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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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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


湛府〔2002〕2号


印发《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二年一月九日




 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和《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与监管方案》(湛发〔2001〕19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市城市建设资产经营 公司、市属授权经营企业、市属按原体制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市经贸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有关企业依法建立健全监事会, 加强对这些企业监事会的规范管理。负责对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包括拟订监事会成员的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和监事的工作守则,并监督实施;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监事会主席的考察、任免以及选拔、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监事会以资产监督为核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对公司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财务活动以及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五条担任企业监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对发展国有经济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二)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三)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
  (四)身体健康,上任年龄一般不超过57岁。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 兼任监事。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担 任高级管理职务和财务管理人员的企业任职。

第三章岗位职权与责任

  第七条监事会履行如下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年度经营责任制的完成情况;
  (三)检查企业财务情况,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资产运营情况以及财产保值增值情况;
  (五)检查企业董事、经理班子成员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六)了解全资、控股子公司财务活动、经营管理活动及资产运营情况等;
  (七)市经贸局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对各监事的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
  (五)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监事会一般每年对公司进行1-2次全面检查,也可以根 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公司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公司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监事会主席或专职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必要时列席党政联席会议、经理办公会议;
  (三)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四)核查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作出说明;
  (五)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资本变动等情况;
  (六)召集公司下属企业监事会成员联系会议,沟通情况。
  第十一条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市经贸局提 出专项报告,同时抄送市财政局,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市经贸局根据监事会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市政府责成市审计局依法对公司进行审计。

第四章职务任免与管理
  第十三条企业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其成员不少 于3人的奇数。监事会成员按规定依法产生。
  第十四条向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市城市建设资产经营公司派驻 专职监事会主席。派驻的专职监事会主席由市经贸局进行资格审查后提名,会同市委组织部考察,报市委讨论决定后,由市政府委任,任期3年。
  专职监事会主席每年应负责任地向市政府作出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专职监事会主席的编制,按事业编制在市经贸局单列2名。
  第十六条市授权经营企业、按原体制管理企业的监事会主席,可按《公司法》要求在企业内部依法产生。
  对市授权经营企业、按原体制管理企业的国有资产运营监督,实行稽察员制度。
  从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选派现职干部,组成稽察小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企业行使稽察权。
  稽察小组的职责、稽察内容、稽察方式等,按照《湛江市国有工业企业财务稽察管理试行办法》(湛府[1999]23号)执行。
  第十七条市属资产经营公司权属企业的监事会主席,由资产经营 公司委派,报市经贸局备案。
  第十八条监事会成员实行考核评价制度。监事每年年终应向市经贸局作出述职报告。市经贸局每年对监事会成员进行定期考核,并作出评价。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对监事会成员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第十九条监事在日常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作出重大贡献的,按政策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监事会主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经贸局提出,并按有关程序,予以免职。
  (一)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二)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四)在职期间因患病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对违反行政法规和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立监事会主席会议制度,市经贸局每季度召开一次监事会主席工作会议,学习法规,沟通情况,部署工作。

  第五章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专职监事会主席任职期间的待遇:
  (一)基本工资按如下方法确定:专职监事会主席,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事业编制副处级干部工资标准核定;
  (二)奖金和补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事局逐年核定;
  (三)医疗、养老等保险待遇按国家社会保险规定办理;
  (四)办公、出差、用车等工作待遇享受所派驻的企业领导副职待遇,经费由所派驻的企业负责支付。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负责核拨专职监事会主席任职期间的工资、奖金、补贴、保险,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章受派驻企业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情况。
  第二十五条企业决定召开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事会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经理办公会议的议题涉及资产运营或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时,也应事先通知监事会。公司还应在上述会议纪要或决议成文后,及时报送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主席的工作守则、考核评价以及有关与企业领 导的联签和工作报告等工作制度,由市经贸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市属资产经营公司对其全资、控股企业以及各县(市 、区)对国(公)有企业派驻监事会主席,需要制定管理办法的,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制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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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农村优秀乡土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农村优秀乡土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29号

《白山市农村优秀乡土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9年8月13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一九九九年九月五日


白山市农村优秀乡土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农村乡土人才资
源,推进特色区域经济发展,促进长白山开发开放战略的
实施,根据国家有关人事人才管理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优秀乡土人才的选
拔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根据实际需求,有计划
地科学选拔和合理使用农村乡土人才,并做好后续人才的
培养工作。
第三条 农村优秀乡土人才的选拔,坚持走群众路
线,充分发扬民主,从多方面择优培养,严格条件重点选
拔,根据需要有计划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优秀乡土人才的选拔、审批和管理工
作。
农村优秀乡土人才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承担。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农村优秀乡土人才,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农
村各行各业的农民中选拔。
第六条 乡(镇)和村(社)办企业、农村私营企业、
农村饮食服务业、农村民办科技服务组织中的贡献突出的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带领农民发展经济、
科技致富的村(社)干部。
第七条 具有一技之能、贡献突出的农村土专家、田
秀才、种植养殖加工能手、农民企业家、营销专门人才和
运输、建筑等行业中的能工巧匠。

第三章 选拔类别和条件

第八条 农村优秀乡土人才的类别分为:
㈠农民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
㈡农民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
㈢农民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
㈣农民中被录(聘)用为干部的人才;
㈤农民中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人才。
第九条 农村优秀乡土人才,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
则,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
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十条 农民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曾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发明或者科技成果推广表彰、
奖励;
㈡了解和掌握本专业的国际、国内科技新动态,积极
开展科学实验,及时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在提高经济效
益和农业发展水平等方面贡献突出;
㈢及时解决农业生产中的重大技术疑难问题,能独立
地向农民开展技术指导工作;
㈣具有独立撰写科学实验、科技推广报告及技术工作
总结的能力。
第十一条 农民中级专业技术人才,须具备下列条
件:
㈠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参与科学实验、撰写科技推
广报告及技术工作总结的能力;
㈡具有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证书或者具有实用推广价值
的先进技术方法和经验,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可;
㈢取得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或者科学技术推广项目,
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㈣具有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和技术推广的能力,及时解
决农业生产中的技术难题,在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方面
起到示范作用。
第十二条 农民初级专业技术人才,须具备下列条
件:
㈠具有一定的学识水平和参与科学实验、撰写科技推
广报告及技术工作总结的能力;
㈡在他人的指导下能够进行科学实验和新技术推广,
具有独立解决农业生产中常见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㈢在生产实践和科学技术推广中的发明创造及技术革
新成果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或者专家认可;
㈣发明创造或者科学技术推广项目取得了明显的经济
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乡(镇)和村(社)办企业、农村私营企
业、农村民办科技服务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
理者被选拔为录(聘)用制干部,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贡
献特别突出的,年龄和文化程度可适当放宽);
㈡以完税票据为依据,所在企业年上缴税金达到20
万元以上给1人指标,每增加10万元增加指标1人,每
户企业年度指标最多不超过3人,或连续两年年上缴税金
达10 万元以上给1人指标;
㈢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带领农民群众勤劳致富,
使所在乡(镇)和村(社)的农民生活达到小康标准,被省政府
命名为经济强村,年人均收入名列本县(市)区第1名。
第十四条 在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运输、建
筑、服务等行业中被选拔为致富能手,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在引进和应用先进技术或者先进方法方面取得明显
效果,在某一专业或者技能方面拔尖;
㈡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起
到了农民科技致富的示范带头作用;
㈢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所在县(市)区农民家庭人均
收入5倍以上。

第四章 选拔程序和管理

第十五条 对农村优秀乡土人才,实行层层筛选、重
点选拔的办法。具体选拔程序,按下列规定执行:
㈠由所在乡(镇)、村(社)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推
荐,填写《农村优秀乡土人才选拔审批表》,并附事迹材
料和有关资料,由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
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
㈡对农村优秀乡土人才的推荐人选,由县(市)区人
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综合考察和初审;
㈢对初审合格的农村优秀乡土人才推荐人选,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
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㈣对综合评审合格的农村优秀乡土人才推荐人选,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类别和等级,按
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予以审批。
第十六条 按照农村优秀乡土人才发展规划,到2005
年,市级农村科技乡土带头人达到数十人,农村拔尖乡土
人才达到数百人;全市纳入正常管理的农村优秀乡土人才
达到数千人,作为后续培养发展备案的农村乡土人才达到
数万人。
第十七条 对农村优秀乡土人才的管理,按照类别和
等级,实行市、县、乡三级管理体制,以县级管理为主。
市级负责对农村科技带头人和农村拔尖乡土人才的管理工
作;对其他农村优秀乡土人才的管理由县级负责;乡(镇)
负责全面了解和掌握本行政辖区内的农村优秀乡土人才的
工作、学习与生活情况,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并为培养、
选拔、发展农村优秀乡土人才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农村优秀乡土人才的审批权限,按下列规
定执行:
㈠晋升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由县(市)区人事行政
管理部门审批;
㈡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由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
审批;
㈢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由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
审批或者呈报省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㈣录(聘)用为干部的,由县(市)区人事行政管理
部门审核后,呈报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㈤授予荣誉称号的,按照等级划分,分别由县级以上
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市级人才交流机构,应当建立全市农村优
秀乡土人才信息库,负责协调、指导县级人才交流机构对
农村优秀乡土人才的管理工作;县级人才交流机构,应当
建立本行政辖区内的农村优秀乡土人才档案和人才信息
库,加强各项具体管理工作;乡(镇)应当建立健全农村
优秀乡土人才登记册,并做好农村优秀乡土人才的培养、
发掘和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对农村优秀乡土人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新知识、新技术
培训,市、县两级每年至少各组织一次,每3 年完成一
次轮训;也可以采取聘请专家讲座、送科技下乡、推广新
技术等方式,开展不定期的培训。
对学有专长、有培养前途的农村中青年优秀乡土人才
骨干,应当有计划地、分期分批派往外地深造。
第二十一条 对农村优秀乡土人才,每年进行一次考
核。对有新发展,按规定条件应当晋升的,给予相应晋升;
对不符合晋升条件的,予以保留原待遇;对已不具备规定
条件的,予以降级或者解除。
对备案管理的后续农村优秀乡土人才培养对象,每2
年进行一次选拔。对达到规定条件标准的,予以晋升,纳
入正常化管理,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章 待 遇
第二十二条 对被选拔为农村优秀乡土人才的,按照
规定予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录(聘)用为干部或者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确有技术专长和经营管理才能,且具
有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农村优秀乡
土人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推荐到村民委员会或者乡
(镇)站办所工作;乡(镇)需要考录公务员或者有关单
位需要录(聘)用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予以
录(聘)用。
第二十四条 农村优秀乡土人才建立民办科技组织、
创办经济实体或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技术和物资时,
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予以审批或者按照有关政策给予优惠照
顾。
允许已经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农村优秀乡土人才
面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
章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从事科学实验、科学研究、新技术推
广工作,提高社会效益和增加农民收入具有明显成效而影
响个人收入的农村优秀乡土人才,可以由受益的乡(镇)
或者村(社)每年给予500元至10000元补贴;其补贴费
用,可由乡(镇)或者村(社)在受益的收益中解决。
第二十六条 对经授权进行科学实验,由于出现意外
而造成个人经济损失的农村优秀乡土人才,由授权实验的
部门给予补偿; 其补偿标准, 不得低于实际损失价值的
80%。
第二十七条 农村优秀乡土人才,具有参政议政的权
利。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农村优秀乡土
人才应占有一定的比例。
第二十八条 农村优秀乡土人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
护。对于干扰、破坏农村优秀乡土人才依法经营或者开展
科技服务活动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
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废止)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政办发[2005]2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黄冈市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黄冈市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考核奖励办法

  为鼓励外贸出口,扩大利用外资,确保完成全市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目标任务,促进全市外向型经济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外贸出口
  (一)奖励对象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
  2、市直目标责任单位;
  3、市属进出口企业法人代表。
(二)奖励依据
  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以当年外贸出口实绩(按海关数,下同)为考核数进行奖励。
(三)奖励办法
  1、实现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奖5万元(人民币,下同),超目标奖5万元。
  2、目标奖奖金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属出口企业按六四开划分,分类计奖。
  3、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出口目标,按所承担的出口任务分类奖励:第一类奖10000元,第二类奖7000元,第三类奖4000元,第四类奖2000元,第五类奖1000元。
  4、市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出口目标,奖市直目标责任单位10000元,由市直目标责任单位对出口实绩前3名的市属企业法人代表按5000元、3000元、2000元3个类别予以奖励。
  5、对超额完成出口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目标责任单位,每超额出口100万美元,增加奖金2000元。
  6、各地实得奖金按60%奖给县(市、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商务局(外经局)主要负责人,40%奖给重点出口企业法人代表。
  二、利用外资
(一)考核内容、对象
  1、考核内容:外商投资责任目标。外商投资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外商其它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指合同、章程规定的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和企业投资总额以内的境外借款;外商其它投资含对外发行股票、国际租赁和在补偿贸易、加工装配中外商提供的进口技术、设备价款等。
  2、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目标责任单位。
(二)考核办法
  1、各责任单位每月要向市商务局报送本单位目标责任完成情况。
  2、由市商务局对各责任单位的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和督促,并按季度定期通报各责任单位进展情况。
  3、年终由市商务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各目标责任单位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奖励办法
  1、责任目标基本奖励:对完成年度外商投资责任目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给予奖励。
  县(市、区)奖励按3类设置:第一类奖8000元,第二类奖6000元,第三类奖4000元;市直单位奖励按2类设置:第一类奖8000元,第二类奖4000元。
  2、超过责任目标奖励:对超额完成年度外商投资责任目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单位,每超责任目标100万美元,增加奖金5000元。
  3、奖金分配:奖励各县(市、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商务局(外经局)、招商局主要负责人。
  三、奖励资金来源
  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目标奖及超目标奖资金均由市财政列支,在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上结帐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