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滇池北岸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委托建设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滇池北岸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委托建设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08〕114号
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滇池北岸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以下简称“滇池北岸工程”)是国家批准的利用日元贷款的滇池治理重点项目,是《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重要内容。工程主要内容是在昆明主城铺设污水、雨水干管385公里,改造、改扩建现有6座污水厂、新建第七污水厂,增加污水处理能力43.5万立方米/日。
为减少重复开挖、节约投资,避免滇池北岸工程与城市道路、片区改造、河道整治等建设工作在实施时间和空间上相互干扰,滇池北岸工程部分项目可委托给城市道路、片区改造、河道整治等项目的建设管理部门一并实施。为规范委托项目的建设管理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现将《昆明市滇池北岸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委托建设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昆明市滇池北岸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委托建设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滇池北岸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以下简称“滇池北岸工程”)中的部分排水管道等项目,须与市政道路及河道整治工程同步实施,为避免建设管理交叉、施工相互干扰、减少重复开挖、节约投资,需将部分项目委托市政道路及河道整治等工程的建设管理部门一并实施。为规范委托项目的建设管理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岸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滇池北岸工程采用国内资金实施项目。滇池北岸工程利用日元贷款项目按照《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日元贷款采购导则》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建设,是指经昆明市政府批准同意,由市滇池北岸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市政道路建设或河道整治等工程的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人”),负责滇池北岸工程委托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将按程序组织验收合格的项目移交使用单位。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委托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委托人作为滇池北岸工程法人及接受审计的主体不变。
第四条 项目委托建设由委托人与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建设人签订项目委托建设合同,在委托项目建设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质量标准、投资额、建设期限等。建设人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本办法及委托建设合同,独立完成委托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接受依法进行的行政监督检查。
第五条 委托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自初步设计批复后的施工图设计开始直至竣工验收、移交使用且质量保修期满全过程。委托建设项目必须独立核算、独立验收、独立移交。建设人不得将委托事项以转委托方式交由他人建设。
第二章 委托人与建设人的职责
第六条 委托人的职责:
(一)负责提供与委托建设项目相关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环境影响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以及经批复的初步设计说明和图纸。
(二)负责根据批复的初步设计工程概算(工程直接费、施工图设计及审查费、建设监理费、质量监督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结合项目进度并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核拨工程建设资金。
(三)配合建设人做好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协调工作。
第七条 建设人的职责:
(一)按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设计和审查,并及时提交委托人备案。
(二)组织委托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招投标活动,并将招标书面情况报有关部门及委托人备案。
(三)负责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前的所有相关手续,如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四)负责委托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该合同须独立针对委托建设项目签订,不得与其他项目合并。
(五)负责工程施工建设全过程的管理与协调。承担质量、安全等责任,在实施过程如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24小时内告知委托人,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及时处理好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负责编制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进度用款报告,以及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月报并提交委托人。
(八)按程序组织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验收合格后,在委托人的监督下移交给使用单位。
(九)编制工程决算报告,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十)建设人积极配合委托人依法接受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对委托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在接受审计和评审中,因资料不完善等原因,建设人要负责完善、解释工作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将委托项目的资料完整的移交给委托人、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三章 委托建设项目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确定项目委托建设的建设人。
第九条 委托人与建设人签订《项目委托建设合同》,合同签订后建设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项目委托建设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委托事项以转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承担该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十条 建设人须按照市政府2007年第47期会议纪要确定的滇池北岸工程招标投标实施方案和评标办法,组织委托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并将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及合同报送有关部门和委托人备案。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建设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谈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人提出,经委托人和使用单位同意,报项目原审批部门审批后,再按有关程序规定向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报审。建设人未能完全履行《项目委托建设合同》,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不能发挥工程效益等后果一律由建设人承担。
第十二条 委托建设项目建成后,建设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本办法及《项目委托建设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办理财务决算的相关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建设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单位办理项目移交及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的有关规范以及省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委托人、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工程移交后,建设人应当承担缺陷责任期内的维护责任及赔偿责任,承担质量保修期内的相应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使用单位正式接管。
第四章 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委托建设项目资金由建设人负责管理。《项目委托建设合同》签订后,委托人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批准的《昆明滇池北岸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资金管理工作规程》,并根据建设人提出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分季度资金使用计划,结合工程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按季度向建设人核拨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 建设人应严格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省市相关财务规定,严格资金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第十七条 建设人应按月向委托人送《项目进度月报》、《项目监理月报》、《建设资金到位及支用月报》及资金支付使用情况表(附支票头、发票、拨付审批表复印件)。
第十八条 建设人应主动接受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委托建设项目进行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在委托建设项目的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过程中,发现建设人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在委托项目建设管理中,建设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实现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给工程建设造成损失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并承担相应损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淮南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南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府[2007]50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淮南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十八日
淮南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保障国有资本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税后利润;
(二)国有控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市属出中心企业国有资产租赁收益;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益以及国有控股企业清算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收益;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管理。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监督和资金管理。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使用的监督。
第四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照下列标准上缴:
(一)国有独资企业税后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按余额的20%上缴;
(二)国有控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全额上缴;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出租等收益在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全额上缴;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益,国有控股企业清算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缴;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属企业按照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后剩余的未分配利润,应当列入所有者权益,由企业全体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分享。
第六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照下列规定收缴:
(一)国有独资企业应上缴的税后利润,国有控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由市属企业依据经审计确认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向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收益申报手续,并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书后20日内上缴;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市属出中心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等收益,由转让方、出租方在价款收讫后30日内上缴;
(三)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益,国有控股企业清算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应当在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上缴;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市属企业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因特殊原因需要缓缴的,报经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上缴;因特殊原因需要减缴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市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具的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资金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
第八条 市属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分配使用方案,按法定程序批准后,统筹用于市属企业发展和改革的有关事项,包括:
(一)市属企业资本性投资(含水电改造等);
(二)市属企业改革成本;
(三)为市属企业提供融资;
(四)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支出;
(五)依法可以支出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情况作为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使用情况进行收督检查,有关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拖欠、挪用、截留以及私分国有资本经营和产权转让收益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者泄露市属企业商业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