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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31:47  浏览:94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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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鹤政办〔2005〕14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鹤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一、目标管理

(一)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每年初,市政府分别与各县(区)政府签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

(二)各县(区)要切实加大养老保险征缴、扩面、清欠工作力度,保证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各县养老金发放出现缺口时,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其缴费工资总额、征缴率、养老保险费征收总额、养老保险金支付总额进行核定。属未完成征缴目标任务造成的缺口部分,首先由县财政解决20%(资金由市财政从县财政直接划拨),不足部分再动用原养老保险结存基金弥补;结存基金全部使用后仍不足以弥补缺口的,由县财政兜底。属完成征缴目标后仍有缺口的,不足部分动用原养老保险结存基金弥补;结存基金全部使用后仍不足以弥补缺口的,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调剂解决。

(四)每年年末,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市、县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对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二、人员、资产上划

(一)各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现有人员的核定,由市编办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核定后的人员统一上划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管理,经费由市财政供给(经费的具体上划事宜由市、县财政办理)。

(二)各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类资产的核对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进行。核对后的资产统一移交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管理。

(三)严肃工作纪律。对借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改革和调整之机突击进人、突击花钱或处置资产、挪用基金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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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与英国就英在香港特区设立总领馆协议换文的备案函

中国 英国


关于我与英国就英在香港特区设立总领馆协议换文的备案函



(签订日期1996年11月10日生效日期1996年11月10日)
国务院:
  我与英国政府已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就英在香港特区设立总领事馆问题换文。现送上换文中文文本(副本)和英文文本(影印件),请予备案。换文正本已存外交部。

 附件:  英国就英在香港特区设立总领馆协议换文的备案函
           (〔96〕部领五字第84号)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第66/96号照会,内容如下: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建议,为执行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于北京签订的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中英国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总领事馆的规定,从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领事关系的共同愿望出发,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英国在香港设立总领事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在香港设立总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总领事馆的设立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以英国政府或代表英国政府的任何人为房主或承租人的领事官员住宅将享有与总领事馆馆舍同样的免税待遇。

 四、两国政府一九八四年四月十七日于北京签订的关于在上海和曼彻斯特设立总领事馆协议第三、五、六、七及八条将适用于根据本协议设立的总领事馆。

 五、本协议未提及的领事事务将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予以规范。领事事务将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予以处理。
  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来照确认上述建议,本照会及外交部的复照将构成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于北京

劳动人事部、邮电部关于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从农民中招用合同制工人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邮电部


劳动人事部、邮电部关于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从农民中招用合同制工人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邮电部



随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邮电业务量大幅度上升,乡邮投递任务和线路维护任务日益繁重,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使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得到相应的补充和巩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改革劳动制度的指示精神,以及农村邮件报刊投递和电信线路
维护工作的特点,应当采用多种用工形式,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发展农民承包和代办、委办网点等,同时,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内增加的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应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现将《关于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从农民中招用合同制工人的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你们研究试
行,并将试行情况、经验和意见告诉我们。

附:关于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从农民中招用合同制工人的试行办法

办法
一、为了进一步改善农村邮电服务工作,确保通信畅通,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特别是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改革劳动制度的指示精神,以及农村邮件报刊投递工作和电信线路维护工作的特点,今后在劳动计划内增加的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应就地招
收,凡在城镇附近工作的从城镇中招收;在农村工作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授权的单位批准,就地从农民中招收,实行劳动合同制。
二、企业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必须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之内,有劳动计划指标(包括增员指标和补充缺员指标),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所招收的从事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工作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不准改变工种,也不准转为固定工。
三、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使用期限,一般以五年为限,其中因工作需要,本人表现好,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同意,乡邮投递员和长途电缆驻段线务员可以延长三年,架空明线驻段线务员可以延长五年,到期必须辞退。农民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工作期间,政治上应与所在单位固定
职工一视同仁,但社员身份不变,户口、粮油关系不转,他们在企业工作期间,由当地粮食部门按同工种固定工人的标准供应加价粮(按超购价加费用供应)。
四、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招工条件:(1)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水平;(2)政治思想好,愿意担任乡邮投递和电信线路维护工作;(3)身体健康,能坚持繁重体力劳动;(4)十七至二十五周岁的男性青年。
五、农民合同制工人实行公开招收的办法,由本人自愿报名,乡(社)以上单位介绍,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在录用后,如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或患有慢性疾病以及其他原因不能适应工作要求时,企业可以按合同规定予以辞退;违反劳动纪律和通
信纪律的,企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直至除名或开除。
六、农民合同制工人被录用后,立即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条款应包括:生产(工作)任务,合同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劳动纪律和通信纪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以及双方认为应该签订的条款。劳动合同经双方签订后,要到当地司法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并报企业主管
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劳动部门有监督、检查履行合同的责任和权力;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由当地劳动部门调解或仲裁,直至按法律程序起诉。
七、农民合同制工人被录用后,应有三至六个月的熟练期(乡邮投递员和长途电缆驻段线务员为三个月,架空明线驻段线务员为六个月)。企业要对他们进行邮电企业的性质和任务、职业道德、劳动纪律、通信纪律、业务技术、安全生产等方面基本知识的教育和训练,经考核合格后,
方能上岗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应适当延长熟练期;要教育他们树立为人民服务、对用户负责的思想,服从指挥调度,坚守岗位,积极劳动,爱护国家财产,努力完成各项任务,确保通信畅通。
八、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实行新的分配制度。熟练期内的临时待遇,按同工种固定工熟练期间临时待遇标准执行。熟练期满正式上岗劳动后的工资待遇可以相当或略高于同工种固定工的水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
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有关工资待遇的具体办法。
劳动合同期满或经双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时,可按农民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加发本人离职前的基本工资一个月。工作不满一年、违反合同规定自动离职和因违反劳动纪律被除名或开除的,均不发给。
九、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劳动保护用品和邮电标志服装,由企业按同工种固定工的标准发给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以三个月为限,医疗费和停工期间的生活待遇与企业固定职工相同。疾病痊愈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的,或停工医疗到期尚未痊愈的,企业
可以辞退;非因工死亡的,由企业一次支付两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费,并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三个月本人基本工资的救济费。因公负伤、因公致残、因公死亡的各种待遇,均与企业固定职工相同。其供养直系亲属,不享受半费医疗等劳保福利待遇。
十、本办法从正式下达之日起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可根据本地区的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198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