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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原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7:08:37  浏览:92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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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原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原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为了切实解决好原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根据《嘉峪关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国家、省上关于妥善解决困难企业弱势群体医疗保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救助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原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出售、关闭、破产终止前的退休人员。
二、原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出售前的退休人员,按省、市政府规定提留的医疗费,由其单位或主管部门按人均6000元的标准一次性以现金形式缴纳。
三、原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终止前的退休人员,由其委托管理部门,按人均6000元的标准以现金形式一次性缴纳,所需费用从按规定提留的医疗费中列支。关闭、破产时未按省、市政府规定提留医疗费的,由其委托管理部门按人均6000元标准以现金形式一次性缴纳。
今后关闭、破产的企业退休人员,由其关闭、破产清算组按重新核定的标准以现金形式一次性缴纳。
四、医疗保险机构对改制、出售、关闭、破产的原国有市属企业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其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单独列帐,专项存储,专项用于保障其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财政安排50万元医疗救助风险储备金列入专户,统一管理。
五、原市属国有企业在改制、出售、关闭、破产终止前办理了养老保险手续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满六个月后实行医疗救助保险,其待遇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用于门诊医疗消费的个人帐户,按其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比例标准记入。个人帐户资金节余归己,超支不补。
(二)住院医疗费在30000元以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费用实行分段报销。超过30000元以上部分医疗救助保险不予报销,由其个人通过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1、住院费在5000元以内的,按50%的比例给予报销;
2、住院费在5001元至10000元之间的,按60%的比例给予报销;
3、住院费在10001元至20000元之间的,按70%的比例给予报销;
4、住院费在20001元至30000元之间的,按80%的比例给予报销。
六、原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出售后已确立劳动关系的在职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保险待遇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待遇标准执行。
七、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嘉峪关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国家、省上若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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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火车站站前区域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政〔2006〕58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火车站站前区域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安阳市火车站站前区域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安阳火车站站前区域的管理,创造整洁、文明、优美、顺畅的站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阳火车站站前区域(以下统称站前区域)是指南自南仓街口,北至北仓街殷都宾馆外墙处,东起新兴街,西至火车站大厅台阶范围内的区域。
第三条位于或进入站前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火车站站前区域管理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建设、环境保护、工商、规划、公安、交通、民政、质量技术监督、文化、卫生、发展改革、铁路等管理部门和北关区政府为联席办公会议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并相互配合做好站前区域的管理工作。
市政府火车站站前区域联席办公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五条市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站前区域的下列管理工作: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和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或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广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广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整顿工作。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条站前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的路灯、路标牌、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邮电、环卫、交通等各类公共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应经常维护、维修,保持其良好、整洁,不得出现缺损、污染现象。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在站前区域应遵守下列市容管理规定:
(一) 不得在临街建筑的阳台、窗台或利用树木、线杆及其他设施挂晒衣物、吊装物品;
(二) 不得在广场、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或擅自悬挂、散发宣传品;
(三) 施工场地应按规定设置不透视围栏,围栏外不得有积存垃圾;
(四) 除规划以外,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
(五) 城市市容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条在站前区域内,单位和个人增开、改装门窗,应告知广场管理机构。
第九条经批准在站前区域设置户外广告,应提前告知广场管理机构审批内容。
在站前区域设置的户外广告、匾牌字号、宣传橱窗等应当与周围环境协调,内容健康,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并应定期油饰、维修,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条经批准在站前区域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前告知广场管理机构审批内容:
(一)在道路两侧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的;
(二)在道路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第十一条在站前区域设置各类摊亭、摊点,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各类摊亭业主须保持设施整洁良好。
第十二条广场管理机构应组织做好站前区域的环境卫生维护和管理工作,使站前区域达到规定的环境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在站前区域范围内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群众、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其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保证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在站前区域应遵守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或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二)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或者从机动车、建筑物内向外抛撒丢弃废弃物;
(三) 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四)当街排放生活污水或冲洗车辆;
(五)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在站前区域进行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前应提前告知广场管理机构审批内容。施工现场周围须按规定设置围栏和安全设施;施工车辆不得碾带泥土行驶。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清运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和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运输者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处置核准文件,按照批准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
第十七条站前区域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门前三包的内容为包清扫保洁、包绿化美化、包卫生秩序。
门前三包的区域纵向为沿街门店建筑物立切面至人行道路沿石,横向为门店沿路总长,相邻单位有空档的以二分之一为界。清除积雪时,单位责任区域延伸至道路中心线。
第十八条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已经批准的摊群点、停车场、存车处等的,由其管理单位或经营者按照批准的范围,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店面房屋出租的,门前“三包”任务应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有责任检查督促承租方履行门前“三包”责任情况。
第十九条各责任单位应按照划定的责任区域,做好日常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及其他工作,并接受广场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无力自行清扫保洁的,可委托广场管理机构清扫。冬季应按规定及时清除环境卫生责任区域内的积雪。
  广场管理机构负责站前区域公共部位的清扫保洁工作。
清扫保洁费等费用应按照市物价主管部门规定收取,广场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市政设施和绿化管理
第二十条站前区域内的市政、绿化等公共设施的设置、维修由设置单位负责,保持外观整洁、功能完好。
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设施养护的监督,发现设施损坏的,应当督促养护单位及时修复。
第二十一条在站前区域进行下列行为,应提前告知广场管理机构审批内容:
(一)需临时占用、挖掘、改动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的;
(二)利用道路、杆塔等设施设置标牌广告、悬浮物等;
(三)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做临时停车场的。
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坏绿化植物和绿地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树木、花草或绿地设施;
(二)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树木;
(三)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拆除花坛、花带、草坪;
(四)在树木上架设电线或向绿地内乱扔废弃物;
(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四章道路交通管理
第二十三条进入站前区域的车辆和行人必须按照交通标志行驶(走)。
第二十四条站前区域设置下列停车场(处)和机动车临时停靠点:
(一)出租车专用待客区域;
(二)接站、送站车辆即停即下点;
(三)机动车停车场;
(四)非机动车停车处。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沿街占用道路设置停车场(点)。
第二十五条站前区域停放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送站、接站的出租车和其他车辆进入广场应当在 指定临时停车点实行即时停车下客,不得在广场内逗留,需要停靠的应到指定停车区域停放。
(二)待客的出租车须按规定进入待客区域,并按秩序载客,不得强行拉客和拒载;
(三)驶经火车站区域的长途客运车辆应当迅速通过,不得沿街招揽乘客或停靠下客;
(四)非机动车应在划定的停车区域或存车处内停放。
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
(一)机动车辆在火车站广场中心平台、人行道或其他明令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通行;
(二)公交车辆和出租车等营运车辆不在规定的场(站、点)停靠或在禁停路段上下乘客;
(三)其它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不按规定区域停放;
(四)农用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人力三轮车、畜力车、平板车和未办理市区通行证的载货车辆驶入火车站站前区域;
(五)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长途客运车辆除按规定路线可以驶经火车站区域外,一律不得进入火车站区域招揽乘客。
残疾人三轮车是下肢残疾人的代步工具,由下肢残疾人驾驶的,可以进入火车站区域,但应当迅速通过或在指定停车场内停靠。
铁路部门生产用车辆等其他允许进入火车站区域的机动车应在指定停车区域内停放。
第二十八条营运车辆的经营者在站前区域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从事客运或货运的经营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禁止非法营运;
(二)严禁人力和各种机动三轮车从事营运。
第二十九条进入站前划定区域停放车辆的,应当交付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应当按照市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员亮证收费制度,广场管理机构负责对收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等。
第五章公共秩序管理
  第三十条广场管理机构和站前区域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工商、环境保护、交通运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有关社会管理秩序、商业经营秩序、交通运输秩序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的监督检查制度,维护火车站区域的正常秩序。
第三十一条经营单位和个体业户,应当文明经商,礼貌待客,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利用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手段欺骗消费者。
第三十二条经营单位和个体业户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服从卫生等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民政部门在站前区域设立的救助站(点)对站前区域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积极提供救助。广场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三十四条对在火车站区域发现的无名、无主遗体,经所在地公安机关确认后,由公安机关通知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公安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允许火化的证明。
  第三十五条站前区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妨碍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从事赌博、诈骗、卖淫、嫖娼、流氓滋事、打架斗殴、封建迷信、倒卖车票、发票等非法活动;
(二)露天烧烤;
(三)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
(四)无证提供劳务、中介等经营性服务;
(五)强行或以非法手段诱使旅客住宿、吃饭、乘车或购物;
(六)为营运车辆拉客、叫客;
(七)以各种理由和形式欺骗旅客、讨要钱物;
  (八)摩托车、三轮车载客经营;
(九)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十)其他妨碍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在火车站站前区域其他方面的管理,由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北关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实施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市行政执法、公安、建设、文化、卫生、规划、工商、环境保护、新闻出版等部门或北关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职能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广场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在站前区域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站前区域管理工作中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范围及标准均应按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依法进行收取。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文指委、市建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1988年6月1日发布的《关于火车站区域综合管理规定的通告》同时废止。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试析影响警察工作积极性的原因及对策

翟伟 西北政法大学

内容摘要: 公安队伍建设是公安工作之根本,整个队伍的精神面貌直接决定着公安事业的成败兴衰。面临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是一项重要的任务。为此,充分调动广大民警工作积极性则成为关键。在当前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认识和了解影响警察工作积极性的不利因素,如何最大限度调动警察的工作积极性,是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 警察 ; 积极性 ; 原因 ;对策
一、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积极性的现实意义
所谓积极性,顾名思义,就是指进取向上、努力工作的思想和表现。人民警察是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坚力量,肩负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历史使命。在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全体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已经不能作为一般意义的诠释,更不是一种单纯的政治口号所能刺激和反映出来的简单动机所支配的行为,而是经过净化、提炼、升华等综合反映出来的一种理性机能,它是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在理性机能上的集中表现,是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头等大事和根本任务。
首先,调动和发挥警察的积极性,是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最好切入点。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存在。一个时期以来,公安机关为了克服思想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脱节”的现象,一直在寻找有利于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的最佳切入点。实践证明,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工作积极性既是思想政治工作的本质内涵和主要任务,又是抓好公安业务工作的关键环节和核心问题。调动和发挥了人民警察的主观能动性,才能把两项工作从根本上有机地结合起来。用富有实效的思想政治工作来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积极性,用人民警察满腔的工作热忱来推动和促进公安业务工作的建设和发展。实现公安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双赢”效果。
其次,调动和发挥警察的积极性,是公安工作取得良好绩效的关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大发展,人民警察队伍在装备、人员素质、管理水平上有了很大的发展。公安工作取得良好的绩效。除上述因素外,其决定因素的是警察的工作积极性的发挥。警察工作积极性的发挥直接影响着警察工作质量、警察工作效率以及警察的潜能的发挥。最大限度的调动警察的工作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警察的主动能动性,能最大限度地使公安工作取得良好绩效。
再次,调动警察的工作积极性的本质是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积极性主要是指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从事公安工作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主观能动性。由于警察本身上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因此警察的积极性本质上反映了警察维护阶级利益方面自觉能动性的程度。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其职业活动是社会主义政治的地直接体现,因此人民警察的积极性反映了其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动机行为的程度。应该说,人民警察积极性的本质,应该以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为思想基础,以实现个人、集体、国家 相统一的利益为动力机制,以立足本职、爱国爱民、多做贡献、岗位成才为价值取向,是既基于一定物质利益及其相对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为基础,又为经过一定的理性升华的思想所支配的动机行为。也可以说,人民警察的积极性是警察理想、道德、纪律、文化诸方面素质的综合的外在表现。调动警察的积极性对于警察的思想政治建设和队伍建设有很大现实意义。
二、当前影响警察工作积极性的主要原因
(一) 管理体制不顺
1、我国现行的公安领导体制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级公安机关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在这种领导体制下,容易出现许多弊端。一些地方领导运用权力,以情代法,以言代法,干扰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或指派公安机关参与一些非警务活动,浪费警力资源。公安机关实行半军事化管理,是武装性质的国家强制力量;人民群众说警察是有求必应的服务机关;有的人认为警察是专政工具、暴力机器;人大代表说警察是执法机关,要经常评议。正因为有着这么多的面孔,对于警察的职责和定位,别人搞不清,自己吃不准。现在有很多民警在问:“我们到底应该做什么?到底在忙什么?”可见,管理体制不畅、职能设定不清,也会影响警察的工作积极性。
2、现行的经费机制也不适合公安工作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安工作任务日益加重,经费不足渐渐突出。尽管国家财政拨款,但很有限,除去工资,公用经费已所剩无几,还要支付水电、修车、燃料、办公、差旅等多项经费,甚至还要掏自己腰包,有些地方更别说津贴补助了。警察也是一种职业,从现实生活和理性考虑出发,也要以谋取工资待遇来解决生活来源,保障家庭收入。进入市场经济时期,要求坚持奉献,但与之相适应的物质也要跟上。可想而知,经费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使公安工作被动,民警工作积极性降低。
(二)社会分配不平衡和单位内部利益调整不合理
社会分配不平衡和单位内部利益调整不合理,是影响和制约民警发挥积极性的客观原因。调动积极性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在用人机制上打破论资排辈,在利益分配上克服平均主义。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公安机关特别是在基层县(市)公安机关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始终难以克服。比如有的在基层公安战线奋战一辈子,家属子女还无法就业,靠一人微薄的薪水养家糊口;有的基层县(市)非领导职务的评定受比例限制,致使大部分民警工作几十年还是一个科员;有的提拔领导干部不考虑沾亲带故的同行, 就会受到亲戚的抵毁、挖苦.......如此这般工资奖金的分配,领导干部 的提拔,工作部门的调整等等。这些不透明、不公开、不合理的现象在一 些地区和单位仍然存在,极大地挫伤和损害了民警的积极性。
(三) 警力不足、超负荷工作量使警察不堪重负
1、各种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事件、安全事故的数量逐年猛增,现有的警力与繁重的公安工作的矛盾日益突出,增加的警力与公安机关所面临的任务相比是杯水车薪。据调查,在基层派出所民警日加班4小时,民警只能靠自己的身体去拼,用自己的健康去搏。但人的精力毕竟是有限的,长期超负荷、大能量的运转往往会造成民警心理负担过重、精神压力过大,工作中出现的“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就是工作不积极的表现。
2、近年来,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在抓从严治警的同时却忽视了对警察身体健康的保护,没能保证警察的休息权。警察超负荷的工作,加上自己心理上的压力,严重影响着警察的身心健康。
(1)工作时间长、强度大导致警察的身体健康状况差。在老百姓心目中警察的形象是刀枪不入的钢铁硬汉。然而警察也是血肉之躯,也需要休息,吃不上饭一样会感到饿。可是这种需求与现实需要之间常常发生冲突,在各种各样的社会服务面前,警察的需求一次次成了牺牲的对象。
(2)与家人缺少沟通交流时间,导致家庭矛盾和情感疏离。警察作为一个社会人,也有情感,也有家庭,作为其精神归属的家庭内出了问题,必定会增加民警的心理压力,影响警察的工作激情。
(3)精神始终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心理压力大。作为半军事化管理的一支队伍,警察服从命令是天职,无论何时何地,案情就是命令,群众求助就是号角,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是公安机关不成文的规定,时刻准备应付各种突发情况,民警的神经始终不能得到彻底的真正意义上的放松。
(4)长时间工作,身心疲惫,容易出现错误。警察身心的疲惫和高度紧张必然会导致反应上的迟钝和判断上的失误。
超负荷的工作量、相对低下的收入、较差的社会承认度与高标准的纪律、高风险的责任,形成了巨大的思想落差,从而使民警对警察这个职业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反映在队伍问题上表现为队伍思想不稳定、凝聚力下降、爱岗敬业精神淡化、工作积极性不高。
(四)片面强调警察的义务责任
无论在立法上还是执法实践中,普遍过于强调警察的义务和无私奉献精神,过于限制警察权利,忽视了对警察个人权利和执法权的保护,这给执法的社会大环境带来了负面影响,具体表现在:
1.公安机关在处理群体性治安案件时,极有可能成为群众不满情绪的宣泄对象。
2.社会对警察工作理解和对警察的宽容不够,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或治安事件,直接肇事人的行为往往容易被理解和接受,而警察对这些事件或案件依法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往往得不到理解和配合,甚至导致冲突。
3.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受到侵害的现象越来越多。近年来,暴力袭警呈急剧递增趋势。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警察的工作积极性。
三、提高警察工作积极性的途径
(一)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政治建警
思想政治教育是调动警察积极性的核心动力。思想政治工作是做人的思想教育工作。通过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树立远大的理想和坚定的信念,从而知道人的正确行为,在行为上防止发生偏差。使广大民警保持思想统一、团结一心、步调一致。
提高民警的身心素质是当前公安工作需要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作为社会特殊角色的人民警察,其特殊的职能决定其心理压力比一般社会成员更大。为实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持续健康发展,公安机关肩负的任务将艰巨繁重。要教育民警正确认识当前的形势,顾全大局,体谅国家的困难,发扬艰苦创业的精神,使民警面对需要与现实的差距,自我控制,调节心理失衡。使公安队伍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任何困难面前都保持昂扬的斗志和必胜的信心,最大限度的保证其工作积极性的发挥。
(二) 理顺体制,强化警察的执法保障机制
公安保障机制建设要同政治体制改革同步,要与中国国情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现状,长远规划,分步实施。
1.建立“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领导体制。在保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基础上,加大公安内部垂直管理力度。市?地?以下公安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保留县级公安机关建制,改为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下属派出所进行重新整合,建立警署,撤销城市公安分局建制,根据城区规模大小和治安复杂程度等情况设立分局或警署,直接隶属于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实行组织、人事、业务上的直接领导,将管事、管人、管钱一致起来,确保政令畅通,最大限度发挥公安机关整体作战效能。减少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指令的干扰,减少非警务活动,这样既有利于加大队伍管理监督的力度,保持队伍纯洁性,不断提高队伍建设水平和队伍整体素质,有利于改善县级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缩小同一地区间民警待遇差别,调动民警工作积极性。
2.建立适应公安机关特点的人事管理机制。公安队伍是一支半军事化的队伍,人数多、专业性强、危险性大,而领导职数少,民警职级、待遇长期偏低。根据这些特殊性,建立符合公安职业特点的人民警察职务序列,在国家公务员序列中单列出来,按照“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加大警衔工资在民警工资构成中所占的比例,提高民警生活待遇,最大限度的减少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公务员之间、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与基层民警在职级待遇上的差别,充分调动广大民警特别是一线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3.建立“分级管理,分级、分项负担”的经费保障机制,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分项落实保障。具体是:中央财政主要负责全国公安机关装备费和服装费,财政部、公安部制定全国公安机关装备标准,由中央财政统一划拨;省级财政主要负责全国公安机关行政经费,包括民警工资、医疗保障、特别业务经费等,保证省内民警的物质待遇基本一致;市级财政负责全市公安机关办公办案经费等;县级财政负责县级公安机关基础设施建设。
4.加强全民法制教育,营造有利于警察执法的大环境。开展全民普法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和宣传工作,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打击处理违法犯罪等执法工作中也要注意法制宣传,增强全民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使人们能够自觉的支持配合执法,为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一定程度上也能促进警察的工作积极性。
(三)加强公安民警的队伍建设
公安队伍现实还存在的问题就是警力不足。我们应如何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呢?一是科学配备警力数量,保证警力相对充足。根据各地区的面积、经济、人口、治安状况等因素来确定本地区形势需要的警力配备数量。二是提高警力质量。把好“入警关”,向素质要警力。首先以全国各专业公安、政法院校毕业生为主要警力资源,形成良性循环。其次,加强对军转干部、社招人员的公安业务培训力度。其三,强化广大民警的日常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民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通过警务人员培训,使全体警务人员在知识存量、技术存量方面达到全面质量改进。三是改革现行警务管理模式。国外很多发达国家已把70%的警力下沉到基层一线,而我国仍存在“大机关、小基层”的倒金字塔型警力配置体制,极不适应现状,为此应最大限度的把警力下沉到一线,实行“小机关、大基层”,切实解决头重脚轻、机关化严重的问题。四是科技建警。向科技要警力,提高科技含量,逐步实现公安工作现代化、科技化。五是准确定位,减低警力消耗。六是建立巡警、交警、派出所三位一体的动态治安防控网络,达到警力资源的有效组合。加强警察队伍的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从而促进公安工作的发展。
(四) 坚持从优待警
当前,国际国内形势严峻复杂,公安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在各项保障不到位的情况下,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关心爱护警察,落实从优待警的各项措施,调动警察的工作激情。
1.政治上从优待警。以公安改革为契机,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拓宽用人渠道,进一步建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2.工作上从优待警。首先,加强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目前,监督警察执法的途径越来越多,而保护警察权益的机构却明显不足。虽然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承担了一些维护警察权益的工作。然而在《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浓重的监督警察执法的氛围中,对警察权益维护的依据显得很模糊。维护警察执法权益,还得要从公安机关自身做起。在期待督察机构承担更多的维权工作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尽快建立健全警察执法权益保护委员会,争取纪检部门、督察部门及检察机关支持和参与,依法及时处理各种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问题,把警察的权益保护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其次,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努力改善基层公安机关的办公条件和设施,为民警营造舒适的工作环境。
3.生活上从优待警。关心警察身体健康,定期组织警察进行身体检查,对患有严重疾病的警察要想方设法予以全力救助。对于特困警察,设立特困救助基金。并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安排休假时间,对加班警察尽量安排补休“充电”时间。科学理财,多方争取资金,确保警察的各项正当福利补助发放到位。尽可能帮助警察解决家属的实际问题。丰富警察精神文化生活,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振奋警察精神,促进积极性,使其毫无顾虑全心全意工作。
(五) 以工作绩效公正评价,实施奖惩
现代心理学原理表明:社会群体中每个群体成员都有归属感,都希望自己的工作绩效得到公正的评价。要调动警察积极性,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并根据考核结果正确实施奖惩。实践表明,建立明确地让公众和警察都能理解的警务标准,是提高警务质量、加强警监督的前提和保证。为此,制定一套科学的、切实可行的绩效考核标准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建立一个专门的警务标准机构,负责绩效考核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发布工作,领导指导各地公安机关绩效考核工作,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和通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