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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45:02  浏览:92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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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


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废止

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现对《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有关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转出投资,固定资产折旧和交付使用资产计价等会计处理问题,作如下修订∶

一、会计科目
(一)取消“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和“转出投资”三个科目。
(二)修改交付使用资产的计价办法
1.关于“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迁移费等,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在“待摊投资——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科目核算,分摊计
入建筑物成本;非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在“其他投资——无形资产”科目核算,作为无形资产单独交付生产使用单位。
2.关于“专利费”和“技术保密费”。专利费和技术保密费不再计入设备成本,应作为无形资产单独移交生产使用单位,在“其他投资——无形资产”科目核算。
3.“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费”、“农业开荒费”和“非常损失”等,不再核销,应作为递延资产单独移交生产使用单位,在“其他投资——递延资产”科目核算。如果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发生非常损失,在“待摊投资——其他待摊投资”科目核算。
(三)“待摊投资”科目补充修改下列明细科目
1.修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本明细科目核算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科目。
非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作为无形资产在“其他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增设“施工机构转移费”明细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因成建制地调来承担施工任务而发生的一次性搬迁费用。
3.增设“报废工程损失”明细科目,核算由于管理不善、设计方案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报废所发生的扣除残值后的净损失。经批准的报废工程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等科目;报废工程回收的设备、材料估价入帐,借记“库存设备”、“库存材
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4.增设“耕地占用税”明细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的耕地占用税。
5.增设“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明细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基建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用。
6.增设“投资方向调节税”明细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
7.增设“固定资产损失”明细科目,核算清理固定资产的净损失以及经批准转帐的固定资产的盘亏及盘盈。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转帐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转帐时,借记“待
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8.增设“器材处理亏损”明细科目,核算处理积压器材所发生的亏损。处理器材时,将取得的价款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将发生的亏损借记本科目,将器材的实际成本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自用积压物资的修理改制费用,也在本科目核
算,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等科目。
9.增设“设备盘亏及毁损”明细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设备盘盈、盘亏及毁损。发生的设备盘盈、盘亏及毁损,应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核算,待报经批准后,盘亏及毁损的设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盘盈设备,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
记本科目。
10.增设“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明细科目,核算按规定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所发生的折价。发生折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调整器材调拨价格的溢价,借记“库存设备”、“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本科目。
11.增设“企业债券发行费用”明细科目,核算筹措债券资金而发生的债券发行费用,包括支付给银行的代理发行手续费和债券的设计、印刷等费用。
建设单位支付给银行的代理发行手续费,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帐务处理∶如果代理发行手续费是由银行或企业从发行债券资金中直接扣收的,按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扣收的手续费,借记本科目,按发行债券的实际数额,贷记“企业债券资金”科目;如果代
理发行手续费是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的,建设单位在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建设单位支付的债券设计、印刷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上述费用是由生产企业支付的,建设单位在接到生产企业转来的有关帐单凭证时,借记本科目,贷
记“企业债券资金”科目。
12.增设“其他待摊投资”明细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除上述各种待摊投资以外的其他应计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价值的待摊投资,如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出国联络费、外国技术人员费、取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费、编外人员生活费、停缓建维护费、商业网点费、供电贴费和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发生的非常损失等。
13.取消“待摊投资”科目所属“专利费”、“技术保密费”、“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出国联络费”、“外国技术人员费”和“提取企业基金”六个明细科目。
(四)“其他投资”科目补充下列明细科目
1.增设“无形资产”明细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等。建设单位取得无形资产时,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将无形资产移交生产企业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2.增设“递延资产”明细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计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价值的各项递延费用,包括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费、农业开荒费和非常损失(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发生的非常损失)等。建设单位发生递延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限
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待处理财产损失”等科目。将递延费用结转生产企业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将“交付使用财产”科目改为“交付使用资产”科目,并在“交付使用资产”科目下设置“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四个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建设单位交付(或结转)生产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上述四个明细科
目应分别按资产类别或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六)修改“固定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自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原值。建设单位按基建计划用基建投资购建完成应交付生产使用单位的已完工程(如宿舍、办工楼、汽车等),在未移交前,因筹建工作需要,经批准暂时使用的,不作为建设单位的固定资产,不在本科目核算。
建设单位固定资产的标准及分类按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2.主管部门或生产企业无偿调拨给建设单位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调出单位帐面原值),贷记“上级拨入资金”科目(净值)和“累计折旧”科目(调出单位已提折旧)。
3.建设单位对于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已提折旧)和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净值),贷记本科目(帐面原值)。
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重置完全价值),贷记“累计折旧”科目(估计价值)和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净值)。
4.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和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七)将“折旧”科目改为“累计折旧”科目,取消“折旧基金”科目。
1.“累计折旧”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2.固定资产折旧,一般应根据核定的月折旧率和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按月计算。月份内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折旧,从下月起计算折旧;月份内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照计折旧,从下月起停计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其净损失列作待摊投资。
3.建设单位按月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4.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
(八)增设“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因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2.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的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借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帐。
(九)修改“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的核算内容。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清查财产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亏和毁损(不包括固定资产的毁损),财产盘盈也在本科目核算。
2.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净值),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已提折旧),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原值)。
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重置完全价值),贷记本科目(净值)和“累计折旧”科目(估计折旧)。
盘亏和毁损的库存设备,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科目。盘盈的设备估价入帐,借记“库存设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亏和毁损的库存材料,按计划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科目,分配盘亏和毁损材料的成本差异,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盘盈的材料按计划成本,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毁损设备材料的残料送交
入库,按计划成本,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购器材在运输途中的损失,除合理的途中耗损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外,能确定应由责任单位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应从“器材采购”科目转入“应付器材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尚待查明原因和需要报经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应从“器材采购”科目转入本科目。
3.各种盘亏和毁损的财产,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进行转销。
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库存设备、材料的盘亏、报废和非常损失,以及采购器材在运输中的短缺和非常损失,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款项,借记“其他应收款”或“应付器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属于无法收回的超定额损耗,报经批准后,借记“采购保管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3)属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非常损失,借记“其他投资——递延资产”或“待摊投资——其他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4)盘亏和毁损的设备,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借记“待摊投资——设备盘亏及毁损”科目,贷记本科目。
4.各种盘盈的财产物资,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进行转帐。
固定资产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设备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设备盘亏及毁损”科目;材料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采购保管费”科目。
5.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2)待处理设备损失;
(3)待处理材料损失。
(十)增设“上级拨入资金”科目,取消“固定基金”和“流动基金”科目。
1.“上级拨入资金”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收到投资单位(主管部门或企业)拨入的供建设单位组织和管理基建活动使用的资金,包括拨入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2.建设单位收到上级拨入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调出单位帐面原价),贷记“上级拨入资金”科目(净值)和“累计折旧”科目(调出单位已提折旧)。建设单位收到上级拨入的流动资产,借记有关科目,贷记“上级拨入资金”科目。将上级拨入资金退回时,作相反
分录。
(十一)增设“留成收入”科目,取消“专用基金”和“专项存款”科目。
“留成收入”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从实现的基建收入和基建包干节余中提取的留归建设单位使用的各种留成收入。
从基建收入中提取的留成收入,借记“应交基建收入”科目,贷记“留成收入”科目。
从基建包干节余中提取的留成收入,借记“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科目,贷记“留成收入”科目。
按规定从留成收入中应交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借记“留成收入”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
按规定支用留成收入时,借记“留成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十二)增设“有价证券”科目,取消“国库券”科目。
“有价证券”科目核算建设单位购入的国库券等有价证券。
建设单位认购国库券,应于交款时,借记“有价证券”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归还的本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收到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基建收入”科目。
“有价证券”科目按有价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十三)增设“应付福利费”科目。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提取的福利费。
2.建设单位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借记“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应交基建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支用福利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福利费结余。
(十四)将“专项应交款”科目名称改为“其他应交款”。
“其他应交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及方法与“专项应交款”相同。

二、记帐方法
建设单位会计记帐统一采用借贷记帐法。

三、会计报表
取消“应核销基建支出及转出投资明细表”、“专用基金表”、“资金平衡表补充资料”和“国外借款明细表”,保留“基建财务快速月报”、“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待摊投资明细表”、“基建借款情况表”和“投资包干情况表”,并对保留的报表作如下修订:
(一)基建财务快速月报
1.在本表“本年投资借款支用数累计”项目所属其中“拨改贷投资借款支用数累计”项目后,增设“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支用数累计”项目和“部门基建基金借款支用数累计”项目,分别反映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累计支用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和部门管理和安排的基本
建设基金借款,分别根据“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2.在“投资借款指标结余”项目所属其中:“拨改贷投资借款指标结余”项目后,增设“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指标结余”项目,反映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指标结余数,根据“基建投资借款指标备查簿”中结转本年继续使用的上年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指标结余,加
本年核定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指标,减本年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累计支用数后的数额填列。
3.将“本年投资完成额累计”项目,由按资金来源种类填列,改为按投资完成额构成内容填列。即在本项目下,设置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四个项目,分别反映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所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额、设备投资完成
额、待摊投资完成额和其他投资完成额。分别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填列。
(二)资金平衡表(会建01表)
1.将本表资金占用方原“基本建设支出合计”项目所属“交付使用财产”项目改为“交付使用资产”项目,并在该项目下增设“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四个项目,分别反映期末购建完成已移交或结转生产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
和递延资产的实际成本。分别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取消本表资金占用方原“基本建设支出合计”项目所属“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和“应核销其他支出”三个项目。
2.取消本表资金占用方原“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项目所属其中各项目。
3.取消本表资金占用方原“器材合计”项目所属各项目,并将“器材合计”项目改为“四、器材”项目,“器材”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设备和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在库的不需要安装设备及工、器具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器材采购”、“采购保管
费”、“库存材料”、“库存设备”、“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设备损失”、“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材料损失”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设备损失”和“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材料
损失”的数额,应在“其中:待处理器材损失”项目单独反映。
4.取消本表资金占用方原“专项资金占用合计”项目及其所属项目,增设“七、有价证券”项目,“有价证券”项目反映建设单位购入的国库券等有价证券,根据“有价证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将本表资金占用方原“固定资产合计”项目改为“八、固定资产合计”项目,将“折旧”项目改为“累计折旧”项目,并在“固定资产净值”项目下,增加“固定资产清理”项目。
“累计折旧”项目反映期末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额,根据“累计折旧”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6.取消本表资金来源方原“基建拨款合计”所属“1.以前年度拨款”项目下的其中“自筹资金拨款”、“预算拨款”和“基建基金拨款”三个项目。
7.将本表资金来源方原“联营拨款”项目改为“二、联营拨款”项目,并取消所属“其中:国家专业投资公司联营拨款”项目。
8.将本表资金来源方原“基建借款”项目改为“三、基建借款合计”项目,并取消“1.基建投资借款”项目下的“(1)拨改贷投资借款”、“(2)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其中:基建基金委托借款”、“其他委托借款”、“(3)部门基建基金借款”、“(4)特种
拨改贷投资借款”、“(5)建设银行投资借款”、“(6)煤代油投资借款”、“(7)停缓建维护费借款”、“(8)其他投资借款”等各项目。取消“2.其他借款”项目所属的“其中:国内储备借款”、“周转借款”、“生产自立借款”和“清欠专项借款”等各项目。
9.取消原“固定基金”和“流动基金”项目,增加“九、上级拨入资金”项目,“上级拨入资金”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收到投资单位(主管部门或企业)拨入的供建设单位组织管理基建活动使用的资金,包括拨入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等。应根据“上级拨入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在“七、应付款合计”所属“4、应付票据”项目下,增设“5.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按规定提取尚未支用的福利费,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1.在“八、未交款合计”项目下增加“4.其他未交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应交未交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根据“其他未交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2.取消原“专项资金来源合计”项目及所属各项目,增加“十、留成收入”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按规定从实现的基建收入和基建包干节余中提取的留归建设单位使用的各种留成收入。根据“留成收入”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三)基建投资表(会建02表)
1.将原“建设项目总费用”栏改为“概算数”栏。
2.将原“自开始建设起拨借款累计”栏改为“基建投资拨借款”栏,并将原所属各栏分别改为“累计”栏、“国家拨款”栏、“单位拨款”栏、“基建投资借款”栏和“企业债券资金”栏。
“基建投资拨借款”所属“累计”(3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基建拨款、基建投资借款、企业债券资金、联营拨款的合计数,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基建拨款”、“基建投资借款”、“联营拨款”和“企业债券资金”科目的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扣除“以前年
度拨款”、“待转自筹资金拨款”、“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数)合计填列。其中,“国家拨款”(4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由国家财政拨入的基本建设资金,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预算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本年进口设备
转帐拨款”等明细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合计填列;“单位拨款”(5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累计由单位拨入的基本建设资金,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明细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以及“联营拨款”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基建投资借款”(6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借入的各种投资借款,包括拨改贷投资借款、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各种银行投资借款等。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计算填列。“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中反映
的用清理资金户归还的投资借款,应从该栏扣除。“企业债券资金”(7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拨入的企业债券资金,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企业债券资金”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填列。
3.将“自开始建设投资完成额累计”栏改为“基建投资支出”栏,并将原所属各栏分别改为“累计”栏、“固定资产”栏、“流动资产”栏、“无形资产”栏、“递延资产”栏和“在建工程”栏。
“基建投资支出”所属“累计”(8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发生的基本建设支出,根据上年本表该数字和本年本表9至13栏数字合计填列。
“固定资产”(9栏)、“流动资产”(10栏)、“无形资产”(11栏)、“递延资产”(12栏),分别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已移交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分别根据上年本表该数字和“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本年年末借方余额分析计算填列

“在建工程”栏,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科目的年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4.取消“自开始建设起应核销其他支出累计”栏、“本年基建投资计划”栏和“本年实际投资完成额”栏。
(四)待摊投资明细表
取消原“专利费”、“技术保密费”和“提取企业基金”三个项目;将原“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出国联络费”、“外国技术人员费”三个项目合并在“其他待摊费用”项目;将原“国外借款利息”和“借款利息”两个项目合并为“借款利息”项目;增加“施工机构转移费”、
“报废工程损失”、“耕地占用税”、“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投资方向调节税”、“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和“其他待摊费用”项目。上述有关各项目均根据“待摊投资”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本年
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五)“基建借款情况表”(会建04表)和“投资包干情况表”(会建05表)。
保留的基建借款情况表和投资包干情况表,其格式、指标以及填制方法与现行制度相同。

四、修改后的会计科目表

----------------------------------
顺序号| 总 帐 科 目 | 明 细 科 目
---|------------|-----------------
1 |一、资金占用类 |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
| |(1)建筑工程投资
| |(2)安装工程投资
----------------------------------
续表
----------------------------------
顺序号| 总 帐 科 目 | 明 细 科 目
---|------------|-----------------
2 |设备投资 |
| |(1)在安装设备
| |(2)不需要安装设备
| |(3)工具及器具
3 |待摊投资 |
| |(1)建设单位管理费
| |(2)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
| |(3)勘察设计费
| |(4)研究实验费
| |(5)可行性研究费
| |(6)临时设施费
| |(7)设备检验费
| |(8)延期付款利息
| |(9)负荷联合试车费
| |(10)包干节余
| |(11)坏帐损失
| |(12)借款利息
| |(13)合同公证费及工程质量监测费
| |(14)企业债券利息
| |(15)土地使用税
| |(16)汇兑损益
| |(17)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
| |(18)施工机构转移费
| |(19)报废工程损失
| |(20)耕地占用税
| |(21)土地复垦及补偿费
| |(22)投资方向调节税
| |(23)固定资产损失
| |(24)器材处理亏损
| |(25)设备盘亏及毁损
| |(26)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
| |(27)企业债券发行费
----------------------------------

续表
----------------------------------
顺序号| 总 帐 科 目 | 明 细 科 目
---|------------|-----------------
| |(28)其他待摊投资
4 |其他投资 |
| |(1)房屋购置
| |(2)基本畜禽支出
| |(3)林木支出
| |(4)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
| |(5)可行性研究固定资产购置
| |(6)无形资产
| |(7)递延资产
5 |交付使用资产 |
| |(1)固定资产
| |(2)流动资产
| |(3)无形资产
| |(4)递延资产
6 |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
| |(1)国内借款
| |(2)国外借款
7 |固定资产 |
8 |固定资产清理 |
9 |器材采购 |
| |(1)设备采购
| |(2)材料采购
10|采购保管费 |
| |(1)设备
| |(2)材料
11|库存设备 |
12|库存材料 |
13|材料成本差异 |
14|委托加工器材 |
15|限额存款 |
16|银行存款 |
17|现金 |
----------------------------------

续表
----------------------------------
顺序号| 总 帐 科 目 | 明 细 科 目
---|------------|-----------------
18|预付备料款 |
19|预付工程款 |
20|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
| |(1)调出设备
| |(2)调出材料
| |(3)转出未完工程
21|其他应收款 |
22|应收票据 |
23|拨付所属投资借款 |
24|待处理财产损失 |
|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 |(2)待处理设备损失
| |(3)待处理材料损失
25|有价证券 |
|二、资金来源类 |
26|基建拨款 |
| |(1)以前年度拨款
| |(2)本年预算拨款
| |(3)本年基建基金拨款
| |(4)本年进口设备转帐拨款
| |(5)本年器材转帐拨款
| |(6)本年煤代油专用基金拨款
| |(7)本年自筹资金拨款
| |(8)待转自筹资金拨款
| |(9)本年维护费拨款
| |(10)本年其他拨款
| |(11)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
| |(12)本年交回结余资金
27|联营拨款 |
28|企业债券资金 |
29|基建投资借款 |
| |(1)拨改贷投资借款
----------------------------------

续表
----------------------------------
顺序号| 总 帐 科 目 | 明 细 科 目
---|------------|-----------------
| |(2)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
| |(3)部门基建基金借款
| |(4)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
| |(5)建设银行投资借款
| |(6)煤代油投资借款
| |(7)停缓建维护费借款
| |(8)国外借款
| |(9)其他投资借款
30|上级拨入投资借款 |
31|其他借款 |
| |(1)国内储备借款
| |(2)周转借款
32|待冲基建支出 |
33|上级拨入资金 |
34|累计折旧 |
35|应付器材款 |
36|应付工程款 |
37|应付工资 |
38|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
| |(1)调入设备
| |(2)调入材料
| |(3)转入未完工程
39|其他应付款 |
40|应付票据 |
41|应交税金 |
42|应交基建包干节余 |
43|应交基建收入 |
44|其他应交款 |
45|应付福利费 |
46|留成收入 |
----------------------------------

五、修改后的会计报表格式
(略)



199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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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45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本实施办法所有条文中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合并作为第二款,修改为:“矿长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考核发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经过鉴定和检验的合格产品。”

四、删去第五十四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04年修正本)

(1994年6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山设计、矿山建设、矿山生产直至闭坑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四条 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必须有安全评价内容。

矿山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编制安全专篇。

第五条 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采场)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第六条 每个矿井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保证井下作业场所有符合行业安全标准规定的风量。

小型非沼气矿井,在保证井下作业场所所需风量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自然通风。

第七条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办法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八条 采掘作业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明确规定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技术和组织措施。情况变化时,应当及时修改和补充。

第九条 矿山使用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

第十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和安全检测仪器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检查、维修记录档案。

机电设备的保护、保险及其他安全设施必须齐全、灵敏、可靠,严禁舍弃不用。

第十一条 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容许浓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定期进行检测。

国家标准未规定的项目,按行业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局部通风和作业环境的温湿度及井下空气中的含氧量必须符合行业安全规程的规定。

有瓦斯和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必须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开采有自然发火的矿井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必须采取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

第十三条 井下采掘作业遇到下列情况时,必须探水前进:

(一)接近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溶洞或者陷落柱;

(二)接近与地表水体或者与钻孔相通的地质破碎带;

(三)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

(四)发现有出水征兆;

(五)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

第十四条 矿山的爆破作业和爆破材料的制造、储存、运输、试验及销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破安全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五条 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在井下风动凿岩,严禁干打眼。

第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地面陷落区、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的检查和维护制度。对可能发生的塌陷、滑坡、溃坝等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第十七条 矿山闭坑时,矿山企业应当对井口采取封闭措施,并对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其他危害采取预防措施。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级负责人、各职能机构、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矿长(包括矿务局长、经理,下同)是矿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及其执行情况、重大事故的处理情况等,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民主监督。

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职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二)及时报告危险情况,积极参加抢险救护;

(三)制止违章作业,拒绝接受违章指挥;

(四)参加技术革新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一条 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一)矿山企业违反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二)矿山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四)矿山企业工会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二条 矿山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考核发证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矿山企业的新工人、调换工种的工人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都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与上岗时相同。

第二十三条 矿长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考核,具有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事故的能力。

矿长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考核发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经过鉴定和检验的合格产品。

第二十五条 矿山企业必须每年编制矿山灾害预防和应急计划,组织职工学习和掌握发生事故时应当采取的措施。

矿山企业应当按照不同作业场所和作业对象的要求,设置矿山安全标志。

第二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煤矿不少于4%,其他矿不少于2%的比例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本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抽调或者挪用。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二)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费用;

(三)安全宣传和教育费用;

(四)其他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技术措施费用。

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矿山安全监督机构或者配备矿山安全监督员,负责监督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的实施。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矿山安全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应当报上一级矿山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矿山安全监督员,应当从熟悉矿山安全技术知识,能从事矿山安全检查工作的矿山专业人员中选任。

矿山安全监督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任命,发给《矿山安全监督员证》和安全监督证件。

第二十九条 各级矿山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矿山安全工作的需要自行调剂。

各级矿山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业务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矿山安全监督指令书》。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凭其证件,在所负责的范围内,有权进入矿山现场检查安全状况,有权参加矿山企业召开的有关安全的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进入矿山现场检查时,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情况,有权要求矿山企业立即改正或者限期解决;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矿山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矿山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发生矿山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矿山企业负责人;矿山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四条 矿山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矿山企业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和矿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组织报告。

第三十五条 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死亡事故或者一次重伤三人以上的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其中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矿山事故应当同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三十六条 发生伤亡事故,矿山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记录。清理事故现场,须经事故调查组同意。

在消除现场危险和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三十七条 矿山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轻伤、一次重伤一至二人的事故,由矿山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并将调查和处理结果报告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

(二)一次死亡一至二人或者一次重伤三至九人的事故,由矿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一次死亡三至五人或者一次重伤十人以上的事故,由矿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和处理,自治区有关部门可以派员参加;

(四)一次死亡六人以上的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或者委托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无主管部门或者一起事故涉及分属不同主管部门的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由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和处理;

(六)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矿山企业发生伤亡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参加调查;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其他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调查。

第三十八条 对于重大矿山事故,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矿山事故直接组织调查,或者对下级人民政府已调查处理的事故重新组织调查,并作出事故处理决定。

第三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四十条 矿山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事故发生后九十日内结束,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矿山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的处理决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有下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做好矿山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参加矿山抢险救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三)在研究和推广矿山安全科学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矿山事故和职业危害方面,有发明创造或者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五)在安全技术、尘毒治理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效果显著的。

第四十三条 矿山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规定并处罚款: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即分配上岗作业,或者虽经教育、培训,但考核不合格仍分配上岗作业的,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使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提取或者挪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责令其补提或者更改开支项目,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矿山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伤亡事故的,对矿山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经济处罚。处罚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矿山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六条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七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由地质矿产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 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九条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超过五万元以上的罚款,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矿山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布的指示、命令或者规章违反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

(二)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明知工人屡次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对矿山安全监督部门、有关部门提出的监督指令、消除不安全因素或者加强防范的意见,不执行或者不采纳的。

第五十二条 矿山企业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矿山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服从管理;

(二)违章作业;

(三)发现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情况,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不及时报告,仍冒险作业的;

(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

第五十三条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滥用监督职权的;

(二)非法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钱财以及对拒绝摊派的企业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下达指令,强令企业执行的;

(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4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报告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5] 7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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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报告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各地方石油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贯彻实施新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62号)要求,国土资源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通过了《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报告编制暂行规定》,现予以发布试行。


附件:《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报告编制暂行规定》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报告编制暂行规定
(试 行)
























国土资源部储量司
二OO五年四月

目 次
1 储量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 1
2文字报告的内容与要求 1
3 插表与附表的编制要求及格式 8
4插图及附图的编制要求与格式 10
附录A探明储量报告封面格式
附录B探明储量报告扉页格式
附录C探明储量报告目次格式
附录D探明储量报告插表格式
附录E探明储量报告附表格式
附录F探明储量报告附图格式





















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报告编制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报告(以下简称储量报告)的编制,遵照《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分类》(GB/T19492—2004)国家标准和《石油天然气储量计算规范》(DZ/T0217—2005)行业标准的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采用容积法计算、复算和核算石油天然气储量时均应按照本暂行规定编制储量报告。
1 储量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
1.1 储量报告应包括文字报告、插表、插图、附表及附图五个方面内容。文字报告、插表及插图统一编排,按A4(297mm×210mm)纸装订。附表、附图编排为附图表册,附图表册按A3纸(297mm×420mm)装订,大型图件可折叠后装入附图表册。附图和附表较少时可折页与报告统一装订。
1.2 储量报告的文字和图表要简明、清晰、美观,便于理解和阅读。文字与图表信息应相符,每张图表均应在文字中提及,并应按报告中出现的先后顺序,按章排序。各种量、取值位数、单位及符号应符合《石油天然气储量计算规范》(DZ/T0217—2005)及石油工业常用量和单位(SY/T 5895)。图例应符合石油天然气地质编图规范及图式(SY/T 5615-2004)。
1.3 本暂行规定列出的插表、插图及附表、附图的内容和数量,可根据油(气)藏地质特征、资料录取和储量研究工作的具体情况作相应调整。
1.4 储量报告应统一封面、扉页和目次。目次排在正文之前。封面格式见附录A,扉页格式见附录B,目次内容与格式见附录C。附件和附图表册的封面、扉页与目次格式参照附录A、B、C。
1.5 每个年度按油(气)田编写储量报告,若油(气)田中几个区块不宜统一编写时,除油(气)田概况统一编写外,其余部分可按区块分别编写。
2 文字报告的内容与要求
2.1 油(气)田概况
2.1.1 申报区的位置与矿权
申报区是指本次申报储量的油(气)田或区块。
1)申报区的位置应简述
申报区所处的盆地、一级构造单元和二级构造单元的名称,含油(气)区带或二级构造带名称。


申报区的地理条件、地表、水深、气候和交通等。
所处省区和县市名称,或海域名称和距岸边城市的距离。若跨省区要说明跨省区名称。
申报区在本油(气)田的位置,临近油(气)田的名称、方位和距离,与可依托的重要油(气)设施的距离等。
申报区东西边界的经度和南北边界的纬度。
2) 矿权应简述
逐一列出申报区所在的勘查(采矿)登记项目名称、许可证号、有效期,最后说明法人单位、法人储量权益比例、勘查(采矿)单位。
若为合资合作经营,要说明合作者名称和储量权益比例。合资合作区块的储量统一计算,剩余可采储量的净权益另行规定。
申报含油(气)面积是否超出登记项目边界线。
2.1.2 勘探开发与储量申报简况
申报区发现情况应说明发现时间、发现井井号、钻井、测试等情况。
油(气)田勘探开发简史应分阶段简述勘探开发程度和地质认识。重点对申报区发现后的总工作量做简要论述。
储量申报情况应简述:储量申报基准日;申报的油(气)田和区块名称、含油(气)层位、储量类型、储量类别、含油(气)面积、地质储量、技术可采储量;若为复、核算,首先应说明复、核算的依据,并列出核销的储量类别、含油(气)面积、地质储量、技术可采储量;若本区已开发或老油田扩边,应列出经济可采储量、累计采出量、剩余经济可采储量和申报区的投产时间及综合含水率等。分阶段情况可直接列表表述。
2.2油(气)田地质特征
2.2.1 区域地质简况
1) 简述申报区的区域构造特征,包括区域构造单元名称、类型和特征,申报区所在单元与周围单元的关系。
2) 简述地层划分与分层特征,包括申报区钻遇的地层和缺失的地层,含油(气)分布的层位,按地层分层简述岩相、岩性、地层厚度、接触关系、平面变化。
3) 简述申报区油(气)聚集条件,包括生油凹陷情况和位置关系,生、储、盖组合条件,油(气)分布与油(气)藏成因和充满程度分析等。
2.2.2 构造特征
1) 构造图编制情况
说明所用地震资料的测网密度和资料质量,处理解释和编图情况(如层位标定、时深转换和井斜校正等),圈闭落实程度评价。
2)局部构造特征
说明构造的名称、要素和基本特征,断裂的分布和特征。
3)次级圈闭的特征与划分
若局部构造进一步划分为次级圈闭、区块或井块,应简述次级圈闭等的名称、要素和特征,次级圈闭的划分要与平面计算单元相一致。
4) 构造形态与断裂控制油(气)分布的情况
阐述油(气)藏的主控因素—构造、断层、地层与古构造形成与油(气)富集的配置关系等。
2.2.3 储层特征
油气层组划分:阐述油(气)层组的划分及主要依据,或引用的本油(气)田的老区方案。油(气)层组的划分要与纵向计算单元相一致。
储层分类评价:根据储层厚度、岩性、储集空间的宏观和微观特征等确定申报区的储层分类评价标准。
储层特征简述:按照油(气)层组划分情况简述地层厚度、岩性、岩相、储层厚度、储层岩性及成分、成岩作用、储层类型、物性、裂缝发育状况、储层分类结果等。
储、盖层对油(气)分布的控制情况:储层、盖层、隔层的发育情况及对油(气)的分隔作用,储层平面变化对油(气)分布的影响,岩性遮挡条件的分析。
2.2.4 油(气)藏特征
1) 油(气)藏控制因素与划分
根据油(气)层平面与纵向分布特征、控制因素(构造、断层、地层、岩性等)划分油(气)藏。阐述油(气)藏的空间分布及相互关系。油(气)藏的划分应与计算单元相一致。
2) 油(气)藏类型与要素
阐述油(气)藏类型、埋藏深度、油藏中部海拔、含油(气)高度及驱动类型等。
流体界面的确定:简述采用的方法(测井解释、试油证实、压力测试、毛管压力、及烃类检测等)和求得的界面海拔域综合确定结果。
3) 压力与温度
阐述地层压力、地层温度与深度的关系,确定油(气)藏中部的原始地层压力、饱和压力、地饱压差、压力系数与地层温度等,可直接用于储量计算。凝析气藏应论述临界凝析温度、临界点或露点压力等。
4) 流体性质
阐述流体组分、地层及地面条件下流体的物理性质及其变化规律。对于稠油油藏,应阐明粘、温关系;对于凝析气藏,应根据流体相态分析图阐明流体类型。
应分析所取高压物性资料的可靠性和代表性。对油藏,论述地层原油体积系数的变化规律,确定各油藏的地层原油体积系数、溶解气油比;对气藏,用实测资料确定凝析油含量和气体偏差系数,也可用组份分析资料求取气体偏差系数。
阐述原油密度的变化规律,确定各油藏的地面原油密度和凝析气藏的凝析油密度。
5) 油(气)藏产能情况
a) 根据试油、试采或稳定试井资料,阐述各油(气)藏的产能变化。确定合理工作制度下的各井的稳定产量。
b) 储量起算的单井下限日产量确定:阐述根据规范的规定或根据规范提出的方法自行研究的单井下限日产量。根据各井稳定产量与单井下限日产量的比较,确定达到储量起算标准的井号。
2.3 地质储量计算方法和储量类别与计算单元
2.3.1 计算方法
根据《石油天然气储量计算规范》(DZ/T0217—2005)选择确定,并注明公式中符号的名称和单位。
2.3.2 储量计算单元
储量计算单元划分的依据、单元数及各单元名称。
2.3.3储量类别
1) 勘探开发程度
阐述资料截止日期;
阐述申报储量范围内的勘探、开发及分析化验的总工作量。
列表说明分区块地震(二维、三维)、钻井(探井、开发井)、测井、取心、测试等工作量完成情况和分析化验项目与数量的基础上,阐述含油(气)范围内的井控程度等是否达到《规范》对勘探程度的要求。
复、核算报告要阐述复、核算前后的资料变化情况。
2) 地质研究与认识程度
本次重点开展的储量研究专题、提交的成果报告和主要的参考技术资料。
阐述主要的研究结论和认识,是否达到了规范规定的认识程度。
3) 储量类别
根据各计算单元的勘探开发程度、地质研究与认识程度以及储量可靠性分析,界定各计算单元的储量类别。单元较多时宜列表表述。
2. 4 地质储量计算参数
2.4.1 含油(气)面积
1) 油(气)藏顶、底面构造图的评价
阐述用于确定含油(气)面积的构造图的种类(地震、钻井、换算、借用等)、比例尺、置信度等;阐述做图层与有效储层顶面的距离。
2) 含油(气)边界确定
阐述含油(气)面积的圈定原则。若使用地震信息圈定含油(气)面积,应阐明所用地震属性与含油(气)的关系及置信度,并且井点至含油(气)边界的距离不超过开发井距的1~1.5倍。
对每个计算单元逐一论述含油(气)边界类型(油(气)水界面、含油(气)边界、断层、计算线等)和圈定依据。单元及边界类型较多时可列表表述。
3) 含油(气)面积选值
阐述各计算单元的计算面积、控制井数及申报区块的最大叠合面积。
复、核算储量时,应阐述含油(气)面积的变化情况及增减依据。
2.4.2有效储层下限标准
1) 测井曲线的选择及岩心分析资料的评述
阐述适用于解释孔隙度、渗透率、含油(气)饱和度及有效厚度划分等的测井曲线的选择依据及岩心分析资料的评述。
2)有效孔隙度解释方法
岩心分析孔隙度研究;测井解释孔隙度图版的建立;测井解释孔隙度结果与精度检验。
3)含油(气)饱和度解释方法
油基泥浆取心或密闭取心资料的研究成果,重视取心井所处油藏部位、储层物性及油气水系统等的影响;采用测井解释确定含油(气)饱和度时,应论述有关参数的确定依据;采用已建立的含油(气)饱和度经验关系式时,应说明其适用性和置信度。
4)有效厚度下限标准
阐述岩性、物性、含油性及电性等四性关系及有效厚度下限标准的研究;建立油(气)层有效厚度标准图版,确定有效厚度下限值包括本区实测和类比结果类比结果。明确有效厚度下限参数的物理属性;尽可能建立区域性下限标准,以弥补资料不足;也可采用统计性结果,或使用本区目前测试到的下限。
2.4.3有效厚度
根据2.4.2中的方法解释单层有效厚度,并计算单井有效厚度。阐述等值图勾绘及计算单元平均有效厚度的确定方法与取值结果。若使用地震资料编制的有效厚度等值图计算平均有效厚度时,应阐明所采用的地震属性的置信度。
2.4.4有效孔隙度
根据2.4.2中的方法解释单层有效孔隙度,并计算单井平均有效孔隙度。阐述计算单元平均孔隙度的确定方法及选值结果。孔隙度压缩校正方法的来源、应用条件与压实校正结果。
2.4.5原始含油(气)饱和度
根据2.4.2中的方法解释单层原始含油(气)饱和度,并计算单井平均原始含油(气)饱和度。阐述计算单元平均原始含油(气)饱和度的确定方法及选值结果。采用类比法确定原始含油(气)饱和度时,应列出类比条件。
2.4.6原始原油(天然气)体积系数
地层原油体积系数根据2.2.4.3中的研究结果确定。也可应用统计公式或类比法确定,但应说明公式适用性或类比条件。
原始天然气体积系数根据2.2.4.2和2.2.4.3中的地层温度、地层压力及气体偏差系数研究结果确定。气体偏差系数用组份分析资料计算求取时,应列出所使用的气体组分分析结果。
2.4.7原始气油比
油藏的原始溶解气油比根据2.2.4.3中的研究结果确定。
对凝析气藏和小型油(气)藏,采用合理的工作制度下的稳定生产气油比时,应列出统计的试油井的生产情况,并论证其合理性。
凝析气藏应论述天然气摩尔分量的确定方法及取值结果。
需计算二氧化碳(CO2)及硫化氢(H2S)储量的气藏应分别确定各自的摩尔分量。
2.4.8地面原油密度
地面原油密度或凝析油密度根据2.2.4.3中的研究结果确定。
2. 5 地质储量与技术可采储量
2.5.1地质储量
储量计算结果可使用文字叙述其合计数,具体数据应列表表述,包括原油、天然气、溶解气、凝析油等,采用体积单位与重量单位两种形式表述。
复、核算储量应论述复、核算前后储量参数的变化情况及对储量变动的影响。
2.5.2技术可采储量
1) 计算方法
技术可采储量计算方法根据《石油可采储量计算方法》(SY/T 5367—1998)《天然气可采储量计算方法》(SY/T6098—2000)选择确定,并注明公式中符号的名称、单位。根据选定的方法编写。
阐述油(气)藏的开采机理包括驱动类型、开采方式、井网与井距等。
采收率计算方法的选择依据及方法中有关参数的确定原则与合理性等。如采用类比法,应列出与其类比的油(气)田有关参数的对比;如采用经验公式法,应说明选择的经验公式的来源、应用条件与可信度等。如采用数模法,应论证参数选取的合理性。
论述动态法的适用条件和取值原则等。
2) 技术可采储量计算结果,包括原油、天然气、溶解气、凝析油等。
2.6 经济可采储量与剩余经济可采储量
2.6.1 开发可行性评价
1)储量综合评价
根据规范要求对油(气)藏的储量可靠性做出评价,并对储量规模、丰度、埋藏深度、储层物性等作出评价分类。
2)产能评价
根据试油、试采成果,论证平均有效厚度及合理工作制度下的单井产能和平均递减率等。
2.6.2 经济可采储量
1) 计算方法
论述经济可采储量计算方法的选择,包括类比法、现金流法及经济极限法等。根据选择的计算方法编写报告。
2) 类比法
a) 同类油(气)藏类比法
列出与其类比的油(气)藏有关参数的对比。
b) 商业油(气)流类比法
根据产能评价结果与商业油(气)流进行比较。
c) 确定经济采收率,计算经济可采储量
3)现金流法
a) 根据开发方案或开发概念设计,预测有关的开发指标并进行投资估算。
b) 经济指标(成本、价格、税率及折现率)。
c) 确定经济采收率,计算经济可采储量。
4) 经济极限法
a) 经济极限确定。
b) 动态方法的选择包括产量递减曲线和水驱曲线等。
c) 计算经济可采储量。
2.6.3 剩余经济可采储量与次经济可采储量
根据技术可采储量、经济可采储量计算结果与累计核实产量,求得剩余经济可采储量与次经济可采储量等。
2.7 问题与建议
提出储量计算和勘探开发方面存在的问题及下步工作建议。
3 插表与附表的编制要求及格式
3.1 插表名称
1) ××油气田申报储量和已有储量表
2) ××油气田地层简表
3) ××油(气)田(区块)圈闭构造要素表
4) ××油(气)田(区块)断层要素表
5) ××油气田(区块)油气层综合表
6) 储层分类评价表
7) ××油气田(区块)油气藏参数表
8) 油(气)水界面确定依据表
9) ××油田(区块)原始原油体积系数表
10) ××气田(区块)原始天然气体积系数、气体摩尔分量数据表
11) ××油田或凝析气田(区块)原始溶解(凝析)气油比数据表
12) ××油田或凝析气田(区块)原油密度数据表
13) ××油(气)田(区块)储量计算单元划分与储量类别表
14) ××油(气)田(区块)含油(气)面积圈定依据表
15) ××油(气)田(区块)油(气)层有效厚度下限标准
16) ××油(气)田(区块)单元平均有效厚度取值依据表
17) ××油(气)田(区块)单元平均有效孔隙度取值依据表
18) ××油(气)田(区块)单元平均原始含油(气)饱和度选值依据表
19) ××油(气)田(区块)石油(天然气)探明地质储量与技术可采储量数据表
20) ××油(气)田(区块)采收率选值依据表
21) ××油气田(区块)探明储量损益表
22) ××油(气)田(区块)未开发探明储量现金流量表
23) 石油(天然气)探明可采储量数据表
3.2 附表名称
附表1 ××油(气)田(区块)层组划分数据表(计算单元顶部深度)
附表2 ××油(气)田(区块)原油高压物性分析数据表
附表3 ××油(气)田(区块)地层原油分析数据表
附表4 ××油(气)田(区块)天然气分析数据表
附表5 ××油(气)田(区块)地层水分析数据表
附表6 ××油(气)田(区块)试油(气)成果表
附表7 ××油(气)田(区块)试采(投产)数据表
附表8 ××油(气)田(区块)勘探开发工作量统计表
附表9 ××油(气)田(区块)分析化验工作量统计表
附表10 ××油(气)田(区块)钻井基础数据表
附表11 ××油(气)田(区块)钻井取心及岩心分析情况统计表
附表12 ××油(气)田(区块)有效厚度岩性、含油(气)性、物性界限基础数据表
附表13 ××油(气)田(区块)有效厚度电性界限基础数据表
附表14 ××油(气)田(区块)单井有效厚度测井解释成果表
附表15 ××油(气)田(区块)岩心分析与测井解释孔隙度关系基础数据表
附表16 ××油田(区块)油基泥浆(密闭)取心饱和度分析基础数据表
附表17 ××气田(区块)天然气组分分析及偏差系数计算表
附表18 ××油(气)田(区块)类比法确定采收率基础数据表
附表19-1 ××油气田××区块未来开发投资估算表
附表19-2 ××油气田××区块生产成本和费用预测表
附表19-3 经济参数表
附表19-4 ××油气田××区块产量预测表
附表20 ××油(气)田(区块)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数据表
附表21 ××油(气)田(区块)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综合评价表
3.3 编制要求
3.3.1 每一表应有简短确切的表名。表号、表名置于表上居中位置,表号在左,表名在右。必要时应将表中的符号、标记、代码以及需要说明事项,横排于表题下作为表注,也可附注于表下。
3.3.2 表的各栏均应标明量或项目及标准规定的符号、单位。
3.3.3 表内同一栏数字的小数点上下对齐。表内均应填入具体数字或文字,用“—”表示无此项内容。
3.3.4 附表的右下方标明制表人、审核人与日期。
3.4 插表格式
插表格式详见附录D。
3.5 附表格式
附表格式详见附录E
4 插图及附图的编制要求与格式
4.1 插图及附图名称
1) ××油(气)田(区块)位置图
2) ××地区已登记项目区块分布图
3) 勘查(采矿)许可证划定范围与申报储量面积叠合图(有经纬网)
4) ××油(气)田(区块)储量综合图
5) 申报区块发现井部署图
6) ××油(气)田(区块)目地层段综合柱状图
7) ××油(气)田(区块)××层顶(底)面构造图
8) ××油(气)田(区块)地层对比图
9) ××油(气)田(区块)地震剖面图
10) ××油(气)田(区块)××层沉积相图
11) ××油(气)田 (区块)地震地质层位标定图
12) ××测线波阻抗等反演剖面
13) ××油(气)田 (区块)××层位储层平面分布预测图
14) ××油(气)田(区块)××层位砂岩或其它岩性等厚图
15) ××油(气)田(区块)××层位层组划分对比图
16) ××油(气)田(区块)储层及有效储层孔隙度、渗透率分布直方图
17) ××油(气)田(区块)有效储层岩心分析毛管压力曲线图
18) ××井××层位储层综合评价图
19) ××油(气)田(区块)不同方向油(气)藏剖面图或带油藏海拔的对比图
20) 原始地层压力与深度关系图
21) 地层温度与深度关系图
22) ××油(气)田(区块)地面原油密度分布图或随深度变化关系图
23) ××油(气)田(区块)地层水矿化度分布图
24) ××油(气)田(区块)凝析气藏流体相态分布图
25) ××油(气)田(区块)稠油油藏粘温关系曲线图
26) ××油(气)田(区块)产能分布图
27) ××油(气)田(区块)典型井单井试采曲线图
28) ××油(气)田(区块)各计算单元含油(气)面积图
29) ××油(气)田(区块)新增含油(气)面积叠合图
30) ××油(气)田(区块)与本油田已认定的探明含油(气)面积叠合图
31) ××油(气)田(区块)有效厚度下限标准研究图
32) ××油(气)田(区块)储层四性关系图
33) ××油(气)田(区块)有效厚度测井解释图版
34) ××油(气)田(区块)典型井测井解释综合图
35) ××油(气)田(区块)有效厚度等值线图或井点面积权衡法图
36) ××油(气)田(区块)测井孔隙度解释图版
37) ××油(气)田(区块)孔隙度压缩性校正图版
38) ××油(气)田(区块)有效孔隙度等值线图
39) ××油基泥浆取心或密闭取心分析资料与电性曲线关系研究成果图
40) ××油(气)田(区块)含油(气)饱和度等值线图
41) ××油(气)田(区块)地层原油(气)体积系数随深度(海拔)变化曲线
42) ××油(气)田(区块)动态法确定可采储量曲线图
4.2 编制要求
4.2.1图件主要包括油(气)藏地质研究、储量综合研究及经济可采储量计算等三大类。
油(气)藏地质研究图件主要包括构造图、典型地震地质解释剖面、控油断层断面图、地层综合柱状图、地层对比图、地层等厚图、油(气)层对比图及小层平面图等。
储量综合研究图主要包括储量综合图、油(气)藏剖面图、含油(气)面积图及叠合图、典型曲线图、有效厚度标准图、储量参数研究等值线图和各类关系曲线、直方图、参数图版等。
经济可采储量计算的有关图件主要包括产量递减曲线、水驱特征曲线、产量—时间剖
面及可采储量的敏感性分析曲线等。
4.2.2 插图和附图可根据图件的复杂程度自行决定。经济可采储量计算的有关图件可作为插图。
4.2.3 插图的图号与图名置于图下居中位置,图号在左,图名在右。附图的图号及图名置于图上居中位置。图号在左,图名在右。必要时,应将图中的符号、标记、代码、层位及有关条件等,用简练的文字横排于图名下方,作为图注。图例符合SY/T5615-2004要求。
4.3图件格式
4.3.1油(气)藏地质研究图的格式参见SY/T5615-2004的有关要求。
4.3.2 不同类型储量综合研究图件的格式详见附录G。


附录A
探明储量报告封面格式










































附录B
探明储量报告扉页格式



附录C
探明储量报告目次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