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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能用罚金折服劳役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0:42:51  浏览:96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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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能用罚金折服劳役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能用罚金折服劳役问题的复函

1960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0〕院办字第34号报告收悉。关于海关移送走私案件的受理和罚金应否折服劳役的问题,经与对外贸易部联系研究后,答复如下:1.海关根据1954年9月25日司法部、对外贸易部联合发出的“海关移送法院走私案件的几项规定”移送法院的走私案件,当地法院应予受理。2.法院对海关移送依法科处罚金而被告抗延不交的案件,应当强制执行,或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适当的刑事处分,不能以罚金折服劳役。如果查明被告人确实无力缴纳罚金,应与海关协商考虑斟酌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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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泰政办发〔2001〕3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泰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泰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运转,防范与控制基金风险,提高运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本基金的目的,是为帮助本市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信用保证,保证贷款债权的实现,为贷款银行分担风险,促进本地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经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泰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泰州市经济委员会对担保中心的日常业务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即为保证,是指担保中心与贷款银行约定,当受保企业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债务时,担保中心依法或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 担保中心以安全性、流动性、规范性、社会性为运作准则,以保本经营、控制风险、平等自愿、公平守信为经营原则。

第二章 基金设立与组织管理

第六条 担保基金来源:
(一)政府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政府划拨国有不动产;
(三)社会募集的资金;
(四)国内外捐赠、资助;
(五)国内外专业担保机构的投资;
(六)基金收益补充;
(七)其他来源。
基金资本总额设定为3000万元人民币,分期分步筹措,3年内筹足。
第七条 担保中心设立监管会,监管会由市经委、财政局、国资局、人行、工商局、国土局等部门和海陵区政府组成。监管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成员5-7名,由组成部门派员担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监管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担保中心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
(二)审批担保中心内部管理规章;
(三)监督担保中心执行规章、履行职责和财务收支情况;
(四)审定担保中心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担保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具体负责担保中心日常业务与管理。
担保中心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若干业务科室。
第九条 担保中心可以采取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办法招聘业务人员。招聘的业务人员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有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第十条 担保中心应加强对业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对新增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对在职人员,进行定期轮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 聘请金融、法律、财务、计算机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担保中心顾问组,充分发挥专家在项目评估、法律咨询、人员培训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二条 逐步建立与担保基金相配套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在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经营诊断、信息咨询、产品开发、推广与促销等方面提供服务,以此促进担保基金的良性循环。


第三章 担保对象和种类

第十三条 担保中心担保对象为本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
第十四条 申保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连续经营二年以上,资产负债率在全市中小企业平均水平(含)以下,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较好的财务核算基础;
(四)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商业银行开立帐户,且向该银行申请贷款;
(五)依法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六)按担保中心规定一次性缴纳担保额20%左右的风险保证金。
第十五条 申保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中心不提供担保:
(一)不按要求提供反担保措施的;
(二)与担保中心逾期债务关系尚未完全履行的;
(三)经营状况恶化,经顾问组诊断,短期内难以改变经营状况的。
第十六条 担保中心担保种类为债务类、付款类、履约类担保等。基金试运行阶段,担保限于短期人民币借款担保。
第十七条 担保中心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本额的10倍。基金试运行阶段,担保总额为基金资本额的2-5倍。
第十八条 为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度,应根据企业预期收益、资金需求量、信用状况、技术含量、市场前景、还款能力等确定,一般不超过企业缴纳的风险金5倍或净资产的50%。
第十九条 担保中心担保范围分为全额担保和非全额担保,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具体操作时由担保中心与贷款银行根据受保企业资信等级、担保金额等情况协商在担保合同中确定。
第二十条 担保中心向受保企业收取担保费。担保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一次性收取,特殊情况可根据担保期限和金额分次收取。担保费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5%。
担保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担保费。担保展期或增加担保数额按担保费率加收担保费。
第二十一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制度,对连续三年以上资信优良的受保企业,经监管会同意,担保中心与其约定最高担保额度,银行在最高担保额度内,可以直接发放贷款,担保中心依法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章 担保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担保中心按照“区别对待、择优扶植”原则,依据受保企业资信状况、受保金额等确定其是否需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包括提供反担保人和抵押、质押等方式,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三条 担保中心建立健全严格的担保操作管理责任制,从内部控制风险。担保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下,由中心主任审批;超过风险保证金5倍的担保及担保金额在100-250万元由监管会主任审批;担保金额在250万元以上由监管会主任会议集体审批。
第二十四条 担保中心承保金额大或风险高的项目,应向省担保机构办理再担保业务,降低风险系数。
第二十五条 担保中心与贷款银行应加强合作,建立稳定的信息网络,相互交换和通报服务企业信息,共同维护借、贷、保三方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担保中心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担保中心应根据担保业务运行情况,逐步提取普通准备金、责任准备金和追偿损失准备金分别用于冲抵担保发生的经营亏损、代位补偿支出和弥补担保呆帐损失。各种准备金的具体计提比例由监管会确定。

第五章 担保赔付

第二十七条 担保中心开展担保业务经营的基本目标是:控制风险、减少损失,将当年代偿总额控制在基金资本额的10%以内,代偿率控制在3%以内,最终赔付损失控制在代偿总额的50%以内。
第二十八条 当贷款到期不能偿还时,担保中心应与银行共同组织催收与追偿。逾期3个月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担保中心凭银行的代偿通知书,经调查核实后,承担代偿责任。担保中心履行代偿义务后,由担保人变为债权人,先以受保企业所缴风险保证金抵偿其债务,余额通过下列措施追偿:
(一)增强债务人偿还能力。担保中心组织专家为债务人进行咨询诊断,为其出谋划策,帮助其摆脱困境,担保中心应与其签订还款计划,增加还款次数,化小每次还款数额,逐步收回担保债务;
(二)要求反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
(三)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质押权利;
(四)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追偿债务人债务。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担保中心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贷款银行允许受保企业转让债务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二)贷款银行与受保企业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三)贷款银行允许受保企业延长偿还期限而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四)贷款银行与受保企业双方串通,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担保中心应建立并逐步完善与担保业务相适应的财务核算体系,对基金资产、净值、收益、费用等项目实行规范管理。在国家出台担保业财务会计制度前,担保中心财务会计制度暂参照保险业执行。基金净值应存入相关贷款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允许将其中一部分用于投资国债等,但不得用于投资股票、房地产和企业债券,不得直接从事贷款和商贸活动。
第三十一条 担保中心业务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和基金所得收益。基金所得收益包括担保收费、各项存款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基金收益除支付日常业务开支外,全部用于充实基金资本。
第三十二条 由财务总监负责检查、稽核担保中心日常财务账目及各种会计报表,以保证财务帐目的真实、准确、有效。
第三十三条 担保中心按财务规定,建立检查监督制度和离职审计制度,定期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和财务报告,并向监管会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珠海市“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妇联 “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


关于印发《珠海市“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妇联、市属妇委会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珠海市“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进一步推动我市“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


珠海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
二00三年四月十七日



珠海市“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完善对“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的指导和管理,使创建活动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推动创建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促进《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我市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广泛动员全市广大城镇妇女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多作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巾帼文明示范岗”是指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活动中,其行业文明、经济效益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先进示范性的女性为主的集体、岗位。
第二条 “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是以提高妇女素质为目标,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倡扬岗位文明、提高岗位技能和增加岗位效益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巾帼文明示范岗”是“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载体,是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凝聚、团结、教育、带领各行各业妇女树立行业文明新风,为珠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
第三条 “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围绕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局,结合行业发展要求,引导广大城镇妇女恪尽职守、诚实劳动、遵纪守法、文明从业、奋发进取,努力提高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多做贡献。
第四条 “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在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单位中开展。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均可参加“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
第五条 “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应纳入争创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紧密结合各行业、各单位不同岗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使“巾帼文明示范岗”的职业文明、经济效益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先进示范性。
第六条 “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要与创建文明示范社区、文明示范村、镇相结合,激励和吸引更多的妇女自觉参与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 建 岗 条 件

第七条 “巾帼文明示范岗”条件:
1、女性占60%以上,岗位负责人中至少有1名女性,一般要求女性为3人以上(含3人)的集体;
2、岗位负责人政治思想素质过硬,业务能力强,能发挥表率作用;
3、岗位成员的“四自”意识强,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受到公众的好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4、单位领导重视,把创建活动纳入整体工作计划,统一布置,定期检查,并能切实维护女工合法权益,努力为女职工的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
5、岗位内部管理规范,有明确的争创计划,有切实可行的学习、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有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达标要求和奖惩激励机制;
6、有明示于众的创建“巾帼文明示范岗”标志,岗位工作环境整洁卫生,美观大方舒适,各项服务设施齐全完备、功能完善、运转正常;
7、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岗位成员中无违反计划生育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章 评选与授牌

第八条 我市“巾帼文明示范岗”的创建,实行申报核准制,采取自我申报、行业推荐、公众评议、自下而上、逐级报批的办法进行。除市直单位和中央、省驻珠海单位外,申报市级“巾帼文明示范岗”的应先被评为区级“巾帼文明示范岗”,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示范作用。 申报程序是:申报—考核—核准—命名—授牌(表彰)。
第九条 市“巾帼文明示范岗”每年评选、表彰一次,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于每年10月份集中接受创建单位申报,通过初步考核、验收后报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审批,经检查验收后,达标岗于次年3月由市妇联统一进行表彰授牌。
第十条 对评选出的“巾帼文明示范岗”以精神奖励为主,各区、各行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奖励措施,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一条 珠海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负责对全市“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组织指导。日常工作由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负责有关管理规范的制定、督促检查落实以及年度申报、检查、验收工作。各区、创建单位、行业负责制定在本区域、行业、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颁布考核标准,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巾帼文明示范岗”实行挂牌制度。“巾帼文明示范岗”牌匾是展示单位形象的重要标志,获得此荣誉称号的集体要将牌匾悬挂在岗位现场醒目位置,有条件的岗位要公布创岗条件和服务承诺等,同时要设立意见簿(箱)和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示范岗实行分级管理,采取自我测查、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监督。各区评选出来的“巾帼文明示范岗”,由 同级妇联进行管理,有行业主管单位的“巾帼文明示范岗”,由其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同级妇联协助管理;市级“巾帼文明示范岗”由市妇联委托区级妇联和行业主管单位进行管理,市级“巾帼文明示范岗”每年自查一次,由各区、主管部门进行复查,市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条 “巾帼文明示范岗”实行动态管理,年度检查之后,合格的保留荣誉,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岗位进行整改,半年后仍未达标的,其荣誉称号自行取消,由命名单位收回牌匾:
1、 集体中女性比例低于50%的;
2、 除特殊岗位外,岗位人数少于3人的;
3、 主要负责人中无女性;
4、 集体解散、改组、变更。
第十五条 “巾帼文明示范岗”发生以下情况者,经核
实,由命名单位无条件撤销称号并收回牌匾:
1、 本岗中有违法和严重违纪现象;
2、 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 被舆论曝光,受群众检举,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 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检查及社会治安检查中不合
格的;
5、 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6、 若单位撤并,视为自动取消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各区、各系统妇女组织要建立“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档案,完善“巾帼文明示范岗”申报、推荐、考核、命名表彰、奖励的档案资料,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七条 考核与管理应贯穿活动的始终,在确保创岗质量的同时,不断增强“巾帼文明示范岗”成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使创建活动保持持久的生命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巾帼文明示范岗”活动重在创建,各区、行业、系统可根据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计划、标准及管理办法,推动活动扎实有效地发展,更好地组织动员广大城镇妇女为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新贡献。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巾帼文明示范岗”。市级以下各区、各行业、各部门的“巾帼文明示范岗”由命名授牌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予以监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的权限,属于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