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阜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政发〔2010〕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日
阜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业,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阜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本市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企业自愿申请为基础,以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增加企业负担为原则,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的优化和经济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范围为:生产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的企业。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1次,每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总数不超过3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在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自主品牌建设,促进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中成绩显著;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三位;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企业环境保护治理达标,连续3年无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
(七)重视企业文化建设。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能源、质量政策的;
(二)未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的;
(三)近3年有质量、设备、安全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的;
(四)近3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有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八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采用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项,总分1000分。评审细则由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另行制订。
第九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制造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将根据行业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实施指南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定前,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网站及新闻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阜阳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
第十四条 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资格审核合格的企业进行初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评审报告,并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候选名单,提交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励名单。
第十五条 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并组织对举报投诉情况的核实。对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拟奖励建议。
第十六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励名单,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由阜阳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七条 市政府给予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20万元的奖励,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和管理经费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可以在其宣传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应从企业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获奖单位组织监督评审及跟踪检查。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可重新提出申请。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消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三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 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各地相应的质量奖励办法。
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12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市经委、市财政局拟定的《杭州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五年五月七日
杭州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市经委 市财政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为合理使用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积极培育、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2〕6号)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4〕14号)精神,结合杭州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中小企业的界定
根据国家《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属于中小企业:
1、年资产总额在4亿元及以下;
2、年销售总额在3亿元及以下;
3、企业年职工平均人数在2000人及以下的。
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来源
根据市委〔2004〕14号文件第20条规定,设立杭州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的财政资金,用于培育、扶持、促进中小企业上规模、上档次。
三、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主要为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培育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杭州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服务机构在杭州市实施的发展项目。重点支持生态补偿、环境保护、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项目或企业。
四、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范围
1、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培育:扶持,对其在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方面的资助,鼓励其加快发展。
2、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市本级承担的对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资金投入。
3、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2002〕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应由市本级承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资金,以及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施的信用评价奖励。
4、完善以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监督、信用奖励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和信用宣传的相关公共支出。
5、指导中小企业建立信用管理,政府有序组织开展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信用风险控制和客户信用管理等培训的补助。
6、有序开展信用等级评价,为实现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的协调联动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信用公共信息资源平台和数据库项目的资助。
7、中小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实施中小企业共性技术服务项目,主要是共性、关键技术推广和示范项目的奖励性资助。
8、政府或中小企业中介服务机构有序组织开展中小企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参加国内外重点产品展示或展销等经贸活动的摊位费补助和政府组织的参加专业展会整体广告宣传和公共布展经费补助。
9、有序组织开展中小企业的创业辅导或培训的场租费、授课费和教材费的补助。
10、以市清洁生产领导小组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信息发布、宣传培训和试点示范等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工作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11、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相关支出。
五、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审批及使用拨付程序
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审批实行年度计划控制和专项审批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每年年初,由资金使用主管部门或单位根据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突出重点和效益优先原则,制订当年资金安排计划。报分管市领导审核,由市财政汇总平衡后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予以执行。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计划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用款单位按照预算计划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门在预算额度内根据用款计划和拨付依据予以拨款。资金使用预算确定后,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上述审批程序经报批同意后执行。
六、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资金主管部门每年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市财政、审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跟踪问效反馈制度,进行绩效考评。一旦发现有挪用、骗取资金的行为,将追回已拨付资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七、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八、本办法由市经委、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