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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荆州市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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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荆州市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荆州市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6〕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荆州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和规范全市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实现以“中国·荆州”(www.jingzhou.gov.cn)政府门户网站为龙头,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和手段,全方位宣传荆州、服务公众,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建设效能政府,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由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建立的通过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
“中国·荆州”政府网站是市政府在互联网上建立的政府门户网站,是全市在互联网上对外宣传的总窗口和对外统一发布政府信息,为企业、群众服务,推进政务公开的总平台。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和市直各部门及其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网站是“中国·荆州”政府网站的子网站。  
第三条 政府网站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注重应用、资源共享、方便群众”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保安全高效运行,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应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在政府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推进网上办事服务,开通和完善网上互动功能,进一步提升政府“一站式”服务水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政府办事效率的提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网站的主管机构。市政府网站实行总编负责制,由分管秘书长任总编,下设网站编辑部,具体负责全市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各地各部门政府网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分管,配备专班或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网站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从事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专业技术技能,并定期接受市政府网站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章 政府网站功能
第八条 公开政务信息。按照“合法、真实、便民、及时、无偿”的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开以下政务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一)政府规章和与社会公众相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产业导向目录、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项目规划及实施情况等。
(二)政府行政审批事项及其审批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办理结果、服务时间、地点和咨询投诉办法等。
(三)政府机构设置、职能和依据,以及办公地点、通讯方式,政府和部门领导成员及变动情况,公务员录用程序和结果。
(四)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重大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主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和重大项目招投标情况。
(五)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及水、电、气价格变动情况和依据。
(六)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处理过程和结果。
(七)重点企业和名优产品展示。
(八)其它适宜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九条 提供查询和检索服务。各级政府和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应及时将文件和掌握的公用数据资源整理后,通过政府网站面向公众提供查询和检索服务。
第十条 实行网上咨询。各级各部门在网站上设立咨询窗口,通过网站为社会公众提供职责范围内的咨询服务,并安排专人及时答复咨询请求。对带有普遍性的咨询问题,应将答复意见整理后在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 推行网上办事服务。凡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行政管理事项,应统一在网站上提供表单和范文下载,逐步实行网上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公示的应在网站公布结果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 接受网上投诉。开通市政府网站政务公开自助管理系统(www.jingzhou.gov.cn/jz),接受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并分发至各相关责任单位,按照网上投诉处理的业务规范和流程,在规定的时限内,由专人负责办理并答复。
第四章 网站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的域名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荆州市人民政府网站”的主域名为www.jingzhou.gov.cn,中文域名为“中国·荆州”,代表荆州市人民政府。
  (二)政府各部门网站的域名为www.xxx.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三)各县市区政府和荆州开发区网站的域名可自行申请www.xxx.gov.cn格式的一级政府部门专用域名,也可以向市政府网站申请xxx.jingzhou.gov.cn格式的二级域名。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网站应使用市政府网站免费提供的政府网站平台的服务器,不得租用商用主机或磁盘空间。  
第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统一使用市政府网站OA系统(oajingzhou.gov.cn)及系统中的电子邮箱,相互传输政务信息。
第五章 网站运行和维护
第十六条 “中国·荆州”政府网站栏目设置由市政府办公室确定,其信息来源由各责任单位共同参与建设。
第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网站建设方案报送市政府网站备案,网站设计应将“中国·荆州”政府网站图形链接标识放置在网站主页的首要位置,并不得与不良网站、非法网站建立链接。网页设计应庄重、大方、美观,体现政府形象。
第十八条 建立政务信息上网审批制度。政府网站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按照“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由本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审批上网。各网站责任单位要制定严格的自编上网信息发布审核制度,以规范上网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政府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按照“依法公开、客观真实、方便公众、宣传荆州”的要求,搞好信息资源的组织和更新维护工作,做到政务信息7×24小时公开和更新,确保政府网站的信息全面、准确、权威、及时和实用。
第二十条 建立网上信息发布安全责任制。各政府网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有害信息的扩散,严禁涉密信息上网,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对出现网上信息安全问题的,将严格追究提供信息部门及其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政府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遵守国家、省和本地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站发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政府网站应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站的系统管理人员和电子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信息和资料,不得私开用户信箱。
第二十三条 加强网站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保障工作,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网站应能够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运行。
第六章 培训、考核、奖惩办法
第二十四条 参与荆州政府网站内容建设的单位,其信息员需经市政府办公室培训上岗。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网站定期对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和市直各部门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发布监测结果,并责成有问题的网站责任单位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监测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六条 对政府网站建设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和网上评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办法另作制定),对年度考核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政府网站违反本办法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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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国投资者外汇专用账户内资金结汇缴纳海上合作油气田弃置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国投资者外汇专用账户内资金结汇缴纳海上合作油气田弃置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12]12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投资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外国投资者外汇专用账户内资金结汇缴纳海上合作油气田弃置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投资者外汇专用账户内资金可以结汇缴纳海上合作油气田弃置费,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无须外汇局核准。

二、外汇指定银行在受理结汇缴纳海上合作油气田弃置费时,须审核以下材料:

(一)商务主管部门对合作开发油气田项目总体开发方案的批复;

(二)已报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合作项目的弃置费预备(或调整)方案》或《合作项目的弃置费实施方案》;

(三)其他与海上合作油气田弃置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鉴于目前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尚无法进行外国投资者外汇专用账户结汇备案,外汇指定银行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附表1的填报要求,将此类结汇业务的相关信息按月逐笔上报所在地外汇局,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备案功能后,可不再上报纸质报表。

四、以中外合作开采海上或陆上油气田项目名义开立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外方合作者按规定需要以账户内资金结汇缴纳弃置费,参照本通知前述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2012年8月2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地税检〔2003〕9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为了全面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106号令),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是市政府建立和开发的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实现行政机关信息互联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是在市工商部门“蓝盾315”的基础上研制开发的,现四个子系统已全部建成,在系统功能上实现了通过政府专网远程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已引起社会的广泛重视,社会作用开始显现。
二、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涉及税收方面的内容,主要是企业的税务登记(登记、变更、注销登记)、企业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企业因违反税收法律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受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有关表彰等情况。
三、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6号令的规定,由市级各行政机关负责确定和公布本系统有关企业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收集、整理本系统的信息,并通过政务专网统一负责信息的提交、维护、更新和管理。行政机关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目的运用,不得滥用,不得违法限制企业经营活动。对属于个人隐私、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提交信息的其他内容,提交信息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布和披露。
四、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立,采取分步实施并于2003年4月1日起正式运行。
五、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立阶段,由市局检查部门牵头,相关处室协助,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6号令的要求和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共同完成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初建工作。
六、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运行阶段,按照市局各处室的职责划分,以“简化、控制、统一”为原则,形成规范的工作流程。由各区、县局,按照统一格式录入数据信息,市局相关处室对本系统的数据信息要进行审核、控制,进入系统的各项信息数据按期集中导入,并由市局纳税服务中心统一发布。
七、在系统建设初期对于信息的查询还不能满足工作的需求,暂时将查询的权限放在市局的征管部门和检查部门。随着政府专网建设的到位和我局系统改造的实现,逐步满足各相关部门对信用信息系统查询的需要。






附件:1.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实施方案
2.企业警示系统信息解锁通知书


二ОО三年二月十四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信用体制的建立,促使企业增强信用观念,促进行政机关信息的公开和共享,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根据《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各类企业及其经营过程中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是市人民政府以推动信息开放与信用服务市场化为目的,通过计算机网络将行政机关具有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和公布,实现行政机关信息的互联和共享,以及实现行政机关之间的联合执法,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和为政府各部门提供基础信息服务。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身份信息系统、提示信息系统、警示信息系统和良好信息系统构成。
第三条 身份信息系统记录企业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码、计算机代码、企业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主管税务机关和企业的注销和换、验证的情况。
第四条 提示信息系统记录企业一般性违法行为及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实施处罚和通报的情况,包括企业非正常注销、非正常户以及未办理换、验证的情况和受到税务机关查处并认定为偷税的案件。
第五条 警示信息系统记录企业严重违法行为并被税务机关依法限制有关登记的情况,包括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查处,认定为偷税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
第六条 良好信息系统记录企业信用的良好信息,包括受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的情况、被评为纳税信誉等级A级的企业。
第七条 提交企业的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交信息的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
(二)企业的基本信息;
(三)需要记录的信息内容;
(四)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主观税务机关的名称;
(六)需要限制的行为及其期限。
除以上内容外,提交记入警示信息系统的信息,还应同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信息的审批表;
(二)移交信息的通知书和登记表;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复印件;
(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决的复印件;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企业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期限设定:
(一)身份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至企业终止;
(二)提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
(三)警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
(四)良好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企业受到表彰、获取纳税信誉等级A级的有效期限。
以上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信息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入永久保存信息。
第九条 凡进入企业违法行为记录警示系统的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解锁的,原数据移送部门须向市局报送《企业警示信息解锁通知书》。
第十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统一的规定和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市局有关处室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市局征管部门负责身份信息系统和提示信息系统中企业非正常注销、非正常户以及未办理换、验证信息的组织、录入传输,维护和管理;市局检查部门负责良好信息系统、提示信息系统中受到税务机关查处并认定为偷税案件和警示信息系统信息的组织、录入传输,维护和管理;市局信息中心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与政府专网端口对接和数据网上传输的技术支持;市局纳税服务中心负责信用信息数据的统一发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5日起试行。

附件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实施方案



工作阶段 信息系统实现目标 工作内容 完成时限 负责处室
第一阶段 建立身份信息系统 1、确定我局进入信息系统的范围、内容和标准 1月底前 检查处 征管处
2、确定我局与市企业信用信息办的联系机构和人员 1月底前 检查处
3、完成与政府专网对接,实现数据网上传输 1月底前 信息中心
4、完成身份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实现信息互联 1月底前 征管处 信息中心
5、制定《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 2月 检查处
第二阶段 建立警示信息系统 录入因偷税而受到查处的企业资料(2002年10月1日起),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税务处理决定书、处罚部门及处罚日期 2月底前  检查处 信息中心 
第三阶段 建立提示信息系统 1、录入因偷税而受到查处的企业资料(2002年10月1日起) 3月底 检查处  信息中心 
2、录入企业非正常注销、非正常户以及未办理换、验证的情况 3月底 征管处  信息中心 
建立良好信息系统 录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 3月底 检查处 信息中心
第四阶段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正式运行 对各子系统进行内容维护和更新 4月1日起 征管处 检查处 信息中心 



附件

企业警示系统信息解锁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
  我局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锁入警示系统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锁入期限应于______年____月____ 日届满,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原因,经研究,现提前解除锁定。

提交锁入的机关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