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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交通厅局长会议精神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3:44:23  浏览:96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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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交通厅局长会议精神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办发[2003]41号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交通厅局长会议精神的通知


  2003年全国交通厅局长会议是交通系统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的一次重要会议。党中央、国务院对交通工作非常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会前对交通工作做了重要批示。这次会议在回顾本届政府5年来的交通工作和总结13年来交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基本经验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了本世纪头20年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的奋斗目标,安排部署了今后一个时期交通工作的主要任务。为深入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齐心协力完成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开创交通发展的新局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把交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力量凝聚到实现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的奋斗目标上来

  这次交通厅局长会议,是一个求真务实、团结奋进、成果丰硕的会,振奋了全国交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精神,将鼓舞和激励交通干部职工昂扬向上,奋发有为,为实现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而努力奋斗。

  张春贤部长所作的重要讲话和会议工作报告,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分析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交通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明确提出了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的奋斗目标和历史任务,深刻阐述了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的基本思路和基本内涵,如实指出了交通改革发展中需要认真解决的一些重大问题,强调要紧紧抓住本世纪头20年战略机遇期,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的重要思想贯穿于交通各项工作中。讲话主题鲜明、内涵丰富,体现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符合十六大提出的“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是交通系统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努力实现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的动员和部署。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集中精力认真做好这次会议精神的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用会议精神统一交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上下一心,昂扬向上,奋发有为,求真务实,努力完成好会议安排部署的交通工作的各项任务。

  二、深刻理解、全面准确把握会议的精神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实现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是这次交通厅局长会议确定的主题。要紧紧围绕这个主题,认真学习领会吴邦国副总理的重要批示、张春贤部长的重要讲话和工作报告,全面准确地把握会议的精神实质,达到认清形势、统一认识、明确任务、再鼓干劲的目的。

  认清形势,就是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分析和正确判断交通发展面临的形势、有利条件和存在的问题。要用发展的眼光分析现状和困难,用发展的眼光分析交通发展的机遇和潜力,不断增强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统一认识,就是要实事求是地评价交通发展的现状,始终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理清交通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的基本思路,努力实现质量型、效益型、功能型和可持续的跨越式发展,不断提高公路水路运输的总体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认真贯彻落实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这一指导思想,加快推进县际和农村公路建设,服务城镇化,增加农民收入。抓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两个重点,一个是加快高速公路、港口专业化码头、内河水运主通道建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另一个是加快县乡公路、农村公路和西部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积极推进交通体制创新、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不断改进和完善行业管理的内容、方法和手段,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树立安全新理念,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安全管理的有效途径。努力提高建设资金、基础设施、车船装备、科技教育、信息网络、政府管理等资源的整合和优化水平,加快推进高速公路的联网收费,促进农村客运班线网络化和内河船型标准化。发挥交通的比较优势,不断拓宽对外合作领域,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和运输车船的规划、布局和规范标准,提高出行的便利程度、舒适程度和安全程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的出行需求。坚持交通发展与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相统一,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加强对交通改革发展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在积累实践经验和不断深化规律性认识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措施。

  明确任务,就是要围绕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九项主要任务和三项改革开展工作。九项任务是:抓紧组织研究、补充完善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的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继续抓好公路水路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和管理工作;突出重点,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组织好有示范意义的四项“试点工程”;修改完善交通法规体系框架,促进交通部门依法行政;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大力推进行业科技进步;继续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三项改革是:深化港口体制改革、推进救捞体制改革、深化公路养护运行机制改革。这些交通主要工作和重要改革,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推进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开好局、起好步至关重要,必须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好。

  再鼓干劲,就是要牢固树立长期艰苦奋斗的思想和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经得起取得成绩和遇到困难、委屈的考验,不自满、不骄傲、不懈怠。交通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交通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的艰巨性和长期性,面对交通改革发展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必须坚持做到“两个务必”,始终保持昂扬向上、奋发有为、勇于创新的精神状态,始终保持求真务实、严谨细致、埋头苦干的工作作风,团结和带领广大干部职工,在抓好落实上下功夫。

  三、紧密结合各自实际,把会议精神落到实处

  一是认真组织好会议精神的传达学习,重点是学习领会吴邦国副总理对交通工作的重要批示、张春贤部长的重要讲话和会议工作报告,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要结合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交通厅局长会议精神,采取座谈、研讨、举办报告会、召开小组学习会等多种形式,在领会和掌握会议精神上下功夫。通过学习,在对交通发展现状的分析判断上统一思想,在把握发展交通的历史机遇上统一思想,在交通必须努力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上统一思想,在工作思路和明确任务上统一思想。

  二是要紧密联系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对深入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多思考、多研究,积极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根据会议确定的新的跨越式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工作部署,深入研究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重大问题,理清工作思路,结合各自实际,明确具体的发展目标,调整、充实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加强前期工作,抓好交通各项重点工作的落实。

  三是要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切忌搞形式主义。要把激发出的热情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结合起来,把奋斗目标和扎实的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做好交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

  四是要加强对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各地区、各单位有关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情况应及时总结和反馈,对各项交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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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事局


包头市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人事法制统一,促进人事依法行政,提高人事执法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包头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包府办发[2006]31号),结合人事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市直各委办局、各旗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人事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能被反复适用并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的行政文件。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称“办法”、“规定”、“细则”、“通知”和“通告”等。

第三条 市人事局政策法规科具体承办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审核、处理等项工作。各旗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指定相应的法制工作人员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管理,并负责向市人事局政策法规科报送登记工作。

第四条 各旗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在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一周内,填写《包头市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报告书》,连同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两份一并报送市人事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市人事局各科室(单位)起草的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于送审稿形成之日起3日内,局长或分管局长签发之前,送市人事局政策法规科审核。

《包头市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报告书》应注明制定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法规依据。

第五条 对报送备案并予以登记的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市人事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核: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相抵触;

(二)与上级人事人才政策措施相一致;

(三)不超越法定职权;

(四)内容适当;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市人事局政策法规科对报审的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书面纠正意见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报审的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纠正部分的主要内容;

(二)需要纠正部分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三)对需要纠正部分的纠正修改意见。

第七条 市人事局政策法规科对报送审核或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收到规范性文件或其送审稿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并回复;需要修改的,应当将书面修改建议通知报送单位限期改正。报送单位应当在接到建议之日起一周内回复处理情况。报送单位逾期不改正也不回复的,由市人事局政策法规科请示局领导同意后,以市人事局名义提出正确的指导性意见,予以修改。

第八条 市直各委办局、各旗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与市人事局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由市人事局政策法规科提出修改意见。

向市人事局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之间相互矛盾或抵触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九条 市人事局政策法规科应当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规定,按时将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其审查情况报告市政府法制办。

报送备案的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违反本章第五条规定的,由市人事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市人事局报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法制办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制定机关纠正或予以撤销。

第十条 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由市人事局政策法规科通知其限期报送,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报送或者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文件制定机关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
 (1991年12月11日 晋政第31号令)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发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进行保育、教育的各类幼儿园、班(以下简称幼儿园),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发展幼儿园,制订幼儿园发展规划和逐年实施计划。
  城市应基本满足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农村可先发展学前一年教育,有条件的应发展学前二年或三年教育。


  第四条 幼儿园应根据居民区人口分布和各单位的人口数量统筹安排设置。新建、改建居民区必须配建与本居民区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否则,城建部门不予批准。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办园、个人集资办园以及捐资助园。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幼教事业的发展计划;
  (二)监督、评估、指导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
  (三)组织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资格审定和考核制度;
  (四)指导幼儿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办好示范性幼儿园。
  各级计划、财政、卫生、劳动、人事、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协助搞好幼儿园工作。


  第七条 幼儿园的园舍及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不得在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应每年全面检修一次,及时排除隐患,确保幼儿安全。


  第八条 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应按国家规定的条件配备,并不断提高思想业务素质。对不具备条件的人员,应由县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培训提高,或者调离。


  第九条 中等幼儿师范学校和有条件的师范院校应加强幼儿教师和幼儿园管理人才的培养。幼师毕业应面向各类幼儿园分配,不得改派其他工作。


  第十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钻研业务,品德良好,为人师表。


  第十一条 全社会应尊重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劳动。幼儿园主办单位应积极改善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十二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有固定的经费来源。
  凡经各级编制部门核定编制而向社会招生的幼儿园,办园经费除按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管理费、保教费和保健费外,同级财政给予差额补助;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集体经济组织举办或联办的幼儿园,办园经费除按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外,不足部分由举办单位补贴;个人举办的幼儿园,办园经费由举办者自筹和按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


  第十三条 幼儿园管理费、保教费。保健费的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严禁超标准收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遵循幼儿教育规律,坚持保教结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和卫生保健、安全防护、保教人员交接班等管理制度,严格防止传染病、食物和药物中毒、触电、烫伤、冻伤、摔伤和走失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建立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登记注册的具体办法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发布以前举办的幼儿园,凡未登记注册的,应按规定补办登记注册手续。
  非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幼儿园,园长更换应报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对发展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以及幼教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办园的,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的,不按规定检修园舍和设施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顿,或停止招收幼儿、停止办园。
  (二)对不执行幼儿园卫生保健、安全防护、保教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交接班等管理制度造成事故的,教育内容或教育方法失当、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取消任职资格;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侵占、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殴打幼儿园工作人员,情节较轻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上缴当地财政。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