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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考察/黄卫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7:04:45  浏览:82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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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各国养老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发展。根据资金来源和责任承担主体的不同可以将世界各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分为四种模式: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普遍福利型养老保险、混合型养老保险。
一、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因其强调待遇与工资收入及缴费相关联,所以被称之为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其代表性国家有德国。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目前德国的养老保险主要由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特定群体的养老保险三部分组成。法定养老保险是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干,覆盖了从业人员的90%,它具有强制性,所有的工人、职员都有投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法定养老保险资金有两个来源,一个是雇员和雇主各半交纳的养老保险费,一个是国家财政补贴,约占当年养老保险总支出的20%。企业补充保险制度是法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在筹资方式、组织形式、款额及受保人均可自由选择,政府仅起宏观调控的作用。另外,德国的公务员不参加养老保险,实行退休制度,养老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养老金根据退休者退休时的工资和工龄长短计算,但最高不超过退休前最后一个月工资的75%

二、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强调自我保障的原则,实行完全积累的基金模式,建立了不同类型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或“公积金”账户。养老保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分担,在参保人退休或遇有特殊需要时,将个人账户基金定期或一次性支付给个人。代表性国家有新加坡。

1955年,新加坡开始建立中央公积金制度,并设立中央公积金局,对公积金实行全国统一管理。新加坡《中央公积金法》规定,凡工薪收入者,无论是公务员、职员,都要参加中央公积金计划,按时足额缴纳公积金,公积金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目前缴纳的基数为:凡是年龄在55岁以下的雇员,其公积金的征缴率为日工资的40%,55一59岁的征缴率为25%,60~64岁征缴率为日工资的15%,65岁以上征缴率为10%。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新加坡政府对公积金的内容不断加以补充和完善。个人可以动用公积金储蓄来买房、看病和养老,公积金使新加坡居民在不长的时间里,初步实现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居有其屋。

三、普遍福利型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强调国民皆有年金,因此称为“福利型”或“普惠制”养老保险。其代表性国家为瑞典。

瑞典的养老保险制度。瑞典的社会保障被评价为“从摇篮到坟墓”的保障制度,几乎无所不包。根据瑞典全国退休金法案规定,所有65岁以上的公民,均可按月从地方社会保险部门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而不论他们退休前的收入水平如何,而且无需缴纳任何费用,也无需经过收入情况调查。与此同时,瑞典还有与收入相联系的补充养老金以及年满60岁的人可以要求减少工作时间,并能领取因工时缩短而减少的收入补贴的部分养老金。

四、混合型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即福利型养老保险与“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同时并存,共同构成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其代表性国家为日本。

日本的养老保险分为三个层次:1、国民年金,即在日本国内有住址的20岁以上不满60岁的人都要加入,具有强制性,它的资金来源于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国家财政预算。领取养老金数额多寡取决于缴费时间长短,最高为缴费40年每月可领取66000日元养老金。2、厚生年金及共济年金,它的对象是企业职工及公务员等,养老金的资金由个人和企业对半分担。3、企业年金及个人年金,由企业自己管理和运营经营。2000年,日本在世界上首推养老护理保险制度,国民只需要交纳一定的保险费用,65岁以后就可以接受这项保险提供的服务。包括:上门护理、上门帮助洗浴、上门帮助康复、痴呆老人生活护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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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政办发[2004]39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盐城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 O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盐城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市政府年度重点建设工程计划,由国家j省、市出资或者融资,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和1亿元以上的交通、水利工程项目。
第三条 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坚持依纪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工程项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参与工程建设的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标段划分、投标报名、资格预审、评标、定标等环节;
(三)工程物资采购过程中的采购方式、采购合同、采购渠道和付款结算等过程和环节,以及大型设备物资采购的全过程;
(四)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审批和工程预决算;
(五)设计、监理、质监、施工等单位执行制度、规定和程序情况。
第六条 有关部门工作职责为:
市监察局 做好督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定期组织对工程建设的全面督查;对工程建设的重大项目和大宗材料、设备的招投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配合相关建设单位组织对各参建单位和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教育;负责受理对工程建设中相关问题的举报,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市财政局 负责对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支付财政性资金;督促和帮助建设单位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存在问题,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和财政法规予以处理,构成严重违纪或违法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市审计局 负责组织对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工程预决算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同步审计;督促和帮助建设单位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存在问题,依据相关财政法规进行处理,构成严重违纪或违法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相关建设行政监督部门 负责组织对相关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含建筑材料质量)、设计、监理和施工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工程建设相关招投标工作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指导和检查,督促设计、质监、设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定;
监理、施工等部门严格执行有关建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相关问题,依
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建设单位 负责工程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关工程管理制度和廉政建设制度,加强领导,细化措施,落实责任;组织对本部门或单位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人员和各参建单位及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制度和廉政教育;督促相关人员增强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意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法规;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公开招标的规定,严格建设资金拨付和使用审批程序。 ‘.
第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积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工程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情况汇报;
(二)参加工程项目建设有关重要会议以及工程项目建设主要环节的活动;
(三)查阅、复制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进入施工、检测、试验、仓储、办公等与工程项目建设相关的场所,实地察看工程质量和现场管理情况,必要时进行抽样检验;
(五)向工程项目单位的财务、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金 融机构调查了解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以及工程质
量情况;
(六)要求工程项目单位和有关人员报送与监督检查事项有
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第九条 监督检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检查项目、制定检查方案;
(二)现场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或处理通知;
(四)对需整改的项目组织复查验收。
根据工作需要,监督检查采用突击抽查的方法、也可以采用
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的方法。
第十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之一 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书面检查,对相 关责任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戒勉谈话、调离原岗位、停职待岗 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廉政建设工作不落实,可能发生严重问题、造成严重 后果的;
(二)发生严重违法、违纪和违规问题隐瞒不报的;
(三)在招投标、工程监理及物资采购中有违法、违规和违 纪行为的;
(四)拒绝提供、无故拖延报送或隐匿、伪报有关情况和文 件、资料的;
(五)阻挠、干扰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六)打击报复揭发、检举人或监督检查人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对被监督检查单位发生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工作严重失职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监督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者诬陷他人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预〔2007〕178号
省直各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湖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与相关财政支出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由省直各部门的基本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省直部门”,是指与省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省直部门的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行政运行经费和事业单位的事业运行(或机构运行等)经费等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省直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第五条 省直部门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六条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对省直部门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财政拨款(补助)和非税收入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既要结合财力可能,又要充分考虑部门合理需要和实际开支水平。
  (二)优先保障的原则。预算安排首先应当保障省直部门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保证其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定额管理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以定额为主的管理方式。对于基本支出没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其基本支出预算可以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定的规定和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单位的收支情况,采取其他方式合理安排。


  第二章 定额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 定员、资产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省直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定员,是指省编委、省人事厅根据省直部门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编制数和编制内的实有人数。
  资产,是指省直部门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公共财产。包括国家调拨的资产、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单位名义接受捐赠形成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办公用房、车辆、办公设备、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
  定额,是指省财政厅根据省直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确定的支出额度。
  第八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
  (一)根据有关方针、政策、财力状况、物价水平和省直部门工作任务、人员、资产等资料制定。
  (二)根据基本支出特点,结合预算管理现实需要,对政府收支分类中的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进行合理调整、归并,形成若干基本支出定额项目。
  (三)基本支出定额项目可以划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四)人员经费各定额项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据实核定。
  (五)公用经费各定额项目的支出标准分类分档确定,实行综合定额管理。首先按照部门性质对其进行分类,再根据部门的职能特点和业务工作量对同类部门进行分档,不同类档部门在核准单位工作量、占用资源和相关历史数据资料的基础上,以人或实物为测算对象,分别核定各定额项目的支出标准。
  第九条 定额标准的调整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的调整在预算年度开始前进行,一经下达,执行中不再调整;如果年中确实存在影响定额标准的相关因素,在确定下年度定额标准时,由省财政厅统一考虑。


  第三章 定额标准的核定


  第十条 人员经费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具体定额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补贴及奖金、社会保险缴费、离退休费、医疗费、助学金、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人员经费等。
  第十一条 人员经费各定额项目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经费支出标准的政策规定据实核定。
  第十二条 公用经费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的项目,具体包括:办公费、日常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办公冷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日常维修(护)费、会议费、一般办公购置费、租赁费、招待费、职工培训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其他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第十三条 公用经费定额项目中能核算到人的实行人均定额,按物品进行核算的实行实物定额,有制度规定需按比例安排的则实行比例定额。
  第十四条 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按人员职务级别、有关政策规定、物价水平等因素核定。对政策规定了开支范围和标准的项目,按标准核定;对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参考合理的使用量和价格水平等因素,综合测算核定。


  第四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在每年布置预算编制工作时,对省直部门的基础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进行具体布置。基础信息是指省直部门的人员和资产等相关数据资料,是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必须按照相关职能部门确认的数据如实填报。
  第十六条 省直部门必须按照省财政厅的统一要求组织编制本部门申报基本支出预算的基础信息,按照规定格式报送省财政厅,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省直部门报送的基础信息进行审核,按照定额标准及核定的人员和资产等数据,结合省直部门基本支出结余情况,测算并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
  第十八条 省直部门在省财政厅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及本部门实际情况,自主编制本部门的基本支出预算。
  第十九条 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对省直部门上报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和汇总,并随省级部门预算上报省政府审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批复给省直部门。


  第五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直部门应该按时、按要求完成本部门基础信息的整理上报工作,因部门预算基础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准确而影响该部门预算编制时效和准确性的,责任由部门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省直部门基础信息严格按照相关职能部门的核定数进行认定。人员按省编委核定的部门人员编制数以内的实有人数认定,超编人员一律不安排日常公用经费。未按相关规定报批或超过编制配置的实物资产,一律不安排日常维护经费。
  第二十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以当年预算编制通知中明确的某月份基础信息数据时点数为依据编制的。对于基础信息数据按时点数上报后新增减的人员和资产,在预算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给予增减预算。但对于因新增机构增加人员或增编增人等特殊情况,可根据部门提供的有关依据及预算执行情况追加预算。
  第二十四条 省直部门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总额控制支出,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省直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发生的非税收入超收部分,原则上不再安排当年的基本支出;发生短收的,省直部门应当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调减当年预算,当年的财政补助数不予调整。如遇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基本支出预算的,由省直部门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基本支出结余应按照省财政厅有关结余资金管理规定使用,省直部门应加强对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年度预算安排应统筹考虑基本支出结余资金。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省直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