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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冈比亚工作的议定书(1986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2:25:06  浏览:82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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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冈比亚工作的议定书(1986年)

中国政府 冈比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冈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6年1月20日生效日期1986年1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冈比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冈方)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四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司机、厨师)赴冈比亚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冈比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班桑医院、法拉菲尼卫生中心和考乌卫生中心。
  总部设在班桑医院,驻有队员十六名。
  法拉菲尼卫生中心驻有五名队员(其中包括翻译一名,司机一名)。
  考乌卫生中心驻有三名队员。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和化学试剂由冈方供应。中方每年无偿提供约十万元人民币的药品和部分器械,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第五条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生活用品、药品和部分器械,由中方负责运至班珠尔港,冈方负责办理报关、提取手续和运至中国医疗队的所在地,并支付各种税款和费用。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赴冈比亚的旅费及在冈比亚工作期间的交通费和办公费由中方负担。他们回国的旅费及在冈比亚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水、电)和生活费(队长和主任医师每人每月八百达拉西;其他医师、医务人员和翻译每人每月六百达拉西;司机和厨师每人每月四百达拉西)由冈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冈方按月拨给中国驻冈比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如果冈比亚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冈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定费用标准作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冈比亚工作期间,冈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冈方的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每工作二十二个月享受二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遵守冈方的法律和尊重冈比亚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医疗队完成两年工作期限为止。在班桑医院工作的医疗队员的工作期限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一九八七年十月三十日止;在法拉菲尼和考乌卫生中心工作的医疗队员的工作期限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至一九八八年六月三十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冈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一九八七年第一季度)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日在班珠尔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冈比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赵  维           恩  吉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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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5〕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菏泽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菏泽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创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为“突破菏泽”、实现“三三一一”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更好地为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菏泽市首席技师,是指工人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比较突出、在全市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菏泽市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菏泽市首席技师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10人,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菏泽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经贸委、外经贸局、财政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菏泽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各县区、市直行业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县区、行业的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菏泽市首席技师选拔范围是我市各级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参加。
  第七条 菏泽市首席技师的选拔条件:(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二)个人职业技能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在近4年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市“有突出贡献技师”、“山东省技术能手”、“菏泽市技术能手”等称号之一的;或者为全国一、二类技能竞赛、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6名成绩获得者,省级二类、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3名成绩获得者,市级二类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得者。(三)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全市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四)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五)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有突出贡献。(六)发扬团队精神,传授高超技术。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菏泽市首席技师推荐人选,一般由各县区从县区级首席技师中推荐,市属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从本单位首席技师中推荐。
  第九条 市首席技师按下列程序选拔产生:(一)市、县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向社会发布选拔首席技师公告。(二)市、县区所属单位根据选拔条件推荐首席技师人选名单,在单位公示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按隶属关系报县区或市直行业首席技师选拔工作办公室。
  自由职业者按隶属关系也可直接到市或县、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申报。(三)县区、市直行业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单位推荐的首席技师人选,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其理由。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四)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各县区、各单位提交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菏泽市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组织进行现场技能考查,对综合考查合格的拟出人选名单,报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五)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菏泽市首席技师名单,经为期5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命名,并颁发证书。
  第十条 推荐申报菏泽市首席技师需呈报以下材料:(一)《菏泽市首席技师申报表》;(二)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三)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四)其他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菏泽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发给市政府津贴500元。在管理期间被选拔为省级首席技师的,不再享受市政府津贴。第十二条 菏泽市首席技师名单纳入菏泽市高层次人才库,市里每年组织部分首席技师参加政治理论培训、市情省情国情考察、咨询、休假等活动。
  第十三条 所在企业和单位对菏泽市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四条 市、县区每年组织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查体时,安排菏泽市首席技师参加;所在企业和单位每年安排菏泽市首席技师为期20天的带薪休假。
  第十五条 菏泽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间,根据本人意愿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菏泽市首席技师在公共建设领域,生产、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一)市劳动保障局组织首席技师承担公共建设、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承担“名师带徒”,进行人才培养。(二)在不同行业选择建立“菏泽市首席技师工作站”,组织菏泽市首席技师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参与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菏泽市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技术交流。(四)菏泽市首席技师在申报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给予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第十七条 对菏泽市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一)市劳动保障局建立菏泽市首席技师档案,对菏泽市首席技师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二)管理期间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或调往市外的,可继续保留菏泽市首席技师称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在管理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的,报经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三)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选拔。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使用管理若干规定

财政部


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使用管理若干规定
财政部
财发字(1999)102号



为了规范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综合开发事业的稳步发展,根据《关于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的通知》(财发字〔1998〕36号)的有关精神,现对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使用管理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是财政用于支持农业综合开发业务活动的专项经费。
二、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列入“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科目的专项经费。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农业综合开发任务的大小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应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勤俭办事、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使用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以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四、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的使用范围:
1.项目评估费:用于组织或委托评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差旅费、专家咨询费、技术鉴定费、专家评审费等支出。
2.项目检查验收费:用于组织或委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组织实施中和竣工验收时执行情况检查的差旅费、专家咨询费、质量鉴定费等支出。
3.培训费: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系统的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培训所需场地租用费、学员的食宿费补贴,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印制证书、制作音像制品的费用,教员讲课费等支出。
4.专项研究费:用于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专项研究的差旅费、资料印刷费、研讨费、专家论证费等支出。
5.宣传费:用于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宣传报道的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新闻和成果展览的采访费、制作费、排版费、印刷费、纸张费、材料费等支出。
6.会议费:用于组织召开各类农业综合开发会议的支出。
7.设备购置及维修费:用于开展农业综合开发业务的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档案设备以及机动车辆的更新、维修、办公用房维修、租金和图书资料的购置等支出。
8.业务招待费:用于为开展农业综合开发业务活动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
9.联合办公人员公务费:用于与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联合办公的其他专业部门人员差旅费、邮电费、大宗资料印刷费、办公用品购置费、劳保清洁用品购置费、文体活动费及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等支出。
10.其他:通过法律程序回收到期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及其相关的费用支出等。
五、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有事业编制的,其事业编制人员的公务费、人员经费和社会保障费可从事业费中列支。
六、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的管理和监督。
1.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要按照《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及时编制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2.经审核批准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提高预算执行质量。
3.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要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的管理和核算,严格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规定,以及预算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支出标准,认真执行预算;要严格区分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和项目资金,不得将项目投资挪作事业费。
4.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要认真编报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决算,并于年度终了,按规定时间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5.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部门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对违反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使用规定,造成资金损失和浪费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200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