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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补充规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22:17  浏览:81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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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补充规定》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8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补充规定》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补充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条,即“对拒付拆除人防工程赔偿费的单位,经教育仍不缴纳者,每超期1个月,处以应交数额的20%罚款,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的单位,除责令按拆除面积如数补建外,处以工程总造价20%至30%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月工资10%至30%罚款。

   上下水、煤气管网等漏水、漏气,危害人防工程而不及时抢修的,对单位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以月工资10%至30%罚款,造成严重损失的,要加倍罚款,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向人防工程内倒垃圾、扔废物、排废水、废渣和擅自堵塞工程出入口、通气孔,以及工程内部长期积水,无人管理,影响工程安全、卫生和污染环境者,除责令限期消除外,对单位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以月工资的10%至30%罚款,情节严重者,加倍罚款。

   维护管理人员有失职行为的,轻者取消当月奖金,严重者扣发月工资的10%至20%,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对罚款的处理,按财政部《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执行。

  对蓄意破坏人防工程,造成重大事故或经济损失,危及平时战时使用的,要送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补充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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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2年第5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2年第5期公报)


2002年8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一、任命邵关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东帝汶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周秀华(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卡塔尔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赵会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卡塔尔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时延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周秀华(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周国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也门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高育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也门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尹玉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哥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史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哥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马振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查培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七、免去张小康(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爱尔兰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沙海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爱尔兰特命全权大使。
八、免去丁宝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卢森堡大公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孙荣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卢森堡大公国特命全权大使。
九、免去甄建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希腊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唐振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希腊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免去王其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丹麦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甄建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丹麦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89 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2年6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江苏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总贮存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液化气工程的设计审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进行;总贮存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液化气工程的设计审查,由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进行。
二、第九条第三款修改为:液化气工程经竣工验收备案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
三、第六条第一款中“劳动部门”改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六条第三款中“贸易(商业)、化工”改为“经贸”;“技术监督”改为“质量技术监督”。第七条中“劳动”改为“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劳动、技术监督部门”改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劳动部门、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改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三十八条中“贸易(商业)、技术监督”改为“经贸、质量技术监督”。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