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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北京市建委对有关企业进行通报批评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43:28  浏览:80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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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北京市建委对有关企业进行通报批评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转发北京市建委对有关企业进行通报批评的通知

建办市[2003]2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北京市建委《关于对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通报批评的决定》(京建管[2003]127号)和《关于对江苏建业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失控问题的通报》(京建管[2003]218号)转发你们。

  当前,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的斗争还在继续。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非典”防治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动员北京等地高等学校学生、农民工就地学习务工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11号)和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精神的紧急通知》(建办电[2003]7号)、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电[2003]12号)、《关于做好建筑施工务工人员就地务工和防控“非典”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质[2003]26号)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配合北京市建委做好本地在京施工队伍的稳定、控制和管理工作,同时做好本地建筑施工工地的“非典”防治工作。

  附件:1.北京市建委《关于对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通报批评的决定》(京建管[2003]217号)

  2.北京市建委《关于对江苏建业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失控问题的通报》(京建管[2003]2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六日

  附件1:

  关于对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通报批评的决定

  京建管[2003]217号

各集团总公司,本市各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当前全市防控“非典”工作进入关键时期,全市大多数施工企业认真落实市政府和市建委关于做好防控“非典”工作的要求。但是在检查中发现一些单位对防控工作不重视,防控工作措施不利,存在极大的“非典”扩散隐患。

  据查,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玉泉路1#项目部,项目经理崔俊杰,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玉泉路2#项目部,项目经理吕建民,以上工程分别使用188名工人和179名工人,两生活区未配备专职人员实行封闭管理,生活区管理混乱、环境卫生极差,通风不好,没有配备消毒器械和药品,食堂无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无健康证,许多方面没有达到市建委关于《施工现场防控“非典”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

  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朝阳北路6#合同段也同样存在上述类似问题。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万寿路3#A项目部已发现“非典”病例。由于封闭管理不到位,致使上述项目部分工人擅自离京。

  按照北京市政府颁发的《关于加强北京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决定》,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和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本市登记的企业理应采取积极认真的态度,切实履行企业的责任,保证“非典”防控工作的有效落实。但是以上二家企业未能及时落实相关措施,“非典”防控工作严重滞后,造成极坏的影响。为教育全市建筑业企业增强责任意识,决定分别给予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和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通报批评,崔俊杰、吕建民管理严重失职记入市建委项目经理个人信用系统,并建议所属企业给予行政处分。

  特此通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2:

  关于对江苏建业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失控问题的通报

  京建管[2003]218号

各省驻京建管处,各来京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5月1日,亦庄开发区“中芯国际”项目48余名民工擅自离京,在亦庄大羊坊收费站附近被阻,滞留在路边达10小时之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据查:“中芯国际”项目由江苏建业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集团”,董事长:马以国,在京负责人:丁贤明)总承包。4月30日,该项目40余名民工因北京发生“非典”疫情欲返乡,项目经理劝阻未果,5月1日,40余名工人与江苏建业集团泽铭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泽铭劳务公司,董事长:马以国)劳务分包的“月亮河公寓”项目工人汇集,欲擅自离京被阻。建业集团项目经理陆继彬以“对工人劝阻无效,工人已离开施工现场。公司对此不再承担责任”为由,推脱管理责任,拒绝配合办理工人安置、防疫等工作;建业集团在京负责人丁贤明自4月17日离京,至5月2日12:00未归。

  根据中央关于“就地预防、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精神,按照北京市建委“关于建委系统全面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对非典疫情重点区域采取隔离控制措施通告》的紧急通知”、“关于做好外地施工人员防控‘非典’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进京施工企业应全力做好防控疫情工作,负责人在此期间未向市建委说明并指定后备负责人的,不能离京;在京全部施工项目及生活区应实行封闭管理。建业集团无视上述管理规定,企业在京负责人擅自离京;总承包施工项目未实施封闭管理;发生突发事件后处置不力,且推倭企业管理责任,导致工人离开施工现场,滞留在外10小时之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此,市建委决定给予江苏建业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全市通报批评,责令其企业负责人立即到京,切实履行企业管理责任,并按照“关于建委系统全面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对非典疫情重点区域采取隔离控制措施通告》的紧急通知”、“关于做好外地施工人员防控‘非典’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采取措施稳定施工人员,严禁施工人员擅自离京。

  特此通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三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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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投融资经营单位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投融资经营单位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投融资经营单位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郴州市投融资经营单位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投融资经营单位财务会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两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融资经营单位是指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依托政府资产资源和信用进行投融资经营业务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包括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市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市财政部门代表市政府派驻投融资经营单位董事会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 财务总监由市政府从市财政部门在职国家公务人员中直接任命,其工资及福利待遇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 财务总监办公、出差、用车等工作待遇享受投融资经营单位董事会董事待遇。

第六条 财务总监实行轮岗制度,财务总监的任期一般为3年。任期届满,经市财政部门考核合格后可以继续委任,但应当交流使用。

第七条 财务总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并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身体健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财务、会计和宏观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第八条 财务总监作为投融资经营单位董事会成员,在经营活动中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及监督权。具体职权与职责如下:

(一)组织投融资经营单位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财务会计制度;

(二)组织制定投融资经营单位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监督检查投融资经营单位财务运行和资金收支情况;

(三)参加董事会议、经理办公会议,参与制定资本经营和财务决策,对大额资金调度、信用担保、投融资等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重大投资项目的方案研究,涉及投资项目中的重大财务问题可直接向市财政部门汇报;

(五)对重大财务事项实行财务总监与总经理联审联签制度。财务预决算、财务报表、资金计划、重大财务收支安排等,须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方可报投融资经营单位负责人批准;

(六)财务总监有权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经营管理有关文件、合同等相关资料,并有权要求单位有关部门作出解释;

(七)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提交投融资经营单位财务工作书面报告,对投融资经营单位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应随时向市财政部门报告;

(八)检查督促投融资经营单位执行中央、省、市政府及财政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定;

(九)完成市政府、市财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投融资经营单位的责任:

(一)投融资经营单位应遵循本办法规定,支持财务总监履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投融资经营单位内审、财务及相关部门应主动、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

(三)投融资经营单位应配合市财政部门做好对财务总监的考核管理工作,每年向市财政部门书面报告财务总监的德、能、勤、绩等方面情况。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委托市金融与债务管理办公室对投融资经营单位财务总监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作为对财务总监奖惩、任免的依据。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投融资经营单位支付的报酬、提供的福利待遇和馈赠的物品;

(二)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参加由投融资经营单位组织的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务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牟取私利;

(五)在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兼职;

(六)泄露投融资经营单位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投融资经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经制度的行为不予制止或隐匿不报的;

(二)因个人失职渎职行为造成投融资经营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与投融资经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财务报告的;

(四)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投融资经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发现财务总监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应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中非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中非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中非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6月19日 生效日期1980年6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中非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非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三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赴中非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中非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中非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姆拜基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中非方供应。

  第五条 中非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以下费用:
  一、往返中非和中国的旅费。
  二、住房费,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费。
  三、交通费,包括交通工具、维修、油料费。
  四、生活费,每人每月八万西非法郎。
  五、其他,包括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
  上述一、四、五项费用,每半年结算一次,由中方提出结算确认书,经双方确认后,通过中国银行和中非国民存款银行在一九六五年一月十四日中、中非两国政府在班吉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议定书规定的贷款项下结算。
  如遇到中非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中非双方将进行协商,对上述生活标准做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中非工作期间,中非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中非方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中非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可在下年补休。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中非的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0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一九八二年六月二十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中非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六月十九日在班吉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 非 共 和 国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负责合作、计划和
  驻中非共和国大使              总统计的国务部长
    李  石               让·皮埃尔·勒布代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