设备及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油储存期间温度、水分、虫害密度的条件,有确保成品粮油保鲜储存的技术,储藏管理达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要求,“四无粮仓”、“四无油库”率达100%。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从业资格证书的粮油保管、防化、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具备农业发展银行粮油储备、收购贷款资格。
  (六)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连续3年无亏损。
  第七条 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省农发行营业部与承储企业共同签订《市级储备粮油承储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八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即时由市粮食局按第六条规定重新确定承储企业。


第三章  静态储备粮油
  

  第九条 计划管理
  (一)收购、销售、轮换计划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省农发行营业部制定下达,并抄送承储企业所在农发行开户行。
  (二)承储企业必须按下达的计划文件要求,按期按质按量按品种组织储备粮油的出(入)库,实际完成情况按时上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并抄送省农发行营业部和承储企业所在农发行开户行。
  (三)原粮常年库存应保持计划规模不变,轮空期库存应保持在计划规模的70%以上。
  (四)成品粮油库存:
  1、大米常年库存为计划规模的30%、面粉常年库存为计划规模的20%,其余按贸易粮折率折算为原粮存放。成品粮轮换期间的库存应保持在常年库存的70%以上;
  2、食用油常年库存应保持在计划规模的70%以上,其余以加工实物或资金形态存在。
  第十条 轮换管理
  (一)轮换原则。以储存年限、品质检测结果为依据,按照先入先出、质低先出、均衡轮换、费用包干、盈亏自负的原则进行:
  1、轮入的粮油应是当年(月)生产、加工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新粮油;
  2、轮空期为4个月,特殊情况经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省农发行营业部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3、轮换按“实物兑换、成本不变”的原则,轮出按销售货款收贷,轮入再按收回的货款等额发放贷款,轮入的粮油按轮出粮油的入库成本记账,确保轮换前后总贷款规模不变。
  (二)轮换形式:
  1、同品种等量轮换。即在储备规模、品种不变的前提下,原则上采取边购边销的方式,也可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的方式,确保储备粮油的常储常新;
  2、不同品种的等量串换。按照有利于市场需求、优化库存结构、保值增值的原则进行,不得发生数量、价款亏损。
  (三)轮换期限。原粮按收获年度,成品粮油按加工月份:稻谷不超过3年;小麦不超过5年;大米不超过3个月;面粉不超过2个月;一级食用油不超过1年,二至四级食用油不超过2年。
  (四)轮换数量:
  1、原粮原则上每年不得少于计划规模的三分之一,多轮不限,每批次轮换不得超过计划规模的30%,但轮换费用按计划规模的三分之一实行年度包干;
  2、成品粮油实行周转轮新、动态管理办法,由企业按轮换期限,依据质量情况和市场需求自行均衡轮换,但每批次轮换不得超过常年库存的30%。
  (五)轮换验收:
  1、原粮。轮换结束由承储企业申请,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省农发行营业部或承储企业所在农发行开户行对轮入粮食的数量、品种、质量等情况进行验收;
  2、成品粮油。轮换实行每季一次的督查制度,在季后首月月初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省农发行营业部或承储企业所在农发行开户对库存的粮油数量、质量、品种等情况进行督查;
  3、承储企业在规定的轮换期限内没有轮换而导致储备粮油陈化变质,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
  (一)贷款由省农发行营业部按照相关政策和文件对承储企业足额及时发放,贷款的发放和使用严格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信贷制度执行,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二)入库成本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省农发行营业部依据市场行情核定。
  (三)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补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及农发行营业部核定。利息、保管费用和成品粮油轮换补贴按季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原粮轮换补贴待验收合格后的次月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
  (四)利息、保管及轮换费用补贴标准:
  1、利息补贴按承储企业代储规模、入库成本价格和银行当期贷款利率以每年365天计算;
  2、费用补贴:原粮保管费每年每吨60元,轮换费按每年轮换三分之一每吨140元,包干使用;大米保管、轮换费每年每吨360元,包干使用;面粉保管、轮换费每年每吨200元,包干使用;食用油保管、轮换费每年每吨400元,包干使用;
  (五)储存期间粮油的损失损耗由承储企业承担。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损耗,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核定后处理。


第四章  动态储备粮
  

  第十二条 计划管理。动态储备粮的计划规模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省农发行营业部制定下达,并抄送承储企业所在农发行开户行。
  第十三条 库存管理。最低原粮库存不低于计划规模的30%。原粮库存与成品粮占用、加工环节占用、正常结算环节占用、银行存款占用的合计数应足额满足贷款对应的库存数量,并按“购贷销还、封闭运行、库贷挂钩”的原则进行信贷管理。其数量、品种及比例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需求情况确定,并报市粮食局和承储企业开户行备案。统计上按企业商品粮上报。
  第十四条 贷款由省农发行营业部根据市下达的代储规模,按照当年当地普通籼稻市场收购均价(或国务院规定的最低收购价加收购费用)和“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发放粮食收购贷款,贷款发放和使用严格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准政策性贷款办法》及相关信贷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对不能按规定比例到位自有资金参与收购的承储企业,应向所在农发行开户行按规定比例交纳风险保证金。
  第十六条 动态储备粮不安排保管、轮换费用,只安排利息补贴。利息补贴按承储企业代储规模、当年普通籼稻市场均价和银行当期贷款利率以每年365天计算。市场均价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省农发行营业部依据市场行情核定。



第五章  储存管理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按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市级储备粮油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储备粮油库存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十八条 储备粮油库存必须达到“一符四无”、“三专”、“四落实”的要求。
  第十九条 储备粮油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实行出(入)库粮油必检、在储粮油抽检的质量检查制度。定期对储存1年以上的粮油进行品质控制指标的全面检测,抽样检验工作由市粮食局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对检测为“不宜存”的储备粮油,要及时向市粮食局报告,并抄送承储企业所在农发行开户行。同时严格按有关规定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 市粮食局行使监督检查职能,发现市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所在农发行开户行及上级行,有权按照规定对市级储备粮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信贷监管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承储企业整改或进行信贷制裁。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必须如实填报《市级储备粮油库存月报表》、《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月报表》,并于次月3日前上报市粮食局,同时抄送承储企业所在农发行开户行。


第六章  动   用
  

  第二十三条 市级静态储备粮油的动用权属市人民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动态储备粮在应急状态下的动用,应服从市人民政府宏观调控。
  市粮食局应当加强市场监测,完善市级静态储备粮油和动态储备粮的动用机制,适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建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一)本行政区域内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动用,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市粮食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和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以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县(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