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7:56:10 浏览:93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10〕7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为促进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理财合作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风险,现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上述客户包括个人客户(包括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
商业银行代为推介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不在本通知规范范围之内。
二、信托公司在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过程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严格履行项目选择、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后续管理等主要职责,不得开展通道类业务。
三、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低于一年。
四、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上述比例已超标的信托公司应立即停止开展该项业务,直至达到规定比例要求。
(二)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均不得设计为开放式。上述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的投资、股票质押融资等类资产证券化业务。
五、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
六、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资金同时用于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的,该信托业务总额应纳入本通知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考核比例范围。
七、对本通知发布以前约定和发生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要求将表外资产在今、明两年转入表内,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同时大型银行应按照11.5%、中小银行按照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
(二)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切实加强对存续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后续管理,及时做好风险处置预案和到期兑付安排。
(三)对设计为开放式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类、融资类或含融资类业务的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停止接受新的资金申购,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八、鼓励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探索业务合作科学模式和领域。信托公司的理财要积极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引导资金投向有效益的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高端制造产业等新兴产业,为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做出积极贡献。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建设五星级及五星级以上酒店的扶持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建设五星级及五星级以上酒店的扶持政策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9〕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咸阳市建设五星级及五星级以上酒店的扶持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咸阳市建设五星级及五星级以上酒店的扶持政策
为了加快咸阳市五星级及五星级以上酒店建设,完善城市服务功能,不断优化投资环境,提升我市现代服务业水平,结合咸阳市 “十一五”发展规划,对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五星级及五星级以上酒店给予以下扶持:
第一条 享受本政策的五星级及五星级以上酒店是指具备国家规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后,获得相应资质的酒店(宾馆)。
第二条 咸阳市五星级及五星级以上酒店项目供地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建设单位按照宗地成交价的总额缴纳费用,由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从建设单位实际缴纳宗地费用剔除宗地总成本和上缴中央、省相关费用之后的地方纯收益部分中,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条 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天然气公网建设费、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费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等),建设项目涉及的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地方直接征收部分,按最低限收取。
第四条 自纳税之日起,前三年按照企业缴纳税收(营业税、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县(市、区)留成部分的全额、后五年(4—8年)缴纳税收县(市、区)留成部分的50%予以扶持。
第五条 建成并取得证照的五星级及五星级以上酒店,投资者可获得市、县(市、区)两级财政的联合奖励。奖励额度为:五星级酒店奖励200万元,五星级以上酒店奖励300万元。奖励时间为:酒店建成营业后获奖励额度的20%,取得星级资格后再获奖励额度的80%。
第六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第七条 本政策由咸阳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业经一九九三年八月九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索长有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四日
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中方职工,均按本办法实行社会养老保险。
本条前款企业不包括建筑、安装企业。
第三条 中方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工商、税务、外资管理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五条 职工养老保险包括下列项目:
(一)退休费。
(二)国家、省、市规定的各种生活补贴费。
(三)医疗补助费和护理费。
(四)死亡丧葬费、抚恤费和救济费。
第六条 养老保险基金来源:
(一)企业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缴纳。
(二)职工每人每月按实得工资的百分之二缴纳。
(三)养老金的存款利息。
第七条 企业和职工按月向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新办企业从职工起薪之月起缴纳。
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在税前提取,由企业开户银行以“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按月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由企业发工资时代为收缴。
第八条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数额,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企业保管,职工流动时随同转移。职工退休,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换取退休证,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凭退休证按月向退休职工发放养老金。
第九条 职工终止、解除合同后回原工作单位或重新就业,参加养老保险的,前后投保年限合并计算。
临时工和农民工终止、解除合同后,由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将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连同利息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十条 职工退休、退职的条件和待遇,参照国务院有关全民所有制职工退休、退职方面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职工退休、退职后死亡的待遇,按《哈尔滨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规定》中的标准发给。
第十二条 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养老保险基金在银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企业终止(包括合同期满和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按规定标准到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清欠缴的养老保险金。
第十五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可按当年收缴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百分之一提取职工养老保险的管理费,实行财政专户存储。
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提取的管理费,免征各种税、费。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一款、第十四条规定逾期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除限期补缴外,每超一日,按应缴金额千分之五收缴滞纳金。收缴的滞纳金,在企业税后留利中支付,并入职工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七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将补充养老保险金,连同利息一次或分期发给本人。
第十八条 建筑安装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按《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县(市)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养老保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有关职工退休养老保险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