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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2:16:05  浏览:88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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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安委办字〔2004〕10号

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003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继续开展了以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在深化整治中,严厉打击了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取缔、关闭了一大批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及各类生产经营网点,整改和治理了大量事故隐患,生产经营秩序和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上趋于稳定好转。2003年全年事故总起数比上年减少11万多起,下降10.4%;死亡人数减少3291人,下降2.4%。特别是煤矿、道路交通、火灾等几个过去事故多发的领域,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都有明显下降。

  但是,目前全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进入2004年以来,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人员密集场所等领域多次发生特大伤亡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一些地区事故多发的势头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一些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状况没有明显改善,大量的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还未得到有效监控和治理。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把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持续不懈地抓下去”的要求,为巩固和扩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把专项整治工作不断推向深入,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现就2004年继续深化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法》,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坚持标本兼治,长效管理。

  要把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促使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确保各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通过整治,继续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经营网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努力实现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同比降低2.5%,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状况继续好转,煤炭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指标有较大幅度下降,重、特大事故有所减少。

  二、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

  (一)矿山安全整治

  进一步做好煤矿瓦斯防治重点监控工作,确保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的落实,全面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严格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事故,强化责任追究,依法取缔和关闭非法开采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煤矿;煤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4%,特大事故起数同比下降10%左右,煤矿企业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到3.7。

  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对80%以上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整治验收,继续关闭一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采石场、小矿山,力争在2003年的基础上再关闭5%;整顿尚未通过整治验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限期整改被评估为C级的非煤矿山,停产整顿2003年底前未参加整治、经整治验收不合格和被评估为D级的非煤矿山,对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A、B级的非煤矿山,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督促已通过整治验收的非煤矿山,继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隐患整改和灾害防治措施,逐步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使A类矿山比例达到20%。力争消灭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重、特大事故同比下降8%,总体伤亡人数有所下降。

  (二)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整治

  整顿驾驶员队伍,解决对驾驶员考试把关不严及违规办理驾驶证的问题;继续整治路面行车秩序,以治理超速行驶,拖拉机、农用车载人,客运车辆超员,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为重点,确保路面行车秩序安全畅通;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进行清理整顿,依法查处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车辆的企业,清理整顿买卖、伪造国产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等违法行为,清理整顿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在客运车辆推广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加强对营运车辆的动态监控;继续开展危险路段的排查和督办治理工作,加大投入和整治改造力度,进一步改善道路通行条件;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公安、交通和安全监管等部门联动的交通安全监管机制。开展沿海小型船舶(沿海3000总吨以下运输船舶)专项整治,对沿海小型船舶公司的安全管理状况、船舶登记情况、船舶检验情况、船员配备情况进行专项调查、清理、整顿,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有针对性地解决沿海小型船舶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长江武汉以下水域及其支流、京杭运河、黄浦江水域的超载船舶进行整治,严厉查处运砂石、煤等船舶的违章超载航行行为,确保正常的航行秩序。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

  继续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生产现状评估,完成90%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评估,完成90%以上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基本完成现有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许可证发放工作,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经营的企业和销售网点,规范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行为。组织开展危险源普查和监控,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前的准备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持续开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操作人员、仓库保管员、运输车驾驶员、押运人员、运输船船员、销售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做到持证上岗。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四)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整治

  加强对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易燃易爆品生产、包装、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活动。对现有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实施工厂化改造,整顿规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取缔烟花爆竹家庭作坊和季节性生产厂点。组织开展民爆器材专项检查,以防盗抢、防流失为目标,规范民爆器材储存库室安全防范的标准要求,落实“人防、技防、设施防”的措施,推广使用雷管现场储存保险箱的做法,严格对编号雷管流向的登记监控,坚决制止超计划生产和超限量存药行为,夯实民爆器材储存、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基础。指导、督促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事故预防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五)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

  要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督促社会单位增强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意识,规范和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重点加强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火灾报警和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是否完整好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以及消防设施缺失、过期的人员密集场所要限期整改;加强对公共活动区域、集体宿舍外窗金属护栏和建筑物周围乱搭乱建影响火灾扑救和人员救援的棚、房等违章建筑的清理和整改。

  继续开展特种设备的专项整治。实现气瓶充装单位的动态监管,抓紧开展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规范电站锅炉产品的定期检验工作,坚决取缔“土锅炉”,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安装、使用简易电梯等违法行为,强化对流动式起重机械和港口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切实消除隐患,防止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民航、铁路、旅游、军工、电力、电信、冶金、机械、森工、纺织、农机、渔业等行业和领域,也要从各自实际出发,针对前一阶段整治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危及安全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整治。

  三、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60号文件,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国务院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监督协调,各方面联合行动,全社会齐抓共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认真抓好落实。在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煤矿及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整治工作,公安部、交通部和国防科工委等部门分别负责指导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和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的专项整治。各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及时沟通情况,搞好联合执法,提高专项整治工作的效率。

  (二)坚持依法整治,强化源头管理

  要坚持依法整治,认真贯彻《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各项法规标准,特别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必要的审批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加强对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性较大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安全监管力度,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的管理,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严格企业市场安全准入的门槛,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应对向源头管理的转变。

  (三)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既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继续和深化,也是对整治成果的巩固和升华。要在继续做好企业安全状况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国各类企业,尤其是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领域、行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通过制定颁布各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规范生产流程中每个环节、每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推动企业安全管理上等级、创水平。通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向深入。

  (四)积极探索,努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通过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促进各地将安全生产纳入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总体规划,纳入各级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要把完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与实现长远规划结合起来,把深化专项整治与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全面落实《决定》提出的各项要求。要研究并逐步建立对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建立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机制。通过建立强有力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把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企业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并加强调度信息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要进一步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和督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都要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已经发生的重大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以维护法纪的严肃性。

  (六)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要按照《决定》的要求,认真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企业各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并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从危险源申报登记、分类建档到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等都要形成科学合理,信息快捷,反应灵敏,监督有力的工作制度;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力度,特别是要做好特大火灾隐患、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和整改,确保人员、资金和责任的落实。要加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联动处置机制的建设,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和组织事故应急救援的能力。

  (七)搞好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工作

  要加强《安全生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使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员工切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遵章守法生产经营的观念。要大力宣传、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对专项整治工作严重滞后和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二○○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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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行政电子监察工作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0号)



《深圳市行政电子监察工作规定》已经2013年5月22日市政府第五届八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2013年6月9日




  深圳市行政电子监察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电子监察工作,加强行政监督,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监察机关运用行政电子监察(以下简称电子监察)系统,按照设定的监察规则和监察点,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察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监察系统,是指监察机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分析行政事项办理数据,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察的网上工作平台。

  第三条 电子监察工作,应当遵循电子监控与人工监督检查相结合、纠偏纠错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监察机关统筹、指导全市电子监察工作。

  各区监察机关负责本区域内的电子监察工作。

  监察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开展电子监察工作。

  第五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下列行政事项实施电子监察:

  (一)行政审批程序、目录执行情况;

  (二)行政执法的实施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及信息资源共享的实施情况;

  (四)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土地出让、政府采购的实施情况;

  (六)其他应当实施电子监察的行政事项。

  第六条 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应当纳入全市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信息公开和保障安全的要求开展。

  第七条 市监察机关统筹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工作,发改、信息、财政、审计、保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监察机关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建设电子监察系统:

  (一)建设电子监察系统与行政机关的行政事项业务信息系统直接对接,或者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对接;

  (二)在行政机关的行政事项业务信息系统中,设置监察功能模块;

  (三)根据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和行政监察工作需要采用的其他方式。

  监察机关应当为做好技术对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九条 监察机关拟纳入电子监察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电子监察事项),需要建设电子监察系统的,按照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对拟纳入的电子监察事项,应当按照行政事项法治化、规范化的要求,梳理电子监察事项运行管理制度,依法编制事权目录、明确实施条件、规范运行程序;电子监察事项涉及多个管理部门的,由主办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负责编制。

  电子监察事项及其运行管理制度的梳理和规范情况,作为电子监察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据行政机关梳理的行政事项运行管理制度确定电子监察规则,依据行政事项运行的权限、条件、方式、程序、时限等履行职责的要素确定电子监察点。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要求,将有关行政事项纳入电子监察,并做好本单位行政事项业务信息系统与电子监察系统的技术对接工作,或者配合监察功能模块建设等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行政事项业务信息系统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向电子监察系统传送行政事项办理数据。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电子监察日常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系统运行维护、数据管理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对临近办结时限尚未办结的电子监察事项向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出催办提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未收到催办提示为由推诿责任。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应当对电子监察系统实时发现的违规问题,通过系统直接向行政机关反馈,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或者责令停止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在行政电子监察工作中,发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核查:

  (一)电子监察系统自动监测到涉嫌违规情形的;

  (二)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机关办事窗口进行视频监控监测到涉嫌违规情形的;

  (三)对电子监察事项进行人工监督检查发现涉嫌违规情形的;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行政电子监察系统举报、投诉的;

  (五)其他应当开展核查的情形。

  前款所称违规情形,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需要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十七条 监察机关在核查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与电子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电子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应当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核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向行政机关反馈核查结果。核查认定为违规的,应当书面反馈结果。行政机关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核查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监察机关应当进行复查并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经核查确认行政机关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行政机关限期整改,并按照绩效评价有关规定,扣减其绩效评价分值;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在电子监察工作中发现行政机关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并反馈整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办理电子监察事项的工作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将开展电子监察工作的情况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综合分析监察事项的运行情况,提出改善行政管理,促进廉政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按照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扣减单位的绩效评价分值;限期未予整改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不按本规定要求将行政事项纳入电子监察的;

  (二)不如实完整填录电子监察事项办理数据的;

  (三)不实时传送电子监察事项办理数据的;

  (四)不按本规定配合建设电子监察系统的;

  (五)不配合监察机关开展核查工作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电子监察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的电子监察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1]698号



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

  现将《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纲要》和部即将下发的《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编制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辖区的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并组织贯彻落实。各地方制订发布的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请报备部公路司。

  附件: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纲要(2001-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道路 运输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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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处),部重点联系道路运输企业,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部科学研究院、部规划研究院、部公路科学研究所,部内有关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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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纲要(2001—2010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运输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社会运力紧张状况全面缓解,道路运输市场机制初步建立,运输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但与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需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2001年到2010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重要时期,是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时期,道路运输业必须实现跨越式发展才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为确定2001—2010年全国道路运输业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引导道路运输业持续、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方针

  道路运输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是:以人为本,优质服务;调整结构,加快发展;依法治运,规范市场;依靠科技,安全高效。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将满足社会需求作为运输发展的根本出发点。通过提高运输能力和服务水平,扩大服务领域,为社会提供畅通、安全、便捷、经济的运输供给,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

  2、坚持以结构调整为主线。通过优化结构,在保持运力适量增长的前提下,把发展的重点从“量”的增长转移到“质”的提高上来。

  3、坚持市场开放。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建立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坚决打破地区封锁。

  4、坚持依法治运。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加快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

  5、坚持科技创新。加快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实现对传统产业的改造,全面提升行业整体素质。

  6、坚持与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道路运输必须与其他运输方式紧密衔接,在综合运输体系中实现合理分工、共同发展。

  7、坚持深化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关系,转变职能,建立精简、高效、统一的道路运输管理体系。

  8、坚持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在发展道路运输生产的同时,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大力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加强运政队伍建设,全面提高运政管理人员素质。

  二、工作目标

  “十五”期间道路运输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道路运输全行业集约化、规模化、组织化经营程度显著提高,科技进步主导作用明显增强,道路运输法制化进程取得明显进展,基本建立起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体系和安全、优质、高效的道路运输服务体系。

  到2010年,道路运输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运输能力、运输基础设施的有效供给能力明显增加;运输结构基本合理,骨干运输企业主导市场的作用明显增强;行业科技进步、运输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取得显著成果;运输法规体系基本健全 ;以“五纵七横”国道主干线为依托的快速客货运系统基本建立,以全国公路网为依托的干支相连、长短配套、遍布城乡的道路运输网络基本完善;道路运输业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地位进一步提高,行业发展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基本适应。

  具体指标是:

  1、运输量水平

  ——2005年,年完成道路客运量达到180亿人次,旅客周转量9500亿人公里,年均增长率分别是6%和7.5%;年完成道路货运量126亿吨,货物周转量8000亿吨公里,年均增长率分别为4%和6%。

  ——2010年,年完成道路客运量达到230亿人次、旅客周转量12416亿人公里,年均增长率分别为5%和5.5%,占各种运输方式总量的93%和60%;货运量达到153亿吨、货物周转量10457亿吨公里,年均增长率分别为4%和5.5%,占各种运输方式总量的80%和18%。

  2、站场设施水平

  ——2005年,全国规划的45个公路主枢纽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并使之成为区域性客货运输中心;形成3-5个实现自动分拣、机械化装卸的物流中心或货运中心。全国等级汽车客运站达到7800个,等级汽车货运站达到1870个。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或县至少具备一个二级客运站和一个等级货运站,

  ——2010年,全国规划的45个公路主枢纽基本建成。全国等级汽车客运站达到8600个,等级汽车货运站达到2300个,每个县级城市至少具备一个二级客运站和一个等级货运站。形成100个左右现代物流中心或货运中心,建设一批客货运输综合枢纽。

  3、运输装备水平

  ——2005年,全国营运客车总量达到163万辆,其中从事班车、包车、旅游客运的大中型客车总量达64万辆,大中型客车中高级客车所占比重达到10%以上、中级客车所占比重达到35%以上;营运货车达到485万辆,其中特种专用车占15%以上;普通载货汽车中厢式车占10%以上,重型车占10%以上。

  ——2010年,营运客车总量达到220万辆,其中大中型客车总量达到90万辆,大中型客车中高级客车所占比重达到25%以上,中级客车所占比重达到50%以上;营运货车达到550万辆,其中特种专用车占30%以上;普通载货汽车中厢式车占20%以上,重型车占20%以上。

  高速公路和国道主干线客运实现由高级客车为主经营,城乡客运要以中级客车和普通客车为主经营,淘汰农用车从事农村客运。

  货物运输大力发展集装箱车、厢式货车、特种专用车辆和载重量在8吨以上的重型柴油货车,加快普通敞蓬货车的厢式化进程。

  4、运输组织水平

  ——专业化。客运以班车客运为主导,旅游、包车客运为补充,在集约化经营的基础上,逐步实现长途客运结点化,中途客运直达化,短途客运公交化,出租车客运规范化。货运要大力发展快速货运、集装箱运输,促进化学危险货物、大型物件、冷藏保鲜货物等运输逐步实现专业化、规模化、现代化,引导道路货运企业发展第三方物流服务。

  ——便捷化。以国道主干线公路为依托,大力发展快速客货运输。到2005年,重点干线运输基本实现400—500公里以内当日往返、1000公里以内24小时内到达。到2010年,基本建立起全国快速客货运输网。

  ——安全生产。与2000年相比,2005年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事故率降低10%,重特大安全事故次数和死伤人数分别降低10%。到2010年,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事故率降低30%,重特大安全事故次数和死伤人数分别降低30%。

  ——服务质量。驾驶员、修理工、乘务员、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等重要岗位的从业人员全面推行持证上岗制度,驾驶员、危险品运输从业持证上岗率要达100%,其他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60%以上。一、二级资质客货运输企业、二级以上客货运输站场国际质量认证率达到50%以上。客运“三优、三化”服务明显加强,货运商务事故率明显降低。

  ——班车通达率。2005年通公路的乡镇通班车率达到100%;行政村通班车率达到88%。到2010年,通公路的行政村通班车率达到90%。

  ——集约化经营。2005年,干线客运基本实现公司化经营。2010年全国形成50个左右主导行业发展方向的大型企业、众多中小型企业以及个体经营业户共同发展、分工合理、公平竞争的市场格局,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

  5、运输市场管理水平

  ——2010年基本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体系。

  ——2010年,基本形成以《道路运输法》为龙头、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相配套的完善齐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与国际接轨的道路运输法规体系。

  ——2010年,80%以上运政管理人员达到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所有运政管理人员均通过专业化培训,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明显提高。

  6、汽车维修服务水平

  ——地级以上城市具备完成国内外各种车辆、各类维修的作业能力;县城具备完成国产车型各类维修和主要进口车型维护、小修的作业能力。一、二、三类汽车维修企业的比例达到1:3:6,每千辆车维修企业配备率达12(其中一、二类企业为3.5)。

  ——全部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主生产厂房面积达标,配备汽车废气抽排系统和有害粉尘集中系统、修车监视系统、汽车性能检测和汽车故障诊断设备,60%维修企业实现微机化管理。

  ——实现维修企业连锁经营,建立1—2个全国性的汽车维修品牌企业和若干个区域性汽车维修品牌企业;完成国省干线公路上的汽车维修救援网络的组建工作。

  7、运输辅助业水平

  ——规范货运代理经营行为,对危险货物和大型物件运输实行专业代理。

  ——驾驶员培训管理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培训质量得到有效保证。

  ——汽车租赁形成规模化、网络化格局,大中城市间实现联网经营。

  ——搬运装卸现代化、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明显提高,人力装卸劳动强度降低,操作安全得到保障。

  8、科技进步水平

  ——先进科学技术和设备广泛应用,行业科技含量明显提高,科技创新体系基本建立,科技进步对道路运输发展的贡献率达到50%以上。

  ——行业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以45个公路主枢纽为中心、各客货运输站场为结点,建立起面向全社会的客货运输信息服务网络和电子商务系统,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全国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

  9、可持续发展水平

  道路运输能源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道路运输单位能耗在现有基础上降低10%;对环境的污染明显减轻,营运车辆排放水平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10、对社会经济的贡献水平

  道路运输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进一步提高,道路运输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2.3%,为社会提供1655万个就业岗位,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增强。

  三、主要措施

  (一)正确处理公路建设与发展运输的关系,充分认识发展运输的重要性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公路建设是基础,发展运输是目的”的思想,充分认识道路运输在交通行业发展中的重要性,增强加快发展道路运输业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努力实现道路运输业的跨越式发展。公路建设部门在规划、设计、建设公路时要充分考虑到运输生产和运输组织的需要,尽可能将公路的建设、规划与运输站场的布局结合起来。运输管理部门要根据公路建设的进展及时规划运输线路,组织客货运输,使公路建设与道路运输相互推动、协调发展。

  (二)加快发展,优化结构,增强行业竞争能力

  1、以企业资质管理为切入点,加快运输组织结构调整。

通过道路运输企业资质管理、推行客运线路服务质量招投标等政策措施,引导部分优势企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市场经济原则,采取股份合作,兼并、联合、重组、收购、引进外资等形式,组建跨区域、跨行业的大型运输企业集团,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网络化、专业化经营;引导个体经营业户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实现公司化经营。要研究促进现代道路运输企业发展的新的经营模式,推进道路运输组织结构调整的进程。

  2、调整运力结构,发展高效低耗的新型运力。

  在高速公路客运中重点发展高级客车,在国省干线客运中发展中高级客车,在农村支线客运中发展适合农村市场需求的中级客车和普通客车,杜绝农用车、拖拉机、货车从事客运;在货运方面,要鼓励发展厢式、罐式运输车、半挂汽车列车、集装箱专用运输车、大吨位柴油车及危险品、鲜活、冷藏等专用运输车,限制和淘汰技术等级低于二级的老旧车辆和标记吨位改小及轴载质量超限的普通货车参加运输,禁止排放不达标的车辆、污染严重的老旧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对鼓励发展的新型运力,要认真研究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加快发展。

  3、通过加快产业布局和经营结构的调整,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

  要鼓励大型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形成全国性或区域性的运输企业集团,并引导其按“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调整企业经营结构,构建、发展企业经营网络,重点发展组织化程度和技术含量较高的客货运输业务。客运方面,主要以高速公路沿线中心城市为结点,发挥高速公路快速直达和道路运输班次多、密度大的优势,树立精品名牌意识,着力提高行业竞争力。同时,围绕春节、“五一”、“十一”等节假日运输,大力发展旅游客运;货运方面,要发挥道路运输“门到门”的优势,完善货运网络,大力发展快件、零担班车、集装箱和危险货物运输。

  要引导中小企业在重点经营好普通货运、短途客运、农村客运的同时,引导它们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根据其资质条件从事区域性的特种运输服务,进一步发挥中小企业在活跃城乡经济、吸纳就业、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方面的作用。

  分地区、有重点地调整产业布局。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应重点发展长途客运的结点运输、快速客货运输等新型运输形式和物流,鼓励发展多式联运;在西部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应在发展传统运输的基础上,提高运输服务的覆盖面,鼓励发展以满足当地基本运输需求的运输形式和农村旅客运输,有重点地发展快速运输、物流和其它先进的运输形式,形成分布合理、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

  4、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出发点,大力发展农村运输。

  农村运输要以实现“村村通客车”为目标,引导运力合理布局,解决争热线、弃冷线和农村山区支线的问题。要开发安全性能好、经济可靠、适应农村道路的车辆,引导农村客运的经营业户组建规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从事农村客货运输。要以县为单位,适当减免农村客运车辆的交通税费,统一规划线路、站点、班次,引导汽车运输企业“车头向下”,发展城市至乡镇、行政村、集贸市场的环形班车线路,促进农村客运的发展。

  5、大力发展现代物流,加快货运企业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部等六部委制定的《关于加快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交通部《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服务的若干意见》,加强对现代物流发展的指导,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发挥自身优势,扩展仓储、配送等运输功能和服务范围,建立和完善快捷准时、经济合理、用户满意的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物流体系,要推进道路运输企业与生产制造企业、商业营销企业及铁路、水运、航运等运输方式的协调与合作,促进大型道路运输企业由承运人向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转型。通过引导运输企业向物流企业的转化,实现货运企业生产经营方式的彻底转变,向规模化、专业化、网络化发展。

  6、通过建立车辆技术保障体系,提高汽车维修服务能力。

  发展汽车车型特约专业化维修,推行汽车用品品牌连锁特许经营,逐步建立干线公路沿线维修救援系统,引导维修企业增加诊断检测设备和专用设备的投入,推广汽车不解体诊断技术,提高企业运用现代化维修与服务手段的能力。

  7、拓展运输辅助业的业务范围,发挥好运输服务功能。

  进一步发展各种运输方式间的旅客联运和货物联运;发展货运代理服务,逐步建立起适应道路运输市场需要、具有代办货运、仓储、中转等服务功能的货运代理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道路运输信息服务主体,建立公众运输信息服务平台,完善运输信息服务渠道,通过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不断提高信息服务的实效性;继续发展汽车租赁、驾校等服务业,开发新的服务项目和领域。

  (三)完善法律体系,改善和加强行业管理

  1、加快行业立法进程,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管理的法规框架体系,并加强法规的组织实施和执法工作。尽快出台《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运输法》,并逐步完善各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清理和修改不适应WTO原则的道路运输法规和规章。

  2、完善市场进入和退出机制,促进优胜劣汰。建立和完善资质管理制度、服务质量招投标制度和年审制度,提高并严格执行道路运输开业技术经济条件,鼓励发展公司化经营的市场经营主体,坚决清理和取缔运输车辆挂靠经营。除偏远农村、山区外,一般不再发展新的个体业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并引导现有个体业户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以个人参股形式进入运输企业从事经营。加强道路运输年审制度,对经济技术条件达不到要求、发生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的经营者,要按有关规定降低其经营资质等级;情况特别严重的,取消其经营资格,责令其退出市场。禁止个体运输业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3、清理审批项目,调整审批权限,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坚决废止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并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对必须坚持的审批项目,要明确审批标准,严格按程序审批,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除关系国计民生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业务继续实行审批制外,对于一般性的运输业务实行登记注册或报备制。要改革客运线路等业务审批制度,简化审批层次和手续。要积极推行客运线路服务质量招投标制度,在2005年前高速公路客运线路审批全面实行招标制。

  4、打破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促进统一的道路运输市场的形成。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加快政企分开的进程,清理并废除带有地方封锁和行政垄断内容的法规和规章,打击以任何名义设置的各种具有歧视性和阻碍平等竞争的行为。

  5、继续加大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的力度,实现经营合理分工,鼓励实力强、服务和管理水平高的优势企业迅速发展,做大做强,在市场上发挥主导作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按资质标准实行企业资质等级的动态管理,促进企业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6、逐步改革价格管理体制。各地应根据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情况和各子行业的特点,分别开展客运、货运、车辆维修、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业的价格改革的试点工作,逐步减少政府定价,实行以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为主,扩大企业定价的自主权,利用价格引导行业实行适度竞争。

  7、推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对车辆驾驶员、危险品运输相关人员、车辆维修人员、车辆检测人员、乘(站)务员以及培训教学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四)理顺管理体制,加强运政队伍建设

  1、积极探索和改革道路运政管理体制。道路运政管理要在行政编制、管理经费、业务指导等方面加强行业管理的力度,运管机构经费要实行收支两条线;要统一机构名称,明确职责,建立起权责一致、管理顺畅、工作协调、行为规范、办事高效的道路运政管理体系。

  2、提高道路运政人员的法律、业务、职业道德和文化知识的总体素质,建立和健全运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运政人员管理机制,对严重违反纪律、玩忽职守的,要坚决清除出运政管理队伍。

  3、加强道路运政人员的岗前和在岗培训,坚持持证上岗制度。保证每年有半个月时间脱岗学习,鼓励道路运政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学习业务、文化知识。

  (五)大力推进道路运输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1、大力实施“科技兴运”战略,要利用市场机制,促进科技进步、技术创新与运输生产相结合,鼓励运输企业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开展科技合作,利用科研手段解决实际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2、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大力引进、开发、推广先进的运输设备、工艺和技术,推动运输设备、搬运装卸设备、机具的标准化建设,制定运输、包装、仓储相关的技术标准,适应物流服务、联合运输、集装箱运输的需要。

  3、大力推进信息化进程,推广使用全球定位系统(GPS)、地理信息系统(GIS)、行车记录仪、电子监控系统、电子数据交换技术(EDI)和电子商务等各种先进技术和设备,鼓励开发智能交通运输系统(ITS),加强对网络环境下的道路运输应急系统、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调度和行车路线信息系统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发展货运信息服务网,加快建立以高速公路客运为骨干的客运信息网络,实现联网售票、异地售票和快速接驳;道路运输企业应加快建立内部管理信息网络,对营运车辆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道路运输业务信息系统,并构成道路运输信息系统体系。

  4、积极实施道路运输可持续发展战略,突出注重环境保护。积极推广使用环保节能的运输车辆,鼓励发展以天燃气、液化气为燃料的环保型车辆,逐步使无铅汽油成为营运车辆的主要燃料。加强运输站场、车辆维修厂的污水、污物的处理,提倡利用雨水和循环用水清洗车辆。

  (六)强化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保障运输安全

  1、加强车辆的安全检测工作,提高运营车辆的安全性能。禁止安全条件和技术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营运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对从事高速客运和危险品运输的营运车辆要根据不同的运输要求提高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要按有关规定逐步取消客车的顶部行李架,推广使用大容量、下置式行李仓的客车。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行安全责任奖惩制度。对具有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运输业户,要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强制其退出运输市场。

  3、强化道路运输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各级运政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对运输车辆和站场的源头管理,强化对运输企业和运输站场的安全生产和运输工具技术性能的监督,严厉打击超载超限运输。

  (七)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1、广开资金渠道,鼓励对运输站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多元化。继续采取国家投资、社会集资、市场融资、利用外资的政策,积极探索新的融资方式,保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和改造有充足的资金。要将70%以上的道路客货运附加费用于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对于已建成的项目可以采取转让经营权等方式筹集资金。

  道路运输站场是公共基础设施,必须纳入地方政府的统一规划,按计划逐步实施。在规划的统一指导下,要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加快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在重点加快公路主枢纽建设的同时,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规划、建设一批区域性道路运输枢纽,完善乡镇客货运站场,建立以大中城市为中心、与路网建设相协调、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道路运输站场体系。

  2、完善站场功能,拓宽服务领域。要根据运输市场需求的变化,对现有的公路主枢纽和其他道路运输站场进行改造,调整其规模和布局,增加必要的设施设备,充分发挥站场运输组织、信息服务、中转换装、装卸仓储和为旅客、货主、车辆提供必要服务的基本功能,同时要拓宽服务项目,扩大服务范围。要引导货运枢纽站场完善物流服务的功能,把货运枢纽站场逐步建成国际、国内多式联运的枢纽和区域性现代物流中心或货运中心。

  3、加强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发展综合运输枢纽。要大力提高客货运站场选址的科学性,争取在当地的城市规划中处于合理的位置,通过合理布局、完善功能,与城市交通和其他运输方式的站场实现良好衔接,逐步把公路枢纽发展成为城市综合运输枢纽的重要组成部分。

  (八)抓住机遇,加快西部地区道路运输业的发展

  树立“西部大开发、交通要先行”的思想,大力发展西部地区的道路运输业。西部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快道路运输主枢纽和客货站场的建设以及与之配套的道路运输基础设施的建设。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外资投资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与经济发达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加强人才交流和培养,引进优秀人才、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充分利用西部地区丰富的旅游资源,大力发展旅游客运。

  (九)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国内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1、加快出入境汽车运输的发展。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双边和多边汽车运输协定,根据需要签署新的双边和多边汽车运输协定,继续进行有关便利国际汽车运输国际公约的研究,建立完善的出入境汽车运输管理方式、方法和手段。

  2、要抓住我国加入WTO的机遇,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运输企业的运作方法和在成本核算、市场开发、服务水平、质量管理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先进的思想观念和实际操作经验,引进在现代物流、快速客运、快速货运、汽车租赁等方面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引进外资,鼓励我国有实力的企业与外国运输企业合作,争取短期内带动运输产品的升级换代和企业的结构调整。

  (十)抓好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1、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要教育广大职工牢固树立“爱岗敬业、服务人民”的思想,提高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态度;要进行各种形式的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积极组织开展生动活泼、内容健康、形式多样的服务竞赛和文明创建活动,树立行业新风,不断推动服务质量的提高。

  2、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行业服务标准体系,引导运输企业、运输站场进行国际质量认证,大力提倡和推广标准化和规范化服务,促进企业管理水平和行业服务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