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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五/八六年度易货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20:20  浏览:99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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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五/八六年度易货议定书

中国政府 加纳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五/八六年度易货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9月18日 生效日期1985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过其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加纳共和国政府通过其贸易部(以下称缔约双方),为了推动两国间的贸易发展,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如商品的数量、质量、价格和交货期与两国间经济需求相符,加纳共和国在一九八五/八六年度可可产季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二千公吨可可豆,中华人民共和国向加纳共和国交付与可可豆等值的商品。

  第二条 上述商品的交付,由两国法人按国际市场价格签订商业合同并负责实施。双方同意上述商业合同均应在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前执行完毕。

  第三条 中国银行和加纳银行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四/八五年度易货议定书”签署的银行帐务处理细则有效期延长一年,即到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止。
  在本议定书项下成交商品的付款按上述细则规定办理。

  第四条 截止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如本议定书第三条所述细则中规定的帐户内有差额,债务方按债权方之要求,在三个月内继续提供商品或以美元偿还。

  第五条 本议定书之各条款也适用于在缔约有效期内签订的,但在本议定书期满仍未完全执行完毕的合同。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临时生效,经缔约双方履行各自国家必要程序并自相互通知之日起正式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九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正本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加纳共和国政府代表
  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长     法庭、税务督察和调查委员会协调员
    吕 学 俭            克瓦梅纳·阿霍伊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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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2005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市府办〔2005〕31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2005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2005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梅州市2005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梅州市殡葬管理“十五”计划》规定的目标任务,全面推进我市殡葬改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县(市、区)长、主管殡葬工作的副县(市、区)长、民政局局长。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100分制)


(一)火化率目标(25分)


按《梅州市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的目标考核,每低于年度目标1个百分点扣2分。


(二)清坟工作目标(20分)


1、制定清坟规划;(2分)


2、完成应清理的“三道两区”内新旧坟任务;(10分)


3、辖区内本年度无出现新的乱埋乱葬坟;(3分)


4、《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后的新坟已经清理。(5分)


(三)加强骨灰管理工作(10分)


1、成立骨灰管理的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5分)


2、按照《梅州市骨灰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执行。(5分)


(四)公益性公墓山(骨灰楼、堂)建设与管理目标(10分)


1、制定镇(村)公益性公墓山(骨灰楼、堂)建设规划;(2分)


2、推进镇(村)公益性公墓山(骨灰楼、堂)建设,完成市政府提出的年度目标(8分)


(五)殡仪馆(火葬场)设施建设和管理服务目标(10分)


1、重视设施设备建设,每年有安排经费;(2分)


2、加强行风建设,管理制度完善,服务水平提高。(8分)


(六)公墓、丧葬用品管理(10分)


1、辖区内无非法公墓;(5分)


2、加强行风建设,建立完善的公墓管理规章制度;(2分)


3、辖区内无非法生产、销售丧葬用品。(3分)


(七)管理机构(5分)


1、成立县、镇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县、镇领导担任组长;(1分)


2、县(市、区)有殡葬管理机构;(2分)


3、县(市、区)有殡葬管理执法队伍。(2分)


(八)规章制度(5分)


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九)殡葬改革宣传和革除丧葬陋习(5分)


1、宣传殡葬改革有关规定和先进典型;(3分)


2、革除丧葬陋习,引导群众文明治丧,辖区内无大操大办现象和封建迷信活动。(2分)


三、考核时间、办法


(一)每年1月份对上一年度工作组织考核;


(二)由各县(市、区)组织初评,每年1月20日前将考核的有关材料报市殡改办公室;


(三)市殡改办公室在1月下旬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重点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


四、奖罚办法


考核的结果作为当地政府和部门领导干部年度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凡年度考核分数达到90分以上、火化率达标的,由市政府进行通报表彰;低于60分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县(市、区)长、分管的副县(市、区)长和民政局局长黄牌警告,并通报全市。


五、考核组织工作


由市殡改办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年度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通报全市。



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中药配方颗粒”(原名:颗粒性饮片)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我局多次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并根据目前“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
制定了《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格
执行此规定,并按要求于2001年7月底前将有关资料上报我局,逾期不再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的技术要求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五日


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推进中药饮片实施批准文号管理,规范中药配方
颗粒的试点研究,中药配方颗粒将从2001年12月1日起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实行批
准文号管理。在未启动实施批准文号管理前仍属科学研究阶段,该阶段采取选择试点企业
研究、生产,试点临床医院使用。试点生产企业、品种、临床医院的选择将在全国范围内
进行。试点结束后,中药配方颗粒的申报及生产管理将另行规定。

一、试点生产企业申报

(一)生产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且具备生产颗粒剂的剂型。

(二)中药配方颗粒的研究经省、部级科研立项,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提供立项批件、合
同书或验收证明)。

(三)生产企业研制的品种必须超过400个以上。

二、品种使用范围

(一)申报企业应将过去进入科研用药范围内的临床科研单位名单上报(包括临床科研单
位简介及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情况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再另行增加临床医院。

(二)试点生产企业经确认后,应将使用中药配方颗粒临床医院名单报医院所在地省药
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按照“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的技术要求”提供质量标准研究资料(见附件)。

(二)相关附件,包括《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立项证书、临床使用单位及证
明。

(三)科研设计方案。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试点生产企业、品种及使用范围由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合格后,上
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试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考核。

五、试点工作期间的科研工作

试点应围绕中药的配方颗粒临床安全评价及生产质量控制做好科研设计,明确阶段目
标及考核指标,试点结束后应提交严谨的研究报告。

六、对经现场考核符合条件的试点生产企业我局予以确认,并组织专家对其申报的品
种质量标准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品种由所在省药品检验所进行质量标准复核合格后,在
备案的临床医院开展研究工作,未经确认的试点生产企业及备案的临床医院不能生产和使
用。


附件:

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的技术要求

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内容应包括:药品名称、来源、炮制、制法、性状、鉴别、检
查、浸出物、含量测定、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注意、规格、贮藏等项目。

一、质量标准

(一)药品名称

包括中文名称和汉语拼音。药材名称应采用《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及部颁标准中药
材的名称,成品名称按“***配方颗粒”进行命名,即“药材名+配方颗粒”。

(二)来源

包括植物的科名、中文名、拉丁学名和药用部位。

(三)炮制

凡与《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及部颁标准中药材项下炮制方法不一致的品种,应写明
其炮制方法。

(四)制法

应写明制备工艺的过程(包括辅料种类等),列出关键的技术参数,明确投料量和成品
制成量(成品以1000g计)。并附工艺流程图。

(五)性状

对外观颜色、形状和气味进行描述。

(六)鉴别

要求专属性强、灵敏度高、重现性好。色谱法鉴别应选择适宜的对照品或对照药材作
对照试验。

(七)检查

除另有规定外,按照《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附录颗粒剂通则项下规定的检查项目进
行检查。

(八)浸出物

对难以进行含量测定或所测成分含量低于千分之一的品种,应建立浸出物测定。测定
方法参照《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附录浸出物测定的有关规定,选择适当的溶剂进行测定。

(九)含量测定

1、除难以进行含量测定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均应进行含量测定。

2、含量测定方法可参考有关质量标准或有关文献,也可自行研究后建立,但均应进行
方法学考察试验。

3、含量限(幅)度应根据实测数据(至少有10批样品的20个数据)制订,单剂量包
装以每袋(瓶)含某成分的量表示;多剂量包装以每克含某成分的量表示。

(十)功能与主治

应与《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及部颁中药材标准中相应的品种项下一致。

(十一)用法与用量

供配方用,遵医嘱。

(十二)注意

应与《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及部颁中药材标准中相应的品种项下一致。

(十三)规格

应标明每袋(瓶)的包装量及相当的原饮片量。

(十四)贮藏

根据各品种的情况酌定。

(十五)有效期

根据稳定性实验确定。

质量标准起草说明的编写要求

编写质量标准起草说明的目的在于说明制定质量标准中各个项目的理由,规定各项目
指标的依据、技术条件和注意事项等,既要有理论解释,又要有实践工作的总结及试验数
据,是全部研究工作的汇总。

1、药品名称

包括中文名和汉语拼音。成品名称按“药材名称+配方颗粒”进行命名,药材如系炮
制品,应采用“炮制品名称+配方颗粒”进行命名。药材及其炮制品的名称应采用《中国
药典》现行版一部及部颁标准中药材的名称。

2、来源

生产用的中药材应进行严格的品种鉴定。成品来源包括植物的科名、中文名、拉丁学
名、药用部位及其制成品,科名只写中文名,不附拉丁名。如川芎配方颗粒的来源可表述
为:本品为伞形科植物川芎Ligusticum chuanxiong Hort.的干燥根茎制成的配方颗粒;
制川乌配方颗粒的来源可表述为:本品为毛茛科植物乌头Aconitum carmichaeli Debx.的
干燥母根经炮制后加工而成的配方颗粒。

3、炮制

凡采用《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和部颁标准中药材项下的炮制方法炮制的饮片,不要
求提供炮制方法,但需说明采用何种标准;采用各省、市、自治区中药材炮制规范炮制的
饮片,需写明详细的炮制方法,并提供炮制规范的复印件。

4、制法

应附制备工艺路线图,应说明关键技术参数的含义及确定最终制备工艺及其技术条件
的理由。若用辅料需说明辅料品名及用量,并附标准,详细研究资料列入制备工艺的研究
资料中。

5、性状

说明正文中所描述性状的理由,叙述在性状描述中需要说明的问题。所描述性状的样
品至少必须是中试产品。色泽的描写应明确,考虑到原料色泽差异所产生的影响,色泽可
以有一定的幅度。

6、鉴别

应说明确定鉴别方法和试验条件的依据。鉴别方法一般采用光谱鉴别或色谱鉴别,要
求专属性强、灵敏度高、重现性好。色谱法应采用阳性对照(对照品或对照药材)和阴性
对照(辅料),并附有关图谱或彩色照片,要求清晰、真实。对于原料品种混乱或难以建立
专属性强的鉴别方法的产品,应建立特征指纹图谱鉴别方法。色谱鉴别所用的对照品或对
照药材,应符合“质量标准用对照品研究的技术要求”。起草过程中曾做过的鉴别试验,但
未列入正文的方法,均应详尽地记述于起草说明中。

7、检查

除《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附录颗粒剂通则项下的检查项目外,各品种自行制订的检
查项目应说明制订理由,列出实测数据及确定各检查限度的依据。重金属、砷盐检查必须
考察,凡重金属超过百万分之二十、砷盐超过百万分之十的应列入正文。

8、浸出物

应说明规定该项目的理由,所采用溶剂和方法的依据,列出实测数据,制订浸出物量
限(幅)度的依据和实验数据(至少10批中试以上样品的20个实测数据)。考察各种浸出
条件对浸出物量的影响。

9、含量测定

说明含量测定成分选择的依据,测定成分应选择有效成分或指标性成分。根据所测成
分的理化性质,选择相应的测定方法,阐明测定方法的原理,确定该测定方法的方法学考
察资料和相关图谱,包括实验条件的选择(如提取、纯化、测定条件的比较)和各项方法
学考察数据(包括测定方法的线性关系、稳定性、精密度、重复性和回收率试验等),回收
率的测定应有五份以上数据,相对标准偏差RSD%一般为3%以下。阐明确定该含量限(幅)
度的意义及依据(至少应有10批样品20个数据)并附原药材用相同方法测定的10批数据。

含量测定所用的对照品应符合“质量标准用对照品研究技术要求”。

起草过程中曾做过的含量测定,但未列入正文的方法,均应详尽地记述于起草说明中。

10、功能与主治

参照《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及部颁中药材标准中相应品种项下的功能与主治叙述。

11、用法与用量

因中药配方颗粒仅供配方用,原则上按照中国药典和部颁标准所规定的相应剂量使用,
或遵医嘱。如有特殊规定,应说明理由。

12、注意

参照《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及部颁中药材标准中相应品种制订。如有特殊规定,应
说明理由。

13、规格

根据各品种的情况,叙述需要说明的问题。

14、贮藏

说明制订贮藏条件的理由,需特殊储存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15、有效期

根据室温留样的稳定性实验结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