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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军工集团公司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20:50  浏览:88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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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军工集团公司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军工集团公司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工法[2004]799号

各军工集团公司:

现将《军工集团公司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07月13日
军工集团公司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国防科技工业的宏观管理,积极推进竞争、评价、监督、激励机制的建立,确保军品任务完成,促进国防科技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评价对象是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军工集团公司)。

第三条军工集团公司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包括经济发展、保军能力、科技能
力、专项管理、改革调整五个方面。

第四条军工集团公司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评价、统一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程序,评价军工集团公司的综合管理绩效。

(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统计数据和财务决算数据为依据,综合考虑安全生产、军品质量和军工改革、脱困、调整等工作情况,采用定量测评与定性评议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第五条评价指标的体系设置和数据选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导向性。指标设置既要体现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技术政策导向,又要体现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自我发展的趋势。

(二)通用性。指标选取尽可能采用当前国家对企业绩效评价考核通用的具有代表性的指标,减少对指标的理解偏差,以求达到标准统一。

(三)可行性。指标取数主要从现有的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中直接取数,确保测算数据涵义明确,易于操作,便于计算。

第六条评价指标体系由量评指标和评议指标组成,量评指标是评价的核心指标,保持相对稳定;评议指标根据当年工作重点选取。(指标体系的构成及相应指标解释
见附件)

第七条评价方法以纵向比较为主,横向比较为辅;相对数比较为主,绝对数比较为辅。评价依据以经审核的统计数据和年度财务决算数据为主,以评议意见为辅。

第八条评价计分采用功效系数法、综合分析法和目标考核法:

(一)功效系数法。对量评指标采用功效系数法计分(不包括军工任务完成率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1、各项指标的评价档次分别为优(A)、良(B)、中(C)、低(D)、差(E)五档。国防科工委使用统计历史资料统一制定每个评价指标的五档标准值。

2、对应五档标准值赋予五个标准系数:1、0.8、0.6、0.4、0.2。

3、按以下方法对每个指标计分:

(1)上档基础分=指标权数×上档标准系数;

(2)本档基础分=指标权数×本档标准系数;

(3)调整分=(实际值-本档标准值)/(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上档基础分-本档基础分)

(4)单项指标得分=本档基础分+调整分;

4、总得分=∑单项指标得分。

(二)综合分析法。评议指标由国防科工委在对相关因素进行定期跟踪检查的基础上,依据考核标准组织专家综合分析,判定指标达到的等级。评议指标按优(A)、良(B)、中(C)、低(D)、差(E)五档计算得分。计算方法如下:

1、安全生产情况:对事故调查组确定为管理责任的事故,由国防科工委按事故等级评判计分。

2、军品质量情况:根据质量指标完成情况,以及质量工作报告和对重点科研生产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结论,由国防科工委测评计分。

3、职工工资保障情况:根据统计数据,由国防科工委测评计分。

4、企业关闭破产计划执行情况:由国防科工委根据企业关闭破产计划实际完成情况测评计分。

5、军工能力结构调整计划完成情况:由国防科工委根据工作实际进展情况测评计分。
6、军工单位改制、改革情况:由国防科工委下发调查表检查,组织专家测评计分。

(三)目标考核法。军工任务完成率指标采用目标考核法计分,计算方法如下:

1、每项考核项目的计分

由国防科工委组织有关专家和业务人员对每个考核项目按照优(5分)、良(4分)、中(3分)、低(2分)、差(1分)五个标准评出项目分。每个项目的基准分定为5分。

2、考核项目权重的确定

每项军工任务考核项目权重由国防科工委会同总装备部、有关专家等,根据军工任务考核项目的重要程度、技术难度采用专家评价法确定,每年确定一次。各考核项目权重之和为100。

3、计分办法

军工任务完成率得分=[∑(每项考核项目得分×权重)/∑(每项考核项目基准分×权重)]×100%

第九条军工集团公司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军工集团公司按照国防科工委的统一布置,提出军工任务考核项目和目标建议值。

(二)国防科工委根据各军工集团公司上报的考核项目和目标值商有关部门制订下发军工科研、生产、建设考核计划。

(三)各军工集团公司对军工任务考核项目的计划目标完成情况按要求进行总结分析,将军工任务考核计划半年度、年度执行情况上报国防科工委。

(四)国防科工委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对定量指标和评议指标进行测评;测评计分完成后,编写评价分析报告。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反馈各军工集团公司,同时报送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等部门。

第十条国防科工委于每年1月开始上年度的评价工作,3月形成评价初步意
见,4月报送和通报有关部门;每年12月布置下一年度的评价工作,3月下达当年的军工任务考核计划。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于2004年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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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文化部、教育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设部 文化部 教育部


建设部、文化部、教育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第一批)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71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GJ38-99,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部标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87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管理,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卫生部直属生物制品研究所关于建立技师聘任制的实施细则(试行)

卫生部


卫生部直属生物制品研究所关于建立技师聘任制的实施细则(试行)

1987年5月6日,卫生部

第一条 为适应生物制品事业发展的需要,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素质,稳定技术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引导中青年工人立足本职,钻研技术,不断提高工人队伍的技术素质,遵照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技师是在生产、科研等岗位上的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是技术工人中的“能工巧匠”。根据实际需要,“技师”职务前面可冠以专业名称。
第三条 技师工作职责
工人技师应熟悉本工种的有关技术知识,熟练地掌握并指导本工种的各种技术作业,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与生产中的工艺难题,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
应担任本工种技术工人操作技术的培训工作和传授技艺;
有权对本工种如何提高工作质量、保证安全及建立操作技术规程提出建议。
有权纠正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生产工艺规程和有损产品质量的操作。
第四条 技师任职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令,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受过相当的职业技术培训和自学成才,经考核合格。
(3)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高级工“应知”的理论知识和“应会”的实际操作技能。
(4)具有较高的技能和丰富的生产实践,在难度较大的生产工艺加工,复杂设备的调整维修,生产工艺技术难题的分析解决,事故隐患的防止和排除等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
(5)具有传授技艺和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
技师应从事同类工种10年以上。
第五条 技师的考核、评审及聘任
(1)在所长领导下成立有工会或职代会代表参加的“工人技术考核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
(2)考核、评审组织,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大公无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守纪律。
(3)考核内容应以本人在生产岗位上的实际工作能力及工作成绩为主,并应注重考核本人的职业道德和思想品质。
(4)考核评审技师的程序: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处室推荐,由“工人技术考核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审。
(5)考核评审合格者,由所长在规定的比例限额内进行聘任,颁发技师聘书,并签定聘约。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任期和辞聘、解聘等事宜。
第六条 技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在聘任技师职务后,可按国家规定享受职务津贴和有关部门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七条 技师聘任期5年,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任期内要定期考察,以不脱离本工种的生产岗位为原则。在离开本工种生产岗位从事其他工作时,即不再享受技师津贴和福利待遇。
第八条 根据本细则,各生物制品研究所可根据本细则制订本所建立技师聘任制实施办法,由各所所长批准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