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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9:02:54  浏览:81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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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抚州市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及《抚州市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抚府办发[2006]24号)文件精神,为解决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指实行政府组织引导,居民个人缴费为主和社会捐助、政府补助为辅相结合,缴费和待遇水平相一致,提供多层次医疗保障的医疗保险办法。

  第三条 凡属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非公有制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省属驻市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在校学生、其他持有长期城镇户口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都可以以单位、家庭为单位参加我市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第四条 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公平运作,民主监督。

  第五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 以单位、个人缴费为基金来源的主要渠道;
  (二) 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三) 财政补助和社会捐助资金;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收入。

  第六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不记征税、费。

  第七条 居民医疗保险模式、缴费标准和资金筹集方式:
  (一)现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单位及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继续按照原方式缴费参保,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单位职工整体办理参加医疗保险。
  (二)以下各类人员按下列模式,缴费标准和资金筹集方式参加医疗保险。
  1、原国有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和距退休不足5年的人员
  参保模式:住院医疗保险(市直国有困难企业及已改制企业继续按《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直国有困难企业及已改制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抚府发[2005]30号)文件规定执行)。
  缴费标准:按每人每年24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十五年(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分期到位),享受相应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资金来源:由原单位筹集解决,确有困难可由企业主管部门协助解决,对特别困难无力筹资的企业,经劳动保障、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帮助解决。
  2、原国有企业其他职工
  参保模式: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9.5%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按每人每年240元标准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
  资金来源:个人缴纳。
  原国有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享受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但从2002年1月1日医改启动之日起计算缴费,连续缴费至男满60岁,女满55岁时,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人员(即低保人员)
  参保模式:大病住院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20元。
  资金来源:由个人缴纳50元,从低保人员医疗救助资金中提取50元,地方财政支付20元。其中低保常补对象个人缴费部分从低保人员医疗救助资金中提取,享受低保的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县(区)残联从本级征收的残疾人保障资金中支付。
  4、市级以上(含市级)并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总工会联合鉴定为个人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
  参保模式:住院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40元。
  资金来源:个人缴纳120元,总工会在年终送温暖资金中提取120元。
  5、各大中专院校(含属财政拨款的大学生)、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以及市城区及各县(区)城关镇所在地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含托儿所)在校学生。
  参保模式:学生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每人每年50元。
  资金来源:由学生本人自愿缴纳。
  6、其他城镇居民
  参保模式:以户为单位,可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基本医疗保险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9.5%的标准缴纳;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按每人每年240元标准缴纳。
  资金来源:由参保家庭自筹。
  7、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
  参保模式:大病住院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20元。
  资金来源:由所在用人单位缴纳。

  第八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原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及距退休不足5年人员,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一次性拨付给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到位。

  第十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人员,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民政部门按规定收缴到位,统一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一条 市级以上(含市级)生活困难劳动模范,由统筹地区总工会按规定收缴资金,统一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二条 各大中专院校(含属财政拨款的大学生)、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以及市城区及各县(区)城关镇所在地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含托儿所)在校学生的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各学校共同征收后,及时缴入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享受财政拨付医疗费的大专院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医疗费,由财政直接拨付给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三条 其他居民可到所在社区或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申报,登记缴费等手续。

  第十四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按照《抚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抚府发[2001]39号)及相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残疾人就医按政策规定享受就医“三免四减半”等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和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按照《抚州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费用统筹管理试行办法》(抚医办[2001]10号)文件及相关文件规定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具体规定如下:
  (一)住院医疗保险不设立个人账户,居民门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支付,由居民个人自付。
  (二)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用于居民患大、重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支付。
  (三)住院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为300元,超过300元以上的部分,按以下比例“分段计算,累加支付”,比例为:
  300元以上——1000元,统筹基金支付55%;
  1000元以上——2000元,统筹基金支付65%;
  2000元以上——4000元,统筹基金支付70%;
  4000元以上——6000元,统筹基金支付75%;
  6000元以上——8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0%;
  8000元以上——1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5%;
  10000元以上——2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90%。
  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
  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

  第十六条 在校学生参加医疗保险,其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如下:
  (一)因病住院所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具体标准为:
  300——1000元,统筹基金支付55%;
  1000元以上——5000元,统筹基金支付65%;
  5000元以上——1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75%;
  10000元以上——2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0%;
  20000元以上——6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5%。
  (二)学生医疗保险费年度内的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为60000元。
  (三)因病需转往上级医院诊治的,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到指定医院就诊,其医疗费在规定范围内需先付15%后,再按上述规定结算。
  (四)因疾病等死亡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偿金10000元,死亡补偿金由法定受益人领取。
  (五)学生在校内发生的外伤,因自身责任由自己承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在规定的范围内按50%的比例报销,年度内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为5000元。
  (六)参保学生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其转诊转院,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用药范围,审核、报销等有关手续的办理,按抚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统一筹集、管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管理费和超额完成任务的奖励经费,按相关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九条 设立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经费。教育部门在协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学生医疗保险工作中承担着相应的管理工作,各级财政可按本年度学生医疗保险费征收额的一定的比例安排工作经费(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另行制定),用于组织学生整体参保工作中的费用开支,所需经费在财政负担的医疗保险配套经费中调剂解决。

  第二十条 因重大疫情、灾情发生的城镇居民医疗费,由当地政府统一安排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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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教督[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室: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是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发〔2007〕7号文件提出的“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体育的督导检查,建立对学校体育的专项督导制度”的要求,我部在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对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点是教育管理、条件保障、评价机制和学生体质状况四个方面。

  各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开展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要根据《指标体系》,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坚持综合性督导和专项督导相结合。督导检查要严格程序,重在自查整改,提高督导评估的实效性。要落实限期整改、结果公报和问责奖惩等制度。督导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进行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国家教育督导团将根据情况,对各地中小学体育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并通报督导检查结果。

  各地要及时研究解决督导检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督导水平。

  附件: 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计算公式 备 注
A1 教育管理 B1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C1 是否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是/否
B2 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C2 是否制定下发学校体育卫生
工作发展规划" 是/否
B3落实一小时体育锻炼时间 C3 体育课开足率 实际开设的体育课时数/国家规定应开设的体育课时数
C4 一小时课外活动落实率 实际组织开展的一小时课外活动次数/国家规定应组织开展的一小时课外活动次数
C5 大课间活动落实率 大课间活动安排次数/教学天数
C6 寄宿制学校建立每天做早操制度 是/否
C7 建立高中阶段学生军训制度 是/否
C8 是否定期进行巡查 是/否
B4 建立定期组织综合性或专项性的学生体育运动会制度 C9 是否建立定期组织综合性或专项性的学生体育运动会制度 是/否
C10 运动会召开率 年度召开运动会次数/2
A2 条件保障 B5 体育、卫生师资配备与培训 C11 体育教师配备率 实际体育教师数/应配体育教师数 参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基本标准》 中对体育教师的配备标准
C12 体育教师接受体育教学岗位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比例 接受体育教学岗位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教师数/体育教师总数
C13 寄宿制学校及600人以上非寄宿制学校卫生专业人员配备率 有专职卫生专业人员寄宿制学校数/寄宿制学校总数 专职卫生专业人员指:专职校医
有专职卫生专业人员非寄宿制学校数/非寄宿制学校总数 同上
C14 卫生保健人员定期接受专业培训率 定期接受学校卫生专业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卫生保健人员数/卫生保健人员总数 卫生保健人员指:校医及专(兼)职保健教师
B6 体育卫生设施设备 C15 体育场地达标率 达到《国家体育卫生条件基本标准》对体育场地要求的学校数/学校总数
C16 体育器材达标率 "中西部农村体育器材达到率=
达到《国家体育卫生条件基本标准》对体育器材要求的学校数/学校总数 "
"城市及东部体育器材达到率=
达到《中学/小学体育器材与设施配备目录》要求的学校数/学校总数"
C17 学校教室采光照明达标率 教室采光照明达到《国家体育卫生条件基本标准》要求的学校数/学校总数
C18 学校教室课桌椅配备达标率 课桌椅配备达到《国家体育卫生条件基本标准》要求的学校数/学校总数
A2 条件保障 "B6 体育卫生设施设
备" C19 学校食堂领取卫生许可证领取率 领取卫生许可证的食堂数/现有食堂总数
C20 学校安全饮水达标率 提供安全饮水学校数/学校总数 校园自备水源每年定期进行水质鉴定
C21 学校厕所达标率 厕所达到《国家体育卫生条件基本标准》要求的学校数/学校总数
B7 公共体育卫生服务 C22 学生体检率 当年参加体检的小学生数/当年小学生总数 学生体检指政府(经费丛公用经费支出)买单的体检
当年参加体检的初中学生数/当年初中学生总数
当年参加体检的高中学生数/当年高中学生总数
C23 购买校方责任险的学校比例 购买校方责任险的学校数/学校总数
C24 向学校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比例 当年接受公共卫生服务的学校数/学校总数 (注:卫生部门向学校提供饮用水消毒与检测、预防保健等服务)
C25 接受食品卫生监督与服务的学校比例 当年接受食品卫生监督与服务的学校数/学校总数
C26 公共体育场馆和运动设施免费或优惠向周边学校和学生开放 免费开放率=免费开放数/公共体育场馆和运动设施总数
优惠开放率=优惠开放数/公共体育场馆和运动设施总数
A3 评价机制 B8 升学体育考试机制建立情况 C27 是否全面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制度 是/否
C28 中考体育分占中考总分的比重 体育考试分/中考成绩总分
B9 体质健康监测制度 C29 是否建立省级学生体质健康监测与公告制度 是/否
C30 学生视力状况监测率 年度进行学生视力监测次数/4
B10 新生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 C31 新生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率 查验预防接种证的新生数/新生总数 新生指小学入学新生
A4 体质状况 B11 体质健康水平与发展变化状况 C32 是否实施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工作 是/否
C33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 当年测试及格学生数/学生总数
当年测试良好学生数/学生总数
当年测试优秀学生数/学生总数
C34 视力不良率 当年视力不良小学学生数/小学学生总数
当年视力不良初中学生数/初中学生总数
当年视力不良高中学生数/高中学生总数

新《公司法》(2005年修订)关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变化

陈召利 主页: http://www.law-god.com

我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嗣后于1999年12月25日、2004年8月28日先后两次小修正,2005年10月27日经第 10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8 次会议大幅修正,由原来的 230 条修订为 219 条,计新增 41 条、删除 46 条、修改 137 条,增、删、修之条文数目高达 224 条,修正幅度之大,已达实质立法之程度,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两小改一大改]



公司法本次修改的特点之一就是减少强制性规范,增加任意性规范。公司法中任意性规范的实现,需要借助公司章程机制。这次修改把公司法的一些强制性规范变为任意性规范,减少法律的强制性干预,增强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赋予公司更多的意思自治。因此,新《公司法》赋予了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淡化了公司法在公司治理中所体现的国家干预理念,寄望于公司章程能发挥更大的功能和作用。



为实现公司章程的功能,新公司法通过两个途径为之,即以明确和隐含的方式肯定了公司章程的自治。一方面,弱化和取消了许多强制性的规定,代之以授权性规范或者倡导性规范;另一方面,明确赋予了公司章程更多的自主权。为鼓励公司自治,在不违反《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之前提下,法律允许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章程作出个性化设计,自由规范公司内部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公司法规定进一步细化。



公司法对公司事项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公司章程必须对这些原则规定予以细化,才能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例如,《公司法》第12条关于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第13条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规定,第16条关于公司转投资和对外担保的规定,第45、46条关于董事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的规定,第49条关于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第52、71、118条关于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的规定,第170条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之聘用与解聘的规定,第217条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界定的规定,等等。



这些规定和表述以委任性规则的形式展现出来,允许公司章程对公司法相关规定具体化。



(二)对公司法规定作必要的补充。



公司章程的作用是公司为了实现其目的而采取的管理和处理事务的方式,包括公司处理其与成员之间的关系的方式、公司成员之间以其成员身份处理其相互关系的方式。公司章程就是指导公司管理的内部规范。因此,公司章程除了法定记载事项外对一些重要事项也应当作出必要的规定,才能有效地保障股东、公司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新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间加大,规定可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的条款相应增多。例如:《公司法》第20条关于股东权利滥用之禁止的规定,第22条关于公司决议效力的规定,第44条关于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第51条第2款关于执行董事的职权规定,第56、120条关于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第101条关于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规定,第105条关于公司重大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规定,第106条关于累积投票制的规定,等等。



从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关系来看,公司章程不得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除此之外都是公司章程的自由空间。



(三)对公司法规定的排除适用。



新公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公司章程排除公司法的适用。这种公司章程对公司法规定的排除,采用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表述。例如,《公司法》第35、167条关于红利分配和优先认购的规定,第42、43条关于股东会召开及表决的规定,第50条关于公司经理设置及职权的规定,第72条关于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第76条关于自然人股东身份继承的规定,等等。



公司法通过赋予公司章程这种排除权,给予了公司章程更大的自主权,也扩充了公司自治的空间,这种规定也是赋予公司意思自治理念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