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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1:44:25  浏览:81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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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今年春季开学以来,反映中小学乱收费的来信来访有所增多,一些地方和学校乱收费现象出现反弹,其突出表现为:在大中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有的正为秋季招收择校生做准备;在农村地区,由学校出面通过向学生征收教育费附加或进行
教育集资的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一些地区和学校违反规定擅自立项和扩大收费范围现象也时有发生且名目繁多,如素质教育费、未满上学年龄提前入学费、缺额统筹费、补课费、复习资料费等。这些必须引起教育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现根据国务院和教育部领导的批示,特重申如下规定

一、把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继续作为教育系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一项重点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国办发〔1996〕18号)文件精神,坚持“五不准”目标、工作重点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不变;要在已
取得成果的基础上,着重在“巩固”和“深化”上狠下功夫,进一步加大治本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反弹,基本实现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1998年是见成效的关键一年,要力争有新的突破,基本实现四大直辖市和各省会(首府)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率先
停止招收“择校生”的目标,依法实行就近入学。
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及广大中小学校领导干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认识,自觉地增强政治责任感,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坚持治理工作的决心不变,力度不减,锲而不舍,常抓不懈,保证今年治理工作的落实。
三、要依法开展教育集资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工作。对依法开展的教育集资,要给予肯定和支持,但是教育集资不得由学校收取,更不得采用按在校学生人均数额向学生摊派的办法进行,也不允许以办教育为名乱集资,或将教育集资挪作他用。在农村地区,应由政府出面征收教育事业
费附加,尽力做到足额征收。必须明确不得由学校向学生收取,更不得以不缴教育事业费附加为由,剥夺学生进入学校读书的权利。
四、要坚持“省立项目、省定标准”的原则,地市县和中小学校都不得自行决定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凡是违反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采取公开或隐蔽形式,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均视为乱收费,必须坚决制止和纠正。
五、要坚决制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向学校摊派行政性、事业性费用以及乱罚款和“搭车收费”;学校不得向学生强制或变相强制推销学习用品、出版物或其他物品和商品,也不得假借“勤工俭学”名义,向学生摊派钱物。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干部深入当地中小学校,认真检查收费管理工作,尤其是要把好秋季新学年收费关口,对违反国家和省政府关于中小学收费规定的,要坚决制止和纠正,10月底前要将自查自纠结果报教育部。11月,教育部将会同国务院纠风办对有关省(市、区)进行
抽查。
七、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查处违纪案件的力度,对中小学乱收费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除清退和收缴违反规定所得外,还要追究校长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本通知要传达到每一所中小学校,认真贯彻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1998年本地区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方案,并于4月底前报教育部清理中小学收费工作领导小组。



1998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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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公告

(2001.12.09)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告
〔2001〕 第1号

我国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将按照承诺逐步开放银行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1年12月11日起,取消对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服务对象的限制。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服务对象,可以扩大到中国境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但必须相应增加营运资金或资本金,更换金融业务营业许可证或金融业务法人许可证。
二、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在上海、深圳的外资金融机构正式经营人民币业务,设在天津、大连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
三、自2001年12月11日起,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即将公布的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独资或合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办理汽车消费信贷业务。
四、自2001年12月11日起,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独资或合资金融租赁公司,提供金融租赁服务。
五、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管理办法,受理外资金融机构的各项申请。
六、外资金融机构已向我行递交的设立机构等申请仍然有效,但申请者须按修订后法规的规定补充申请材料。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编制要求》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编制要求》的公告


公告2012年第51号



  为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精神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更好地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自2012年9月1日起,建设单位向各级环保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同时提交报告书简本;各级环保部门在本部门网站上公示项目受理情况,应同时公布报告书简本,并附审批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为此,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编制要求》,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编制要求



  环境保护部

  2012年8月15日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编制要求

  一、一般要求

  报告书简本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内容的摘要以及公众参与篇章全文。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报告书简本应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规范使用专业术语,尽量减少技术推导过程的描述。

  报告书简本不应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公众参与篇章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在公告时应作必要技术处理。

  报告书简本应提交相应环保部门一式两份(封面盖建设单位公章),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二、内容要求

  (一)建设项目概况

  1.建设项目的地点及相关背景;

  2.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建设周期和投资(包括环保投资),并附工程特性表;

  3.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方案比选,与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规划环评的相符性。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1.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现状;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附有关图件)。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预测及拟采取的主要措施与效果

  1.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物类型、排放浓度、排放量、处理方式、排放方式和途径及其达标排放情况,对生态影响的途径、方式和范围;

  2.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分布情况(附相关图件);

  3.按不同环境要素和不同阶段介绍建设项目的主要环境影响及其预测评价结果;

  4.对涉及法定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单独介绍对环境敏感区的主要环境影响和预测评价结果;

  5.按不同环境要素介绍污染防治措施、执行标准、达标情况及效果,生态保护措施及效果;

  6.环境风险分析预测结果、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的技术、经济论证结果;

  8.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结果;

  9.建设项目防护距离内的搬迁所涉及的单位、居民情况及相关措施;

  10.建设单位拟采取的环境监测计划及环境管理制度。

  (四)公众参与

  1.公开环境信息的次数、内容、方式等;

  2.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次数、形式等;

  3.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

  4.公众意见归纳分析,对公众意见尤其是反对意见处理情况的说明;

  5.从合法性、有效性、代表性、真实性等方面对公众参与进行总结。

  (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六)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的联系人和详细联系方式(含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