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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科特迪瓦共和国高等教育合作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23:10  浏览:87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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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科特迪瓦共和国高等教育合作议定书

中国 科特迪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科特迪瓦共和国高等教育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4年10月19日 生效日期1994年10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科特迪瓦共和国高教科研部关于在亚穆苏克罗国立高等农学院设立食品加工和保鲜中心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1.中方在一九九四至一九九五学年向亚穆苏克罗国立高等农学院免费提供水果保鲜方面的教学科研设备和仪器。
  2.中方在一九九四至一九九五学年派遣三名教师赴亚穆苏克罗国立高等农学院安装设备和任教。
  工作语言为英语或法语。
  担任采购专业课的两名教师任期为两年。期满后,如经双方同意,可以延长。负责安装设备的中方教师的任期为三个月。
  3.中方负责将设备运至阿比让港,并承担海运费和保险费。科方负担货物到港后的报关、海关税、提货、由阿比让港至亚穆苏克罗农学院的交通运输费、设备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上述教师的往返国际旅费、工资由中方负担。其配有家具的住房(包括水电)、科国内电话费、市内交通费及社会医疗费由科方负担。
  5.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九日在阿比让签订,共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立德            萨里马·杜雷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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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贯彻意见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贯彻意见

泸市府办发[2011]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大部署,促进我市电影产业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36号)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四川电影产业、加快建设西部文化强省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与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牢牢把握正确导向,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走中国特色电影发展道路,以丰富文化产品和加快产业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数字化技术为支撑,以现代化基础设施为依托,以科学管理为保障,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推动我市电影产业发展、做大做强泸州电影产业,加快建设泸州文化强市。

  (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方向、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大众、坚持市场运作、政府推动,坚持重点突破、整体推进。

  (三)发展目标。通过改革创新、加大投入、加快发展,建立健全公平竞争、企业自主经营的电影产业运营体系;建成市场运作、企业经营、政府购买、群众受惠的电影公共服务体系;扩大影院规模,完善覆盖城乡的电影数字化发行放映网络;全面提高我市电影的创作生产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争出精品、争出人才、争出效益,不断满足城乡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主要措施

  (一)全面加强电影公共服务。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项目,大力推进农村电影放映民生工程,加大投入,改善服务,创新机制,加强管理,积极推动农村电影放映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保证全市每个行政村每月放映一场免费公益电影。建立健全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经费保障机制,落实财政补贴资金,改进资金管理办法,确保场次补贴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切实将这一惠民工程抓紧抓好,落到实处。鼓励电影企业深入城乡社区、厂矿、校园、军营和广场等开展公益放映活动,大力提倡电影发行放映企业采取优惠票价等多种方式满足农民工、城市低收入居民等群体的观影需求,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室建设固定放映点,探索建立电影公益放映和市场运作相结合机制。将观看爱国主义教育影片纳入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保证学生每年观看4部主旋律影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学生放映的爱国主义电影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开支;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影视教育经费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二)大力繁荣电影创作生产。树立面向市场、面向群众的电影创作观,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突出提高质量,实施精品战略,努力多出优秀作品。充分发挥泸州天星影视艺术学院资源优势,结合区域文化特点,推出具有泸州特色,为广大观众喜闻乐见的区域性商业影片。建立健全电影创作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利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国家倡导的重点影片生产和对电影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项目进行扶持。

  (三)努力培育新型电影企业。进一步推进国有电影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加强政策和资金支持。着力培育发展一批“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积极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电影生产企业,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服务。对非公有制电影企业在投资核准、土地使用、财税政策、融资服务、对外贸易等方面可按政策规定给予国有电影企业同等待遇。电影企业依法享受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2008年12月31日前的新办电影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规定执行:从2009年1月1日起,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加快建设现代化影视基地,通过政府贴息、企业自筹、融资贷款等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推动数字化影视制作基地建设,并以此带动旅游、服务等第三产业发展。

  (四)大力支持城镇数字电影院建设。将城镇数字影院建设和改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精神文明建设总体部署,纳入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推进。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采取信贷、税收优惠、补贴奖励等多种手段和措施,加强城镇数字影院建设,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商业影院和社区影院。对电影产业建设项目选址、立项、征地、投入、办证等给予大力支持。对城镇数字电影院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给予土地供应支持,其中只有一个意向用地的,可按法律法规规定以协议方式供地。投资者要专地专用,不准改变用向。

  加快区县的影院改造和建设,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市辖区的数字影院建设改造任务;2013年至2015年,基本完成县城的数字影院建设改造任务。“十二五”期间,结合全省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建设一批具有综合功能的乡镇示范影院。

  积极争取中央和省里对我市区县城的影院建设的资金支持,对县级影院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报有权审批机关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照顾。

  (五)不断加大对电影产业的投融资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电影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拓展适合电影产业发展的融资方式和配套金融服务;对符合信贷条件的电影企业,金融机构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支持具备条件的电影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利用银行贷款等多种手段,多方面拓宽融资渠道,扩大规模、壮大实力。积极探索建立电影风险投资机制,充分利用中小企业创业、发展等投资基金支持电影风险投资,鼓励大型企业通过参股、控股或兼并等方式投资电影,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团体依法发起组建各类电影投资公司,努力培育电影领域战略投资者。

  (六)积极推动科技创新。鼓励开展电影产业领域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新技术研发和应用,努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电影技术创新体系,鼓励电影技术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和基础设施设备改造。实施电影数字化发展规划,大力推广数字技术在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存储、监管等环节的应用。

  (七)切实抓好队伍建设。创造条件,完善措施,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加强在职人员的学习培训和实践锻炼,重点加强创作技术、经营、管理等各类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高度重视青年人才培养和使用,不断优化人才队伍结构。高度重视既懂艺术又懂现代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积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优秀电影人才脱颖而出的体制机制,同时加大对优秀电影编剧、演员的培育、扶持力度。

  (八)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电影行政管理体制,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市场准入管理,严把立项、备案、审查、发行放映和播出关口,规范互联网电影传播秩序。加大电影市场综合执法力度,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强化监管,防控各种形式的非法电影,坚决打击电影走私、盗版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规范放映行为,尽快建立覆盖全市农村和城市的电影监管体系。规范电影产业数据统计工作,全面实现微机化、网络化管理,确保电影市场信息全面、准确、公开、透明。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要从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文化强市和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高度,充分认识繁荣发展电影产业的重要意义,把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强领导,按照本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深入研究,抓紧制订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办法,切实抓好落实。宣传、发展改革、财政、税务、文化、国土资源、工商、教育、广电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商,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扶持政策和保障措施落实到位,努力开创泸州市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新局面。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农业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农业厅


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农业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农发[2005]11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

  现将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劳动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结合我省情况,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资金是国家设立的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开展短期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专项资金。这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只用于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的培训学费补助。对于持城镇户口学员、在校学历生、下岗职工培训和不经过15-90天的培训直接输送外出打工就业者均不得纳入财政补助范围。

  二、从2005年起,我省阳光工程培训补助资金的发放一律采取“代金券”方式。培训代金券由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和财政部门按省统一规定式样联合印制。培训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使用。由财政部门到培训现场集中给每个参训农民发放。培训结束后,农民学员在代金券背面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交给所在培训机构,然后由培训机构汇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台帐》并递交资金补助申请,经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核后报当地财政部门验证拨付补助资金。

  三、各级财政部门在验证拨付补助资金时,必须核对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助资金时上报的《培训台帐》、代金券,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学费收据复印件等资料。凡不符合培训补助条件的一律不予补贴。

  四、对于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培训补助资金的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3月30日

  财农[200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农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黑龙江农垦总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农业部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4]38号)进行了修订,观将修订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补助资金是国家设立约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开展短期非农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的专项资金,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辅助开展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基本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引导性培训和宣传。

  第三条 培训补助资金用于对受培训农民的学费补助,或对培训机构因降低收费标准而给予的补助。中央财政对全国性约引导性培训和宣传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培训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以地方财政为主。中央财政根据全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办公室确定的各省(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下同)示范性培训任务,平均每期每人按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重点用于农村劳动力输出大省、产粮大省、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各省具体的补助标准,由各省根据不同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工种等自行确定。

  第五条 培训补助资金以农民直接受益为原则,以培训券或观全等形式直接补贴给受培训农民,也可以通过降低收费标准约方式补贴给培训机构。全国性的引导性培训和宣传资料须经全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办公室认可,并由其统一免费向农民发放。

  第六条 培训机构须经公开招标确定或经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办公室评审确认;收费标准须经公开招标确定或经当地财政、物价部门核定:并报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短期培训时间一般为15—90天,具体培训时间由培训机构根据工种的不同确定,并报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培训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为目标,培训机构应保证受培训农民充分转移就业。充分转移就业应满足如下条件:转移就业率应达80%以上,用人单位与农民签订的劳务合同期限应不低亍于3个月。

  第九条 培训补助资金只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的培训给予补助,在岗培训的补助不在本办法之内。

  第二章 资金申报

  第十条各省应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向中央申报农村劳动力转移示范性培训任务和培训资金,中央根据各省的申报情况,并结合各省农村劳动力富余情况、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资金安排情况等,下达各省农村劳动力转移示范性培训任务和培训补助资金。各省将中央确定下达的示范性培训任务分解到各市县,并将任务分解情况报财政部和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各省要保证完成中央下达的示范性培训任务。

  第十一条 采取培训券补助方式的,基层财政部门或阳光工程办公室直接将培训券发给受培训农民,由农民作为培训学费交到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凭培训券、收费凭证和受培训农民考核合格证明等有关材料到当地财政部门申报补助资金,培训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使用。

  第十二条 采取降低收费补助方式的,培训机构凭项目合同书、经验收合格并由农民签名的受训人员名单、收费凭证等有关材料,经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报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经授权提供全国性的引导性培训和宣传资料的机构。向农业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由农业部对其成本费用进行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章 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补助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到省级财政,再由省级财政结合省本级安排的资佥逐级下拨,补贴给受训农民或培训机构,培训资金不切块给各部门使用。中央财政安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培训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排中央直属垦区的培训资金,由财政部将资金拨付到农业部,再由农业部下拨到垦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直属垦区将中央财政补助的资金和本级财务安排的资金补贴给受训农工或培训机构。对经授权提供全国性的引导性培训和宣传资料机构的资金补助,由财政部将资金拨付到农业部,再由农业部下拨到机构。

  第十五条 当地财政部门收到培训机构的资金申请报告及经当地阳光二程办公室审核确认的项目合同书、经验收合格并由农民签名的受训人员名单、收费凭证等有关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向培训机构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培训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培训条件改善和技能资格鉴定开支等。项目工作经费由中央与地方分级分担。地方负担的项目工作经费,可从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中适当安排,或由地方财政另行安排,但不得从中央补助资金中安排。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不得因财政给予补助而借机提高收费标准,增加受培训农民的学费负担。

  第十八条 培训项目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基层财政部门要设立培训补助资金专账。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对培训机构、培训任务、受训人员、收费标准、资金补助及使用、转移就业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要建立农民培训台账和农民转移就业台账,提供用工单位用工证等有关材料,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备查。对没有达到本办法第八条相关要求的培训机构,将取消下年度参与申报“阳光工程”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受培训农民领取培训券或培训补助现金时,要登记身分证号和联系电话,并要有签字、签章(手印)。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向上一级财政部门上报培训工作的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省纹财政部门应于次年3月份前将本省培训工作的完成情况、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等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要设立举报电话,会同同级行政监察部门认真查证落实举报事项,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培训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培训补助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财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4]3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