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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版美术作品适用版税问题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54:49  浏览:92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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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版美术作品适用版税问题的意见

国家版权局


关于出版美术作品适用版税问题的意见 国权办[2003]10号




国权办[2003]10号



黑龙江省版权局:

黑版权函〔2003〕1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7条的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依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在美术作品付酬标准尚未制定的情况下,出版社出版美术图书时,主要是由作者与出版社自行约定,双方既可以选择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一次性付酬的方式支付报酬,也可以选择版税的付酬方式。

二、实践中,版税计算公式既可以采用图书定价×版税率×发行数,也可以采用图书定价×版税率×印数。“发行数”是指实际销售图书的数量,而不是“印数”。





二OO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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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规范发展沐浴业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规范发展沐浴业的指导意见

商商贸发〔2010〕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沐浴业既是历史久远的传统服务业,又是不断创新发展的新兴服务业,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近年来我国沐浴行业规模迅速扩大,规范发展沐浴业,不仅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元消费需求、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现实需要,也是改善民生、拉动经济、扩大就业的有效举措。为适应新形势下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要求,现就规范发展沐浴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快规范发展沐浴业

  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沐浴市场多层次、个性化、特色化需求日益增加,沐浴企业规模化、经营连锁化、服务多样化趋势明显,服务功能逐步由单一的清洁功能向集洗浴、足疗、保健、餐饮、住宿、影视、茶艺等于一体的多功能综合化方向发展。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必须看到沐浴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行业发展缺乏统筹规划、行业法规标准不够健全,高中低档业态比例不够合理、服务规范化水平亟待提升,行业自律有待加强等,迫切需要认真规范、加快完善。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规范发展沐浴业作为满足居民生活需要、促进服务业发展、完善城市服务功能、增加社会就业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纳入商务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稳步推进沐浴业持续健康发展。要在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的同时,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利用多种渠道引导更新观念,消除行业偏见。

  二、科学规划,优化沐浴业结构

  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的需求,结合“十二五”规划的制定,将沐浴业发展纳入城市及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及时发布本地沐浴业市场信息及沐浴行业发展报告,引导沐浴业结构不断调整优化。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优化各类沐浴场所布局,重点发展面向普通群众的中低档沐浴场所,控制大型高档浴场盲目发展,引导沐浴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积极发展大众浴池(室),满足低收入群体沐浴需求

  要以服务民生为出发点,关注满足低收入群体的需要,积极发展大众浴池(室),切实改善大众浴池(室)的设施条件,保障广大群众便利、安全、卫生、实惠的沐浴需求。在坚持合理布局和存量转化前提下,积极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大众化浴池(室)建设,通过现代连锁经营方式实现规模化发展和规范化经营。引导大众浴池(室)根据自身实际找准市场定位,增加各类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开展多种经营,实现持续发展。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将大众浴池(室)纳入鼓励类服务业目录,积极争取财政、税务等方面的支持,并鼓励大众浴池(室)逐步向郊区及乡镇地区发展,解决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洗澡难”问题。

  四、培育沐浴品牌,推动行业规模化经营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一批运作规范、品牌效应好、发展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的沐浴企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鼓励支持品牌沐浴企业遵循市场规律,增强品牌意识,采用连锁经营等方式,突破区域和行业界限,加快规模化发展步伐。推动企业改善营销方式,加快技术创新,加强资本运作,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综合竞争优势,不断增强集团化经营能力。支持具备实力的品牌沐浴企业发挥自身优势,拓展发展空间,抓住当前有利机遇加快“走出去”步伐。

  五、加快法规标准建设,规范提升沐浴服务质量

  一是要逐步建立健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相互衔接的沐浴业标准体系,规范提升沐浴服务质量,保障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加快制定《沐浴业态分类》、《温泉业经营技术规范》、《沐浴业职业经理人执业资格条件》和《沐浴企业服务质量技术要求》等标准。二是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快制定出台与当地沐浴业发展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制订完善地方标准,对各类沐浴企业人员素质、服务质量、卫生条件、安全设施、操作规范、资质管理、等级划分等进行规范。三是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推动企业认真贯彻实施《沐浴业经营技术规范》和《足浴保健经营技术规范》等行业标准,切实让消费者对服务设施和服务质量满意。四是要逐步建立健全沐浴企业诚信评价体系,更好地规范沐浴企业经营行为和从业人员服务行为。

  六、加强沐浴场所管理,不断提高安全卫生水平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联合卫生等相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加强沐浴企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不断改善沐浴场所尤其是大众浴池(室)的安全和卫生条件。沐浴企业要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沐浴场所要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对洗浴设施和毛巾、拖鞋、服装等公共用品严格按标准进行消毒;要保证室内通风良好,室内空气质量和用水水质要符合国家相应卫生标准的要求,切实保证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七、加强人才培养和行业自律,增强行业发展动力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从促进行业持续发展出发,加快建设沐浴人才教育培训基地,组织编写统一规范的沐浴专业教材;要充分发挥沐浴行业协会作用,引导协会制订沐浴业培训计划,加大力度培训各类经营管理人才和服务技师,组织企业开展各类资质认定、技术推广、争先创优、经验交流活动。努力推动沐浴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强化内部管理和挖潜,积极采用节水新技术和新设备,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引导企业走节约型和低碳化发展道路。

  八、加强行业统计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情况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扎实深入地做好沐浴行业统计和信息交流工作。2009年全国已建立包括洗浴行业在内的《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并开通沐浴服务行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要按统计管理要求建立沐浴统计报表制度和重点沐浴企业联系制度,并督促有关沐浴企业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在认真总结分析的基础上向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当地沐浴业年度发展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农业干部专题研究班管理办法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干部专题研究班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20日农业部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干部专题研究班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增强培训效果,根据中组部、农业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干部专题研究班是指列入中组部地县级主管农业的党政领导干部培训计划,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主办,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负责管理,有关培训单位承办的专题研究班。
第三条 专题研究班承办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长期从事农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有稳定、高水平的培训管理人员队伍和师资队伍;有稳定的现代化教学场所和较好的食宿条件;对办班能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有良好声誉,能按要求高质量地完成培训任务。
第四条 农业干部专题研究班的选题要以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为核心,紧密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中心任务,结合农业发展的实际进行。
第五条农业干部专题研究班的主要参加对象是地(市)县级主管农业的副书记、副市长、副专员、副县长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农业干部专题研究班在中组部和农业部的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农业干部专题研究班的宏观指导、计划制订、组织管理、督导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受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委托具体负责农业干部专题研究班的前期调研、申报、评审、评价、总结、交流等工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厅(局)负责商有关部门确定培训学员。
第十条 承办单位按照中组部和农业部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题研究班的培训需求调研、确定专题、设计课程、选聘教师、编选教材和办班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选题申报
第十一条 农业干部专题研究班的申报工作,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根据中组部有关精神统一部署。承办单位每年10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拟举办的农业干部专题研究班申报材料(包括专题研究班名称、开展专题研究和培训的理由、研究班主要课程设置、实践活动安排、研究班预期效果、培训对象人数、时间地点、经费预算、承办单位、联系人等)报到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
第十二条 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于11月15日前将评审结果报农业部人事劳动司。
第十三条 专题研究班计划报中组部审批。
第四章 计划实施
第十四条 中组部审批后,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印发有关单位执行。各承办单位要在开班前1个月将研究班的课程安排、实地考察内容及地点安排等,报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审定。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要严格执行下达的培训计划,精心组织和安排教学等活动,不得随意改变课程设置、培训时间及实地考察地点。实地考察要紧紧围绕专题研究班的主体内容来安排地点和组织实施。要选聘优秀教师和专家承担教学任务。改进教学方法,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努力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六条 要加强学员管理,组建班委会,制定学员考勤制度。要将学员的学习情况反馈学员派出单位。学员经考核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及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报告学员出席情况、课程安排实施情况、实地考察情况及有关重要情况。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要认真做好专题研究班总结,并于培训班结束后两周内,一式两份分别寄到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和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
第五章 效果评估
第十九条 为不断提高培训质量,保证培训效果,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对专题研究班实行全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要做好专题研究班的自评工作,及时与学员沟通,对教学效果、教学组织、研讨考察、后勤服务等方面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估。
第二十一条 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应在每年11月15日前将评估报告、年度总结报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农业部人事劳动司通过适当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经费补贴
第二十二条 列人中组部计划的专题研究班,承办单位不准向学员收取学习、教材、培训、食宿等费用。办班计划安排的外出考察,可按实际支出收取考察费,但应坚持学员自愿的原则。办班经费不足部分由中组部、农业部专项经费和承办单位补贴。
第二十三条 办班经费按规定实行预算申报、逐项核算、决算审批、专款专用的原则。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使用培训经费,杜绝乱收费。
第二十四条 中组部、农业部补贴的专项经费,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提出预算,报相关部门审核下拨。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经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农业干部专题研究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