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大同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2001年8月24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的户外广告活动,促进户外广告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他人所有的空间、场地或建筑物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橱窗、灯箱、彩旗、条幅、充气物、实物造型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或张贴的广告;
(三)重要街区的店堂广告室外部分;
(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应当规范设置,合理布局,符合城市规划和美化市容的要求,与古城风貌相协调。
第五条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经营的资质审核和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批及其监督管理。
市(县、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审核及其监督管理。
市(县、区)市政公用、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工商行政管理、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公安、文物等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整体规划,重要街区的户外广告应制定详细规划。
户外广告整体规划和重要街区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管理设施、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影响城市绿化的;
(五)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军事管理区的控制地带;
(六)云冈石窟、悬空寺等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控制地带;
(七)城市标志性建筑、仿古建筑等重要建筑物;
(八)市或区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或载体。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
在重要街区利用公共设施及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取得使用权。
公开拍卖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人民政府应从拍卖所得中提取适当比例用于拆迁补偿、公益广告补偿和举报人的奖励。
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在重要街区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须经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设置户外广告依法需要办理其他手续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30日内设置;广告内容应当在三个月内发布;逾期未设置和发布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期限、规格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使用文字、汉语拼音和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户外广告应当按照登记的内容发布,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由设置单位维修、更新,不得有碍市容市貌。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设置牢固,确保安全。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标明登记编号、有效期限和广告经营者。
第十六条 需以张贴方式发布户外广告,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登记后,张贴于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
公共广告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点设置、管理。
第十七条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广告登记手续,并应当于活动结束后7日内拆除。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载体空置时,其所有人或广告经营者应当代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内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经批准设置的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及其附属设施和公共广告栏。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拆除有效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原批准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拆除。拆除人应当对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进行适当经济补偿。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拒不拆除的,经拆除批准机关同意,拆除人可以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条 在交通工具上设置车身广告,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公共客运交通工具上设置的,还须经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不再办理延期手续的,广告设置者应在30日内拆除,确需延长拆除期限的,应征得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二十二条 重要街区不得设置擎天柱、龙门架等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三条 在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负有户外广告审核、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广告经营或者接受广告经营单位的挂靠。
第二十四条 公民和组织有权对违反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机关查证属实后,应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从事户外广告活动违反本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或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拆除;
(二)违反广告登记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停止发布,情节严重的收回其登记证;
(三)广告内容虚假,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对广告主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分别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未办理临时广告登记手续,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对广告经营者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从事户外广告活动违反本规定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户外广告设施;
(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改正,并处设施总造价5%至15%的罚款,但不得低于2000元。
第二十八条 从事户外广告活动违反本规定,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匾,未经批准在重要街区建筑物、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的,不定期维修、更新,有碍市容市貌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指的重要街区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指大型户外广告是指高度超过4.5米或单位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广告。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试述物的分类
王海宏
物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物的分类主要有:
1.动产和不动产把物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是物最重要的一咱分类。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刽春经济价值的物,为不动产。凡是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为动产。我国《担保法》第9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其中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包括耕地、建设用地、林地、草原、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土地中的土沙、岩石以及地下水,为土地的组成部分。但土地中的矿物,专属于国家所有,并非土地的构成成分。除土地外,不动产还包括房屋、林木、尚未与土地分离的农作物等地上定着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权民被视同不动产。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大部分物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是指在流转过程中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规一定程度限制的物。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3.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这是结合特定的交易类型,依据通常的交易观念,对物进行的类型区分。如果着眼于物的物理属性,世上的任何一个物者是独一无二,不可替代的。但强调物的这种物理属性,无助于民法调整功能的实现。民法上相关的制度设计要求在某些民事中无视物的这种物理属性,而是结合特定的交易类型,依据通常的交易观念,将特区分为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在交易观念上认为替代物并非独一无二的物,认为同样品质、各类的物可以相互替代,因此替代物在交易中按习惯能够以数量、容量和重量加以确定。如承担合同中由承揽人提供材料制作物品,该特色了为替代物。再如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借款合同中的货币也属替代物。不可替代物,在交易观念上认为是独一无二的物,不能由同样物加加以物闸工的物、一般保管合同中的租赁物、借用合同中的借用物、承担合同中写作人提供材料加工的物、一筋肉吃穿事同中的保管物、仓储合同中的货物等,都属于不可替代物。就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的划分,不可泛泛而论,言某物是替代物或不可替代物,因为即使是同一物品,在不同的交易中,依据不同的交易观念,或为替代物、或为不可替代物。
4.主物和从物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秘史关系为标准,可以把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凡两种以上的物互相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走电 辅助作用的物为从物。
5.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凡可进行实物侵害百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为中分物。凡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失去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人氏 其价值手挽,为不可分物。
6.原物和孳息原物是指原已存在之物,芘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所谓天然孳息,系指果树、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依物的使用方法所收获的物。所谓法定孳息,是指利息、租金等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
7.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可消耗物是指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就灭失或改变其原有状态的物。不可消耗物是指经反复使用不改变的其形成、性质的物。
8.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单一物是指形态上勇猛立成为个体而存在的物;结合物,又称合成物,是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的独立物,如房屋;集合物,又称聚合物,是指由多数的单一称或结合物集合而成,各物仍保持?黾?坊繁T诘奈铮?绻こА⑼际楣荨⒀蛉旱取?br>
区分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其意义在于:对于单一称或结合物,原则上权利应存在于物的整体,在物的组成部分上,不应存在独立的权利。对于集合物,其整体不应作业一个权利的客体,权利应存地于各个独立的单一物或结合物上。但现在代民法的上财团抵押为例外。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