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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2:00:23  浏览:84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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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旅游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
保监发〔2006〕69号

各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安全发展重要理念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之中,这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旅游保险是实现旅游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保险业发展的重要领域。现就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旅游人数规模巨大,旅游各环节中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法律风险和违约责任等风险日益突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为消除安全隐患,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保险业充分发挥经济补偿和辅助管理职能,努力保障广大游客及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总体上保证了旅游业安全有序发展。但与旅游业需要相比,旅游保险的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游客和旅游经营者的风险意识普遍不足,旅游保险投保率不高;旅游保险机制不健全,市场竞争不规范;旅游产品不丰富,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因此,深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是保险监管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二、旅游保险工作的指导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改革创新、重点突破,积极推进“旅保合作”。旅游企业要转变观念,提高风险意识,充分利用保险等经济杠杆,化解旅游安全风险,处理旅游安全事务。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健全旅游保险体系,强化旅游保险功能,增强旅游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为旅游业和保险业健康发展创造安全环境,最大限度地保障游客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十一五”期间,要逐步建立起符合现代旅游业发展需要的旅游保险制度,初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旅游保险发展机制。到2010年,力争实现旅游保险产品相对完备,旅游保险服务规范到位,“旅保合作”机制相对完善,旅游企业风险管理水平显著增强,游客和旅游经营者投保积极性普遍提高,旅游保险覆盖面明显扩大,各类投保率明显上升。

  三、创新旅游保险工作机制

  (一)建立“旅保合作”工作制度。保险监管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与合作,建立数据共享、信息互报和定期沟通的工作制度,共同推进旅游保险工作发展。“旅保合作”的重点内容:一是加强对旅游保险工作的领导,把发展旅游保险纳入各自的重要议事日程,有相应的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旅游保险工作。二是加强工作沟通交流,共同开展旅游保险重大问题调查研究,研究制定旅游保险政策,及时解决旅游保险发展中的问题。三是加大旅游保险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出游的保险意识,提高消费者对旅游保险的认同度。

  (二)探索建立多元化旅游保险纠纷调解机制。探索建立由旅游、保险和法律三方专业人员组成的专业化旅游保险纠纷调节机构,逐步形成当事方协商、纠纷调解机构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不同层次的多元化旅游保险纠纷处理机制,快捷有效处理旅游保险中发生的各种纠纷。

  (三)鼓励投保方式的创新。针对旅行社行业特点,在旅游部门指导下,鼓励行业协会等地方组织,通过整合旅游保险资源,创新投保方式,选择信誉良好、经营规范的保险公司统一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四、完善旅游保险产品体系

  (一)着力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要通过试点,重点研究解决旅行社责任保险在责任范围、赔偿限额、纠纷调解、救援服务、理赔程序和无过错责任等方面的实际需要,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旅行社责任划分办法,切实增强责任险转嫁风险的能力。要努力建立与旅行社管理风险相匹配的保险费率体系,促进旅行社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有效化解旅行社经营风险。

  (二)改进旅游意外伤害保险。要针对游客的实际需求,改进旅游意外保险产品,提高产品品质。要积极拓宽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的销售渠道,允许和鼓励旅行社在征得游客同意的前提下,通过合法手续为游客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

  (三)大力发展新兴旅游保险和特种旅游保险。及时跟踪旅游市场发展的新动向,对自驾车、自由行、自助游等新兴旅游业态,要在其开发推广过程中,加强旅游与保险的合作,提前做好新兴旅游市场的风险管控工作。要深入研究老年旅游、滑雪、探险、漂流等特种旅游类型的风险特点,积极开发相关的特种保险产品,为旅游业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

  (四)积极推进旅游各环节保险。要依托各级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宾馆、餐馆、景点、车船、索道和游乐场所等旅游经营主体投保相关责任险,建立系统化的旅游保险链,分担旅游各环节中的风险;保险公司要有针对性地开发系列化的责任保险产品,供各旅游经营主体选择投保;旅行社要将是否投保责任险作为采购服务项目的条件之一。

  五、提高旅游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

  (一)切实加强事前风险管控。保险行业要积极为旅游企业、广大游客提供保险风险管理和咨询服务工作;要跟踪旅游市场发展的新动向做好市场的风险预测和管控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拓宽旅游保险销售渠道。旅游行业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游客和旅游企业的保险意识,主动配合保险公司做好事前风险管控服务,有效防范旅游风险的发生。旅行社要将旅游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提前告知游客,要积极为游客介绍、推荐、办理旅游意外险。

  (二)大力推广事中旅游保险紧急救援服务。旅游保险救援服务是政府应急管理机制的有效补充。保险公司要将保险紧急救援服务逐步发展成为旅游保险服务的重要内容,通过公司自行建设、整合业内资源或与国际救援专业机构开展合作等多种形式,逐步建立境内外旅游保险救援服务体系。要优先建立对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的商业应急救助机制。

  (三)努力提高事后理赔服务质量和水平。要以保险和旅游市场诚信建设为切入点,加强行业自律,切实履行理赔服务承诺,规范旅游保险理赔秩序,提升旅游保险理赔质量。提高保险理赔专业化水平,为投保人创造人性化的理赔服务。

  (四)大力推进旅游保险销售模式创新。要针对旅游流动性高、分散性大、时效性强等特点,创新旅游保险销售模式,不断开拓旅游保险销售新渠道。要积极研究利用电话、电子商务等现代化销售手段,与传统的保险直销和代理销售互为补充,相互促进,逐步形成渠道畅通、成本节约的多元化旅游保险销售格局。

  六、加大旅游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

  (一)加强对旅游保险经营企业的监管。各地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大旅游保险经营企业市场行为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误导、虚假宣传行为;对以各种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加强旅游保险经营企业内部控制监管,强化对直接责任人和上一级责任人的追究力度,堵塞各种“跑、冒、滴、漏”现象。

  (二)加强对旅行社责任险的监督和检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利用旅行社业务年检,集中对旅行社投保责任险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投保的旅行社,要暂缓通过业务年检,责成其整改;要加大对旅行社投保责任险的情况日常抽查力度,严禁拒不参加投保。对旅行社不投保、未按责任范围投保和不足额投保等行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合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各级保险监管部门和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合作,共同采取措施,打击旅游保险市场的不法行为,特别是要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勾结坑害游客的行为,重点治理违规支付手续费等不正当交易行为,维护旅游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要加强对旅行社兼业代理旅游保险业务资格管理,确保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七、优化旅游保险工作的环境

  (一)积极培养旅游保险专门人才。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人才兴国”的战略方针,针对旅游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通过多种渠道,统筹规划,积极指导,尽快培养一批既懂保险专业,又了解旅游业务,熟悉旅游保险市场的经营管理、市场开发和专业技术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二)大力推动旅游保险诚信活动。要通过开展旅游保险诚信经营、诚信展业、诚信理赔和诚信服务等多种活动,提升旅游保险的诚信力度,树立旅游保险的诚信形象,营造旅游保险的诚信环境。

  (三)加强旅游保险的组织领导。各级保险监管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发展旅游保险事业负有重要责任。要把发展旅游保险事业纳入“十一五”发展规划中重点推进。要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积极探索促进旅游保险发展的新途径。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地方政策支持,为旅游保险发展创造政策环境,拓展发展空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旅游局

二○○六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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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经贸委关于委管协会登记审查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印发《江西省经贸委关于委管协会登记审查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赣经贸产业发[2001]214号



委管各协会:

  现将《江西省经贸委关于委管协会登记审查的有关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江西省经贸委关于委管协会登记审查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经贸委主管的协会(包括学会等社团,以下统称协会)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查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国经贸产业[1999]101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委管协会管理工作的通知》(赣经贸产业发[2001]207号)和省民政厅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江西省经贸委产业政策处具体负责协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等登记前的审查工作。

设立申请

  第三条协会的设立申请分为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登记两个阶段。

  申请筹备协会,发起人应向江西省经贸委提交筹备成立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二)负责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三)章程草案。

  申请成立协会,发起人应向省经贸委提交成立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筹备会议的纪要;

  (二)会议审议通过的章程;

  (三)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简历;

  (四)协会办事机构职责及负责人情况。

变更申请

  第四条协会申请变更名称应当向江西省经贸委提交变更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二)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协会章程草案。

  第五条协会申请变更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向省经贸委提交变更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二)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负责人简历;

  (三)协会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协会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业务范围。

  第六条江西省经贸委主管的协会申请变更为其他单位主管,应当向江西省经贸委提交变更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二)其他单位同意作为其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

  第七条其他单位主管的协会申请变更为江西省经贸委主管,应当向江西省经贸委提交变更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二)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协会章程;

  (四)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简历;

  (五)协会办事机构职责及其负责人情况;

  (六)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业务范围及其负责人情况。

  第八条协会申请变更住所(含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住所),应当向省经贸委提交变更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二)新住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第九条协会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含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业务范围),应当向省经贸委提交变更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二)协会章程。

  第十条协会申请变更活动资金,应当向省经贸委提交变更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二)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

   第十一条协会申请修改章程,应当向省经贸委提交修改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协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二)修改后的协会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

  (三)协会原章程。

年检申请

  第十二条协会年度检查应当向省经贸委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并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除民政厅要求的份数外,另提供一份复印件备案)。

注销申请

  第十三条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清算报告书。

  第十四条协会向江西省经贸委提交的申请及所附的材料须加盖协会公章。

  第十五条协会办理登记后,应当将省民政厅核准的章程和发给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送省经贸委备案。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O一年十月十六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管理的通知

发改办地区[2011]73号


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切实提高投资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管理
加快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是推进节能减排和开展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它不仅关系到流域生态环境和水质的改善,也关系到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2000年以来,国家先后将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黄河中上游、松花江、丹江口库区及上游、三峡库区及上游、渤海作为水污染治理的重点领域,积极编制有关规划,着力推进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并有针对性开展部分次级流域、区域综合治理,为流域水环境质量的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根据中央检查组、国家审计署和我委稽察办反映的检查情况看,部分项目存在前期工作深度不够、审批核准把关不严、建设程序和管理不到位、配套资金和政策不落实等问题。为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针对性措施,完善相关机制,落实工作责任,规范项目管理,促进有关治污项目尽快发挥效益。
二、规范项目审批和申报
(一)加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管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加强项目审批核准管理,规范审批核准流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由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机构编制和评估。在项目审批核准过程中,对于前期工作不到位,建设条件不落实的项目,不得违规审批核准。要加强项目论证工作,避免不切实际地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造成设计能力闲置或建成后无法正常运行。
对于纳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项目,国家将采取投资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补助项目类型将根据重点流域治污项目的特点和污染物削减的重点予以确定。对于单个项目使用中央投资超过2亿元的,或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按资本金注入或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管理,由我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单个项目拟安排的投资补助数额超过3000万元的,我委将视情况审核初步设计概算。其他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权限组织审批核准。
(二)强化申报项目审核。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申报中央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申报项目”)的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要重点审核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划,建设方案(包括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投资概算等内容)是否合理,建设条件(包括建设用地、筹措资金、招标情况等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核准手续(包括立项、可研、初设、规划、土地、环评等内容)是否完备,并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确保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见附件)真实有效。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备、未通过审核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上报我委。通过审核的项目,要编制IMO文件进行项目储备。
(三)合理申报中央投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项目审核结果,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和中央投资补助标准,合理申报中央补助投资,向我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申请报告,以及IMO文件。中央投资补助标准是测算补助额度的上限。我委将根据地方申报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并结合中央投资规模和补助标准,在统筹平衡的基础上,安排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各地要积极落实建设资金,加大对重点流域治污项目投入,对地方资金落实较差的项目,中央将减少补助投资。
(四)严格投资计划管理。我委将根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其中,中央补助投资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地方资金落实情况,分期分批进行安排。投资计划下达后,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投资计划。实施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上报我委。
三、加强项目实施管理
(一)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四制”。为规范建设项目管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确保项目有序实施。要强化项目法人责任,加强实施环节监管。要按照《招投标法》规定,确定招标核准内容,并参与招标审查管理。对于邀请招标、自行招标、部分招标和不招标的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核准。招标人要按照核准的招标范围、组织形式和方式开展招标活动,如作出改变应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对于采用委托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招标过程中严禁出现虚假招标、围标串标和评标不公等情况,要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要加强项目合同管理,按照招标结果订立书面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推进项目建设,不得转让中标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要严格落实工程监理制,认真填写监理日志,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切实发挥监理作用。
(二)严格项目实施管理。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各项手续,抓紧落实开工条件,确保项目按时开工建设;要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设计工艺等内容组织项目建设;要按照合理工期推进项目实施,在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按时完成投资计划下达的建设任务。实施过程中如果出现重大变更,投资超概算等问题,项目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原概算审核部门批准。对于建设规模和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评估;对于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项目,可经同级审计部门审计后再进行调整。
(三)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挤占、挪用、截留、浪费中央投资。要严格按照审批的工程概算实施项目,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对采取BOT等社会化投资方式建设的项目,要分清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主体,明确国有资产归属,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四)强化项目信息管理。要建立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单位要按规定将项目进展情况和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经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分别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将有关情况上报我委。
(五)加强项目验收和后评价管理。项目竣工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国有产权登记移交手续,明确国有产权归属,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及时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的规章制度,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对项目验收结果进行审查汇总,每年底向我委报送一次项目完成及验收情况。项目建成运行之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项目质量、建设内容、实施情况、运行情况、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等方面开展后评价。受委托开展后评价工作的机构不得参与同一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
四、强化项目组织保障
(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和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规划规定,地方政府对辖区内水环境质量负总责,是水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应积极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的实施,加大资金筹措力度,中央投资作为引导性资金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应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做好项目的审批、核准、稽察和后评价工作。价格部门要积极推进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合理制定收费标准,逐步实现保本微利。节能审查部门要加强项目节能审查,规范审查程序。
(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和沟通,积极落实规划任务目标,共同推进项目建设。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项目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积极推进污水管网和垃圾收运系统建设,加强项目运行情况的监管,努力提高运行效率;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合理确定排放标准,加强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确保项目稳定达标排放;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中央投资的拨付和监管;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中央投资项目的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要督促项目单位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五、完善项目监督检查
(一)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我委将加大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稽察工作力度。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稽察工作,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同时,要配合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全方位监督、检查和审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项目法人单位进行整改。
(二)完善行政处罚机制。对于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手续、擅自简化审批核准程序、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中央补助投资的将暂停受理其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申请报告;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将暂停资金拨付,已经拨付资金的将收回;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将暂停或核减中央补助投资;对于地方资金不到位,不能如期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将暂缓下达中央补助投资;对招标管理不规范,工程建设进度缓慢,存在质量安全等问题的将责令限期整改。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抓好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尽快发挥投资效益。
附件: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申请报告的附件清单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1117595377472554.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